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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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29262002022000108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议事规则
分类号: D035.5
页数: 5
页码: 388-392
摘要: 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民主与法制,提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键词: 临潭县 制度建设 议事规则

内容

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办法
  1998年7月7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2月2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民主与法制,提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一般应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有计划地提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至少应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举行前10日提出需要提请会议审议的议题。主任会议拟定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会议议程可以在上次常务委员会上通过,也可以在本次常务委员会开始时通过,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开会日期至少在会前10天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单位。
  主任会议拟定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议程,应及早通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尽早准备报告材料,并在开会前5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对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调查的议题可进行视察、专题调查或执法检查,并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后临时通知。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解答问题。
  不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正副主任列席会议。乡镇人大主席轮流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省州人大代表和部分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还可以允许部分公民旁听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八条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拟订有关议案草案。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不提请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应当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对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根据提请机关提交的书面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进行审议。
  提请机关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前款所列材料,由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拟任命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法律知识的考试,考试结果应当在其考察材料中予以说明。
  拟决定任命的人员,在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到会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口头或书面的个人有关情况介绍。
  提请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请机关或者提案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议时,被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表决前,提案人或者提案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由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交付表决,交由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一步研究,提出审议报告,也可以组织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论证,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再行审议表决。
  第三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下列工作报告:(一)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综合的或者单项的工作报告;
  (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综合的或者单项的工作报告;
  (三)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
  (四)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报告或者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评议组的评议报告;
  (六)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视察组的报告;
  (七)重大司法案件监督的调查报告;
  (八)常务委员会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
  (九)主任会议认为其他应当听取的报告。
  前款所列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采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多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所列报告不满意时,主任会议可以责成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本次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必要时,可以对报告的满意程度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表决未获通过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本次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对办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答复。
  对审议中提出的重要整改意见,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跟踪调查整改情况。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和审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情况的报告。多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整改情况不满意时,主任会议应当责成其进一步整改,并作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必要时,可以对整改情况的满意程度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表决未获通过的,可以建议由有关单位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质询案,撤职案。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所审议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第四章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十七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十八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多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受质询机关应当进一步研究解决质询案提出的问题,并重新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本县内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二十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一切有关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有义务向调查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案卷和材料。
  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提出调查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表决
  第二十一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
  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人事任免案一般实行逐人表决,也可以实行合并表决。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志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以翔实的资料为依据,全面、系统、客观地记述了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力求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相统一。本志记述范围为临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本志记述期限,上限1949年9月,下限2019年6月。本志体裁以志为主,辅以述、记、传、表、录和照片,史志一体。文体一律采用现代语体文、记述体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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