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商贸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甘南大辞典》 图书
唯一号: 292620020220000240
颗粒名称: 财经商贸
分类号: F810.7
页数: 129
页码: 892-1020
摘要: 财政管理体制是划分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同企事业单位之间财政管理方面的职责、权力、财政收支范围和相应的利益制度,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企事业财务管理体制、基建财务管理体制等。甘南州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财政体制经历了四个阶段:(1)集中型,即“统收统支”;(2)放权包干型;(3)集权和分权结合型;(4)分税型。现阶段实行以“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 为主要内容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即州对市、县,市、县对乡镇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其中“划分税种”预算管理按照“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以后的税种设置,划分各级财政收入。
关键词: 甘南地区 财经 商贸

内容

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设立于1985年,是州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融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单位。州财政局机关内设科室20个,局属副县级事业单位2个(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局属科级事业单位5个。
  甘南州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政府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供应者或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整个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和主要内容。甘南州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于2005年11月挂牌成立,为副县级全额事业单位,隶属州财政局。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的成立,标志着甘南州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将进一步使预算执行全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实现财政性资金的“直通车”。
  合作市财政局合作市财政局成立于1998年1月1日,是市人民政府的一个经济职能部门,承担着全市经济宏观调控、资源配置及社会剩余生产的分配与再分配,以及执行国家财政法规、规章制度,并对市内各机关、单位、团体、个人以及各种类型经济组织贯彻执行《会计法》、《预算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职责。市财政局内设16个业务股室。2006年10月州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隶属于财政局的副科级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甘南州财政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是划分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同企事业单位之间财政管理方面的职责、权力、财政收支范围和相应的利益制度,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企事业财务管理体制、基建财务管理体制等。甘南州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财政体制经历了四个阶段:(1)集中型,即“统收统支”;(2)放权包干型;(3)集权和分权结合型;(4)分税型。现阶段实行以“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为主要内容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即州对市、县,市、县对乡镇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其中“划分税种”预算管理按照“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以后的税种设置,划分各级财政收入。分税制财政体制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从1994年1月1日起,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1993年各地财政收入为基数,增值税、消费税增量部分中央与地方分成,基数部分全额返还。在中央对各省实行分税制体制的同时,甘肃省政府做出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核定了省对各地的税收返回基数,并制定了过渡期转移支付方案。各地按照政府分税制方案的基本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对县(市、区)的分税制改革方案。分税制的实施充分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正面效应充分释放,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甘南州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根据中央、省的相关精神分别于1997年、2003年进行了调整、规范和完善。2011年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甘南州7县全面推行了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省级财政对各县的体制性补助拨付、收入计划下达、转移支付下达、项目计划安排、专项补助下达和财政资金调度等各项工作都直接到县。全面推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减少了资金管理层级,有利于扩权强县,调动县级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改革开放以来甘南财政改革开放以来,甘南州财政工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加快发展为主题,抢抓西部大开发和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历史机遇,使甘南州财政工作发生了巨大变化,财政改革步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有力地保障了全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尤其是从1994年起实施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行了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完善了财政激励机制,落实了“三保一挂”责任制,基本理顺中央和地方及政府间的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了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财政建设成效显著。财政收入由1978年的1094万元增加到2008年的46318万元,30年间增长了42.3倍,年均增长13.2%;财政支出从1978年的4004万元增加到2008年的439255万元,30年间增长了110倍,年均增长16.9%。此外,在社会保障、财源建设、财税体制、会计管理、财务监督、基建财务、世行贷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较显著的成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步伐不断加大,实行了国库与预算机构分设,成立了国库收付中心。实行财、税、库、行横向联网,实现了信息共享,建立了州直国库收付信息系统。规范了预算单位银行开户管理,确保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和财政内部各业务科室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简化了工作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
  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1995年中央对地方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作为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1996年甘肃省对地、县也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省上挤岀资金用于加大对地、县的转移支付力度,特别是对民族州、县增加政策性转移支付照顾,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部分特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工资发放的困难。1996年甘南州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建立了县对乡的第一个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乡镇财政所 —舟曲县博峪乡财政所。当年,省上实施了对甘南州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1997年各县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了各种类型的分税制乡镇财政所。1999年,天保工程实施后,甘南财政收入方面受到的影响在当年较为明显,省上兑现了甘南州天保工程转移支付补助。当年中央出台了调整低收入分配政策,省上在实施转移支付时对甘南州给予了全额补助。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央和省上对甘南州的转移支付补助不断增长,扶持政策和财力支持逐步增加。2012年年底,上级对甘南州的转移支付补助总额达到97亿元。上级转移支付补助有力支持和保障了州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有效缓解了州县财政困难。目前,中央和省上对甘南州的各类转移支付补助主要由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构成。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有: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等;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有:中央对高海拔少数民族自治州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干部职工办公取暖费、基层政权建设、村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和干部职工体检经费等6项补助政策;少数民族自治州财力补助,省级藏区开发建设专项补助,天保工程转移支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法专项转移支付等。
  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形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1998年机构改革以来,政府采购试点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1999年4月甘肃省政府4号令正式发布《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与此同时,甘肃省政府采购办公室也于1999年年初成立。随着实施办法出台和机构的设立,甘南州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启动,2000年甘南州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首次参加了省上组织的政府统一采购,采购车辆为24辆,金额386万元,直接节约资金12万元。2007年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当年全州实现政府集中统一采购5300万元,节约资金424万元。2008年全州共完成政府采购金额总计3678万元,节约资金295万元。2009年进一步健全了政府采购机制,全面拓展政府采购领域范围,加大对各县市政府采购机制建设情况的追踪监督。全年共有134个行政事业单位参加集中采购,完成政府采购金额6305万元,节约资金337万元,节约率为5%。
  财政监督管理财政监督是监察和督促国家财政资金的筹集、供应和使用过程的合法、合理、正常、有效的手段,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财政监督的方法分为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内容包括预算监督、纳税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等方面。1950年甘南州除卓尼外,均设有专职或兼职财政监察员。1958年后,财政工作实行群众监督,撤消了专职监察机构。1978年后各县相继恢复财政监察机构。甘南州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自设立以来,始终如一地坚持对预算、决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运行、经费开支、各项财产物资的监督检查和清查清理,保证了国家方针、政策、制度的正确执行,维护了财政纪律。1986年甘南州开展了支农资金大清查工作,查出违纪资金23.4万元,占检查数的0.85%;1985年甘南州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体制精神,成立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并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大检查工作。在6年的大检查中,对全州所有独立核算的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工商个体户进行了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1049.5万元;2000年由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对“收支两条线”规定落实情况进行了清理检查,参照省上出台的《关于加强省级财政支出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甘南州实际情况,加强支出管理,保证了调资政策和各类保障资金、科技教育等资金的到位;2008年继续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清理规范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实行公务员津贴补贴统一发放;加大财政监督检查力度,对重大项目资金、财政扶贫资金、抗震救灾资金等使用和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制定出台了《甘南州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甘南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甘南州财政部门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贯彻落实甘肃省对市州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制定了州对县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规范了各级财政对国库自纠的使用管理;组织专门检查组深入基层,对扩大内需资金、财政扶贫资金、灾后重建资金等使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类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优化国有资产结构,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维护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力的不断发展。1996年,甘南州国有资产年度报表统计的单位户数637户,国有资产总额64660.4万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甘南州实际,制定了《甘南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方案》,使产权登记的对象从以往的国有企业扩展到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范围进一步扩大。1998年1月成立了“甘南州国有资产管理局”,与甘南州财政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内设四个业务科室,人员编制8名。同时建立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报告审批制度,参与了企业改制方案的论证、审批、督查等工作。是年合作市正式成立,州国资局与有关部门配合,组织整章建制划转给合作市的企业和单位对全部资产进行了清查、监督、移交工作。2000年,初步建立了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管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流失查处等五位一体的、以产权管理为核心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体系,在全州经济体制改革中切实发挥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作用。2007年对全州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账户和各项资产进行了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得到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加强。2008年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结合上年全州清产核资成果,全面开展产权登记,明晰产权,规范管理,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
