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延汉简的考古及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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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塔文史资料第一—八辑合订本(三)》 图书
唯一号: 292720020230001256
颗粒名称: 居延汉简的考古及学术价值
分类号: K877.5
页数: 13
页码: 148-16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居延汉简是一部完整珍贵的汉代编年体档案史,记录了汉代居延地区的历史。它包含了汉代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等方面的重要资料。发掘地点主要在金塔县,共发掘了3万余枚汉简。居延汉简的内容包括军事防御、经济制度等,对研究古代建筑、军事工程、农田耕作等领域有重要参考价值。
关键词: 金塔县 居延汉简 学术价值

内容

居延汉简、敦煌藏经洞文书、殷墟甲骨文和故宫明清档案被称为我国20世纪初的四大考古发现。
  金塔是居延汉简的重要发掘地。居延汉简,内容丰富,是一部完整而珍贵的汉代编年体档案史。它不仅记录了汉代居延地区屯戍活动的历史,而且还保留了一些从西汉中期到东汉初年,涉及汉代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法律、哲学、宗教、民族等领域的珍贵资料。特别是完整的簿册,反映的内容丰富而有价值。譬如简文中对汉代边塞地区的侯官、部、关三种军事建筑的规模、布局、结构、建筑方法以及军事性能的记载,不仅丰富了古代建筑史和军事建筑学的内容,弥补了正史记载之不足,而且对研究我国古代军事防御工程体系及屯戍活动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居延汉简的发掘与考古
  居延汉简的三次发掘 据资料记载,在金塔境内居延汉简的考古发掘共有3次,分别在1930年、1972~1974年以及1986年。
  1930年,前西北科学考察团沿弱水两岸,北起宗间阿玛,南至毛目(今金塔县鼎新、双城一带)约250公里之间以及布肯托尼与博罗松治约60公里之间,发现有汉代的塞墙和障堡亭燧,其间共有3段塞墙、39个烽台、2个城和4个障,在这些最原始的文物故址中获得10200枚汉简。其中在金塔县肩水金关故址共出简850枚,年代集中于公元前82年~公元4年,同时出土的还有木、竹、角、陶、铁、芦苇、葫芦等器,以及皮革、货币、织物。大湾城故址城区及其边沿共出土汉简1500枚,集中于公元前86年~公元2年,最晚的是公元11年,属汉昭帝至王莽时期。据邮程记录,大湾城是肩水都尉府。大湾城出土有很多“口马田官”的记载、田卒名籍、牛籍以及衣物簿等,附近有古代田渠遗迹,据考证汉代时这里是一屯田区。
  1972年秋,甘肃居延考古队沿黑河,南起金塔县双城子,北至居延海进行了考古勘察,在调查、踏勘的基础上,于1973年~1974年夏秋季,对破城子、肩水金关、第四燧三处遗址进行了科学发掘,共获得汉简2万余枚。其中:在肩水金关共开探方37个,出土简牍11577枚,其中尚未编号者1426枚,实物1311件。坞西南角烽台和方堡内发现灶台、印章、砚台、木刻偶像和成帝《永始三年诏书》等简册,以及一枚转射和一枚书写“元朔元年”的简牍。肩水金关出土的实物很多,有货币、残刀剑、箭、镞、表、转射、积薪、铁工具、铁农具、竹木器械、各类陶器、木器、竹器、漆器、丝麻、毛、衣服、鞋、帽、鱼网、网梭以及小麦、大麦、糜、谷、青稞、麻籽等,还有棨信、印章、封泥、笔、砚、尺、木板画和麻纸等。
