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自治区级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条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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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吴忠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220020220000496
颗粒名称: 创建自治区级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条件
分类号: F323.22
摘要: 自治区级生态县(市、区)基本条件:(1)制订了《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并通过县(市、区)人大审议、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成立以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关键词: 农村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

内容

自治区级生态县(市、区)基本条件:(1)制订了《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并通过县(市、区)人大审议、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成立以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
  乡镇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地方(县及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自治区名列前茅。污染防治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与建设卓有成效,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利用科学、合理,未对区域(或流域)内其他县域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
  (5)全县 80%的乡镇达到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基本条件:(1)机制健全。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生态乡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2)基础扎实。达到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且5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一年以上。
  (3)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
  (4)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5)公众满意。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0%。

知识出处

吴忠日报

《吴忠日报》

出版者:吴忠日报社

出版地:吴忠市

《吴忠日报》是中共宁夏吴忠市委的机关报。前身《银南报》,1989年9月试刊,1990年12月5 日正式创刊。《吴忠日报》遵循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一切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地当好党和人民的喉舌,坚持党报性质,面向千家万户,力求雅俗共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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