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

知识类型: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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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甘南大辞典》
唯一号: 292631020220000880
机构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
文件路径: 2926/02/object/PDF/290010020220000002/001
起始页: 1027.pdf
起始时间: 1953年

机构描述

1953年,甘南藏族自治州成立,省人民银行决定,撤销原属临夏中心支行管辖的夏河县支行,改组成立甘南中心支行(一度改名为甘南督导处)。除办理夏河县业务外,将原属临夏管辖的临潭、卓尼两县支行划归甘南中心支行领导。1954年,甘南中心支行与夏河分设,恢复成立了夏河县支行。1956年,甘南中心支行随自治州党政机关迁址夏河县的合作镇,领导甘南地区各县的金融工作。1953年1月,原临潭县支行卓尼营业所移交后,正式成立了卓尼县支行,办理卓尼县金融业务。1953年根据碌曲、玛曲行政委员会的设立,甘南中心支行配合政府行政区划的设置,先后成立了碌曲、玛曲两个县支行级的银行工作组,办理这两个地区的金融业务。1954年7月,根据舟曲行政委员会的设立,成立了舟曲县支行(原1953年成立属武都管辖的西固县支行迁往宕昌),并办理了新划给舟曲的原属西固、岷县、武都管辖的4个区、31个乡的业务交接。1956年7月,在合作镇成立了支行级的办事处。至此,甘南藏族自治州所辖的夏河、临潭、卓尼、舟曲、碌曲、玛曲6个县,都设立了支行,连同合作办事处,甘南中心支行共管辖7个支行级单位。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1985年2月1日,原中国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定名为:中国人民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州分行。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心支行是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在总行、西安分行和兰州中心支行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职能。主要职责是:(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知识出处

甘南大辞典

《甘南大辞典》

甘南大辞典所收录的辞条,仅限与甘南州有关的内容。本辞典依据“事以类聚”原则,按照职能和专业分工分类,共分为历史地理、自然资源、党派群团、政法军事、科教卫生、文体旅游、农牧林业、建设环保、工业交通、电信邮电、财经商贸、民族宗教、综合、人物等14个类目。按前言、凡例、分类目录、正文、附录、后记排列。分类目录中,同类辞目按相近程度排列,有的以时间先后为序,或者两相兼顾。本辞典所收辞条,大部分从甘南州已正式出版的史、志及专业性资料中搜集整理,由州直各部门、各县(市)审定征求意见稿。限于资料、数据搜集难度大,一部 分断限至2006年,一部分延伸至2011年。在辞条正文中均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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