  这次发掘的诸多文物珍品中,有弓一件,其时代在新莽末或汉光武帝建武初。箭二件,三棱铜镞。其中一枚的杆上雕刻“雎阳六年口”五字,属西汉昭、宣时期;另一枚残箭杆上雕刻“元凤三年,执金吾护工卒史喜、考工令通、令史奉省……”等语句,系由西汉中央政府监造。转射一枚,此器与居延汉简记载的“转射”形制颇吻合,砌在坞顶的堞上,可承托弓弩向坞外左右移动发射,而不为外来箭镞所伤,此外,还可透过斜孔向外观察敌情。尺二件,边缘刻十等分,属昭、宣时期。墨线界格,属西汉晚期。信一件,为21厘米×16厘米大小的红色织物,上方正中缀系,正面墨笔篆书“张掖都都尉信”六字。这封信文字简明,显然属于实用幡信用物,出巡时系于都尉所执的戟上,用以证明都尉身份,或者也可单独使用,实质上是一种威仪礼杖之类的东西。当然,它既是通行关梁的证件,又是高级官吏的一种标志。此外,出土文物珍品中还有麻纸一团,经修复展平,色泽白净,薄而匀称。与纸同一处出土的木简,最晚年代是汉宣帝甘露二年(公元前52年),似可作为判断该纸年代的重要依据。其出土地层属于汉安帝建平以前。木板画二幅,一幅用墨线勾出一只带翼的虎,作于王莽时或建武初期;另一块属昭、宣时期。画虽不精细,系戍卒或下级吏员手笔,但作品古朴,体现了当时的时代特征和风格。
  1986年,甘肃省又组织专人对地湾城进行发掘,共出土汉简约2000枚。这些汉简的年代集中于公元前84年~公元24年,属汉昭帝至王莽更始时期。同时出土的器物还有木器、竹器、苇草器、角器、料器、陶器、铁器、铜器、皮革和织物等,还发现残笔一枚。根据这里出土的函检与簿检,认定地湾城为肩水侯官所在地。
  居延汉简的源流 简牍是我国优秀的古文化遗存物,甘肃金塔出土的居延汉简,多年来引起国内外学术界的普遍关注。
  居延汉简由新旧两部分组成,人们习惯上将1930年出土的称旧简,1972年至1976年出土的叫新简。新旧简共有3万多枚,大多发掘于金塔县境内肩水金关、大湾城、地湾城等汉代烽燧遗址。
  居延旧简是前西北科学考察团团员瑞典人贝格曼于1930年在居延地区的大湾城、地湾城、破城子等处发掘的,共有1万多枚,其中除少量竹简外,大部分为木质简牍。这批汉简现存于中国台湾。
  居延新简是由甘肃省博物馆和当地驻军等联合组成的居延考古队于1972年~1976年在破城子、肩水金关和甲渠塞第四燧等处发掘的,共获得汉简2万余枚。其中绝大多数是木简,竹简极少。这批汉简现存于甘肃省博物馆。
  截止目前,已发现的3万余枚居延汉简是国内简牍出土的最大宗,在全世界范围内,也是首屈一指的。这不仅因为其数量最多,更重要的是它的内容包括了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各个方面,具有极高的科学、历史与文化价值。
  居延汉简的形制与分类 居延汉简就其质地分为竹、木两类,竹质的为简,木质的为牍,一般都称之为简。根据出土木简的材料鉴定,有松杉、白杨、水柳、红柳等。
  根据考古分析,戍卒中有分工制简的人力。一般是将简牍材料分散到各烽燧中,让有专长的戍卒制作成简,所以长短、宽窄、厚薄各异。出土的汉简,尺寸最长的有88.2厘米,最短的仅3.8厘米,多数为尺牍(汉代一尺约为今23.3厘米)。根据记载,居延汉简制作程序是,先将原材料剖为木片,然后解为札条,加以刮削,最后刻上文字。观察出土木简,可见其上下两端锯齐后又略为磨平,如锯得不齐再用刀刮削,削痕清晰可见,木简两面,光滑平整,棱角分明,木简横剖面为正角长方形。
  居延遗址出土的汉简依其自书名称,有牒、检、板、檄、椠、简、两行、觚、册、符、传、过所、削衣等类别。
  牒 即牒书、通关文牒等。
  检 是一种书署形式,可分为加封泥印钤者和不加封泥印钤而仅为器物文书标题的。
  板 就是上下两板相合,便于保密封检的重要机密文书,这实际上是古代的邮书函信。这类简一般长度为23厘米左右,恰为汉代一尺,所以尺牍指函信是有其渊源的。