  落实惠民政策投入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央和省上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一系列的强农惠农政策相继出台,对甘南州农牧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改善了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2007-2010年甘南州强农惠农总投入101086.5万元,其中:中央和省上对甘南强农惠农总投入80177万元(不包括省直管县);州、县级预算安排20909.5万元。在省财政厅的大力指导和州财政系统干部近三年的共同努力下,已经基本完成了惠农财政支付方式改革的基础性工作。
  甘南州新农牧村建设投入民族地区新农(牧)村建设是甘肃省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践证明,改善和增加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仅靠农牧民的力量,或者仅靠市场机制解决,都难以通行。甘南州公共财政职能要求高,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不足。长期以来,地方财政收入规模非常弱小,绝大部分财力来自于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补助;加之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主体发育不足,市场机制的作用难以发挥,为此甘南州的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各级财政更多、更深的投入。
  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投入2009年拨付:2009年度第一批中小企业国际开拓资金30.9943万元;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下达2009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2010年拨付:2009年度第二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39.8414万元;拨付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拨款)190万元;拨付2010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100.6747万元;拨付2010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资金100万元;拨付2010年藏区中小企业发展创业资金预算(拨款)351万元;下达2010年第三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预算(拨款)42万元。2011年:下达201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第二批预算(拨款)91万元;拨付2010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45.3788万元;拨付2011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97.604万元;拨付2011年藏区中小企业发展创业资金预算(拨款)933万元(含直管县);拨付2011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50万元;拨付2011年第二批支持企业“走出去”项目资金50万元。2012年拨付:2011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16.81万元;下达2012年第二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49万元;拨付2012年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资金90万元;拨付2012年藏区中小企业发展创业资金预算(拨款)1040万元(含直管县);拨付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拨款)100万元;拨付2012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81.6587万元。
  甘南州财政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农业税、工商各税、地方各税、其它税);企事业收入(上缴利润、基本折旧基金);上级补助收入(差额补助收入、定额补助收入、专款补助收入)、债券收入、其他收入(公产收入、以前年度支出收回、规费收入、罚没及其他收入、排污费收入、捐输)。1978年财政收入仅为1094万元。“九五”期间甘南州财政收入不断增加,“十五”期间财政收入稳步增长,财政实力不断增强,“十一五”期间是甘南州历史上财政收入和支出增幅最高、地方财政保障能力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得到实惠较多的时期之一。
  "七五”期间甘南州财政收入 “七五”期间(1986—1990),1986—1988年,甘南州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1988—1990年,甘南州实行“大包干”预算管理体制。自1986—1990年,甘南州财政收入从1698万元增加到2836万元,年均增幅10.8%。
  “八五”期间甘南州财政收入 “八五”期间(1991—1995),1991—1993年,甘南州继续实行“大包干”预算管理体制。1994年开始,全州全面推行了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自1991—1995年,甘南州财政收入从3325万元增加到6072万元,年均增幅12.8%。
  “九五”期间甘南州财政收入 “九五”期间(1996—2000),“九五”计划的主要预期目标顺利完成或超额完成,甘南州国内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的目标如期实现。1996年甘南州实际完成大口径财政收入9177万元,其中中央级收入完成1383万元,省级收入完成104万元,州县市级收入完成7690万元。1997年甘南州实际完成大口径财政收入10544万元,其中中央级收入完成1639万元,省级收入完成307万元,州县市级收入完成8598万元。1998年甘南州实际完成大口径财政收入12509万元,其中中央级收入完成,1894万元,省级收入完成138万元,州县市级收入完成10477万元。是年甘南州大口径财政收入比上年增加1965万元。1999年,甘南州实际完成大口径财政收入12385万元,其中中央级收入完成1895万元,省级收入完成129万元,州县市级收入完成10361万元。2000年,甘南州实际完成大口径财政收入11670万元,其中中央级收入完成1853万元,省级收入完成108万元,州县市级收入完成9709万元。
  "十五"期间甘南州财政收入 “十五”期间(2001—2005),“十五”期间抓住西部大开发历史机遇,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努力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使财政收入稳步增长,财政实力不断增强,从2000—2005年,甘南州一般预算收入从11670万元增加到23469万元(含出口退税1631万元),年均递增14.99%;地方财政收入从9709万元增加到11869万元,年均递增4.1%,剔除取消农牧业税和体制调整因素后,一般预算收入和地方收入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
  “ 十一五"期间甘南州财政收入 “十一五”期间(2006—2010),“十一五”期间是甘南州历史上财政收入和支出增幅最高、地方财政保障能力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得到实惠较多的时期之一。2005—2010年,甘南州一般预算收入从1.19亿元增加到3.83亿元,年均递增26.43%;大口径财政收入从2.35亿元增加到6.67亿元,年均递增23.23%,虽然有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等减收因素影响,但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和大口径财政收入均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
  "九五”以来甘南财源建设“九五”时期甘南州财源建设重点抓了扶持工交商贸企业、农村支柱产业及县、乡财源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十五”期间中央出台的各项增资政策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省上均给予了甘南州100%的特殊性补助:通过积极争取国家扶持,使州级和各县市全部列入少数民族地区财源建设和特困县财源建设扶持范围,从2000年到2005年财政部门累计争取到少数民族地区财源建设贴息资金及项目前期费4425万元、特困县财源建设借款3065万元。其中2003年共争取到特困县财源建设借款及贴息资金1220万元,农业产业化财源建设补助125万元,企业技改补助资金307万元,重点扶持了头道河、两河口等电站和安多、建华水泥厂以及玛曲金矿、华羚干酪素厂、玛曲黄金冶炼厂等。2005年共争取到各类财源建设资金2542万元,包括少数民族地区财源建设贴息资金1060万元、特困县财源建设借款750万元、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572万元、农业产业化财源建设资金160万元,重点支持了甘南州骨干财源建设项目,推动了工业强州、农牧互补战略的实施,加大了水电、旅游、矿产等资源的开发,对促进甘南州财源建设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十一五”期间,各级财税部门为水电企业落实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为安多、建华水泥建材公司落实增值税“即征即返”退税6846万元,为华羚、科瑞等出口企业落实增值税退税6281万元,全面落实了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同时争取上级加大财源建设支持力度,共争取到财源建设贴息资金367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4815万元,企业技术挖潜改造资金1819万元,积极扶持建设了一大批水电项目、重点工业企业、农业畜牧业龙头企业、旅游业及特色产业,培育了一批重点税源,促进了重点行业和特色产业发展。
  甘南州企业上缴利润1955年甘南州农林企业上缴利润1000元,甘南财政第一次有企事业收入。以后随着工业企业的兴办、发展,财政企事业收入也逐步增加。“一五”、“二五”时期,甘南州先后兴办了乳品厂、农业机械厂、建筑公司、河曲马场、阿姨山铜矿、尕海煤矿等企业,1960年财政企事业收入达到709.7万元。1963—1965年3年经济调整时期,甘南州企业个数由1962年的56户减少到39户,3年完成企事业收入50.8万元。“三五”时期随着大办工业的兴起,又新建成了一批企业,使企事业收入开始回升到261.8万元,年均43.36万元。1971—1975年,由于粮食企业下放,对兴办“五小”(小钢铁、小水泥、水电站、小化肥、小煤窑)企业实现利润分成等政策调整,使企业收入猛增到2003.7万元,年均400余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41.85%。1976-1990年的3个五年计划时期,由于农业企业全行业亏损,粮食企业财务体制下划,实行利改税和加大企业计划亏损等,使企业收入迅速减少。“七五”时期,企业收入共计74.4万元,而同期承包退库3年退出133.1万元,企业计划亏损共2427.3万元,年均485.06万元。1994年实行新税制,上缴利润改为所得税。
  甘南州地方国营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甘南州地方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从1967年实行以基本折旧基金抵留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办法,全部留给企业使用。1978年,除手工业和农牧企业外,所提基本折旧基金50%上缴财政,50%留给企业。从1985年起,企业基本折旧基金不再上缴国家财政,全部留归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1978—1984年,甘南州共集中基本折旧基金92.3万元,年均13-19万元。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甘南州国有企业基本折旧基金不再存在,企业所提折旧基金直接转入生产费用。
  甘南州财政支出具体内容主要有:(1)经济建设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流动奖金支出、支农支出、各项经济建设事业费等;(2)文教科卫支出。即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事业支出;(3)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4)行政管理费支出;(5)公检法支出;(6)价格补贴支出;(7)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8)其他支出。“九五”期间财政支出不断增加,保障能力稳步提升,从1996年到2000年,甘南州财政支出由28148万元增加到53156万元。“十五”期间财政支出基本实现了“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促发展”的目标,财政支出由2000年的57302万元增加到2005年的156406万元,年均递增22.24%,连续保持了较高增幅,确保了甘南州重点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人员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十一五”期间财政支出大幅度增加,保障能力继续稳步提高,从2005年到2010年,甘南州财政支出由15.64亿元增加到86.43亿元,年均递增40.76%,增幅创建州以来历史新高。
  社会保障支出指政府通过财政向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工作机会或生活面临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包括抚恤、离休、退休、退职、社会救济福利、生产生活困难救济、自然灾害救济、其他民政事业费等6个款级项目。1953年甘南州成立后当年支出36.5万元。1961年和1962年,分别支出77.7万元和62.4万元。1990年达399.6万元,比1953年增长9.95倍。到2009年支出达到109550万元。抚恤事业费包括牺牲病故残废抚恤,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退伍军人安置,优抚事业单位经费和其它抚恤费。甘南州从1954年始列支出0.4万元,到2009年支出达到1118万元,占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的4%o1955年、1958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修改《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待遇暂行办法),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对离退休费标准作了规定。1976年甘南州始列退休退职费0.4万元,到2009年支出达到26663万元。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包括农村社会救济费、城镇社会救济费、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及社会福利院、自由流动人口收容遣送站、民政部门设立的火葬场和其他救济福利费等。1953年甘南州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非常关心民族地区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至1990年共支出生产生活困难救济费901万元。而2009年支出21037万元,使生产生活困难救济费占抚恤和社会救济费的74%。甘南州从1958年始列自然灾害救济费3.6万元,1963至1965年支出达151.3万元,1977年后自然灾害救济费逐年增加,至1990年共支出3526.6万元。2009年支出达3172万元,占抚恤和社会救济费的11%。其他民政事业费包括县级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接待来访处理费、慰问费、专业会议费、大宗资料印刷和职工培训等项支2345万元,占抚恤和社会救济费的8%。
  文教科卫事业支出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体育、广播电视、计划生育等事业费。新中国成立后,各级政府在大力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大力发展文化教育事业,使甘南州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很快,事业费迅速增加。1953年建州当年支出41.5万元,2009年支出达到120155万元,是建州初期的2895倍。
