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羹尧颁布分水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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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名人足迹》 图书
唯一号: 292720020230001932
颗粒名称: 年羹尧颁布分水令
分类号: K820.842
页数: 2
页码: 83-8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年羹尧是清朝名将,曾平定西藏乱事、平息青海罗卜藏丹津,立下赫赫战功。但后被列大罪九十二条,于1726年赐自尽。金塔地处黑河和讨赖河下游,缺水问题十分严重,存在水管理和灌溉中的矛盾和问题,年羹尧曾会同甘、肃府(州)、县妥善议定章程,制定黑河“均水制度”,并借助军事压力辅助实施,以消除甘、肃内部各地间的水事矛盾,分水制度一直沿用到1949年9月。
关键词: 名人足迹 清朝时期 年羹尧

内容

年羹尧(1679—1726年),字亮工,号双峰,汉军镶黄旗人,清朝名将。原籍凤阳府怀远县(今属安徽),后改隶汉军镶黄旗,清代康熙、雍正年间人,进士出身,官至四川总督、川陕总督、抚远大将军,还被加封太保、一等公,高官显爵集于一身。他运筹帷幄,驰骋疆场,曾配合各军平定西藏乱事,率清军平息青海罗卜藏丹津,立下赫赫战功。雍正二年(1724年)入京时,得到雍正帝特殊宠遇。但翌年十二月,风云骤变,他被雍正帝削官夺爵,列大罪九十二条,于雍正四年(1726年)赐自尽。
  金塔地处黑河和讨赖河下游,缺水问题十分严重,由于社会和自然条件的原因,酒泉各地水资源管理和灌溉中的问题仍然很突出。其中有大河上下游互不统属,以致争水的矛盾,有抢夺少数民族居住区灌水的问题,有官僚地主抢水的问题,也有水管吏员敲诈勒索的问题。矛盾纠纷不断,连年不能解决,以致截坝填河,或者聚众争斗,造成伤亡。为了解决水利纠纷,确保金塔水利灌溉,当地官员多次商议解决金(塔)酒(泉)、金(塔)高(台)两地和金塔本地用水问题,并形成了许多制度。由于黑河流域水资源分配缺乏有效的监管,每年春夏用水之际,上游在少数劣绅操纵下,拦河堵坝,浇湖灌荒。下游镇夷和毛目、双树二屯,严重缺水。金塔县农民阎如岳率众向官府申诉,请求制定水规,由于官吏被贿赂,动辄将其监禁入狱,任凭衙役百般侮辱,受尽折磨。但他仍不罢休,自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起,连年申诉。
  据《甘州府志》和《甘肃七区纪要》记载,清世宗雍正三年(1725年),陕甘总督年羹尧赴甘、肃等州巡视,途经镇夷五堡(高台县正义堡),老百姓黑压压一片跪满街道告状,“具诉水利失平”。年羹尧入驻肃州,阎如岳又向年羹尧申诉。见此情景,年羹尧会同甘、肃府(州)、县妥善议定章程,首次制定黑河“均水制度”,并借助强大的军事压力辅助实施,以消除甘、肃内部各地间的水事矛盾。此均水制度规定:每年芒种前十日寅时起,至芒种之日卯时止,十天内高台上游镇江渠以上18渠一律封闭,所均之水前七天浇镇夷五堡地亩,后三天浇毛(目)、双(丰)二屯堡地亩。均水期间,由鼎新(即高台县毛目分县)知事兼巡河道严格执行。均水期间,授权下游县官到上游督察,官升一级;派出由下游各县组成的水使181名,坐守各渠口,对玩忽职守或私偷卖水者,连坐处理,官员不从则罢官,百姓抗拒则杀头。均水完毕后毛目县知事仍回本县行使七品官的职责。
  均水的范围相当于今天的甘肃省张掖市的甘州区、高台县和酒泉市的金塔县。实行均水制度后,水事纠纷骤减,分水制度一直沿用到1949年9月。

知识出处

名人足迹

《名人足迹》

本书分为远古时期、战国后期至秦代、秦汉时期、魏晋十六国时期、隋唐时期、宋西夏元时期、明清时期、民国时期、近现代八个部分,记载这些有价值历史人物的先进事迹以及他们对金塔所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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