  檄 即檄书,檄文,长度一般也在23厘米左右,属于尺牍。重要的檄书,还有封泥印钤,目的是为传递保密和引起重视。
  两行 即指简牍较宽,可书写两行字。“两行”一词见于简牍自书,而其它历史文献绝少记载。
  册 即多枚简牍串编而成册,一般都记录一个基本完整的内容。
  符 即凭证或通行证之类的简,如兵符,能证明持符人身份、事由的标记符以及证明记录吏卒巡察烽燧是否到界的符,以及仓库、邸阁值勤的凭证等。
  此外,居延汉简按封建等级制度在文牍形式上有具体反映。有中央文书如诏书、制书等,地方文书如府书、应书、爰书等,记事簿籍如记载功名、奏事、吏卒名籍、粮钱账务、兵械、邮驿等内容的简,这类简在出土汉简中数量比较多。
  在居延汉简的简文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符号、习惯语和常用词。符号如口、●、▲等,习惯语除燧名、部名、仓名、人名、职名等外,还有如“不审日”(意思为某一日)、“爰书”(意思即为辩书、证书)、“功令”、“秋射、都试”(意思即每年秋天的骑射会试)等。
  居延汉简中的军事防御
  据考证,汉时居延烽燧线的排列,大体上是“Y”形和“丄”字形。简文载,“烽燧”,即“烽”、“燧”。简言之,“烽”指信号,如烽火、燧烟;“燧”指施放信号和观察、瞭望的建筑,即烽台。如汉光武帝建武初年(公元32年)的《塞上烽火品约》简介绍的最为详细。该简共有17枚,主要内容是有关居延都尉甲渠、卅井、殄北三塞临敌报警、燔举烽火的条例。条文规定了在匈奴侵扰下,各塞如何根据侵扰的部位、人数、时间、意图、变动和天气情况等,决定燔举烽火的类别、数量,并说明了如何传递和发生失误如何纠正等。像这样体例完整、规定详尽、注重传递速度和配合,还要求高效率警戒的通讯体系是前所未有的。这对研究我国古代的烽火制度,了解整个居延地区军事系统的组织纪律及运筹指挥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价值。
  居延汉简中的《塞上烽火品约》简册,是汉代候望烽燧系统方面具有代表性的示警联防条令。它规定,在殄北塞当发现匈奴人入侵,白天“举二烽,坞上表一,燔一积薪”;晚上则“燔一积薪,举喉上离合苣火”,并要求“毋绝至明”。还规定当“匈奴人入塞,天大风,风及降雨不具烽火者,丞传檄告,人走马驰”。《烽火品约》是由都尉府制定并发布的,上例《塞上烽火品约》是由居延都尉府发布的,只约束其下属的三塞(甲渠、殄北和卅井塞),而从地湾城、肩水金关发现的《塞上烽火品约》零星简是由肩水都尉府发布的,约束所辖的肩水塞等三塞。
  《塞上烽火品约》规定,一塞被犯,其余两塞“和如品”。殄北塞地处三塞之北,无论匈奴人“昼入”或“夜入”都要按品约规定的示警信号“举烽”、“燔薪”、“以次”传递到卅塞上,而卅、甲渠塞要“燔薪如故”,直达居延都尉府。匈奴入犯卅或甲渠塞,按《塞上烽火品约》规定,同样传递其他两塞,这就组成了一个机动的三塞联防单位,便于统一指挥,相互驰援。丞、尉、吏甚至县田官都有“示警”“言府”之责,俾能及时将敌情报告都尉府。《塞上烽火品约》的执行是严格的,稍有违犯,将要受到惩罚。居延新获《建武五年甲渠劾侯长王褒》册,记述了侯长王褒“不以时燔举”、“燔举不当”而遭受弹劾。“不以时燔举”指“燔举”失时,贻误戎机,“燔举不当”指燔举信号与敌情不符,示警违例,这按律都是要受到严厉惩办的。
