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开渠、筑坝、雇募人夫,每人每日工价银六分,面一斤八两,米四合一勺五抄。如米面本色不便,愿领折色者,照依各地方时价计算给银。
——招募屯户既定之后,所需籽种和州县存仓之粮,或不敷,方行采买。总系在官借给,秋成后,先行扣还。然后将余粮官民各半平分。
——凡开渠、筑坝、打墙、盖屋、丈尺工程,总照依土方、部分定例。
——凡屯田需牛车、农具、计籽种每百石需牛二十四只(应为“头”),每只银十两,需车六辆,每辆银七两。又,凡牛一只,需农具银一两六钱。凡有多寡,依此核算,官为借给,分五年扣还。
——地居口外无房屋者,每籽种一百石,酌给窝铺五间,每间给银二两四钱,牛圈六间,每间给银一两二钱,日后免其追缴。
——管理屯田,需用委官、生、监、农民。若地在口外,照依嘉峪关酉屯田事例,一官二役,每日给银六钱。若在口内,照口内佐、杂、办差之例,一官一役,每日给银一钱六分。其生、监无论口内外,给银一钱八分。农民无论口内外,每日给银一钱。
——地居口外、委官人等,未便露处(没有住的房子),每一千石,酌盖土房十间,每间给银八两或五两不等。
——屯田所收草束,屯户等需喂牛之用,故不分于官,全归屯户。
——青黄不接之时,酌量借给口粮,当年秋收,照数于屯户所分之内扣还。
——所下籽种,因地土厚薄,每亩多寡不同,小麦则每亩一斗六、一斗四、一斗二,以至八、九升不等。青稞、豆照依小麦。糜子则每亩五、六、七升不等。粟谷则颗粒尤细,每亩一、二升不等。
以上条例由姓刘的甘肃总督、姓蒋的侍郎上报清政府批准后,在肃州地方上施行的。当时的王子庄(金塔片七乡镇)隶属肃州管辖,王子庄六坝和新开垦的三个移民点均按照此条例耕种、纳粮、上草,无一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