  财政支农周转金是财政部门利用信用形式将一部分支农资金由无偿支援改为有偿扶持,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和各项农业事业,到期回收、周转使用的专项资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仍为财政资金。这项制度,甘南州从1987年开始实行,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有偿使用的财政支农资金,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扶持国营农业企业、事业单位发展生产的周转性基金等可以用于农业方面周转使用的资金。使用范围之中,投放重点是支持政府鼓励发展,但平均利润率较低,而且具有开发性、示范性、关键性、服务性并能直接获得经济效益的农业发展项目。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几条原则:坚持讲求经济效益的原则,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坚持扶贫还本的原则,坚持有借有还,到期收回的原则,坚持以经济手段管理为主的原则。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这项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和提高。成为财政支援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此项制度于1998年被取消。
  支援农村生产建设支出是国家预算用于支援农村集体生产组织和专业户生产发展的补助支出。主要是: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农村水产补助费等。1959年始列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列入农林水气事业费类内,至1982年全州共投资2122.7万元。这项资金主要用于公社为农业服务的社办企业设备购置,农业机械购置和发展多种经营,以及牧畜、耕畜购置,农牧业的良种推广、草原围栏、灭鼠等。1971年增列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仍列入农林水大类内,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抗旱以及小水电补助。1971—1980年共拨款1591万元,连同支援人民公社投资总共列入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经费3415万元。1980年以后,全面推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国家对农业的投资亦有很大增长,1983年增列支援农村生产支岀大类,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8个款级项目。到1990年,支援农村生产投资5427.4万元。其补助的主要项目有:小水电、喷灌、人畜饮水、乡镇企业、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草原灭鼠、牧畜防疫、植树造林和林木病虫防治等。“十一五”期间“农牧互补”战略有力推进,国家投入14.82亿元,各级财政投入9.79亿元,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以牦牛、藏羊为主的特色生态畜牧业加快发展,甘南州建成示范村267个、联户牧场412个、专业养殖小区63个、专业合作社181个、牲畜暖棚6358座。特色种植业加快发展,投入1.38亿元,建成优质青稞基地25万亩、高产杂交油菜6.25万亩、中藏药材10.21万亩、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3441座。扶贫开发整村推进467个,劳务输转累计62.6万人(次),劳务收入合计32.6亿元。减贫9.33万人,贫困面下降到24.7%。改造农牧村危旧房32088户,灾民建房22353户、维修35367户,建成户用沼气28880户。国有林场和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基本完成。
  基本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外延扩大再生产,分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岀,如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甘南州建州38年(1953—1990)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总投资为14150.6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9.4%。1955年开始在合作筹建甘南州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职工住房。并抢修道路、涵洞、桥梁,开始筹建甘南乳品厂及配套工程水电站。“一五”时期纳入地方预算的基本建设投资466.7万元。1958至1962年,甘南州的基本建设投资猛增为5573.5万元,主要投资冶金、化工、机械、煤炭、电力、轻工、建材、交通、邮电、商业、城市公用及农、林、牧、水利等建设。1963至1965年甘南州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基本建设仅支出421.1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0.38%。投资方向也由工业转向农业和农业服务的项目。“文化大革命”时期,甘南州基本建设投资仍不断增加。1971-1975年甘南州基本建设投资3271.2万元,是同期财政支出的26.18%,占经济建设支出的53.03%,平均每年支出654.2万元,主要用于小水电水利建设和发展教育、地方道路。1976年到1980年甘南州完成投资7665.74万元。1980年以后,实行对外开放,基本建设规模不断扩大,至1985年总投资8483万元,其中国家拨款3032.91万元(按统计口径),企事业单位和部门自筹贷款4777万元。按投资用途划分,用于生产性投资3958万元,占总投资的46.66%;用于非生产性投资4525万元,占53.34%。在非生产性方面主要用于改善城市面貌和办公住宅条件。1986年至1990年甘南州的基本建设总规模达到11353万元,年均投资2270.6万元。在总投资中用于生产性7012万元,占61.76%,非生产性投资4341万元,占38.24%。甘南州在重视城市建设、办公住房、职工住宅的同时,更注重生产性投资。在总投资中用于工业4624万元,占40.73%;农林水1351万元,占11.9%;交通204万元,占1.8%;商业398万元,占3.51%;城镇建设1053万元,占9.28%;文教卫生2502万元,22.03%;其他基本建设投资1221万元,占10.75%。2009年甘南州基本建设总规模达到5574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964万元;省级预算下达160万元;省级政府债券资金4400万元。同年,下达中央扩大内需64841万元,其中:藏区专项资金4474万元;黄河水源保护经费5000万元;廉租住房1016万元。“十一五”期间共实施各类项目2294个,固定资产投资累计353亿元,是“十五”末的4.3倍。夏河机场开工建设。新建、改建二级公路282千米、农牧村公路4414千米,通车总里程达到6621千米。建成330千伏变电站2座、110千伏变电站9座,新增主变容量40万千伏安,建设、改接输电线路900千米。新增电网793千米,农牧村实现同网同价。改造建设一批城区垃圾处理、供水、道路、供热、防洪等设施。县城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提升,城镇特色化改造加快。移动、电信、邮政等设施升级改造,城乡通讯通邮条件显著改善。
  行政管理费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包括行政支出、公安司法支出、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补助支出、政治业务费、其它行政经费、干部训练费、行政业务费等。虽然科目的增设合并频繁,但总的支出分为个人和公用两大部分。个人部分的支出是行政经费的主要组成部分,由职工工资、补助工资、粮价补贴、奖金、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等构成;公用部分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及其他费用。行政支出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费,人民代表视察费,选举省州县各级政府机关经费,由国家预算开支的乡(镇)行政干部经费,居民委员会补助费,人武部经费,党派团体补助支出,州县政协机关经费,各级妇联、青年团机关经费,经批准由财政拨款的各人民团体的机关经费以及统战业务、民族、华侨、宗教事务、政治宣传等部门业务费,干部训练费和由行政单位供给的离、退休人员经费。甘南州成立后的当年,年行政支出238.6万元。1956—1974年,行政支出稳定在400-500多万元之间,基本符合中央压缩支出的要求。1980年上升到1087.4万元,比1953年增长3倍。1990年支出达到3745.9万元,比1980年增长244.8%,1953年建州至1990年38年总计支出36885.4万元,年均支出970.67万元,年递增7.52%。公安安全支出从1951开始至1958年,在行政管理费类单独设款项反映,1959—1980年包括在行政支出内,1981年至1987年在行政管理费内设公安支出,1988年增列公检法支出类,至1990年决算单独反映的公安支出为1611.9万元。司法监察支出从1956年开始至1982年在行政费类列支,1983年设司法检察支出反映,至1987年5年累计支出575.2万元,1988年至1990年列公检法支出类,3年累计支出613.5万元。2009年甘南州公安支出23022万元,检察部门支出2759万元,法院部门支出4108万元,司法部门支出1929万元,较建州初期支出有很大的提高。
  公共事业支出公共事业支出是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主要内容是考核事业成果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依据。按照政府预算收支账户,事业单位的公共事业支出可以分为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构建和大修理支出。人员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职工、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等。日常公用支出指事业单位购买商品和劳务支出。包括办公费、专用材料购置费、专项业务费、劳务费、水电费、邮电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单位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就业补助费、抚恤金、救济费、医疗费、生活补贴、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助学金等。固定资产构建和大修理支岀指事业单位购置、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大修理费、更新改造费等。
  规范津贴补贴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实施时间为从2007年1月1日起。规范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是:(1)收支脱钩。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脱钩,对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含经营性收入),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统收统支,统筹安排。同时,由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2)规范来源J各部门、各单位原通过合法合规渠道筹集的、由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3)专户发放。津贴补贴通过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发放。所有单位都必须按照甘政办发〔2006〕147号文件的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个人津贴补贴。津贴补贴一律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2008年甘南州继续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清理规范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实行公务员津贴补贴统一发放。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2007年甘南州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账户和各项资产进行了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得到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加强。2008年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结合上年甘南州清产核资成果,全面开展产权登记,明晰产权,规范管理,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2010年重新进行了全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核实,推行了产权登记及年检工作。
  预算外资金和“小金库”清理预算外资金收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是社会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分散性、自主性、专用性的特点。甘南州财政建立后,除少量的农业税附加列入预算外管理外,根据1963年财政总决算,列入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表的收入部分还有企业单位的奖励基金、附加工资、大修理基金;事业行政单位的交通、文卫、学杂费和学校劳动生产收入、其他收入、机关特种资金收入等。1963年预算外支出26.2万元,结余7.3万元。1964年后,由于财政决算报表格式的兼并,以及“文革”时期财政工作失控,虽有预算外资金,但在财政决算中反映的只有农业税和工商税附加,后又增加学杂费和少数事业费的收支,其他项目很少反映。1975年预算外收支决算表规定农林水、文教卫生、科学、城市公用、社会福利、招待所、机关特种资金、市场管理、基建单位其他收入等收支均列入财政总决算表内,是年收入334.8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31.55%,支出113.1万元,占总支出的5.69%。从1983年起,规定了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表格式,从财政总决算中划分岀来,单独上报,是年收入上升到1217.3万元,是当年财政收入的11.17%,比1975年增长2.64倍。1983年至1990年,预算外收入16178.1万元,年均2022.3万元,年平均增长15.15%;支出13289.3万元,年均1661.2万元,年平均增长18.55%。其收入项目是:(1)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收入;(2)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收入;(3)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专项收入。支出项目是:(1)更新改造资金支出(从1985年起含大修理资金);(2)福利奖励支出;(3)城市维护支出;(4)科技三项费用支出;(5)增补流动资金支出;(6)基本建设支出;(7)行政事业费支出;(8)上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9)简易建筑费;(10)其他支出。1987年根据上级规定,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专户储存,至1990年,实行专户储存的单位85户,累计存款达到462万元。共融通预算外资金281万元,扶持短平快项目48个,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是年预算外收入达到3041万元,是1983年的2.5倍,支出达到2798.7万元,是1983年的2.92倍。随着预算外资金的不断增加滋生了一些“小金库”,2009年开展了治理“小金库”工作,全年共清理小金库8个,涉及金额63万元。2010年甘南州1024个单位参加自查自纠,查处违规资金252万元。
