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清代对金塔的移民开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金塔简史》 图书
唯一号: 29272002023000075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清代对金塔的移民开发
分类号: D632.4
页数: 4
页码: 177-18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金塔地区在明末清初经历了土地荒芜、人口稀少的情况。为了开发这片荒地,清朝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移民并实施屯田政策。在康熙、雍正和乾隆年间,金塔地区相继开发了毛目城屯田和双树墩屯田两个区域。政府通过开挖渠道、引水灌溉以及减税等措施,吸引人民开垦荒地并提供种子、牛车、农具等支持。
关键词: 清朝 移民开发 金塔县

内容

明末清初,由于天灾加人祸,金塔一带土地荒芜,户民逃散,人烟稀少。政府为开发这里,进行了大规模移民,使大片荒芜的土地得到开发。顺治元年(1644年),朝廷号召各地广泛招徕逃亡民众,将其编入保甲,把无主荒地划拨给移民耕种,并由官府给予印信执照,准许长期耕种,在一定时间内免征钱粮,以此吸引无地民众来酒泉、金塔开荒种地。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诏肃州与布隆吉尔毗连迤北西吉木、达里图、金塔寺等处,招民垦种。”朝廷在肃州所属的金塔寺(现金塔县城)安插移民35户。清圣祖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肃州守备曹锡钺在毛目分县和王子庄分州移民屯田。清世宗雍正四年(1726年),总督岳钟琪令肃州通判毛凤仪雇佣民工300人,将夹山水峡口(今鸳鸯池水库坝址)凿深劈宽,引水过山,开挖王子庄东坝和西坝,并从镇番(今民勤)、高台等地移民开垦荒地。当时,金塔境内主要有毛目城屯田、双树墩屯田。
  毛目城屯田毛目城在镇夷口外160里处。雍正十一年(1733年),原任山东布政使孙兰芬负责毛目屯务,抓军政的同时,在旧屯田渠道的基础上重新开挖大、小常丰渠(民国初期合并后改称大坝渠)17里,将开垦的地段按渠系划编为天、地(天号村)、元、黄(上元村)、宇、宙(西湾村)、洪(洪号村)、昌、日、月(新西村)、盈、昃、辰(进化村)、宿、列、张(新民村)、寒、来(友好村)、暑(永胜村)、往(永联村)、秋、收(头分村)、冬、藏(东明、五分村)二十四号,每号有耕地五、六、七百亩不等,总计开垦土地18025亩。后主管官员为赵向奎(原任江苏布政使),另外还有镇夷千总田进录、刘勇等。乾隆时由高台县丞管理。雍正十二年(1734年),下种小麦、青稞、糜、粟共1403石,收获后除去籽种,官民各分得3757石。
  次年及乾隆元年(1736年),下种夏粮、秋粮籽种共1671石,收获量比此前更大。
  双树墩屯田 双树墩在镇夷口外80里处。雍正十一年(1733年),张掖县丞倪长庚、州判任邦怀负责,在双树墩荒芜地界开挖双树墩渠,渠长16里,灌渠引黑河水,内分大(大茨湾)、有(腰湾山,有的谐音)、年(双树村三至十组)三号,每号耕地约520亩。开办屯田时,此地“旧渠土埂,古迹犹存”,有地1562亩。当时有县丞倪长庚管理,常去协助管理的有州判任邦怀等,后由州判李如琎接管,乾隆时由高台县丞管理。开垦当年,下种糜、粟83石多,收获后除去籽种,官民各分得592石。次年种麦、青稞、糜、粟188石,收获后除去籽种,官民各分得351石。
  清雍正十三年(1735年),高台县毛目城屯田县丞设置后,毛、双二屯仍由四个屯长分管。乾隆初,屯军遣散,改屯长为乡约,并先后增开芨芨墩渠、万年渠和双城子渠。乾隆四十年(1775年),双树墩大、有、年三号设乡约1人,毛目二十四号分设乡约4人,屯田地共有乡约5人,总称“五屯”。此外,由百姓商民开发的芨芨墩渠(芨芨村)、万年渠(和平村、西岔村、东胜村、东光村)、双城子渠(双城村、茨岗村、东岔村)为科田(又叫私田)。三条渠系各设乡约1人,谓之“三科”。即所谓“平分五屯,额正三科”,简称“五屯三科”。另外,各渠设水利农官(后称大差或水利员)1人。其中大常丰渠,按清政府规定,每年从省库拨给渠工白银72两。此案一直延至民国三十年(1941年)终止。
  此外,在清朝乾隆年间,夹墩湾一带有大量荒地,无地种的贫苦人民,带上农具前去耕种求食。肃州知府徐浩委托儒学王师勘查荒地上的耕种者。便将新开荒地处查明四至,东至黑河,西至古累墩子,南至石湾,北至明沙窝,共计抛荒地一十二顷,按户给田。按照水田升科田的规则,每亩交纳食斗正粮二升五合,本色大草一分五厘。共应纳本色仓斗正粮三十石,共应纳本色大草一百八十束。水源接引于黑河,定六年后升科纳粮当差。自庚辰年开始,试种六年,到乙酉年按照规定的数目征收税赋。在这六年中,如果有水冲、沙压、碱潮一点收入也没有的土地出现,可以说清楚,经过查验属实者予以开除。以上各种情况均记入有关文件,将土地作为老百姓的永久产业,任其耕种或转卖。
