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金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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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塔之最》 图书
唯一号: 292720020230001755
颗粒名称: 商业金融
分类号: F832
页数: 10
页码: 87-9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金塔县商业金融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金塔县最早的“半两铜钱”与农民银行、金塔县最早的邮运路线和邮寄代办所、最早的金塔农民低利借贷所、金塔县最早开征的印花税、金塔县最早建立的国营棉布门市部和贸易小组等。
关键词: 金塔县 商业 金融

内容

金塔县最早的“半两铜钱”与农民银行
  在秦统一六国之前,各国钱币的形状不一,如铲币、刀币、环钱等,且只能在各自统辖的范围内流通;秦始皇在统一六国后,确定统一法律、度量衡、货币和文字,废止了战国后期六国旧钱,在战国秦半两钱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圆形方孔的秦半两钱在全国通行,结束了我国古代货币形状各异、重量悬殊的杂乱状态。“秦半两”的出现,标志着秦始皇在货币上的大一统,还标志着中国古代钱币的初步成熟,是中国货币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并影响到相邻国家和地区,具有非凡的历史意义。
  据甘肃居延考古队1973—1976年在金塔县境内汉代肩水金关遗址挖掘出土的文物证实,居延、黑河一带,秦时流通半两铜钱。汉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年)开始使用五铢铜钱。明清时期,使用铜制钱和银锭银锞。
  民国九年(1920年)金塔境内始用银圆。民国十九年(1930年)流通纸币,每张抵铜圆20枚或50枚、100枚不等。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金塔县农民低利借贷所成立后,曾发行地方货币“金塔县借贷所券”,面额一吊,抵铜圆100枚,群众称“油布贴子”,不久自行退出流通领域。1935年,流通法定货币(简称“法币”)。1942年,流通关金券(全称“海洋金单位兑换券”)。1948年,流通金圆券。解放前夕,流通银圆券。但由于货币贬值,市场交易多以小麦为等价物,同时再度流通银圆和铜圆。
  辛亥革命以前,金塔、鼎新两县无官办金融机构,人民生产、生活急需靠民间高利借贷。1934年,中国农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在金塔设办事处。1944年,在鼎新县设金库和汇兑所,以实物发放农贷。1946年8月,成立中国农民银行金塔县支行,办理存贷、吸收股金、发放农工商贷款。
  金塔县最早的邮运路线和邮寄代办所
  金塔为边防要地,也是南北往来的通道,历代王朝多有驻军防守,除正常信件通过官道传送外,边防据点与城堡之间筑有烽燧相连,烽燧线每5里设一小墩,每10里设一大墩,如遇军情,烽燧台白天放烟,晚间点火为号,传递信息。
  民国元年(1912年),金塔、鼎新两县各设邮寄代办所1处。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将鼎新邮寄代办所改为邮电局。金塔、鼎新两县电信最早始于1941年10月,金塔至营盘通电话,有电话单机2部。电路架至天仓营盘收报后,再有专人传递鼎新县政府。1943年,鼎新县城内设无线电台1处。1944年,金塔邮寄代办所改为邮政局。民国年间,金塔、鼎新设酒泉至金塔、金塔至鼎新邮运路线2条,境内长102千米。邮运采用步班、驮班、马骡班。开始办理邮政业务,有平信包裹等。1945年4月,金塔县城内设无线电台1处,多为军用服务,每日可与兰州、酒泉联系。
  1949年10月,金塔县、鼎新县分别成立邮电局,均属甘肃省邮电管理局管理。1952年,金塔县邮电局设五分屯庄邮电所(中东邮电所)。1956年,鼎新县邮电局为金塔县鼎新邮电支局。同年7月,金塔县设梧桐大坝邮电所(东坝邮电所)。1967年,金塔县设生地湾邮电所。1969年设天仓邮电所。1976年设大庄子邮电所。1985年4月,金塔县邮电局归酒泉地区邮电局管理,设营业、报话、投递、自动机械、机线、机务6个作业班组,辖鼎新邮电支局和东坝、大庄子、中东、生地湾、天仓5个邮电所。1998年,金塔县邮电局实行邮政、电信分营,成立金塔县邮政局和金塔县电信局。
  2004年,金塔县邮政局设营业室(包括邮政储蓄)和2个投递班组,下辖邮政支局1个,邮政自办所1个,邮政代办所3个。2006年,金塔县邮政局辖邮政支局1个,邮政所3个。2007年,金塔县邮政局设农村工作部及步行街邮政储蓄所。2008年,金塔县邮政局、金塔县邮政储蓄银行分设,金塔县邮政储蓄银行划归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酒泉市分行金塔县支行管理。
  最早的金塔农民低利借贷所
  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为了限制高利贷剥削,减轻农民负担,最早的金塔县农民低利借贷所借用改建了县城北门内旧商号一处,开始了正常的营业。赵积寿为第一任主任,以后继任的有王安世、雷声昌等人。
  时任金塔县县长周志拯,关心百姓疾苦,注意民众呼声,他经过明察暗访,了解到广大农民为了维持生计,每年被逼春借一斗,秋加一倍,还带一二两烟土不等;借一块白洋,每月利息二分,年息累加,这种驴打滚的高利贷剥削,压得农民喘不过气来。为活动地方金融,成立了金塔县农民低利借贷所。该所还以石印版(当时购有石印印刷机一台)印制塔形油布票(地方市),票面有一元者,也有串者(每六串折银一元),农民借款按审批手续立借据,利息每年仅五分,因此农民都愿意借这种官款。这种办法有力地抵制了高利贷的剥削。后来崔崇桂、戴云凌等几任县长沿袭采纳,一直持续到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
