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明长城的烽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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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塔长城》 图书
唯一号: 292720020230000372
颗粒名称: 第六节 明长城的烽火制度
分类号: K928.77
页数: 2
页码: 280-28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明代的烽火制度继承了隋唐的制度,并有改进,采用放烽、燃烟、放炮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严密,在军事防御上有重要地位。
关键词: 金塔县 明长城 烽火制度

内容

明代的烽火制度主要继承了隋唐的制度。隋唐时代的烽火报警制度与汉朝烽火制度相比较,有较多的改进。唐代杜佑撰《通典·扼守法》载:“烽台,于高山四顾险要处置之,无山亦于孤迥平地置。”唐代的烽火台建得更高更大,一般15千米置一处。悬空楼阁式的烽火台是唐代发明的。这种烽火台的台身为圆形,土筑,高高地建在土台上,台顶建圆形房屋。房屋周围外出土台3尺,呈蘑菇状,烽台外壁直立,设有台阶,使用绳梯上下,从悬空地板进入。烽台外围又筑羊马式城堡,也就是在烽火台的四周筑以小方城或圆城,用以圈羊马,使敌人不能靠近,以保护守台卫士的安全。唐代的每座烽台上,都设有烟囱4个,火炬木橛4根,一有敌情,除燃放烟火之外,还必须向所在州县城堡报告,这种二者相结合的双轨制,是前所未有的一种创举。另外,《武经总要》还明确地记载了唐代烽烟举放的有关规定。凡有贼寇入境,步兵在500人以下者,放烽一炬。若是骑兵,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者,放烽两炬,3000骑以上放三炬。万人以上放烽四炬。其放烽一炬者至所管州县止,两炬以上者至京都。凡是烽火,一昼夜须行1000千米。由此可见,唐代烽火制度组织得极其严密。
  明代,烽火制度有了更大的改进,除了放烽、燃烟之外,还加上放炮。明宪宗成化二年(1466年)的法令规定:“令边俱举放烽炮,若见敌一二人至百余人,举放一烽一炮,千人以上三烽三炮,五千以上四烽四炮,万人以上五烽五炮。”“烽炮”,就像现代的信号弹,不但有火光烟焰,还有很响的声音。这样既提高了士卒的警觉性和军情传递的准确性,同时也加快了传递的速度。在明代的墩台(烽火台,后人俗称烽台、烟墩、墩台等)上,置有各种火炮。有铜铸的小炮,叫火铳,有铁铸的大炮,分别称为大将军、二将军、三将军等。明代对烽燧的管理有一套十分严格的制度。规定烽子、戍卒等均不得擅离职守,贻误军情。烽火台上要及时整理,广积柴草,昼夜轮流守望,接递通报要及时准确,违者处以军法。长城的出土文物中有一份明代的《兵守火炮号》,反映了边防报警、烟火信炮的制度:营寨墩堡发现敌情,如有敌兵十名以下,则白天烧烟柴一堆,放炮一个,夜间举火一把,放炮一个;敌在20名以上,烟柴火把火炮各二;敌在百骑之上,烟柴火把火炮各三;若敌有千骑以上,则烟柴火炮接连不断。由此可见,历史上的长城和烽燧,在军事防御上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而到了今日,这些古迹就成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了。
  《明史·戚继光传》记载,蓟州镇防区内长城沿线,通常是“五里一墩,十里一台”。1000多千米的防线,只要三个时辰就能传遍,造成了1000千米内声势联结的防御体系。到明代后期,悬灯、举旗与放炮相结合的报警方法,逐渐取代了烟火和放炮相结合的制度。采用了更详细周密的规定,使之能在声形的报警方法中传告敌人来自的方位。白天放炮举旗的口诀是:“一炮青旗贼在东,南方连炮旗色红。白旗三炮贼西至,四炮玄旗北路逢。”夜晚举旗无法看到,改为悬灯。据载,夜晚放炮悬灯的口诀是:“一灯一炮贼从东,双灯双炮看南风。三灯三炮防西面,四灯四炮北方攻。”这种放炮报警的传递速度比过去的点烟法要快得多,一昼夜可达3500千米。长城与烽火报警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共同组成了军事报警的防御体系,并在古代许多战争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最后需要提及的是,我国的烽火制度直到抗日战争时期,还发挥了一些作用,帮助中华儿女沉重地打击了日本侵略者。今天,烽燧遗址已成为历史的遗迹,但是,它作为中华民族特有的古文化遗产,在祖国秀美的山水之间,展示着独特的风貌。

知识出处

金塔长城

《金塔长城》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书通过对金塔县境内长城遗址的实地调查并结合有关文献资料,对金塔县境内长城的历史概况和修筑情况做了考证。依据调查资料,对长城遗址的保存状况、地理环境、分布情况及长城设施做了调查,分析了金塔县境内长城的损害情况及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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