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最早开征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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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塔之最》 图书
唯一号: 292720020230001759
颗粒名称: 金塔县最早开征的印花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2
页码: 90-9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印花税的定义、历史和发展。自民国元年起,中国就开始征收印花税,经过多次修订和调整,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该税法规定了13个税目,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并对一些特定情况进行了免税规定。
关键词: 金塔县 印花税 定义 历史

内容

印花税是对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因为其采用在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式征税,所以称为印花税。
  民国元年(1912年),颁布《印花税条例》,规定发货单、账单、铺户所出各项货物凭单,各项银钱收据、贸易账簿、借款字据、银行钱庄支票、汇票、承佃字据、遗产分析、商号执照、营业牌照、学校毕业证书等均需贴印花。民国二年(1913年),财政部通知全国在3月开征并委托海关监督,邮政局、中国银行及商会发行。民国十六年(1927年),国民政府颁布《印花税法》,定为省税。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整理修订后的税目共5类35目。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划为财政部直接税署兼办。1947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修正《印花税法》,共6章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在全国开征了统一的印花税。当时共设25个税目,分别按金额比例贴花或按件定额贴花。
  比例贴花之税率为千分之一、千分之三、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定额贴花之税额为2分、5分、2角、5角。1953年1月,税制修正时,将其中的12个税目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税及屠宰税。1955年11月,财政部修订《印花税税率税额表》,将税目简化为9个,调整了税率税额。1956年8月,将原来的按次、按件贴花,改按营业额固定比例计算征收。1958年9月,税制改革时,将印花税并入了工商统一税中,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停止执行。1950—1958年,全县征收印花税不足1万元。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其纳税人分别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对合同、书据等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凭证,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人,对政府部门发给的权利、许可证照,领受人为纳税人。
  印花税设置了13个税目,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实行比例税率的,以凭证记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分别适用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万分之零点三五档税率,实行定额税率的,以凭证件数为计税依据,适用每件5元定额税额。
  印花税的免税规定: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免税;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知识出处

金塔之最

《金塔之最》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书分政治、经济、社会事业、人物、综合五个篇目,记述了金塔县在建制历史演变过程中,位居各项事业的首次发生的事件和堪称第一的事件,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金塔境内的世界之最、亚洲之最、中国之最、甘肃之最、金塔之最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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