  三奖一补是指对财政困难的县乡政府增加县乡税收收入,以及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奖励;为调动地方政府解决缓解县(市)乡财政困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县(市)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促进县乡政府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行政成本;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以确保粮食安全,调动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对以前缓解县(市)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补助,以体现公平的原则。在不断创新县(市)乡财政管理方式、强化县(市)乡财政管理、加强约束监管的同时,中央财政还进一步加大了对地方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增强财力薄弱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2004年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已超过一万亿元,缓解部分县(市)乡财政困难、继续增加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都已被列入了财政支出预算的重点。2005年甘南州坚持财力向基层倾斜,出台缓解县(市)乡财政困难的政策措施,当年下达奖补资金1430万元,鼓励县(市)乡政府加快经济发展,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压缩财政赤字,保证重点支出需要。当年州对县(市)乡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工资性转移支付补助达到41413万元,其中当年新增一般性转移支付9105万元,是实施转移支付制度以来补助力度最大的一年。提高乡镇公用经费水平,支持改善乡镇办公条件,按每个乡镇增加10万元的标准,共补助资金1060万元。2006年下达奖补资金3118万元,甘南州对县(市)乡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工资性转移支付补助达到5.43亿元,新增1.28亿元,给完成撤乡并镇后的每个乡镇补助3万元接待费,共补助资金1348万元,较好地保证了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粮食直补金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对种粮农民制定种粮直接补贴制定的政策。是指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就是把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原则上按粮食种植面积把粮食补贴直接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农民种植粮食作物直接补贴,根据地方人口平分到亩,按耕地面积直接由中央财政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钱补贴给农民。该政策是从2004年开始的,依据是当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另外,2005、2006、2007、2008和2009这几年的一号文件当中也都涉及了。2006年共下达甘南州粮食直补及综合补贴资金512万元,2007年粮食直补资金及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38万元,2008年粮食宜补资金及农资综合补贴资金2314万元,2009年粮食直补资金及农资综合补贴资金2344万元,2010年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补贴资金2344万元。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包括国库集中收缴和国库集中支付两个部分。其中国库集中支付又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岀、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岀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特别紧急的支出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财政“大包干”甘南州自1971年至1975年,先后实行收支包干体制,包括包干上缴,或者包干补助,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指标包干等。1976年又实行了“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体制。1980年,国家对预算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5年不变的分灶吃饭财政体制。甘肃省核定甘南州1980年财政收入基数665.2万元,财政支出基数2740.1万元,甘肃省定额补助2074.9万元,以后每年按额外补助递增5%,到1984年止第一个五年财政包干期间甘肃省给甘南州财政定额补助12518.1万元,年均补助2503.6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39.67%。从1985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划分税种”预算管理按照“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以后的税种设置,划分各级财政收入。主要分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两种。甘南州财政入不敷出,甘肃省将甘南州全部收入划归为固定收入,并确定甘南州包干基数为4061.4万元,收入包干基数为1084.5万元,定额补助2976.2万元,年递增10%,一定5年不变。
  单位财产清量登记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是清产核资工作的组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内容包括财产清查、财产价值确定和登记入帐、所有权的必要界定、国家财产清查结果的帐务处理和报告、建立健全和完善财产管理制度等。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的重点是不动产和重要设备,同时,对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结算资金(往来款项和应缴预算收入)、产成品等也要进行清查。这些财产不论是在用、库存、对外出借出租、投资、联营、集体或个人承包等均作为清查内容。对固定资产要逐台(件)进行清查登记,查清其分布情况,使用状况和完好程度。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起点标准为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都在一年以上。单价不满上述起点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的分类为土地、房屋和建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资料及其他固定资产。
  企业清产核资企业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为科学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简单的说就是清点资产,核查资金。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1)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2)单位性质、主管部门;(3)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4)主要资产情况;(5)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情况;(6)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管理是通过价值形态对企业资金运作进行决策、计划和控制的综合性管理。甘南州的企业财务管理体现在四个方面:(一)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20世纪60年代初,企业的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其更新改造项目,在折旧基金内安排。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指标,按照企业更新项目,经研究批准后,由财政给予拨款;1964年后对企业报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不再上缴财政,留为购置固定资产之用;1969年初,把三项费用(技术组织措施、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和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合并一个渠道,统称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善资金,实行基本折旧基金抵留的办法,不再由预算拨款和利润留成;1979年甘南州属工业、建筑企业10户,年提折旧60.95万元,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4户企业,年上缴国家预算14.13万元,地方财政集中13.46万元,企业留用33.26万元;1985年4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适当提高了折旧率比例。州属企业折旧额不断提高,此项规定已沿用至1990年。(二)流动资金管理。1951—1958年,企业再生产所必须的最低需要由财政部门供应,因季度性和其它原因引起的临时性需要,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由银行实行计划管理;1959-1961年上半年,曾实行全部流动资金由银行供应,即“全额信贷”管理;1965年国家财政部规定,低值易耗品列作生产费用。(三)成本管理。1965年12月,财政部规定企业的成本项目可以减并为材料、工资、费用3项。产品成本项目可分为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福利、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企业有关成本的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是按照各个时期的财务制度规定执行;1984年5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甘南州各企业遵照执行。(四)利润和利润分配管理。新中国成立初期,国营企业利润实行全额上缴和亏损下拨制度。1953年至1978年,先后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超计划利润分成和部分企业利润留成制度,并将奖金、福利、医药卫生合并,改称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1979年完成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计划指标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1983年至1984年,实行第一、第二步利改税后,大中型企业实现的利润按55%上缴所得税,甘南州除乳品厂上缴调节税外,其余企业税后利润全留。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缴所得税,税后利润全留。在留利中可划分为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5项;1988年甘南州普遍推行“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为原则的企业承包制。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财务指标均以第二步利改税为基础,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企业承包后,都要照章纳税,对企业超承包目标多缴财政利润部分,由财政部门进行返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1989年实行了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第二轮承包责任制。是年底,全州有33户企业,4495人参与了工资与经济效益的挂钩,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采用的形式主要有与实现税利挂钩;与上交税利挂钩;与销售额和上缴税利双挂钩;与售电量挂钩等形式。企业内部也采用了浮动工资、定额工资、计件工资、基本工资加奖金等多种形式。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甘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由财政部门管预算、制度和决算,建设银行管基本建设拨款、使用、结算、施工及企业短期信贷等中间环节的监督。甘南州从1955年起列基本建设投资,其业务由财政部门经办。1958年财政局始设基本建设管理机构,专门管理基本建设的计划和拨款,对内为州财政处一个业务部门,对外为州建设银行。1973年建设银行从财政局划出,1979年正式成立甘南州建设银行,甘南州基本建设拨款由州建设银行向州财政申请拨款,给基建单位下达拨款限额,由建设单位报送季度分月计划,建行监督拨款。基建单位向建行报送基建进度报表和年终决算。同时,管理建筑施工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年终决算。随着预算外资金的扩大,自筹基本建设规模也逐年上升。为控制自筹基建计划,并将更新改造资金也纳入计划管理,每年根据省计委下达的自筹基建控制指标,由州计委审核项目,州财政审核资金来源,再由建设单位先将款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行监督拨款。同时还规定单项工程在5万元以下的(后改为2万元以下),不列入基建规模,由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和资金来源,建行监督拨款。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全额管理和差额管理。从1980年以来,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对文教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一是对全额预算单位实行“总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包干办法;二是改革经费拨款制度;三是按不同单位的性质、特点和收支情况,分别实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等几种形式,逐步缩小全额供给范围,扩大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范围;四是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兴办事业的办法,建立文艺创作基金、体育奖励基金、教育园丁奖励基金、中医黄莆奖励基金。
  农业三场财务管理国营良种繁殖场、种畜(蜂、禽)场、蚕桑茶果药园艺特产场简称农业三场。1979年6月规定农业“三场”是事业性质实行企业经营的生产单位,努力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盈余。农业三场根据不同情况采用财务包干办法,一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余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对少数盈余较大的三场也可实行“包干上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短收不补”的办法。对于自然和生产条件差的三场,在一两年内,可以酌情给予照顾,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每年的上交和补贴数额,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核定。农业三场留用的盈余和包干结余,一般应在下年度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发展生产,部分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和职工奖励,并且应当留有备荒基金,用于以丰补歉。甘南州财政对州属河曲马场和县属的种畜场、种羊场的财务包干办法,一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余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但对自然和生产条件差的三场,仍给予必要的补助。
  预算外资金管理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是社会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分散性、自主性、专用性的特点。甘南州财政建立后,除少量的农业税附加列入预算外管理外,根据1963年财政总决算,列入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表的收入部分还有企业单位的奖励基金、附加工资、大修理基金;事业行政单位的交通、文卫、学杂费和学校劳动生产收入、其他收入、机关特种资金收入等,是年预算外支出26.2万元,结余7.3万元。1964年后,由于财政决算报表格式的兼并,以及“文革”时期财政工作失控,虽有预算外资金,但在财政决算中反映的只有农业税和工商税附加,后又增加学杂费和少数事业费的收支,其他项目很少反映。1975年预算外收支决算表规定农林水、文教卫生、科学、城市公用、社会福利、招待所、机关特种资金、市场管理、基建单位其他收入等收支均列入财政总决算表内,是年收入334.8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31.55%,支出113.1万元,占总支出的5.69%。从1983年起,规定了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表格式,从财政总决算中划分出来,单独上报,是年收入上升到1217.3万元,是当年财政收入的11.17%,比1975年增长2.64倍。1983年至1990年,预算外收入1617&1万元,年均2022.3万元,年平均增长15.15%;支出13289.3万元,年均1661.2万元,年平均增长18.55%。其收入项目是:(1)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收入;(2)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收入;(3)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专项收入。支出项目是:(1)更新改造资金支出(从1985年起含大修理资金);(2)福利奖励支出;(3)城市维护支出;(4)科技三项费用支出;(5)增补流动资金支出;(6)基本建设支出;(7)行政事业费支出;(8)上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9)简易建筑费;(10)其他支出。1987年根据上级规定,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专户储存,至1990年,实行专户储存的单位85户,累计存款达到462万元。共融通预算外资金281万元,扶持短平快项目48个,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是年预算外收入达到3041万元,是1983年的2.5倍,支出达到2798.7万元,是1983年的2.92倍。2009年预算外财政专户收入7617万元,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6457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160万元。
