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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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甘南大辞典》
唯一号: 292634020220001274
专题名称: 屠宰税
文件路径: 2926/02/object/PDF/290010020220000002/001
起始页: 1019.pdf
专题类型: 政策法规、税收

专题描述

屠宰税是对猪、羊、牛等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国,屠宰税是一个历史悠久、有一定纳税习惯的地方税种。1915年2月,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屠宰税简章》,甘肃省始征屠宰税,课税范围限于猪、羊、牛。1942年甘南今临潭、夏河、卓尼3地征收屠宰税20200元,到1946年,3县征收125.6万元。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屠宰税为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1950年4月,财政部颁发《屠宰税暂行条列(草案)》。同年12月,政务院颁布《屠宰税暂行条列》。1950年中央政府颁发了暂行条列,从价征收屠宰税10%。1951年7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甘肃省屠宰税稽征办法》。1951年甘肃省人民政府规定:屠宰税按宰后实际重量计征,税率为肉价的10%,对甘南州重量标准是:猪70斤,牛180斤,绵羊28斤,山羊18斤。1955年5月,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对伊斯兰教三大节日屠宰自食牲畜免税时间作了规定。规定对伊斯兰教三大节日屠宰自食牲畜免征屠宰税,当年征收12.9万元。1957年将税率调为8%,当年征收10.3万元。1958年对牧民春节期间自食牲畜免征屠宰税,对机关、部队、学校的牲畜免征屠宰税;对夏河、卓尼、舟曲、玛曲、碌曲5县农牧民的自留牲畜免征屠宰税,当年征收29.8万元。1959年10月1日起,对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无论在省内调拨或向省外调拨屠宰牲畜,一律改在牲畜调拨起运时,由起运地税务机关照当地牲畜收购价一次性征收屠宰税10%,牲畜运到销售地屠宰后不再征收。其余单位和个人屠宰牲畜,税率仍为8%。1962年调整农村边远山区屠宰牲畜标准量。1963年1月起,对经营屠宰业务的国、合企业在省内调拨肉畜的,恢复在屠宰环节征收屠宰税,产地不再征收;向省外调出肉畜,由最后调出单位,以调拨价缴纳10%屠宰税;由省外调进肉畜屠宰后仍不征屠宰税。1963年征收7.7万元。1965年,猪的屠宰税率由8%减为4%,在收购环节缴纳屠宰税税率由10%减为5%。1966年,将牛、羊屠宰税率由8%减为4%。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经营肉食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缴纳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等集体伙食单位和个人、外侨屠宰牲畜,仍继续征收屠宰税。1973年企业应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局,集体和个人屠宰税率减为3%,当年征收15.7万元。1984年9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国营、集体收购单位收购的食用生猪、菜牛、菜羊,在收购环节缴纳产品税。单位或个人自己宰杀生猪、菜牛、菜羊等牲畜,由屠宰单位或个人缴纳屠宰税。个体屠商或集体伙食单位直接向养猪单位或个人收购生猪,均不征收产品税,屠宰时征收屠宰税。1985年11月,凡经营应税牲畜(包括生猪、菜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由收购者根据收购所付金额计算缴纳产品税,不征收屠宰税;个体屠商在市场售肉时,征收营业税。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生猪,按当地国营牌价征收屠宰税。农民屠宰生猪,只就出售部分,按实际售价计征屠宰税。农民个人将应税牲畜屠宰后向国家交售白条肉,缴纳屠宰税,收购环节不征产品税。1953—1990年,全州共征收屠宰税341万元。

知识出处

甘南大辞典

《甘南大辞典》

甘南大辞典所收录的辞条,仅限与甘南州有关的内容。本辞典依据“事以类聚”原则,按照职能和专业分工分类,共分为历史地理、自然资源、党派群团、政法军事、科教卫生、文体旅游、农牧林业、建设环保、工业交通、电信邮电、财经商贸、民族宗教、综合、人物等14个类目。按前言、凡例、分类目录、正文、附录、后记排列。分类目录中,同类辞目按相近程度排列,有的以时间先后为序,或者两相兼顾。本辞典所收辞条,大部分从甘南州已正式出版的史、志及专业性资料中搜集整理,由州直各部门、各县(市)审定征求意见稿。限于资料、数据搜集难度大,一部 分断限至2006年,一部分延伸至2011年。在辞条正文中均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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