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临潭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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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临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62002022000048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临潭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分类号: F283
页数: 1
页码: 238
摘要: 重点鼓励和支持县内外客商投资开发畜产品、山野珍菜加工、水电、矿产资源开发、特色旅游业、民族商贸业及中藏医药研制等领域的项目。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内外投资公司、企业及其他投资者采用各种投资经营方式参与临潭境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城市经营项目。
关键词: 临潭县 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

内容

一、投资范围和方式
  鼓励和支持国内、国外与临潭境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临潭县投资兴办国家法律政策限制以外的各类产业。
  重点鼓励和支持县内外客商投资开发畜产品、山野珍菜加工、水电、矿产资源开发、特色旅游业、民族商贸业及中藏医药研制等领域的项目。
  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内外投资公司、企业及其他投资者采用各种投资经营方式参与临潭境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城市经营项目。
  鼓励内外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法律政策允许的多种方式投资。
  二、财税扶持政策
  根据国家、省上对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临潭境内招商投资的内外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产业、企业外,从2001年到2010年,可享受西部大开发和省、州相关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在荒山、荒坡投资建设农、林、牧、渔等生产性企业,投产后5年内免收农业特产税。
  通过合资、合作、兼并、收购、参股等形式转成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县属企业,可享受招商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待遇。
  三、用地政策
  在临潭县的各类投资者可依据国家和省上的优惠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资经营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项目的,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给投资者。其他项目建设用地采取协议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时,可经批准将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可转为国家资本金、国有股。
  使用集体土地的,由县上统一征用(收购)。征用后以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方式和本规定制定的优惠政策出让土地使用权。
  投资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等未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出让金每亩40元以下,还可以减免,具体减免事项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需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按省上规定的等级和标准的下限收取。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为:住宅用地70年、农业用地6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

知识出处

临潭县志

《临潭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临潭县志(1991-2006)》做到了把握原则、客观真实,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遵循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秉笔直书,客观记载,突出了详近略远,着重反映了1991至2006的16年中取得的突出成就,脉络清楚,重点突出,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篇目有所创新,突出了地域和资源特点,彰显地方文化,突出地方特色,使志书具备了很强的资料性、科学性、可读性和学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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