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延汉简中的汉律与司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金塔文史资料第一—八辑合订本(三)》 图书
唯一号: 292720020230001261
颗粒名称: 居延汉简中的汉律与司法
分类号: K877.5
页数: 2
页码: 159-16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居延汉简中记载了汉代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事由、举劾、验问、无以证、送证人、鞫系书、狱证、送囚、捕亡以及刑名等。其中,“事由”指涉及触犯法律的情事,而“举劾”则是列举罪名予以弹劾。在司法程序中,验问、无以证、送证人等步骤被视为重要环节,要求有可信的证据和证人出庭作证。此外,捕亡是指逮捕逃犯,而刑名则包括了死刑、肉刑、徒刑、徙边、罚金、禁锢、赎刑和族刑连坐等种类。居延汉简中还记载了一些完整的诉讼案例,如《建武三年侯粟君所责寇恩事》册,详细描述了案件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这些记录提供了宝贵的法律史料,有助于研究古代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
关键词: 金塔县 居延汉简 汉律 司法

内容

居延汉简中涉及汉代司法程序的事例较多,从中可以看出汉代司法程序大体分为事由、举劾、验问、无以证、送证人、鞫系书、劾、遣书、诏所名捕、狱证、送囚、捕亡、刑名等几大类。
  “事由”一类,是指由某种事情而触犯法律者,居延汉简中对这方面的记述较多;所谓“举劾”,即列举罪名加以弹劾;“验问”,取证之意也,“验”者,证也;所谓“无以证”,即提不出证据(汉代一般把供词称“爰书”,“毋(无)以证,不言请,出入”,这是爰书中的常用辞,意思是提不出证据,也不再提出修改供词的要求。当时录定供词可给三天时间改供,如果三日已满,即以供词定罪,不能要求更改);所谓“送证人”,即送证人出庭作证,可见,汉代对罪证不仅要有可信的证词,还要有证人出庭作证,法律审判程序还是较严格的;所谓“诏所名捕”,即下诏书指名追捕者;“鞫系书”是经审问而得的供词,“鞫”者,审也;所谓“狱证”,简而言之,即判决狱讼的凭证,“狱”者,判决也,“证”者,狱讼之证据也;所谓“送囚”,即送回赦免的囚徒;所谓“捕亡”,即逮捕逃犯,居延汉简中有一捕亡的诏书,其中指出了被捕犯人的籍贯、年龄、长相、身高、肤色以及名、字等,并叙述了“初亡”时的具体情况,犯罪的主要事实、同案犯情况以及追捕的办法和范围,捕后如何处理等,是一个有一定格式的、较完整的法律文书。
  汉代的刑罚有死刑、肉刑、徒刑、徙边、罚金、禁锢、赎刑、族刑连坐等八大类。汉简中对汉代的刑罚也有记载,可补正史之不足。汉代的诉讼程序规定,除一般民事和轻微的刑事纠纷强调“以道譬之”,即按封建伦理道德,晓以道理、进行调解外,其他程序均应按《囚律》《捕律》《令》《狱令》执行。
  居延汉简中《建武三年侯粟君所责寇恩事》册(共36枚),是汉代民事诉讼案较为完整的记录,较为典型。诉讼案一开始先记录被审问者的姓名、籍贯、年龄等,然后再讲事情的经过及原因,最后备报县廷。第二次审问,法律程序与第一次一样,记录口供与第一次相对无差,三天后上奏都尉府。根据都尉府的批示,县廷再次验问,做好更详细的供词,并提出判决意见,十日内上报都尉府,再由居延县令和守丞签名,宣布审判结果。都尉府审查后按法律规定迅速报张掖太守府,最后审理结案。这一案例从性质上说是军民之间的诉讼。尽管军事人员的案件由军事机关处理较妥当,但在边塞地区,凡触犯法律者,无论军民,都由当地行政部门处理。从时间上说,从接案之日至结案之日,仅用了24天,其间经过了3次“验问”,4次“爰书”,加上“府录”、“写移”等过程,说明当时办案的效率还是很高的。这一案件是军官与一般百姓之间的经济纠纷案,结果军官败诉,这说明在汉代边郡地区执法还是比较认真、公平的,司法审判程序还是比较完备的。它为我们研究古代法制史提供了十分珍贵的资料,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知识出处

金塔文史资料第一—八辑合订本(三)

《金塔文史资料第一—八辑合订本(三)》

本书记述了文物春秋、史地探究、口述回忆等内容。

阅读

相关人物

桂霞
责任者

相关地名

金塔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