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对国有企业最早实行的利改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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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塔之最》 图书
唯一号: 292720020230001762
颗粒名称: 金塔县对国有企业最早实行的利改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2
页码: 93-9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金塔县实施利改税的背景、过程和效果。利改税是中国改革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一项重大措施,核心内容是将所得税引入国有企业利润分配领域,把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金塔县根据国务院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的文件,对国有企业实施利改税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关键词: 金塔县 利改税 国有企业

内容

利改税是中国改革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一项重大措施。核心内容是将所得税引入国有企业利润分配领域,把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
  经济体制改革中,为了建立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以法律为依据的、稳定的利润分配关系,使国有企业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道路,从1980年起,国家先后在18个省市的几百户国有企业中进行了征收所得税即利改税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将国有企业财政缴款中的上缴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是国家参与国有企业纯收入分配制度的一种改革。中国在确立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以后,要求国有企业从过多的行政干预中摆脱出来,成为自主生产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资产所有权仍归国家,但企业拥有长期使用权。国家在参与企业纯收入分配时,放弃以资产权力为依据的利润上交方式,改为以政治权力为依据的缴纳所得税方式,借以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克服大锅饭的弊端,促进企业经济责任制的建立,并为财政体制的改革准备必要的条件。
  1983年,金塔县根据国务院〔1983〕7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1983〕175号文件对国有企业实施利改税工作。6月5日,金塔县人民政府召开会议,专门安排利改税工作。对县属工业、交通、商业、县以上供销企业、电影企业试行利改税(不含亏损企业和农机供销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在利改税中,对工交企业、县以上供销企业和电影企业按原独立核算单位进行利改税,对商业所属各公司的利改税工作,除饮食服务公司按盈亏的办法利改税外,其他公司均按独立核算的自然门店为纳税单位。商业企业由原来的5户划分后增至11户,加上5户工交,3户供销和1户电影企业,推行了利改税的企业共计20户,亏损企业(北山煤矿)和农机供销企业按原财务制度办理。
  1986年,金塔县转发酒泉地区财政处《关于调整部分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县属国有企业应按期缴纳新开征的“三税一费”(批发环节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教育附加费)和所得税、调节税、利润或承包费(1986年10月16日),核定利改税方案(第二步)企业户数,工业5户、交通1户、煤炭1户、商业(批发)2户、农机1户,与1985年企业户数相同。

知识出处

金塔之最

《金塔之最》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书分政治、经济、社会事业、人物、综合五个篇目,记述了金塔县在建制历史演变过程中,位居各项事业的首次发生的事件和堪称第一的事件,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金塔境内的世界之最、亚洲之最、中国之最、甘肃之最、金塔之最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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