  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社会集团购买力指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在市场上购买国家专控商品的支付能力。是国家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实行统一管理、指标控制、专项审批、定额供应的办法。甘南州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措施,是根据上级规定,采取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定点供应、专业发票和对某些商品实行专项审批的办法。自1980年,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后,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制,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是按上级下达的控制商品,按照审批权限,从严控制(1999年初设立政府采购办,社会集团购买力职能由采购办代理)。
  税收财务物价检查1985年甘南州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体制精神,成立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并对全州大检查工作认真进行部署和安排,大检查领导小组组建了州综合大检查办公室,主管整个大检查的具体工作和各专业办公室的相互协调,并分别设立税收、财务、物价、信贷、基建5个专业办公室。在6年的大检查中,对全州所有独立核算的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工商个体户进行了检查,自查面达100%,每年安排的重点抽查户数,都在应查户数的40%以上,共查出违纪金额1049.5万元,其中:自查209.9万元,重点抽查839.6万元。在查出的违纪金额中,税务方面查出342.4万元,财务方面查岀544.6万元,物价方面查出162.5万元。应缴入库金额619.6万元,当年入库574万元,入库率为92.64%。
  财政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民族地区财政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1953年11月,政务院规定:“民族自治区在财政上应有一定范围的自治权。其财政管理在中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暂采用在自治区统收统支办法。”1958年中央对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计算支出基数时,在全省支出总额以外,对自治州的支出基数增加7%—8%,对自治县的支出基数增加4%-5%,作为特殊照顾。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分灶吃饭”的新预算管理体制,经调整计算的支出基数确定后,甘肃省对甘南州照顾基数100万元,增加牧区防寒防雨装备费基数120万元,最后确定甘南州支出基数为2740.1万元,收支相抵后定额补助2074.9万元,一定5年不变;另外定额补助每年递增5%,5年共递增573.2万元。1984年9月29日,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甘南藏族自治州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中,将省对州财政的固定补助递增率由5%提高到10%,从1985年起,6年不变,牧业税全部留州财政使用。6年内免征乡镇企业税收,对从事开发性生产的专业户,从受益之年起,10年内免交集体提留和国家税收。1985年国务院对地方财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1987年9月,全省少数民族自治州、县经济开发会议在甘南州召开,在这次会议中重申和增加了以下优惠政策:(1)省财政对少数民族州县的财政补贴,从1988年起,以1987年递增10%的实际补助数为准,实行定额补助;交通能源基金分成,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全部返还州县使用。(2)从1988年起,民族地区州县出口商品留成外汇,全部留州县统筹使用;分配给出口生产企业的留成外汇,州县可视情况合理使用。以后民族地区州县如因特殊需要申请增加外汇,省上应继续给予照顾。(3)为支援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1985年省政府原定省财政3年每年给甘南州的300万元开发资金延续到1990年。(4)从1987年到1990年,省投资公司每年应安排500万元贷款,主要用于支持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5)原定给甘南州贷款1000万元,由民政贴息,用于扶持无畜户和发展奶牛的政策,应继续执行。此项贷款用完后,农行在1989年、1990年两年,每年给甘南州发展奶、肉牛基地再安排贷款800万元。(6)民族地区生产性自筹基建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缴纳建筑税确有困难的,经省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7)少数民族自治州、县乡镇企业按规定享受免税优惠到期,纳税仍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允许少数民族地区乡村集体企业税前归还技术改造贷款和设备贷款60%,困难较大的可以全部税前归还;企业用自由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免收所得税;对乡镇企业征收所得税,以1985年实际征税额为基数,超过部分减半征收。3户以上的联户办企业可先按集体企业征税,并应积极引导,帮助创造条件,建立必要的章程、制度,使其逐步具备集体所有制条件。(8)继续恢复和完善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9)从1987年起,给民族地区村社医生生活补贴8元、卫生员6元,其经费由省财政负责拨付。(10)省教育、卫生厅对口支援甘南州7个县医院和7所中学。省直有关厅局所属中专学校,对民族地区实行计划内降分定向代培民族学生。(11)中央和省上在“十一五”期间每年给予甘南州少数民族财力补助6500万元。其中:中央补助3000万元、省级补助3500万元。(12)2009年省上开始对甘南州舟曲、玛曲等6县给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当年补助8900万元。2010年省上扩大了补助范围,将甘南州临潭县、合作市纳入生态转移支付补助范围,共补助全州32849万元,新增补助12149万元。2011年省上再次加大了补助力度,为甘南州新增补助3622万元,补助资金总量达到24671万元。(13)中央和省上每年给予甘南州“两州一地”扶贫开发资金2000万元。其中:中央补助1000万元、省级补助1000万元。(14)为解决甘南藏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困难,在统一执行《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各项规定的同时,省上出台了针对甘南州的优惠政策,甘南州寄宿生人均补助标准一直高于省内其他市县,且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甘南州不再配套。
  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是指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要求,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对应征税款依法减少征收为减税;对应征税款全部免除纳税义务为免税。税收减免方式:①从时间上可划分为定期减免和不定期减免。前者限于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减税免税,过期一般不再继续减免照顾;后者是对特定纳税人和特定征税对象在一定范围内给予的减税免税,没有固定的减免时间限制。②从性质上可划分为政策减免、困难减免和一般减免。政策减免,指配合国家有关政策所给予的减税免税;困难减免,指对纳税人因特殊情况纳税有困难而给予的减税免税;一般减免,指其他一般性的减税免税。③从与税法的关系上可划分为法定减免和非法定减免。前者指基本税法中明文规定的减税免税;后者指基本税法规定以外的由行政性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甘南州税收减免体现在:(一)农业税。1957年甘南州对临潭、夏河、卓尼、舟曲4县的减免额为该县计征税额的1%—6%。1958年省核定甘南农业税减免占计征税额的5%。1966年省给甘南州减免机动粮10万千克,由州上掌握核减。1979年后,甘南贯彻以牧为主的方针,调整农牧业内部结构,实行退农还牧,先后共减少耕地66.39万亩,核减农业税任务37万千克。1980年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起征点的补充规定》,对甘南州农业税全税免征,一定5年不变,1984年到期后又延长2年。1990年为了照顾贫困户,对年均收入在200元以下的农户免征农业税,全州共对18749户予以免征,免征额为59.46万千克、28.8万元。(二)牧业税。1954年,省财政厅规定:对军牧场之牲畜及国营农场之牲畜,减免20%;牧业生产合作社之牲畜,减免15%;凡因缺乏劳力、生活贫困之烈、军、工属以及老、弱、残废或遭受意外灾害致纳税确有困难之牧户,可减免应征税额的10%-20%,减免后仍有特殊困难,可酌情多免或全免。1961年,甘肃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对役畜、社员自留牲畜,经县以上人民委员会批准推广的优良种畜免征牧业税。对畜牧业总收入不满200元的免征牧业税。(三)耕地占用税。甘南州对学校、医院、一部分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户,在规定标准内建房用地纳税有困难的,农村居民搬迁、灾民、难民建房纳税人给予减免税照顾。1988—1990年,共审批减免税耕地123.78亩,减免税额17.34万元。(四)产品税。甘南州从1985年起,对设在城市郊区和县城以及县属镇的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新办乡镇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在开办初期,除税法明确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和烟、酒等税率产品外,均免税1年。(五)甘南州系民族地区,建国初期各级党政及税务部门遵照“慎重稳进”的方针,尽量作出照顾,能减的减,能免的免,能让的让,除明文规定的外,在暂时性的和个别问题的处理上都采取过折衷措施和特殊照顾。从1988-1990年3年中即免征建筑税90.5万元,其中夏河清真罐头厂一次免征建筑税即达23万元。甘南州内的企业,经批准允许税前还贷;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的,经批准予以减免;以自有资金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所得税;对3户以上联办企业,按集体企业征税。(六)规范我州税收征管体制,切实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全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71号)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契税耕地占用税业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发[2010]167号)的要求,从2010年底开始,甘南州紧锣密鼓开展“两税”征管职能划转的准备工作,对“两税”管理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前瞻性研究。并通过与州地税局共同协商研究,经报州政府同意,以州政办发[2011]86号批转了州财政局、州地税局《关于调整全州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将各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七)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协调推进农村其他方面的改革。取消农牧业税后,为了快速建立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有效机制,探索逐步化解旧债的具体办法,引导农民开展自己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公益事业;扎实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试点工作。虽然甘肃省是从2008年开始、2009年局部试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甘南州2010年只有夏河县进入试点县之列,从2011年将各县市纳入试点范围之内进入全面试点。“一事一议”,是指在农村税费改革这项系统工程中,取消了乡统筹和改革村提留后,原由乡统筹和村提留中开支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的筹集办法。开展“一事一议”,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时,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才能有效。为了防止“有事不议,无事乱议”等现象的发生,各级税改办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把政策关,加强对农村“一事一议”的监督和指导,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议事程序,真正体现大家事,大家议,大家定。
  农牧村税费改革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收费行为,中央明确提出了对现行农村税费制度进行改革,从2001年开始,逐步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推广。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三取消”,是指取消乡统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调整”,是指调整现行农业税政策和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一改革”,是指改革现行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2004年7月,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提出,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税费。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国完全取消了农业四税(农业税、屠宰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农业税正式成为历史。农牧业税的取消,既反映了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也体现了推进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明确政策导向。标志着我国农村改革进入了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改革阶段。甘肃省2004年通过降低农业税税率,取消农区牧业税、牧区农业税,取消农业特产税;2005年全面取消农牧业税。
  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主要使用范围是重点解决农牧业生产添置耕畜、农机具、兽疫防治器械、种子、生产资料、整修小型水利、棚圈建设补助;中、小学校添置教学设备以及农牧区中、小学修建维修校舍、民办小学照顾必需的经费以及免费入学补助;在农牧区(县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所、站添置药品、器械设备和修建维修房屋以及照顾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医疗减免经费不足的予以补助;整修农牧区人行道路、近距离牲畜道路、简易公路、桥梁、渡口索链补助;困难较大地区和受灾地区群众的口粮、被服、生活用品、修建住房以及缺水地区人、畜饮水补助;经民族事务委员会和财政部同意在少数民族地区补助内开支的特殊困难。其补助原则是:“重点安排,照顾一般”,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专款专用。1953—1990年,共拨少数民族补助费861.4万元。“十一五”期间,中央出台了对高海拔少数民族自治州给予财力补助的优惠政策。2007年上级开始给予甘南州干部职工办公取暖、体检等6项政策性补助。在确定补助额度时,为了充分体现中央和省上对高海拔地区干部群众的关心,省、州积极协商汇报,充分考虑各县市海拔高度、支出成本、困难群众人数、寄宿制学生人数等具体因素,适当增加了对高海拔县市的补助和照顾,合理分配了各项补助资金。在资金发放加强管理方面,甘南州各级政府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各级财政和资金主管部门狠抓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了各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6项政策的具体补助额度和落实情况为:(1)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补助:2007年至2010年,中央财政每年给予甘南州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3466万元,2011年增加到4669万元。该项资金由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用于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人员,为特困群众发放生活补助金或救济物资。(2)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中央财政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学生人数,从2008年按照生均每年1200元的标准补助,2008年补助7458万元,2009年补助8922万元,2010年补助11988万元,2011年补助标准提高到生均每年1400元,共补助13653万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3)建立村级医疗卫生体系补助:中央财政根据甘南州行政村数量按每村每年8000元标准补助村医。2007年至2011年,每年补助甘南州建立村级医疗卫生体系补助资金532万元。甘南州各县市财政、卫生部门将该项资金分解到各个乡村卫生室,用于村医生活补助、村医培训、医药品消耗等方面。(4)藏区基层政权建设补助:2007年至2010年,中央财政按照甘南州每个乡镇20万元标准,每年补助1920万元。资金全部用于甘南州各县市基层乡镇办公楼维修,院内硬化,基层组织建设,采购办公桌椅、职工床、大灶用具等方面。(5)基层干部职工取暖补助:2007年至2010年;中央财政每年补助基层干部职工办公取暖费4759万元。2011年增加到6959万元。按照中央和省上规定,干部职工办公取暖费全部拨付至单位或供暖公司。(6)基层干部职工体检补助:2007年至2010年,中央财政每年补助基层干部职工体检费496万元。2011年增加到1520万元。按照中央和省上规定,干部职工体检费全部拨付至各单位或医疗机构。