  据《塞上烽火品约》前五简规定,匈奴人在白天或晚上来时,根据不同的进入地点,应发出不同信号,可使其它各燧明确判断出匈奴人的进入位置。第二简规定在“天田失亡”时应燔举的信号。“天田”是木栅外的工事,用砂子敷在地面上,以判断敌人的足迹。“天田失亡”即“天田”遭到扰敌破坏。第七简指出匈奴人进入索关内外,应发出的不同信号。“索关”、“县索关”或“卅县索关”,都是指居延县索关。第八简规定在匈奴人“复入”时,应该发出的信号。匈奴人进入殄北塞后,继续南下寇入甲渠部,再西折进入卅塞,根据“复人”的不同位置应表示不同的信号。第九简至十六简,规定了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应当发出什么样的信号。如“守亭鄣不得下燔薪者”,“夜即闻匈奴人及马声”、“入塞千骑以上”、“天大风、风及降雨,不具烽火者”等,要求依据不同的敌情,发出各种不同的示警信号。第十二、十三、十五简,明确要求在异常情况下除燔举以外,还应采取的其它措施,这就使联防更为完善,并具有切实可行的实际价值,它较前期的烽燧示警制度是一个较大的发展和进步。
  居延汉简中的经济制度
  居延移民屯田古老的居延移民屯田,开历史上西部大开发之先河。关于农垦屯田的记载,在居延汉简中占有较大比例,其学术史料价值不言而喻。概括地讲,其内容涉及屯田组织、农事系统、屯垦劳力、田仓就运、田卒生活、剥削形式和剥削量,以及农具、籽种、水利、耕耘、管理、收藏、内销、外运、粮价、廪给、定量等。汉简反映出居延地区的屯田规模。可以看出,居延屯田孕育了黑河两岸的居延文明。
  据考证,汉时居延屯田的劳动力主要是田卒。田卒一般从事着十分繁重的劳动,简文中一般称为“剧作”。这种从事重体力的劳动者,有时一次干活可多达1500人之多。繁重的劳动、残酷的剥削、恶劣的生活条件,往往引起田卒的逃亡。在居延简中屡见捕亡文书,凡捕得逃亡士卒,都将按其情节轻重予以惩处,严重的要判以死刑。为了使田卒安心在边塞屯垦,不致大量逃亡,同时也采取了一些相应的办法,如久居边塞的田卒,其家属可以按月给口粮。这种由官府支给的粮,都列入“卒家属在署名籍”,每月按名籍发粮。另外,对一部分久居边郡的戍、田卒,可以划出一些田地为其私有,或允许其开垦新地为自己所有,这从居延地区所出土的土地买卖简可以得到证明。土地买卖时要经过乡啬夫、佐等人的验问,买主要能完成更赋。当时居延土地的价钱最贵时每亩可值百文,贱时每亩仅25文左右。
  屯田地区设有各级官吏管理屯田事务,自成相对的独立系统,它与主候望、明烽火的正式哨卡队伍有别。就其名称计有屯田校尉、农都尉、护田校尉、守农令、劝农掾、仓长、仓佐、仓曹吏、事田以及战斗在劳动第一线的田卒、河渠卒、什、伍长等。按田官组织的管辖权限,屯田都尉、农都尉分属都护、太守的领导,同时受制于中央的大司农,守农令、护田校尉则听命于农都尉或都尉。
  田卒的生产工具、籽种和口粮由官府供给在居延地区的普查和试掘中,发现了一些汉代的农业生产工具,有铁锄、铁锨、铁斧、铁锤等。这些铁农具制作得很规格,作用面很锐利,有一定的水平。新获居延简中,有把从南阳郡制造的铁农具运往居延的记载,可以推知,当时西北边塞地区,使用的铁农具多系内郡制造,由大司农统一调拨。
  屯田所需籽种也由官府供给。当时居延乃至河西地区,谷物种类有谷、麦(大麦、小麦)、糜、胡麻等,这些农作物种类都是见于简文的。
  屯田的全部收获要归仓。居延简中有很多仓名,这些仓分属府、县和都尉府管辖。仓有仓长,辅以仓丞、仓曹、大粮仓保管及粮食出纳事。
  汉时居延农作推行代田法 代田法是将一亩田划成三畎三垄,在垄中播种,耨草时锄垄土,用来培壅苗根的方法。畎和垄的位置逐年轮换,藉以轮休而保持地力。
  代田法与牛耕是分不开的,屯田所用的耕牛都编有牛籍,牛籍就是对耕牛的登记簿。居延旧简中有关田卒的名籍67条、全部田卒的衣物籍17条以及廪食田卒的两条记录都是大湾城所出,可以肯定大湾城是当时居延屯田的中心。
  居延“赀算”与“上计”“赀算”是汉代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两汉时的算赋,经文、武、宣、元、成帝数朝,虽时有修改,但总的看来大同小异。赀包括哪些方面,史无详载,但由礼忠简看来,大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部分,不动产指土地、宅第等,动产指奴婢、牛马、车辆等,其他作物用具则不在赀的范畴。计赀以后,便要依赀值向政府交纳算赋。算钱多少,据《汉书·景帝纪》后二年服虔注“赀万钱算百二十七”,那么,礼忠当时为十五算,每算以百二十钱计,礼忠年出算赋一千八百钱。
