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优抚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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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临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620020220000740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优抚安置
分类号: D632.3
页数: 6
页码: 456-461
摘要: 为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官兵积极参加全县抢险救灾工作,支援地方经济建设,保障地方社会稳定。为纪念曾领导1946年甘南农民起义,后于1947年4月赴陕甘宁边区学习途中于甘肃平凉牺牲的革命烈士肋巴佛,面向社会各界开展好临潭县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县民政部门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于2003年10月下旬开始在冶力关镇黄崖山动工修建甘南农民起义纪念馆,2005年8月竣工并投入使用,面向社会开放。
关键词: 优抚安置 荣誉军人

内容

—、双拥工作
  每年“八一”建军节、春节和元旦期间,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县民政部门都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到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中队,分别召开座谈会,对驻地部队官兵进行走访慰问,送去羊肉、瓜果等慰问物资。从2003年开始,在每年11月底,县委、县政府对即将退伍的县武警中队士兵召开座谈会,举行欢送仪式,赠送纪念品。
  为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官兵积极参加全县抢险救灾工作,支援地方经济建设,保障地方社会稳定。2003年11月13日和2004年9月7日,临潭县分别发生“11•13”MS5.2级地震灾害和“9・7”MS5.0级地震自然灾害。在这两次地震抢险救灾工作中,县人武部和县武警中队共出动官兵80人次,出动民兵预备役人员120多人次,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开展灾民转移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县人武部还出动军用车辆20台次,向地震灾区运送抗震救灾物资50余吨。
  二、烈士纪念建筑物
  为纪念曾领导1946年甘南农民起义,后于1947年4月赴陕甘宁边区学习途中于甘肃平凉牺牲的革命烈士肋巴佛,面向社会各界开展好临潭县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县民政部门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于2003年10月下旬开始在冶力关镇黄崖山动工修建甘南农民起义纪念馆,2005年8月竣工并投入使用,面向社会开放。甘南农民起义纪念馆占地5亩,总建筑面积568.9平方米,为一层仿古结构,跨度16.68米。馆内塑有肋巴佛烈士铜像一座。为了弘扬革命烈士的爱国主义精神,在肋巴佛烈士亲属的大力支持下,临潭县民政局对肋巴佛烈士的有关文史资料以及图片资料进一步进行了整理与充实,在纪念馆内设制专门展馆,对肋巴佛烈士生平事迹进行介绍。自纪念馆投入使用以来,到2006年底,已接待前来参观的社会各界群众近6万人次。
  三、优待内容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
  从2003年开始,通过省财政转移支付,县民政部门为参军入伍的农村义务兵家属普遍实行了现金优待,之前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农民群众统筹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做法随之终止。农村义务兵退伍后,持退伍证到县民政局一次性领取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用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临潭县部分年份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情况统计表(一)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
  对不享受离退休待遇且分散供养的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残疾军人,由临潭县民政局发给残疾抚恤金和护理费。护理费标准由民政、财政部门每年7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按规定比例制定。因战、因公一等革命残疾人员为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0%。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残疾军人原是城镇户口的,由县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发给残疾抚恤金,保证他们生活。
  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残疾人员,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残疾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在乡二等乙级(含)以上残疾军人享受卫生部门公费医疗待遇。在乡三等革命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县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县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革命残疾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县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二)定期定量补助
  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的经济补助,是国家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所谓定期定量补助,即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出专项经费,按照不同的对象和条件, 定期向优抚对象发给一定限额的补助费。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提供的定期定量补助。截至2006年底,临潭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182人,国家先后多次提高定期定量补助享受标准。
  临潭县在乡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情况统计表
  四、抚恤工作
  抚恤是国家对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献出生命或肢体伤残人员的褒奖、抚慰和帮助工作。
  死亡抚恤死亡抚恤是国家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及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人民警察家属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为了保障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生活,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与人员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定期抚恤金标准也相应提高。截至2006年底,临潭县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共12人、病故军人遗属4人。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伤残抚恤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负伤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国家定期发放伤残抚恤金,给予伤残抚恤。为了保障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生活,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抚恤金标准也相应提高。截至2006年底,临潭县共有革命残疾军人23人,临潭县民政局每年按照国家抚恤标准发给革命残疾军人定期抚恤金。
  2004年10月1日之前,伤残抚恤金分为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伤残抚恤金是对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一种补偿费用。伤残保健金是对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具有保健性质的一种补助费用。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务院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取消了“抚恤金”和“保健金”的区别,统称抚恤金,不论在乡或在职,一律发给抚恤金。
  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续表
  第二节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临潭县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临潭县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役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工作。1991年至2006年,全县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438人,其中接收安置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163人,回乡安置275人。1991-2006年临潭县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情况统计表

知识出处

临潭县志

《临潭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临潭县志(1991-2006)》做到了把握原则、客观真实,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遵循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秉笔直书,客观记载,突出了详近略远,着重反映了1991至2006的16年中取得的突出成就,脉络清楚,重点突出,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篇目有所创新,突出了地域和资源特点,彰显地方文化,突出地方特色,使志书具备了很强的资料性、科学性、可读性和学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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