  当时的屯田政策是:第一,边地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依靠地力尽可能地实现军队口粮自给,减轻从陕西运粮的压力;第二,屯军垦田所需耕牛、农具、种子等费用均由国库承担,并大力发展养马、牛、羊和骆驼,尤其把养马作为重中之重;第三,推行依土质地力不同的低税政策,凡“膏腴”之田每亩交纳税粮三斗六升,“瘠薄”之地酌情减征,并号召商民百姓开垦荒地,三年后只征收十分之一二的低税,沙碱地任其开垦,免予征税;第四,不论官兵百姓,凡垦荒耕种者即为他的私有田产,不征税,屯军中有家属者可以随军,没有者待有家属时随即带来;第五,开渠架桥,尽力创造发展农牧业生产的基本条件。从康熙起,先后开挖大小渠道多条,并在有的水渠上架设木桥。随着形势变化,兴废无常。由于“征科从减,人情乐趋”,大大激发了人们从事屯垦的积极性,“百姓吃苦耐劳,军士骁勇善战”,使黑河一线的防御能力得到加强,农牧业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规模。关于当时的屯田政策,从《创修金塔县志》中收录的《屯田条例》也可窥其一斑。
  雍正年间,总督刘公与侍郎将公上议:
  (一)凡开渠筑坝平地雇募民夫,每日每名给工价银六分,面一斤八两,米四合一勺五抄。若米面本色不便愿领折色者,照依各地方时价计算给银。
  (二)招募屯户,既定之后,所需籽种,或州县存仓之粮或不敷,方行采买,总系在官借给,秋成后先行扣还,然后将余粮官民各半平分。
  (三)凡开渠、筑坝、打墙、盖屋丈尺工程,总照依土方部颁定例。
  (四)凡屯田需牛车、农具、籽种,每百石需牛二十四只,每只银十两。需车六辆,每辆银七两。又凡牛一只,需农具银一两六钱,凡有多寡依此核算。官为借给,分作五年扣还。
  (五)地居口外无房屋者,每籽种一百石,酌给窝棚五间,每间给银二两四钱。牛圈六间,每间给银一两二钱,日后免其追缴。
  (六)管理屯田需用委官、生监农民若地在口外照依嘉峪关西屯田事例,一官二役每日给银六钱。若在口内照口内佐杂办差之例,一官一役每日给银一钱六分。其生监无论口内外每日给银一钱八分。农民无论口内外,每日给银一钱。
  (七)地居口外委官人等末便露处,每一千石酌盖土房十间,每间给银八两或五两不等。
  (八)屯田所收草束,屯户等需喂牛之用,故不分于官,全归屯田户。
  (九)青黄不接之时,酌量借给口粮,当年秋收照数于屯户所分之内扣还。
  (十)所下籽种,因地土厚薄每亩多寡不同。小麦则每亩一斗六,一斗四、一斗二、一斗至八九升不等。青稞豆照依小麦。糜子则每亩五、六、七、升不等,粟谷则颗粒尤细,每亩一、二升不等。
  通过积极调整经济、民族政策,移民屯田,兴修水利,经济得到逐步恢复和发展的同时,人口也有了快速增加,特别是清康熙末期,鸳鸯峡口开凿后,当地政府官员通过开挖渠坝,大兴水利设施,从外地移民进行垦殖,使金塔境内的人口迅速增加。王子庄分州人口由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的1000余人,增加到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的40000多人,金塔总人口增加到62000余人,这是封建社会金塔人口的最高峰。清代后期,由于社会财富不断向富室豪族集中,官僚地主阶级盘剥农民、手工业者和中小商贩,社会矛盾日趋尖锐。加之鸦片流入和清政府民族政策失误,民族矛盾加深,社会动荡不安,人口发展出现停滞状态。同治四年(1865年)春,回民马文禄领导回民反清斗争,占据了肃州城,控制了东至高台、甘州,西至安西、敦煌,北至金塔、毛目、天仓的大片区域。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王子庄州同有1443户5810人,毛目县1332户4856人,与清代中期相比人口下降了很多。

知识出处

金塔简史

《金塔简史》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本书以事记史的方法,记述了金塔自远古时期以来,特别是西汉置会水县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2000多年以来金塔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的历程。通过对金塔历代历史沿革的更替、经济社会发展的兴衰的记录,去见证金塔古老而悠久的历史演变进程,揭开金塔多彩而又神秘的历史面纱。

阅读

相关地名

金塔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