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年间王子庄的田赋征收及屯田条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金塔文史资料第一—八辑合订本(三)》 图书
唯一号: 292720020230001251
颗粒名称: 雍正年间王子庄的田赋征收及屯田条例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3
页码: 141-14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在清雍正年间,王子庄(即金塔县)征收的田赋主要有六个地区,包括金塔寺东、西坝、户口坝、梧桐坝、三塘坝、王子庄西坝和王子庄东坝。每个地区的征收情况略有不同,征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屯粮、科粮、马粮和大草。此外,王子庄还有三个地方要征收田赋,包括新招募的屯户开垦的地块、新增开垦的土地以及管理屯田所需的人员。屯田条例规定了各种具体的征收办法和方式,包括征收粮食的数量、地方需提供的设施、工价以及管理屯田所需的人员和报酬等。以上条例由当地的官员上报清政府批准,并在王子庄地区广泛实行。
关键词: 王子庄 田赋征收 屯田条例

内容

田赋是指征于土地的税收,是清朝时期最重要的一种税收。清朝前期,田赋以征银为主,也征收一定的米、麦、豆、草等实物。清雍正年间,王子庄(指金塔县、鼎新县合并前的金塔县)隶属肃州,驻肃州直隶州王子庄分州同一员。“种地纳粮、养马当差”,是当地农民熟知的口头禅。当时的王子庄,地处肃州城北部边缘,交通不便,人口不多,生产发展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主要靠讨赖河水休养生息,百姓的生活并不富裕,但是田赋征收却不少。
  据有关资料载,雍正十一年(1733年),在肃州地方征收粮草的有五十三坝,其中有六坝属于王子庄。这六坝是金塔坝(金塔寺东、西坝)、户口坝、三塘坝、梧桐坝(还在开垦阶段)、王子庄东坝、王子庄西坝。
  一、王子庄六坝田赋具体征收的情况及数量
  金塔寺东、西坝(现金塔镇),各征收屯粮①、科粮②不等。共征收本色正粮三百一十石③一斗三升,大草④二千四百六十二束。
  户口坝(现三合乡古墩子、大柳林、永光村,东坝镇新地、小河口村,大庄子三墩村等地),各征收屯粮、科粮不等,共征收本色正粮一百七十石八斗,大草六百四十六束。
  梧桐坝(现大庄子乡双桥、大庄子、上八分、新八分、新民沟、牛头湾村;东坝镇大坝、大厨房村;中东镇梧上村等地),各征收屯粮、科粮不等,共征本色正粮一十六石九斗五升,大草一百零一束。
  三塘坝(现东坝镇三下、下黑树窝村等地),各征收屯粮、科粮不等,共征收本色正粮二十二石,大草一百三十二束。
  王子庄西坝(现西坝乡),各征收屯粮、科粮不等,共征收本色正粮一百二十八石一斗八升,大草七百六十九束。
  王子庄东坝(现中东镇的大部分村和古城乡头分村等地),各征收屯粮、科粮不等,共征收本色正粮一百一十八石二斗三升,大草七百零九束。
  除以上六坝外,金塔还有三个地方要征收田赋。一是肃州卫守备曹锡钺于康熙五十八年(1720年)招民王远怀等三十五户,在金塔寺边外,新增开垦户口坝地九顷八十亩(一顷为一百亩地,即九百八十亩)。按照以上各坝屯粮、科粮比例,规定每亩征收本色正粮一斗一升,马粮①五合五勺,大草六分六厘。共新增征收本色正粮一百零七石八斗,马粮五石三斗九升,大草六百四十六束八分。二是曹锡钺又招民刘朝海等,在王子庄新开垦地四顷五十四亩,按照屯粮、科粮比例,共征收本色正粮四十九石九斗四升,马粮二石四斗九升七合,大草二百九十九束六分四厘。三是雍正四年(1727年),监收肃镇临洮府通判毛凤仪,招民范英等三百一十八户,在金塔寺边外王子庄东、西坝开垦荒地二十五顷三十七亩七分,按照屯粮、科粮比例,共征收本色正粮二百七十九石一斗四升七合,马粮一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二勺五抄,大草一千六百七十四束八分八厘二毫。
  以上共征收王子庄的本色正粮一千二百石一斗八升七合,马粮二十一石八斗四升四合二勺五抄,大草七千四百四十束八分二厘二毫。
  二、屯田条例在王子庄
  ——凡开渠、筑坝、雇募人夫,每人每日工价银六分,面一斤八两,米四合一勺五抄。如米面本色不便,愿领折色者,照依各地方时价计算给银。
  ——招募屯户既定之后,所需籽种和州县存仓之粮,或不敷,方行采买。总系在官借给,秋成后,先行扣还。然后将余粮官民各半平分。
  ——凡开渠、筑坝、打墙、盖屋、丈尺工程,总照依土方、部分定例。
  ——凡屯田需牛车、农具、计籽种每百石需牛二十四只(应为“头”),每只银十两,需车六辆,每辆银七两。又,凡牛一只,需农具银一两六钱。凡有多寡,依此核算,官为借给,分五年扣还。
  ——地居口外无房屋者,每籽种一百石,酌给窝铺五间,每间给银二两四钱,牛圈六间,每间给银一两二钱,日后免其追缴。
  ——管理屯田,需用委官、生、监、农民。若地在口外,照依嘉峪关酉屯田事例,一官二役,每日给银六钱。若在口内,照口内佐、杂、办差之例,一官一役,每日给银一钱六分。其生、监无论口内外,给银一钱八分。农民无论口内外,每日给银一钱。
  ——地居口外、委官人等,未便露处(没有住的房子),每一千石,酌盖土房十间,每间给银八两或五两不等。
  ——屯田所收草束,屯户等需喂牛之用,故不分于官,全归屯户。
  ——青黄不接之时,酌量借给口粮,当年秋收,照数于屯户所分之内扣还。
  ——所下籽种,因地土厚薄,每亩多寡不同,小麦则每亩一斗六、一斗四、一斗二,以至八、九升不等。青稞、豆照依小麦。糜子则每亩五、六、七升不等。粟谷则颗粒尤细,每亩一、二升不等。
  以上条例由姓刘的甘肃总督、姓蒋的侍郎上报清政府批准后,在肃州地方上施行的。当时的王子庄(金塔片七乡镇)隶属肃州管辖,王子庄六坝和新开垦的三个移民点均按照此条例耕种、纳粮、上草,无一例外。
  (原载《金塔文史资料》第七辑)

附注

①屯粮:就是军粮。 ②科粮:相当于农业税。 ③石、斗、升、合、勺、抄:清时的计量单位。1石=10斗,1斗=10升,1升=10合,1合=10勺,1勺=10抄。 ④大草:用三道要子捆的草叫大草,具体有多大、多少斤?现代人没见过,不得而知。 ①马粮:就是马料(指大麦、小豆子等)。

知识出处

金塔文史资料第一—八辑合订本(三)

《金塔文史资料第一—八辑合订本(三)》

本书记述了文物春秋、史地探究、口述回忆等内容。

阅读

相关人物

郑志虎
责任者

相关地名

金塔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