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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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甘南大辞典》
唯一号: 292634020220001257
专题名称: 契税
文件路径: 2926/02/object/PDF/290010020220000002/001
起始页: 1015.pdf
专题类型: 政策法规、税收

专题描述

契税是国家对房地产权发生转移时,就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契约向房地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的开征,为地方政府积累建设资金发挥重要作用。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经济情况,国家不仅规定了契税征收政策而且还规定了减免政策,有利于调节经济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有利于保护房地产承受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适应群众习惯和要求,保障人民的土地、房屋产权,1950年3月,西北军政委员会财政部制定《西北区契税条列(草案)》。同年4月,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列》。甘肃省人民政府于7月31日,颁发《契税暂行条列施行细则(草案)》。1950年9月起,甘肃契税开征地区有兰州、定西、庆阳、临夏、岷县、张掖、武都、天水、武威、酒泉、平凉、夏河、卓尼。1950年9月,甘南仅夏河、卓尼两县开征契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卖契、赠与契6%,典契、交换契3%,分割契2%。1954年7月1日起,契税按房屋所有权转移所立契约的性质,分为买契税,典契税,赠与契税3种。税率为买契6%、典契3%、赠与契6%。在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同时缴纳契税。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征收。1955年9月27日,甘肃省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在原《施行细则(草案)》的基础上修定的《甘肃省契税暂行条列施行细则》。1958年,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限制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土地已不准自由买卖,契税征收工作大量减少,有的地方停止征收。1982年2月甘肃省财政厅依照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报请省人民政府重申契约条例,恢复开征契税,甘南州暂缓征收。

知识出处

甘南大辞典

《甘南大辞典》

甘南大辞典所收录的辞条,仅限与甘南州有关的内容。本辞典依据“事以类聚”原则,按照职能和专业分工分类,共分为历史地理、自然资源、党派群团、政法军事、科教卫生、文体旅游、农牧林业、建设环保、工业交通、电信邮电、财经商贸、民族宗教、综合、人物等14个类目。按前言、凡例、分类目录、正文、附录、后记排列。分类目录中,同类辞目按相近程度排列,有的以时间先后为序,或者两相兼顾。本辞典所收辞条,大部分从甘南州已正式出版的史、志及专业性资料中搜集整理,由州直各部门、各县(市)审定征求意见稿。限于资料、数据搜集难度大,一部 分断限至2006年,一部分延伸至2011年。在辞条正文中均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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