  “上计”是汉代各级官署资产的年报制度。从简文“卅井言,谨核校二年十月以来计量,未能会,会日谒言解”与“阳朔三年九月亥朔壬午,甲渠鄣守侯塞尉顺敢言之,府书移赋钱出簿与计偕,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可知,汉代资产上报不仅限于一般官府,就是边郡亭燧也不例外。“上计”之制,并不始于汉代,早在战国初期的三晋即已有之,魏国解扁“为东封,上计入两三倍,有司请赏之。”到汉代明确规定“郡守岁尽遣上计,掾史各一人,条上郡国众事,谓之计簿。”
  居延汉简中的科技文化
  居延历法 居延纪年简校订、修正了史书之纰漏。居延汉简中,纪年简有二千余枚,这些纪年简,为核定研究两汉时期居延地区的历法提供了第一手资料,甚至可以修正校订史书中的错误记载。
  居延汉简记日方法 出土汉简的记日一般在月名与日序之间注明朔旦,不仅日序自明,而且可以核定百年之内的日序,同时也可以确定何月为闰月。
  居延记时方法 汉时居延先民如何记时,可从出土汉简考古证实采用“刻漏之制”。即一昼夜为一漏,把一昼夜分为一百刻,把一昼夜的太阳行程分为18个“时称”,以漏刻来计。依次为:“夜半、夜大半、鸡鸣、晨时、平旦、日出、蚤食、食时、东中、日中、西中、时、下、日入、昏时、夜食、人定、夜少半。”其中“夜半”和“日中”平分日、夜之中。东汉初期民间流行12时记时法,这12时称依次为:“子夜半、丑鸡鸣、寅平旦、卯日出、辰食时、巳禺中、午正中、未日、申涧时、酉日入、戌昏时、亥人定。”
  居延简中发现了若干历谱,可谓我国最古老的日历之一。居延历谱,就其形制而言,可分为编册横读式、编册纵读式、横列直书式、单板纵读式和数板纵读式等五种形式。
  编册横读式 系一年之历谱用30支简组成,每一简是一日。每简自上而下分为13个横格,第一格写日数,即自一日至三十日,均纵书。第二格至十三格为正月至十二月的干支,均横书,字小于日数,自右至左。干支下记八节诸事纵书,字大于干支。闰月写于简背上端,也有写于正面的。
  编册纵读式 一年历谱用12支简组成,每简为一月,闰月就多出一简,每简上端为月名,下列二十九或三十天干支。
  横列直书式一年历谱用12简组成,(有闰月为13简)每简为一月,从右到左横列直书,左边留有空白处可以穿孔。
  单板纵读式一年历谱书写在一个长方形板内,正面为正月至八月,反面为九月至十二月,仅记朔日、月大小,八节、伏腊等。
  数板纵读式 正板面记七月、十二月建除神杀,背面记闰月建除神杀。这应是由六板组成的一年历谱。
  居延医学 汉代居延地区,中医、中药已得到普遍应用,不论是望、闻、问、切的诊断方法还是丸、散、丹、剂等治疗药物配剂,都能在出土汉简中查到实例。
  居延医简称得上是我国迄今发现的最古老的病历。据考,中医望、闻、问、切之术早在西汉就被先民所掌握和利用。在居延简中,发现有记载患病士卒的症状及医疗过程,是治愈、继续治疗、用了什么药、采取了什么办法还是病死等都有详细记载。居延药方是居延先民的医药治疗处方。
  居延汉简中记载所用药物,可分为植物、动物、矿物和其他(如酒等)四大类,药物剂型有汤、丸、膏、散、滴等,以“分”为计量单位。简文中有如何用药,药物用量,以及诊断方法,病情特征等记载。
  居延书法与书简抄本 我国使用简牍上起春秋战国,下迄魏晋乃止宋代,长达一千多年。在这漫长的岁月里,简牍书法不断成熟完善,从而形成一种简牍书法体系。
