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吴忠日报》 报纸 |
唯一号: | 310220020220000468 |
颗粒名称: | 关联公司中的劳动者维权提示 |
分类号: | K828.3 |
摘要: | 案例 4:谢先生经营一家以报税、办证业务为一体的企业服务公司,有员工 20 多名。在对成本精打细算之后,他决定将自己的公司拆分成甲、乙两家独立法人公司,分别经营报税和办证业务,由他和太太分别担任法定代表人。原有的员工被分到两家公司中,当甲公司的某个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便可以将该员工转移到乙公司的名下签订两到三年的固定期限合同。但是,谢先生的办法错了,法律对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是有明确解释的。韩先生被任命为公司的副经理,因社会保险和待遇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 。韩先生在××室内装饰公司的工作年限 ,应当与××装饰材料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
关键词: | 劳动者 劳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