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牌照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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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甘南大辞典》
唯一号: 292634020220001277
专题名称: 车船使用牌照税
文件路径: 2926/02/object/PDF/290010020220000002/001
起始页: 1021.pdf
专题类型: 政策法规、税收

专题描述

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中国境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吨位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之一。车船使用税的前身是车船使用牌照税。民国三十年(1941)12月,甘肃省政府公布《甘肃省各县(市)使用牌照税征收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开征使用牌照税。同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颁发《使用牌照税暂行条列(草案)》,对使用牌照税征收地区,规定由省(市)政府报请上级政府核准。同年11月,甘肃省执行《西北区征收1950年下半年度使用牌照税暂行办法》。1951年9月,政务院颁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列》。1952年8月,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发《甘肃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1973年,税制改革时,将企业应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自行车牌照税,从1978年起停征。1984年9月,第二步利改税,国务院决定征收车船使用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列》,并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甘肃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规定凡在本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同时规定了应征税额、纳税期限、申报办法、免征对象等。甘南州1941年12月开征使用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半年更换一次,纳税换照,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胶轮、铁轮大车每辆10元,轿车、马车8元,人力车、人力拉货车6元,脚踏车3元。1942年,临潭、夏河、卓尼3县征收65000元。1943年扩大了征收范围,提高了征收标准,大车为36元,马车和人力车30元,驮畜24元,当年3县征收26万元。1946年,3县征收335.1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1974年以前甘南州只征收了4年,以后进行了利改税。1969—1973年,共征收19.2万元,年均3.84万元。2009年车船税入库254万元,占年计划的157.77%;2010年车船税入库356万元,占年计划的110.90%。

知识出处

甘南大辞典

《甘南大辞典》

甘南大辞典所收录的辞条,仅限与甘南州有关的内容。本辞典依据“事以类聚”原则,按照职能和专业分工分类,共分为历史地理、自然资源、党派群团、政法军事、科教卫生、文体旅游、农牧林业、建设环保、工业交通、电信邮电、财经商贸、民族宗教、综合、人物等14个类目。按前言、凡例、分类目录、正文、附录、后记排列。分类目录中,同类辞目按相近程度排列,有的以时间先后为序,或者两相兼顾。本辞典所收辞条,大部分从甘南州已正式出版的史、志及专业性资料中搜集整理,由州直各部门、各县(市)审定征求意见稿。限于资料、数据搜集难度大,一部 分断限至2006年,一部分延伸至2011年。在辞条正文中均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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