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税

知识类型: 专题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甘南大辞典》
唯一号: 292634020220001287
专题名称: 盐税
文件路径: 2926/02/object/PDF/290010020220000002/001
起始页: 1024.pdf
专题类型: 政策法规、税收

专题描述

1917年4月兰州复社花定盐务收税局在拉卜楞设立机构,经营征收盐税。1918年至1932年盐税几经变更,每担盐的税额为:临夏土盐1.65元,外来青盐3.40元。1935年起,盐税改征法币。同年7月,盐税改归中央,拉卜楞旧盐税机构延续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亦征收盐税。从1950年1月起,甘肃省执行陕甘宁边区盐务总局制定的盐税税额:每担蒙、青盐3.58万元(旧人民币,下同),一般土盐2.41万元,最劣土盐1.4万元,花马池盐2.8万元。1958年7月1日起,盐税由盐务部门交由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规定,食盐全额征税,农牧业用盐征收全额的40%,渔业用盐按食盐税额30%征收。同年11月,甘肃省税务局核定,每担盐税税额:民勤盐业化工厂和高台、景泰白墩子、西礼盐关、武山盐井、靖远小红沟、永登哈家嘴、敦煌等盐场所产食盐5元,农牧业用盐2元,渔业用盐1.5元;敦煌辛甸所产土盐,食用4.1元,农业用盐1.64元,渔业用1.23元。工业用盐免税。1962年11月,财政部颁发《全国统一现行盐税税额表》规定,甘肃池盐每吨税额:高台食用盐89元,农牧业用盐35.6元;白银、敦煌、靖远、民勤、永登各县食用盐95元、农牧业用盐38元;漳县、礼县食用盐100元,农牧业用盐40元。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盐税并为工商税的一个税目,仍按原办法征收。1984年9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时,盐税又从工商税中划出。同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盐税又恢复为独立税种,甘肃省从同年10月1日起执行。每吨盐税税额为:高台县湖盐89元,白银市、敦煌、靖远、民勤、永登各县湖盐95元,漳县、礼县井盐100元。甘南州仅1986年补征储备盐转民用盐的一笔收入,计税款2.1万元。

知识出处

甘南大辞典

《甘南大辞典》

甘南大辞典所收录的辞条,仅限与甘南州有关的内容。本辞典依据“事以类聚”原则,按照职能和专业分工分类,共分为历史地理、自然资源、党派群团、政法军事、科教卫生、文体旅游、农牧林业、建设环保、工业交通、电信邮电、财经商贸、民族宗教、综合、人物等14个类目。按前言、凡例、分类目录、正文、附录、后记排列。分类目录中,同类辞目按相近程度排列,有的以时间先后为序,或者两相兼顾。本辞典所收辞条,大部分从甘南州已正式出版的史、志及专业性资料中搜集整理,由州直各部门、各县(市)审定征求意见稿。限于资料、数据搜集难度大,一部 分断限至2006年,一部分延伸至2011年。在辞条正文中均有说明。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