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鼎新(始名毛目),是甘肃省的一个偏远小县。清雍正三年(1725年)裁撤高台所和包括镇夷、毛目在内的镇夷千户所,合置高台县。雍正十三年(1735年)设高台县毛目城屯田县丞,民国2年(1913年)析置毛目县,民国18年(1929年)改毛目县为鼎新县。1956年3月9日,国务院批准金塔、鼎新两县合并为金塔县。
鼎新县东临合黎山之险,西依弱水(黑河)之要,南邻镇夷重镇,北靠青山头要塞。汉、唐、明、清及民国时期均为军事要地。以黑河流水为依托,沿岸烽燧林立,处处设防。历代官府都在这里安营扎寨,屯垦战守。如果没有屯军的开发,焉有鼎新之设置。清顺治二年(1645年)出师西征,逐步向河西扩展,为防御外来势力侵扰,加强了黑河一线这个战略要地,以“水草丰茂、地旷人稀”的自然条件,顺治五年(1648年)继承汉代屯军之制,设立了屯军四个营的建制,军士千余人常年驻守,每人配发军马一匹,以供战备之用。各营营官兼管地方,康熙年间改营官为屯长。
清朝历代采取的政策是:一、边地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依靠地力尽可能的实现军队口粮自给,减轻从陕西运粮的压力;二、屯军垦田所需耕牛、农具、种子等费用均由国库承担,并大力发展养马、牛、羊和骆驼,尤其把养马作为重中之重;三、推行依土质地力不同的低税政策,凡“膏腴”之田每亩交纳税粮三斗六升,“瘠薄”之地酌情减征,并号召商民百姓开垦荒地,三年后只征收十分之一二的低税,沙碱地任其开垦,免予征税;四、不论官兵百姓,凡垦荒耕种者即为他的私有田产,不征税,屯军中有家属者可以随军,没有者待有家属时随即带来;五、开渠架桥,尽力创造发展农牧业生产的基本条件。从康熙起,先后开挖大小渠道多条,并在有的水渠上架设木桥。随着形势变化,兴废无常。由于“征科从减,人情乐趋”,大大激发了人们从事屯垦的积极性,“百姓吃苦耐劳,军士骁勇善战”,使黑河一线的防御能力得到加强,农牧业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规模。
清雍正十一年(1733年),原任山东布政使孙兰芬负责毛目屯务,抓军政的同时,在旧屯田渠道的基础上重新开挖大、小常丰渠(民国初期合并后改称大坝渠),将开垦的地段按渠系划编为天、地(天号村)、元、黄(上元村)、宇、宙(西湾村)、洪(洪号村)、昌、日、月(新西村)、盈、昃、辰(进化村)、宿、列、张(新民村)、寒、来(友好村)、暑(永胜村)、往(永联村)、秋、收(头分村)、冬、藏(东明、五分村)二十四号,每号有耕地五、六、七百亩不等。同年,张掖县丞倪长庚、州判任邦怀负责,在双树墩荒芜地界开挖双树墩渠,内分大(大茨湾)、有(腰湾山,有的谐音)、年(双树村三至十组)三号,每号各约耕地520亩,均为屯田。
清雍正十三年(1735年),高台县毛目城屯田县丞设置后,毛、双二屯仍由四个屯长分管。乾隆初,屯军遣散,改屯长为乡约,并先后增开芨芨墩渠、万年渠和双城子渠。乾隆四十年(1775年),双树墩大、有、年三号设乡约1人,毛目二十四号分设乡约4人,屯田地乡约共5人,总称“五屯”。此外,由百姓商民开发的芨芨墩渠(芨芨村)、万年渠(和平村、西岔村、东胜村、东光村)、双城子渠(双城村、茨岗村、东岔村)为科田(又叫私田)。三条渠系各设乡约1人,谓之“三科”。即所谓“平分五屯,额正三科”,简称“五屯三科”。另外,各渠设水利农官(后称大差或水利员)1人。其中大常丰渠,按清政府规定,每年从省库拨给渠工白银72两。此案一直延至民国30年(1941年)终止。
屯田与科田在水的浇灌上还有区分。凡从张掖、高台每年芒种前十天均来的水先浇灌屯田,尤其首先满足双树墩渠,有了余剩才能浇灌科田,若有丰富余水,方才将余水卖给时属原金塔县的夹墩湾、营盘和天仓。此项水管制度,延续了二百多年,直至解放后才废除均水先灌屯田的案例,建立了新的公道有序的轮灌制度。
(本文作者系原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离休干部)
(原载《金塔文史资料》第五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