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屯田条例在王子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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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塔文史资料第一—八辑合订本(三)》 图书
唯一号: 292720020230001253
颗粒名称: 二、屯田条例在王子庄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2
页码: 141-14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根据王子庄(金塔片七乡镇)的屯田条例规定,屯田工程包括开渠、筑坝、打墙、盖屋等,工人薪酬按照每人每日银六分,面一斤八两,米四合一勺五抄计算。需牛车、农具和籽种时有需要时可以向官借,并于秋季收成后扣还。居住在屯田地区的居民可以得到适当的房舍赔偿。管理屯田需要委派官员和农民,他们的工资根据口内外不同而有所差异。屯田所得的草束归屯户自己使用。在青黄不接的时候,可以借粮食,秋季收成后按比例扣除。不同作物的播种量根据土地条件和作物种类而有所不同。这些条例是由甘肃总督刘姓和侍郎蒋姓提交给清政府批准后在肃州地方实行的。王子庄的六坝和新增的移民点都按照这些条例进行耕种、缴纳粮食和管理草场。
关键词: 金塔县 屯田条例 王子庄

内容

——凡开渠、筑坝、雇募人夫,每人每日工价银六分,面一斤八两,米四合一勺五抄。如米面本色不便,愿领折色者,照依各地方时价计算给银。
  ——招募屯户既定之后,所需籽种和州县存仓之粮,或不敷,方行采买。总系在官借给,秋成后,先行扣还。然后将余粮官民各半平分。
  ——凡开渠、筑坝、打墙、盖屋、丈尺工程,总照依土方、部分定例。
  ——凡屯田需牛车、农具、计籽种每百石需牛二十四只(应为“头”),每只银十两,需车六辆,每辆银七两。又,凡牛一只,需农具银一两六钱。凡有多寡,依此核算,官为借给,分五年扣还。
  ——地居口外无房屋者,每籽种一百石,酌给窝铺五间,每间给银二两四钱,牛圈六间,每间给银一两二钱,日后免其追缴。
  ——管理屯田,需用委官、生、监、农民。若地在口外,照依嘉峪关酉屯田事例,一官二役,每日给银六钱。若在口内,照口内佐、杂、办差之例,一官一役,每日给银一钱六分。其生、监无论口内外,给银一钱八分。农民无论口内外,每日给银一钱。
  ——地居口外、委官人等,未便露处(没有住的房子),每一千石,酌盖土房十间,每间给银八两或五两不等。
  ——屯田所收草束,屯户等需喂牛之用,故不分于官,全归屯户。
  ——青黄不接之时,酌量借给口粮,当年秋收,照数于屯户所分之内扣还。
  ——所下籽种,因地土厚薄,每亩多寡不同,小麦则每亩一斗六、一斗四、一斗二,以至八、九升不等。青稞、豆照依小麦。糜子则每亩五、六、七升不等。粟谷则颗粒尤细,每亩一、二升不等。
  以上条例由姓刘的甘肃总督、姓蒋的侍郎上报清政府批准后,在肃州地方上施行的。当时的王子庄(金塔片七乡镇)隶属肃州管辖,王子庄六坝和新开垦的三个移民点均按照此条例耕种、纳粮、上草,无一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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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文史资料第一—八辑合订本(三)

《金塔文史资料第一—八辑合订本(三)》

本书记述了文物春秋、史地探究、口述回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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