  少数民族地区特别补助费1963—1965年,中央为了解决民族地区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需要,增拨少数民族地区特别补助费221.7万元和医疗费52万元。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是国家财政设立的用于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以及贫困地区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改善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修建农村桥梁、道路,发展农村文化和卫生事业,进行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方面重点给予补助,对能带动群众脱贫致富的个体户、联户也给予必要的支援。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是中央从1980年开始设立的,国家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专为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一些边远贫困地区的生产性资金。全国增设“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甘肃是重点支援省份,甘南州是甘肃重点支援地区。甘南州舟曲、临潭、卓尼先后被国务院和甘肃省列为贫困县。1980年至1990年的11年,共投资8614.2万元,年均783.1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2.8%。这批资金从1980年至1987年列入其他支出类,从1988年起单独设大类,根据1990年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决算,1980年至1990年,这项资金使用的银行支出数为8375万元。其中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3677.1万元,交通建设944.2万元,农村电力建设1500.7万元,文教卫生事业566.2万元,支援乡镇企业378.3万元,其他项目1308.5万元。在总支出中属于有偿使用的1465万元,占17.49%,已收回327.8万元,回收率为22.38%;无偿使用6910万元,占82.51%。
  寄宿学校学生生活补助费甘南州于1980年创办寄宿学校,至2009年,全州有寄宿小学137所,1194个班级,在校学生54500人,其中:藏族学生36046人,占66%;女生25888人,占47.5%。其生活费补助标准是:小学生人年均1200元。
  少数民族医疗减免费1960年到1965年,列入其他支出和社会福利救济的少数民族医疗减免费达104.3万元。另外,在卫生事业费的其他费用内,每年按少数民族人数每人以1.5—2.5元安排医疗减免费。“文革”期间仍在卫生支出内列支。1978年后各项工作走上正轨,财政各项支出指标实行条块结合,省主管厅局将分配各地的事业费指标,分项通知各地。在卫生事业费指标内不包括少数民族医疗减免,省财政也再未专项分配这项指标,而使少数民族医疗减免费中断。1963年执行在甘南州工作的职工家属(不分民族)也可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医疗减免费的规定,其原则是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根据上述原则,经1963年州政府研究决定:对在纯牧区工作的(随干部居住的城镇户口的直系亲属)碌曲、玛曲县职工家属医药费减免70%;夏河、卓尼、迭部半农半牧区减免50%;舟曲、临潭农业区减免30%,一直沿用至1990年。
  民族贸易企业的三项照顾1963年8月,商业部、财政部《关于1963年边远山区、边远牧区民族贸易企业三项照顾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1)利润留成:凡经本部门批准为照顾地区的国营民族贸易企业,所实现的利润(包括高价利润在内)加上“保护价差额补贴”后计算,提取20%作为企业利润留成。饮食服务企业的利润,企业分成25%,上缴财政75%。从1980年起,民族贸易企业(包括商办工业、不包括饮食服务企业)按县民族贸易公司(专业公司)年实现的净利润加上“保护价差补贴”计算,利润留成比例提高到50%,上缴50%。饮食服务企业,按县饮食服务公司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计算,利润留成比例提高为80%,上缴财政20%。(2)流动资金照顾:对于交通很不方便,商品在途时间很长,资金周转很慢,流转费很大的边远山区和边远牧区的民族贸易企业,由中央商业部门拨给较多的自有流动资金。零售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定为占流动资金的80%(一般地区为60%左右),其余20%由银行贷款解决。批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定为占流动资金的50%,其余50%由银行贷款解决。(3)对于交通很不方便的边远山区和边远牧区,应该对一部分主要农牧土特产品实行最低保护价;对一部分主要工业品(食盐、煤油、水果、茶叶等)实行最高限价办法。由于实行上述办法而产生的亏损,由国家财政给予必要的补贴。
  金融照顾1987年9月,在银行提高贷款利率时,为了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体现党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照顾政策,同时兼顾银行多次调高存款利率的实际情况,确定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为月息4.2厘,比现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优惠2.4厘。为了给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以实惠,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将月息4.2厘与月息6-6厘之间利差的70%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05年11月甘南州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挂牌成立,为副县级全额事业单位,隶属州财政局。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管理全州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研究制定全州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2)编制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3)统一管理和统筹安排国家和省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编制财政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中长期计划、年度预算和决算;办理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年度拨款、借款工作;统一分配、管理到期回收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使用资金。(4)组织考察评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检查在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执行情况,组织验收竣工项目,签发项目验收合格证。(5)会同农业银行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协调安排农业综合开发的各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世界银行贷款用于甘南州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6)汇总全州农业开发项目和资金统计报表,分析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会同有关审计部门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效益。(7)负责全州农业综合开发的调查研究和人员培训,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工作。(8)承办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基层财政局建设清代以前,甘南境内临潭、西固(今舟曲)两县的财政工作由知州、通判、主薄兼管。今夏河、碌曲、玛曲、卓尼、迭部5县由于实行土司制度和政教合一制度,财政工作由土司或寺院进行管理。民国时期,甘南境内先后设有临潭、西固(今舟曲)、夏河3县和卓尼设治局。此后各县逐步增设财政委员会、设置财政局。共和国建立后,甘南境内临潭、夏河、卓尼、舟曲4县随着人民政府的建立,各县财政机构相应设立。1953年甘南藏族自治区成立,1954年3月设财粮处,1955年碌曲、玛曲县设立财政机构,1959年州财政处和粮食处合并为财粮处。县财政机构随行政区划的调整而变更。1962年随着机构调整和行政区划变更,州财粮处又分设为财政局和粮食局,夏河、临潭、卓尼、碌曲、玛曲、舟曲县财政机构恢复,新建了迭部县财政机构。至此,自治州所辖7县全部设立了财政机构。1965年州县财政局、税务局合并为财税局。1968年州革命委员会设生产指挥部等3部1室,财政业务由生产指挥部财贸组主管,各县亦随之变化。1976年撤销州革命委员会3部1室,相继设立了一些工作机构,恢复了财税局,1985年州县财政、税务相继分设。1986年以后,各县在财政收入数额较大的一部分乡(镇)相继设立乡(镇)财政所,至2009年底全州共有95个乡镇,设立96个乡镇财政所,其中在阿木去乎镇牙力吉办事处设立财政所。
  古代税务机构是指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历代政府为行使国家权力而设立的职能机构。中国古代设官治事始于夏代。自夏及周,赋税职务由行政官员兼任。秦汉之际,国家财政与皇室财务分群财源,分设机构进行管理。唐中期后,赋税收入改为上供、送使和留州三级体制。宋代为适应工商经济发展需要,设立了专门税务机构,创中国单设税务机构之先河。秦汉时期,秦朝设置治粟内史一职,主管国家财税,并辅有两丞分别掌管田赋和钱布。汉景帝时将治粟内史更名为大农令,武帝太初年间(前104—前101年)将其更名为大司农,王莽新政改大司农为纳言。至东汉时,再改回为大司农。三国时期,曹魏设置度支尚书一职,专管全国赋税和财政支出。其后的晋和南北朝时的宋、齐、梁、北魏、北齐等均仿行,统管金部、仓部、度支、左民、右民等五曹。隋唐期间,国家实行三省六部制,在尚书省下,隋朝民部掌管中央财政,唐朝改为户部,属下设户部、支部、金部和仓部四司,分别掌管赋税贡纳、计算租税物产、库藏出纳和军储禄粮等事宜。北宋神宗在元丰(1078—1085)以前,设置三司使(户部、盐铁、度支合称)总管全国财赋。元丰改制后,罢除三司,将三司职权的大部分转归尚书省的户部掌管。元朝赋税管理机构的中枢是户部,属下设大都宣课提举司、大都酒课提举司、各路转运盐使司等。明清时代,明朝中央设户部,直属皇帝,该部属下初设四个清吏司,即民部、度支、金部、仓部,后来又分设十三清吏司,分管各省赋税。光绪三十二年(1906),户部更名为度支部,下辖田赋、税课等十司,中央税务机构趋近完善。甘南州在明代以前无税收机构。明代洮州设茶马司征收茶税,清代洮州仍设茶马司征收官茶、私茶税。清康熙二十六年(1687)以前,西固(今舟曲)曾设盐收官,专门征收盐课。清末洮州设有厘金分局、洮州分局,西固设土药局。
  民国时期税务机构民国初期,厘金、百货统捐、捐行(鸦片专卖局)等沿袭清代税收机构。1926年拉卜楞设治局成立后,于当年8月成立盐务分局,建县后设立税局,后改为特种消费税局。1927年后,临潭鸦片专卖局改为临岷禁烟善后所、临潭县印花烟酒税局、临潭县特种消费税局等,西固改为财政督察处。1937年卓尼设治局成立后,设置自治税捐驮捐时,在录竹沟门、达子多、多坝3处曾设征收处,1947年建立了税务稽征所。
  甘南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甘南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于1994年税务机构分设时组建,下辖8个县(市)国税局。州局机关内设办公室等11个科室机构(正科级);2个直属机构;2个事业单位(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为正科级)。2008年底有干部职工289人。甘南州国家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2)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改革。(3)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力争税款应收尽收;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5)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工作。(6)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本系统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度。(7)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8)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9)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承担本系统金税工程的推广和应用工作。(10)负责本地区进出口税收和国际税收管理工作。(11)组织开展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行风建设。(12)垂直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工作。(13)承办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和甘南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2008年各项税收收入为12696万元;2009年各项税收收入为18450万元;2010年共入库各项国税收入为18791万元,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完成15569万元,完成州政府计划的82.8%,短收3213万元,比上年下降3.02%,减收484万元。
  甘南州藏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7月,甘南州地税局共有办公室等11个内设科室,以及稽查局、基金局两个直属机构。甘南州地税系统共州、县、市二级9个单位,有职工320人。截至2007年年底,全州地税系统累计组织各项地税收入121108万元。其中:税收收入由1994年的1847.5万元,增加到2007年的15186万元,年均增长15.86%,目前占全州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70%以上;社会保险费2000年4月开始征收,最初征收社会养老保险费和社会失业保险费,2006年开始增加征收社会医疗保险费,收入由2000年247万元增加到2007年的6745万元。2010年全年各项地税收入突破5亿大关,达到54556万元,组织收入工作再迈新台阶。完成地方税收31876万元,占年计划的109.99%,较上年同期增长34.13%;完成社会保险费收入22680万元,占年计划的102.12%,较上年同期增长42.35%。目前地税系统征收的范围不断扩大,征收职能不断拓宽。全州各级地税机关全面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和各项税收法规政策,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分解细化执法责任目标,初步实现了税收执法权限法定化、税收执法责任明细化、税收执法行为规范化、税收执法程序法定化、税收执法监督制度化。
  合作市国家税务局成立于1998年1月,同时设立了基层单位征收分局和管理分局。2004年8月,合作市国税局所辖的征收分局、管理分局分别更名为合作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合作市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截至2006年年底,合作市国家税务局内设4个职能股室,共有在职干部职工37人。1998年组织完成工商税收934万元,其中:“两税”税收收入894万元,占年计划的107%。2006年,合作市国税局共组织各项税收收入2513万元,完成省计划2523万元的99.6%,完成州计划2578万元的97.48%。实际完成数比测算短缺数增收273万元。其中:两税完成2273万元,完成省计划2342万元的97.05%,完成州计划2397万元的94.83%;企业所得税完成53万元,完成年计划20万元的265%;个人所得税完成187万元,完成年计划161万元的116%。截至2006年年底,全市实际征管户1470户,其中:国有经济43户,集体经济20户,股份制经济6户,有限责任公司47户,股份有限公司7户,私营企业62户,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1户,其他企业2户,个体经济1282户。