  居延汉简书体基本上为隶书章草,从字形上看,有的字形工整,结构严谨,极有东汉史晨之韵;有的轻灵飘逸,烂漫多姿,似为《乙瑛》之教本;有的敦厚朴茂,端庄古雅,颇似后来《张迁》的风格。居延汉简中有不少书简抄本,如《相利善剑刀》,很可能就是汉代《相宝剑刀》的部分抄本。这是一本鉴别刀剑优劣的专著,简中阐述了区分善剑、弊剑及花纹的14条标准,涉及到剑的形态、纹饰、成份、制作技术、发展史等重要问题,对研究古代兵器很有参考价值。出土居延汉简中发现有“九九表”抄本,“九九之术”据推测,起源于春秋时代,《孙子算经》全载为45句。居延“九九表”从“一一如一”到“九九八十一”,也是45句,可以证实,“九九之术”在两汉时期被居延先民广泛应用。另外,还有《算术书》《九九术》《苍颉篇》《急就篇》《论语》等专著简以及各种形式的医药方、历书、干支表等。这些书简抄本字形工整,结构严谨,书法已基本趋于成熟。
  居延汉简中的汉律与司法
  居延汉简中涉及汉代司法程序的事例较多,从中可以看出汉代司法程序大体分为事由、举劾、验问、无以证、送证人、鞫系书、劾、遣书、诏所名捕、狱证、送囚、捕亡、刑名等几大类。
  “事由”一类,是指由某种事情而触犯法律者,居延汉简中对这方面的记述较多;所谓“举劾”,即列举罪名加以弹劾;“验问”,取证之意也,“验”者,证也;所谓“无以证”,即提不出证据(汉代一般把供词称“爰书”,“毋(无)以证,不言请,出入”,这是爰书中的常用辞,意思是提不出证据,也不再提出修改供词的要求。当时录定供词可给三天时间改供,如果三日已满,即以供词定罪,不能要求更改);所谓“送证人”,即送证人出庭作证,可见,汉代对罪证不仅要有可信的证词,还要有证人出庭作证,法律审判程序还是较严格的;所谓“诏所名捕”,即下诏书指名追捕者;“鞫系书”是经审问而得的供词,“鞫”者,审也;所谓“狱证”,简而言之,即判决狱讼的凭证,“狱”者,判决也,“证”者,狱讼之证据也;所谓“送囚”,即送回赦免的囚徒;所谓“捕亡”,即逮捕逃犯,居延汉简中有一捕亡的诏书,其中指出了被捕犯人的籍贯、年龄、长相、身高、肤色以及名、字等,并叙述了“初亡”时的具体情况,犯罪的主要事实、同案犯情况以及追捕的办法和范围,捕后如何处理等,是一个有一定格式的、较完整的法律文书。
  汉代的刑罚有死刑、肉刑、徒刑、徙边、罚金、禁锢、赎刑、族刑连坐等八大类。汉简中对汉代的刑罚也有记载,可补正史之不足。汉代的诉讼程序规定,除一般民事和轻微的刑事纠纷强调“以道譬之”,即按封建伦理道德,晓以道理、进行调解外,其他程序均应按《囚律》《捕律》《令》《狱令》执行。
  居延汉简中《建武三年侯粟君所责寇恩事》册(共36枚),是汉代民事诉讼案较为完整的记录,较为典型。诉讼案一开始先记录被审问者的姓名、籍贯、年龄等,然后再讲事情的经过及原因,最后备报县廷。第二次审问,法律程序与第一次一样,记录口供与第一次相对无差,三天后上奏都尉府。根据都尉府的批示,县廷再次验问,做好更详细的供词,并提出判决意见,十日内上报都尉府,再由居延县令和守丞签名,宣布审判结果。都尉府审查后按法律规定迅速报张掖太守府,最后审理结案。这一案例从性质上说是军民之间的诉讼。尽管军事人员的案件由军事机关处理较妥当,但在边塞地区,凡触犯法律者,无论军民,都由当地行政部门处理。从时间上说,从接案之日至结案之日,仅用了24天,其间经过了3次“验问”,4次“爰书”,加上“府录”、“写移”等过程,说明当时办案的效率还是很高的。这一案件是军官与一般百姓之间的经济纠纷案,结果军官败诉,这说明在汉代边郡地区执法还是比较认真、公平的,司法审判程序还是比较完备的。它为我们研究古代法制史提供了十分珍贵的资料,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原载《金塔文史资料》第七辑)

知识出处

金塔文史资料第一—八辑合订本(三)

《金塔文史资料第一—八辑合订本(三)》

本书记述了文物春秋、史地探究、口述回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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