  金塔县最早开征的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因为其采用在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式征税,所以称为印花税。
  民国元年(1912年),颁布《印花税条例》,规定发货单、账单、铺户所出各项货物凭单,各项银钱收据、贸易账簿、借款字据、银行钱庄支票、汇票、承佃字据、遗产分析、商号执照、营业牌照、学校毕业证书等均需贴印花。民国二年(1913年),财政部通知全国在3月开征并委托海关监督,邮政局、中国银行及商会发行。民国十六年(1927年),国民政府颁布《印花税法》,定为省税。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整理修订后的税目共5类35目。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划为财政部直接税署兼办。1947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修正《印花税法》,共6章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在全国开征了统一的印花税。当时共设25个税目,分别按金额比例贴花或按件定额贴花。
  比例贴花之税率为千分之一、千分之三、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定额贴花之税额为2分、5分、2角、5角。1953年1月,税制修正时,将其中的12个税目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税及屠宰税。1955年11月,财政部修订《印花税税率税额表》,将税目简化为9个,调整了税率税额。1956年8月,将原来的按次、按件贴花,改按营业额固定比例计算征收。1958年9月,税制改革时,将印花税并入了工商统一税中,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停止执行。1950—1958年,全县征收印花税不足1万元。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其纳税人分别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对合同、书据等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凭证,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人,对政府部门发给的权利、许可证照,领受人为纳税人。
  印花税设置了13个税目,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实行比例税率的,以凭证记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分别适用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万分之零点三五档税率,实行定额税率的,以凭证件数为计税依据,适用每件5元定额税额。
  印花税的免税规定: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免税;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金塔县最早建立的国营棉布门市部和贸易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商业由县人民政府工商科管理。1950年6月,金塔县建立了第一个国营棉布门市部和贸易小组。1954年金塔、鼎新两县分别建立国营贸易公司和花纱布公司。中共中央做出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的重大决策后,7月13日,又批准了中财委《关于实行棉布计划供应、棉花计划收购的报告》。按照中财委报告精神和甘肃省及酒泉地委指示,金塔县组织开展了棉布、棉花统购统销政策的具体实施工作。要求从1954年9月15日起,全县实行棉花和棉布统购统销。同时,县委发出了《关于做好棉布计划供应和棉花计划收购中的政策宣传给各级党组织的指示》。9月1日,酒泉地委发出了《关于棉布计划供应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县在中央棉布政策公布实施前,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地委指示精神,金塔县从三个方面做了充分准备:1.成立了棉布统购统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抽调干部对全县棉布商的经营现状进行了秘密调查,并初步拟定了安置计划。2.召开全县三级干部会议,专题讨论棉布统销工作,县委书记时思明做了“关于棉布计划供应”的动员报告,并分组进行讨论。大家表示拥护党的这一重大决策,保证在中央棉布统销政策未公布前,严守秘密,不向任何人泄密,更不抢购或囤积棉布。3.按户填写了棉布计划供应登记表,并将布票发放到各乡。9月14日,政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并指出:“从9月15日起,所有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和私营织布厂、印染厂和手工业生产的机纱棉布和手纺纱棉布,一律由国营棉纱布公司统购统销,不得自行出售。