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业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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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甘南大辞典》
唯一号: 292634020220001253
专题名称: 牧业税
文件路径: 2926/02/object/PDF/290010020220000002/001
起始页: 1013.pdf
专题类型: 政策法规、税收

专题描述

牧业税是国家对牧业区、农区、半农半牧区从事牧业生产、有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牧业收益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目前,全国征收牧业税的地区有内蒙古、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四川、新疆、西藏8个省、自治区的200多个县(旗)。牧业税是地方税种,它以从事牧业生产的收益为征税对象,是一种按收益额征收的税种。甘南藏族群众多以牧为主,过着游牧生活,历朝历代以安抚管理为主,未征收牧业税,而由部落向朝廷和当地政府进贡牛、羊和战马。共和国成立初的1950年8月,西北军政委员会颁布了牧业税征收办法,采用比例税制,税率定为3%,起征点:牛、马、骡、驴由3匹起征,羊由20只起征。1954年9月,甘肃省财政厅颁发了牧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决定牧业税征收只限于骆驼、马、牛、绵羊、山羊5种,以户为单位,将各种牲畜统一折合为绵羊为单位计算征税,每户起征点为绵羊30只,并制定了具体折征标准。牧业税每年征收1次,征收人民币,采用比例税制,从价征收,税率为2.5%。各地绵羊价格按当地中等绵羊评定标准价格。半农半牧区分别计征农业税和牧业税。甘南当年征收牧业税4.2万元。1955年,省财政厅对各种牲畜与绵羊的折合率又作了新的规定,牧业税税率由原2.5%调整为3%。1957-1960年全州共征收牧业税209.3万元,年均征收52.33万元。1961年,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改定牧业税征收办法的决定,税率改定为3%,对畜牧业总收入全年不满200元的免征牧业税,为甘南州核定的牧业税收入基数为15万元。1961—1989年,共征收牧业税885.9万元,年均征收30.55万元。1990年,甘肃省政府根据牧区群众实行牲畜承包到户责任制的特点,以及畜产品价格提高的实际情况,颁布了新的牧业税实施规定,对企业和集体仍然按牧业总收入的3%征收,对牧民群众实行每个羊单位0.50-1.00元的定额税率征收,其实征税率仍未超过3%,按户征收。1990年省下达甘南牧业税收任务105.9万元,实际完成93.9万元,占任务数的88.67%。甘肃省人民政府1995年以第17号令颁发了《甘肃省牧业税征收办法》,并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对全省征收牧业税的课税对象、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以及牧业税的减免,征管等,均作了具体规定。

知识出处

甘南大辞典

《甘南大辞典》

甘南大辞典所收录的辞条,仅限与甘南州有关的内容。本辞典依据“事以类聚”原则,按照职能和专业分工分类,共分为历史地理、自然资源、党派群团、政法军事、科教卫生、文体旅游、农牧林业、建设环保、工业交通、电信邮电、财经商贸、民族宗教、综合、人物等14个类目。按前言、凡例、分类目录、正文、附录、后记排列。分类目录中,同类辞目按相近程度排列,有的以时间先后为序,或者两相兼顾。本辞典所收辞条,大部分从甘南州已正式出版的史、志及专业性资料中搜集整理,由州直各部门、各县(市)审定征求意见稿。限于资料、数据搜集难度大,一部 分断限至2006年,一部分延伸至2011年。在辞条正文中均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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