  合作市地方税务局1997年10月,经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党组批准成立合作市地方税务局。1997年12月29日,经甘南州地方税务局党组会议决定成立合作市地方税务局。合作市地方税务局为县级税务机构,正科级建制,隶属甘南州地方税务局领导,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经费支岀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监察科、计划财务科、综合业务科、农税征管科共5个科室;下设征收管理分局、稽查分局两个直属机构;保留佐盖曼玛税务所一个派出机构。1998年1月1日,合作市地方税务局正式开始运作。1999年11月1日,合作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正式成立,为市局直属机构,股级建制。2000年8月,合作市地方税务局将农业税收征管业务向合作市财政局进行了移交,并撤销了市局农税科。2000年12月18日,成立了合作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所,负责州市两级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征收管理工作。2002年10月,合作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甘南州地方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设置了3个内设机构、4个直属机构。市局机关内设3个科室,即: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综合业务科;下设4个直属机构,即:征收管理分局、稽查局、基金征收管理局、发票管理所,办税服务厅隶属于征收管理分局;继续保留佐盖曼玛税务所的机构编制。2004年5月1日,合作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立了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分局,为市局直属机构,对全市车辆税收实行专业化管理。2005年12月9日,撤销了合作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2006年,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对全省地税系统征管机构进行重大调整,并加以规范。市局机关内设6个科室;下设6个直属机构;并下设一个派出机构:佐盖曼玛税务所。
  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加快信息化发展,是强化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税收管理信息化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信息化浪潮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为税收事业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强化管理手段,是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税收管理信息化,就是指建立和完善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文简称“金税工程”,英文缩写“CTAIS”,金税工程是我国重大信息化应用工程。2003年甘南州地税局信息中心获省地税局信息中心颁发的“2003年度计算机在税收管理中的运用进步奖”,有两名同志获“2003年度全省地税系统计算机应用考核先进个人”称号。2007年软件应用由最初的基金软件开始扩大到现在的征管、FTP文件服务、公文处理、地税网站等各个方面。网络应用也由最初的铜轴电缆发展到2M光缆,计算机信息化真正成为税收业务的依托。全州形成以新征管软件为主的税收行政软件体系,统一了征管流程,强化了税收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化、处理自动化、传输网络化、操作规范化、管理系统化。2009年3月2日全州地税系统新综合征管软件成功上线,这标志着甘南地税已发展为计算机网络阶段,建成了广域网,实现了数据省、州、县市地税系统的共享,实现了计算机网络和通讯的有机结合,征管数据实现了州级集中,办公自动化基本实现。2010年主要加强系统网络安全监督,对中心机房每日进行巡查,对于临时停电等及时进行处理,细心维护设备,使甘南州或全州地税系统的各个服务器及网络设备在全省同行业中运行寿命最长、设备损坏更换率最低。
  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1994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1993年各地财政收入为基数,增值税、消费税增量部分中央与地方分成,基数部分全额返还。在中央对各省实行分税制体制的同时,甘肃省政府作出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核定了省对各地的税收返回基数,并制定了过渡期转移支付方案,各地按照政府分税制方案的基本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对县(市、区)的分税制改革方案,分税制的实施充分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正面效应充分释放,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
  地方税务局征收税种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筵席税、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附加、遗产赠予税、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21个税费及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甘肃省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2010年全年各项地税收入突破5亿大关,达到54556万元,组织收入工作再迈新台阶。完成地方税收31876万元,占年计划的109.99%,较上年同期增长34.13%,完成社会保险费收入22680万元,占年计划的102.12%,较上年同期增长42.35%。其中:中央级入库7837万元,占年计划的107.68%;省级入库8459万元,占年计划111.57%;州级入库2294万元,占年计划的106.5%;市县级入库13286万元,占计划的111.03%。
  地方税务稽查机构各级地方税务稽查机构是各级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对外独立行使执法权,归同级地方税务局管理。上级税务稽查队对下级税务稽查队实行业务领导。全州各县(市)都成立了专门的稽查机构,已经形成包括队伍、工作办法、办案程序、工作职责、案卷程序、工作报告评比6大系列的工作制度,从而保证了地税稽查工作顺利开展。地方税务稽查机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纳税检查,推动依法治税,规范征纳税行为,整顿税收秩序,维护税法尊严。一方面查处纳税人有无偷、抗税的违法行为,督促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通过检查、监督,对征税单位执行税收法规的情况进行反馈,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促进征管质量提高。
  地方税务监察机构甘南州地方税务局设监察科,七县一市地方税务局内设人事教育监察股。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情况;受理对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参与和配合搞好廉政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制定有关地方税务监察工作规章、制度,推动系统税务监察工作的开展。
  地方税务稽查机构执法权力地方税务稽查机构执法权力包括:(1)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帐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7)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一条鞭”法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由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年)推广到全国,是明代中叶后赋役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初名条编,又名类编法、明编法、总编法等。后“编”又作“鞭”,间或用“边”。主要是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即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
  田赋附加清朝在田赋正额之外,还有为数众多的加征,主要是耗羡、平余和漕粮附加三项。耗羡,又叫火耗。清初,田赋多以银两缴纳,各州县收入田赋银后,要把所收纳的零碎银两,熔化成规定重量的银锭,才能入库。由于在熔铸时,重量有所亏耗,因此,各地征收准予适当多征一些,以补亏耗之数。但地方官吏往往借此苛索,成为剥削人民财富的一种手段。雍正时,四川的不法官员在征收赋税时,暗将戦头加重,以增收银两。乾隆三年(1738),为整饬暗中加重之弊,准予四川在火耗之外,每百两提解六钱,称平余。以后各省仿行,成为田赋的加征。漕粮,是指向京城运送漕粮的各种加征浮收。漕粮是清代田赋的一部分,以实物缴纳。清后期政府为支付不断增加的对外赔款,以“分赔”、“摊赔”、“代赔”等名目将沉重的赔款负担分散给地方。地方无款可筹,只好以附加税的形式附加于田赋,且名目繁多,如随征津贴、亩捐、按粮捐输等。其中同治、光绪时,田赋亩捐已超过正赋。
  摊丁入亩制度摊丁入亩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它是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雍正四年(1726),今甘肃在李元英的倡议下,推行赋役合一的摊丁入亩制度,洮州每田赋银一两均摊丁1.687钱。中华民国以后,将清代地丁钱粮改称田赋,1941年改征实物。
  修正税制修正税制的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两点,一是简化税制,货物税由多道税、多次征收,改为移到工厂出厂时一次征收(试行商品流通税亦为逐步替代办法);二是公私一律平等纳税,取消对国营和合作社的优惠和减免。它包括以下几方面:(1)试行商品流通税。从征收货物税的品目中,选择卷烟、酒、麦粉、水泥等几种基本上可由国营经济控制的产品,把原来在生产环节应纳的货物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与在商业批发及商业零售环节应纳的营业税及印花税加以合并,只征收一次商品流通税。商品流通税实行从生产到零售的一次课税制。(2)修订货物税。(3)修订工商业税。对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除将工业企业缴纳的一部分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以及将屠宰商缴纳的营业税并入屠宰税以外,对其余工商企业,将其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均并入营业税,按合并后的税率计税。把工业品批发环节应纳的营业税移到工业环节征收。同时,对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的计征办法,分别作了修正,还简化了小型商业户和摊贩的纳税手续。(4)对其他各税也作了修订。对印花税、棉纱统销税、屠宰税、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的税率、计税价格、减免规定及各税的地方附加都分别作了修订。
  工商税制改革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限于工商税制,这次改革,在总体税制结构上经过合并、弃留、改革和新设,使税制体系大大简化,税种设置和分布更为合理。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流转税的改革:改革后的流转税制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新的流转税制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消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原来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2)所得税的改革:将国营、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用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范围和标准,改变过去应税所得额的确定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状况;取消企业税前还贷制度,严格税收减免,拓宽税基,改变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强化企业所得税。(3)其他税种的改革: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税、遗产和赠与税。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取消盐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资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取消对外资企业、外籍人员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实行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
  税制简化简化税制的原则是建立和完善既简便又能充分实现税收职能作用的税制准则。这条原则要求在遵循税制建设的基本原则,确保税收制度适应各项经济、政治和社会政策需要,确保税收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保护正当生产经营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前提下,适当简化税收制度,便商利民。税制的简繁是涉及征纳双方关系的一个重要问题。从纳税人方面说,总是希望税制能够尽量简化、明确,以方便生产和经营。从征税方面说,也不希望税制繁琐,所以简化税制是征纳双方的共同要求。简化税制的原则要求税制的设计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税种较少,结构合理,计税方法简便,纳税环节与日期选择合理,征纳与查验手续简捷方便,尽量避免或减少税收的额外负担。但是,这种简化是在保证实现前述前提条件下的简化,而不是脱离实际的一味追求合并税种,使税制简单化。
  国营企业利改税利改税是我国改革国家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一项重大措施。核心内容是将所得税引入国营企业利润分配领域,把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将国有企业财政缴款中的上缴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是国家参与国有企业纯收入分配制度的一种改革。我国在确立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以后,要求国有企业从过多的行政干预中摆脱出来,成为自主生产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资产所有权仍归国家,但企业拥有长期使用权。国家在参与企业纯收入分配时,放弃以资产权力为依据的利润上缴方式,改为以政治权力为依据的缴纳所得税方式,借以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克服大锅饭的弊端,促进企业经济责任制的建立,并为财政体制的改革准备必要的条件。为此,1983年进行了国有企业利改税第一步改革,之后,又于1984年进行了第二步改革。利改税的理论观点尽管存在某些不妥之处,但对于在税收理论界和实际工作中,破除非税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单一税制向复税制过渡,促成工商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以税收法律形式调整并固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等,都有一定的意义。由于当时外部经济条件和配套改革不尽完备,加上利改税从指导思想到制度设计都存在一定问题,这项改革未能全部达到预期目的。之后,人们通过实践,比较清楚地认识到国家对国有企业纯收入的分配,既应依据政治权力,同对其他经济形式一样征收所得税,又应依据资产权力,参与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这种分配关系和分配形式,构成税利分流理论。
  查田评产查田,就是查清农村各户所有土地的实际面积,把过去隐瞒的土地,清查出来,把过去面积宽窄不一及计算单位不同的田、地、土都统一按照市亩计算。评产,就是原则上以县(也有以区的)为单位,统一评定各户一定面积土地的常年产量,以区分各块土地的肥、瘦、优、劣。1951年,甘南各县成立评议委员会进行土地登记,清查瞒地、黑地,按人口劳动力,评产计算,公粮到户。1952年,配合土地改革,对查田定产进行复查,评定了土地等级,确定定产方案。1957年,全省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又调整了常年产量,确定了甘南州平均税率为10%,一定3年不变。核定农业税任务272.5万千克,地方附加40.875万千克。1966年,甘肃省对常年产量又进行了调整,核定甘南常年产量5000万千克(折小麦),实际税率6.3%,农业税任务315万千克,其中:粮食280万千克,代金35万千克。州下达各县农业税任务412.5万千克,由于农业税增加,所以适当留有余地,以便给负担较高的县机动照顾,其中:临潭、卓尼照顾5%,舟曲、迭部照顾3%。
  依率计征共和国建立初期,农业税征收以土地常年产量为标准,征收品种以小麦为主,其它粮种均按其与小麦的比价折合计算,农业税以户为单位,对农业人口每人全年平均农业收入不足60千克小麦的予以免征,以60.5千克为起征点,共分41个税级,税率从2%-42%累进计征。1951年,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布新规定,将起征点调整为小麦70千克。1952年,将起征点又调整为小麦75千克。1954—1956年,共征收农业税107.5万元,年均征收35.83万元。1957年改累进税率为比例税率,甘南州平均税率为10%,对个体农户仍用累进税制。1957—1960年,共征收农业税304.9万元,年均征收76.23万元。1961年,省人民委员会将甘南藏族自治州的平均税率调整为9%o1961-1978年,共征收农业税1286.6万元,年均征收71.48万元。1979年,财政部和省革命委员会对农业税起征点又作了调整,对人均口粮在150千克以上、农业收入分配在50元以上者进行征收。当年征收农业税32.5万元。甘南州农业税任务在1979年以前基本稳定在272.5万千克左右。从1980年起,农业税全部免征,1987年恢复征收,到1990年经恢复和减免后的公粮任务为163.3万千克。1987—1990年共征收农业税219.4万元,年均征收54.85万元。