所有列入商业计划供应范围的棉布及棉布复制品,不论花色品种和质量,一律采取分区、定量、凭证供应的办法。”按照中央的命令和办法,金塔县一方面以各乡、行政村或自然村召开群众大会,讲解棉布统销政策,并凭户口簿,每人按定量供应20市尺,票证当年有效,跨年度作废,布票在全省范围内通用。据统计,全县发放第一期民用布票的有13352户80195人。在民用布票发放后,对厂矿企业劳动用布,医院、旅社、招待所、理发馆等行业用布,规定由需要单位编制用布计划,报商业行政部门审批供应。此政策一直沿用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并在使用过程中,随着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繁荣兴旺,商品供应大为改观,棉布统购统销逐步结束,但在管理上继续实行指令性计划。
  1956年3月,金塔、鼎新两县贸易公司和花纱布公司合并为金塔县贸易公司和花纱布公司,同时新建金塔县百货、食品、医药3个公司。1957年成立县商业局,原工商科撤销。1958年3月,贸易公司、花纱布公司并入百货公司。1959年至1961年国营商业同供销商业合并,1962年1月分设。1965年至1977年县商业局同供销社合并称供销社,期间,供销商业变为国营商业,基层供销社改称商店。1977年8月,县商业局与供销社分设。1986年至1987年,先后成立烟草专卖局和酒类专卖局(业务由商业局兼理)。1989年县商业局设政工、业务、财务3股,辖百货公司、糖烟酒公司、食品公司、饮食服务公司、综合贸易公司、食品加工厂,共有职工431人,其中经济师5人,助理经济师8人,助理会计师2人,助理兽医师1人,会计员11人,经济员6人。
  金塔县最早开展的储蓄业务
  194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在金塔县设营业所。1950年6月,金塔县开始办理储蓄业务。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金塔县支行(以下简称人行金塔县支行)成立。1954年,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1955年,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余额34.5万元,贷款余额8.1万元。1958年,人行金塔县支行实行“全额信贷”。同年,金塔县工商贷款余额358万元。1964年,中国农业银行金塔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金塔县支行)成立。1965年,农行金塔县支行贷款余额127万元。1976年,农行金塔县支行贷款余额243万元。1984年9月,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更名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金塔县农村信用联社)。1985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金塔县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金塔县支行)成立。
  金塔县对国有企业最早实行的利改税
  利改税是中国改革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一项重大措施。核心内容是将所得税引入国有企业利润分配领域,把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
  经济体制改革中,为了建立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以法律为依据的、稳定的利润分配关系,使国有企业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道路,从1980年起,国家先后在18个省市的几百户国有企业中进行了征收所得税即利改税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将国有企业财政缴款中的上缴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是国家参与国有企业纯收入分配制度的一种改革。中国在确立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以后,要求国有企业从过多的行政干预中摆脱出来,成为自主生产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资产所有权仍归国家,但企业拥有长期使用权。国家在参与企业纯收入分配时,放弃以资产权力为依据的利润上交方式,改为以政治权力为依据的缴纳所得税方式,借以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克服大锅饭的弊端,促进企业经济责任制的建立,并为财政体制的改革准备必要的条件。
  1983年,金塔县根据国务院〔1983〕7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1983〕175号文件对国有企业实施利改税工作。6月5日,金塔县人民政府召开会议,专门安排利改税工作。对县属工业、交通、商业、县以上供销企业、电影企业试行利改税(不含亏损企业和农机供销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在利改税中,对工交企业、县以上供销企业和电影企业按原独立核算单位进行利改税,对商业所属各公司的利改税工作,除饮食服务公司按盈亏的办法利改税外,其他公司均按独立核算的自然门店为纳税单位。商业企业由原来的5户划分后增至11户,加上5户工交,3户供销和1户电影企业,推行了利改税的企业共计20户,亏损企业(北山煤矿)和农机供销企业按原财务制度办理。
