内容出处: | 《吴忠日报》 报纸 |
唯一号: | 310220020220000555 |
颗粒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分类号: | D9 |
摘要: | 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三十四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
关键词: | 国家法 物权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