  1986年,金塔县转发酒泉地区财政处《关于调整部分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县属国有企业应按期缴纳新开征的“三税一费”(批发环节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教育附加费)和所得税、调节税、利润或承包费(1986年10月16日),核定利改税方案(第二步)企业户数,工业5户、交通1户、煤炭1户、商业(批发)2户、农机1户,与1985年企业户数相同。
  金塔县最早的乡级财政
  金塔县曾于1954年和1971年两次着手建立乡级财政机构,但均因条件不成熟未能落实。1985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根据上级要求,经过试点,全县农村11个乡(镇)在年内先后建立财政税务所。乡(镇)财税所人员配备实行财政、税务分别管理。税务人员由县税务局管理,财政人员由乡(镇)政府和县财政局双重管理。乡(镇)财政所主要负责执行金塔县财政局的财政管理体制,征收辖区内农业“五税”,协调配合国税、地税部门进行工商税收征管,对乡属单位进行财务收支监督检查。
  乡(镇)财政建立后,逐步完善了管理办法。1985—1988年县对乡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定额补贴(上解),超收分成”的预算管理办法。1989年实行“收入递增包干,以收定支,定额上解(补贴),超收分成,一定三年”的管理办法。乡级财政不设金库。收入来源有乡(镇)工商税、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和其他收入。支出用于乡(镇)政府行政支出、文教卫生、计划生育、抚恤救济、农牧及其他事业费开支。1985—1989年全县乡级财政收入1333.25万元,支出1799.92万元,分别占全县同期财政收入和支出的48.5%和21.3%。
  1996年,金塔县羊井子湾乡财政所成立。至此,金塔县12个乡(镇)健全乡级财政机构。2004年,金塔县行政区划调整,乡级财政机构相应合并,鼎新镇财政所和芨芨乡财政所合并为鼎新镇财政所,双城乡财政所和天仓乡财政所合并为航天镇财政所,金塔乡财政所更名为金塔镇财政所。
  2007年,金塔县实施“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按照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独立核算主体、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原则,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方法,对乡(镇)实行以预算统编、账户统设、资金统缴、集中核算、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为主要内容的预算管理方式改革。由县财政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情况。2007年4月,金塔县开展“乡财县管”财务账目清理、移交工作。对各乡(镇)政府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固定资产、债权债务、财政供养人员、票据进行逐一清理核实,做到账款、账物、账账相等,并建立台账,健全完善账务。撤销乡(镇)财政金库和乡(镇)政府及所属单位、学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91户,由各基层财政所在乡(镇)信用社统一开放“收入待解户”和“基本户”两个银行账户。将全县10个乡(镇)政府及所属单位、学校和财政所共172个单位的账务账目全部移交财政所代理集中核算。
  金塔县最早的对外经济协作
  2000年5月和8月,受山东省临沭县和临朐县人民政府邀请,金塔县组成由金塔县人民政府县长为团长的县政府代表团,赴山东考察,与两县结为友好县。同年,金塔县与山东省临沭县签约500吨真空速冻蔬菜、2000亩白柳种苗基地、5万吨复合肥、5000吨白炭黑、胶合板5个意向性协议项目。
  2002年6月,金塔县畜牧业服务中心与山东省临朐县康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由临朐县康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投资280万元,新建鹅养殖及鹅肥肝等系列产品加工项目,2003年10月建成投产。
  2003年3月,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政府设金塔办事处,与金塔县会水农业开发区合作,成立金塔县金临会水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经营金塔县会水农业开发区1万亩土地,进行合作开发。同年6月,临朐县客商在金塔县原玻璃厂投资120万元,新建白酒防伪瓶盖及药品包装生产线项目。2004年4月,临朐县亨通机械制造厂与金塔县中东镇合作,投资208万元建成铁艺铸造加工项目。

知识出处

金塔之最

《金塔之最》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书分政治、经济、社会事业、人物、综合五个篇目,记述了金塔县在建制历史演变过程中,位居各项事业的首次发生的事件和堪称第一的事件,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金塔境内的世界之最、亚洲之最、中国之最、甘肃之最、金塔之最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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