  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税收征管制度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工作。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税务稽查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稽查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所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来执行,稽查机构包括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市)、县(市、区)税务局设立的稽查局。(2)税务稽查的执行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具体对象是指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嫌疑的纳税人或扣税义务人。(3)实施税务稽查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国家为实行财政分配和财政监督而制定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必须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进行,实行严格分工制约。(4)税务稽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查处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依法纳税,确保国家财政收入不受侵害,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甘南州稽查组织逐步健全,稽查力量不断壮大,到1998年年底,全州地税系统已设立稽查局9个,配备稽查人员60人,稽查人员占税务人员总数比重由1996年的8.6%提高到2003年的22.3%;1994年到2004年,全州地税系统共计检查各类纳税户6123户,查出有问题的户数2268户,共计查补税款4913万元,入库率90%;罚款166万元,其中查处5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9户,查补税款630万元。2007年全州地税稽查系统共检查96户,累计查补入库税款及罚款滞纳金631万元。2010年全州地税稽查系统共检查94户,有问题企业89户,累计查补地方各税761万元,罚款77万元,加收滞纳金12万元。1998年甘南州国税局稽查局正式组建成立。是年全州国税系统稽查纳税企业个人3560户(次),查补税款241万元,罚款15万元,加收滞纳金2万元,稽查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10.1%。2000年对所有重点企业进行了检查,开展了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共查补税款193.5万元,罚款13.8万元,加收滞纳金3.1万元。2008年安排电力企业、采矿业、畜产品生产及加工企业、全省百日千户等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是年共查补入库税款71万元,其中税款43万元,罚款22万元,加收滞纳金6万元。2010年先后开展烟草、房地产、电力等8个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开展发票专项整治,共检查企业57户,共查岀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白条子)716份,查出假发票13份,查出虚开农副产品发票抵扣进项74份,查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运输发票2份,共查补收入303万元,同比增长38.36%,稽查收入占全州国税收入的1.61%。
  税类税收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对复杂的税制和税种所进行的归类。税收分类是税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税收制度,设置税种,有多种分类方法,我国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按税收征收的实体分类,税收可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2)按税收征收标准分类,税收可分为价税和从量税。(3)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4)按税收归属和管理权限分类,税收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5)按一个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分类,可分为国内税收、涉外税收、国际税收和外国税收。(6)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分为对流转额征税、对所得和收益额征税、对自然资源和财产征税、对特定目的行为征税。
  农业税农业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初税亩,秦朝演变为田926租,唐朝为“租、庸、调”和“两税法”。明朝为“征一法”、“一串铃法”、“十段锦法”、“一条鞭法”等,清朝为丁漕,民国时期为田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称农业税。1958年6月3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以主席命令形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列》,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全面统一的农业税税法。1958年,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制定了《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分总则、农业收入的计算、税率、优待和减免、征收、附则,共6章36条。同时制定了《甘肃省农作物受灾的纳税人减免农业税的规定》。1953年10月1日甘南藏族自治区成立,次年统计全州有耕地77.76万亩。平均亩产73千克,年粮食总产量5195.27万千克。经过对农业体制的历次改革,特别是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生产发生了根本变化,农业收入有了较快增长。到1990年年底,全州有耕地103.24万亩,年产粮8258.41万千克,平均亩产115.75千克,征收农业税81.45万千克,亩均负税0.79千克,人均负税3.21千克。
  牧业税是国家对牧业区、农区、半农半牧区从事牧业生产、有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牧业收益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目前,全国征收牧业税的地区有内蒙古、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四川、新疆、西藏8个省、自治区的200多个县(旗)。牧业税是地方税种,它以从事牧业生产的收益为征税对象,是一种按收益额征收的税种。甘南藏族群众多以牧为主,过着游牧生活,历朝历代以安抚管理为主,未征收牧业税,而由部落向朝廷和当地政府进贡牛、羊和战马。共和国成立初的1950年8月,西北军政委员会颁布了牧业税征收办法,采用比例税制,税率定为3%,起征点:牛、马、骡、驴由3匹起征,羊由20只起征。1954年9月,甘肃省财政厅颁发了牧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决定牧业税征收只限于骆驼、马、牛、绵羊、山羊5种,以户为单位,将各种牲畜统一折合为绵羊为单位计算征税,每户起征点为绵羊30只,并制定了具体折征标准。牧业税每年征收1次,征收人民币,采用比例税制,从价征收,税率为2.5%。各地绵羊价格按当地中等绵羊评定标准价格。半农半牧区分别计征农业税和牧业税。甘南当年征收牧业税4.2万元。1955年,省财政厅对各种牲畜与绵羊的折合率又作了新的规定,牧业税税率由原2.5%调整为3%。1957-1960年全州共征收牧业税209.3万元,年均征收52.33万元。1961年,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改定牧业税征收办法的决定,税率改定为3%,对畜牧业总收入全年不满200元的免征牧业税,为甘南州核定的牧业税收入基数为15万元。1961—1989年,共征收牧业税885.9万元,年均征收30.55万元。1990年,甘肃省政府根据牧区群众实行牲畜承包到户责任制的特点,以及畜产品价格提高的实际情况,颁布了新的牧业税实施规定,对企业和集体仍然按牧业总收入的3%征收,对牧民群众实行每个羊单位0.50-1.00元的定额税率征收,其实征税率仍未超过3%,按户征收。1990年省下达甘南牧业税收任务105.9万元,实际完成93.9万元,占任务数的88.67%。甘肃省人民政府1995年以第17号令颁发了《甘肃省牧业税征收办法》,并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对全省征收牧业税的课税对象、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以及牧业税的减免,征管等,均作了具体规定。
  国税税种国税局收以下税种:1.增值税;2.消费税;3.燃油税;4.车辆购置税;5.出口产品退税;6.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8.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9.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10.中央税、共享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11.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12.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13.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4.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15.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6.中央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由国税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古代税种我国的税收历史悠久,从力役之征,到实物之征,发展为货币之征。历史记载西周的关市之征,就包括关市税和山泽税。秦汉时就有田租、口赋、户赋、徭役、工商杂税、缗钱税、车船税、贳贷税、牲畜税、盐税、铁税、酒税等。隋唐时以租庸调制和田赋徭役复合税为主,还开征矿税、间架税。宋朝时有田赋、田赋附加及预征、专卖收入及征收物品就列4类27品。明代时实行产销两税制、一条鞭法,以摊丁入地亩的赋役合并税、田赋附加为主。清朝时增关税、牙税、当税、厘金。1840年,由于帝国主义的入侵,税收主权受到严重侵害,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受到严重冲击,政府国库空虚,肆意加重赋税,开征各种捐税。民国时的法定税种及苛捐杂税更加繁多。民国二年(1913年),开征田亩税、房产税、验契税等。民国中后期开办统税(后为货物税)直接税、地方税等。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向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开征耕地占用税是加强土地管理,限制滥占乱用耕地,保护土地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是开辟财源、积累资金、组织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大规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来源。1987年4月1日起,全国普遍开征了耕地占用税。甘肃省制定发布了《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开征了耕地占用税。甘南州从1988年4月1日起实施。甘南州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之间,根据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率每平方米为1.30元至6.50元,甘南实际执行平均税率每平方米为2.00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方法是,由省下达控制指标,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由州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财政部门负责征收。1984—1990年,按实际审批用地,应征税额为43.62万元,实际征收33.6万元,占应征税额的77.03%。耕地占用税收入年终以应征税额实行中央、省和地县、按3:3:4的比例分成,对上解差额在年终决算时进行扣款,两年尾欠10.02万元,全部为州县收入。
  农林特产税甘南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有:园艺收入,包括苹果、梨、苗木、药材;林木收入(仅为原木);水产收入(只限淡水养殖)。农林特产税税率一般定为5%—15%,起征点150元。1989—1990年,省下达任务为22万元,实际征收11.86万元,占任务数的53.91%。
  农业特产税是以农业特产收入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向从事农业特产生产,取得农业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独征收的一种农业税,1983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143号令发布《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同年7月1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以第9号令发布《甘肃省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实施办法》,原农林特产税改征为农业特产税,其中,还包括原农林特产产品税,一并改为农业特产税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开征有利于平衡农业特产生产与粮棉生产之间的税收负担,调节二者之间的收人差距,促进农业内部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各行业之间的比例逐步趋于合理。同时,开征农业特产税,为进一步促进农特产的发展开辟了一个固定的资金来源。甘南州1994年农业各税收入1975.9万元,占全年地税总收入的47.86%,1998年达到2612.7万元,占全年地税收入的35.1%。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主要是原木及其产品,占农业特产税的95%以上。
  契税是国家对房地产权发生转移时,就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契约向房地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的开征,为地方政府积累建设资金发挥重要作用。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经济情况,国家不仅规定了契税征收政策而且还规定了减免政策,有利于调节经济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有利于保护房地产承受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适应群众习惯和要求,保障人民的土地、房屋产权,1950年3月,西北军政委员会财政部制定《西北区契税条列(草案)》。同年4月,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列》。甘肃省人民政府于7月31日,颁发《契税暂行条列施行细则(草案)》。1950年9月起,甘肃契税开征地区有兰州、定西、庆阳、临夏、岷县、张掖、武都、天水、武威、酒泉、平凉、夏河、卓尼。1950年9月,甘南仅夏河、卓尼两县开征契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卖契、赠与契6%,典契、交换契3%,分割契2%。1954年7月1日起,契税按房屋所有权转移所立契约的性质,分为买契税,典契税,赠与契税3种。税率为买契6%、典契3%、赠与契6%。在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同时缴纳契税。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征收。1955年9月27日,甘肃省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在原《施行细则(草案)》的基础上修定的《甘肃省契税暂行条列施行细则》。1958年,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限制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土地已不准自由买卖,契税征收工作大量减少,有的地方停止征收。1982年2月甘肃省财政厅依照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报请省人民政府重申契约条例,恢复开征契税,甘南州暂缓征收。
  产品税产品税是我国税制中以生产、进口或采购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对其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对产品课税,在中国已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周朝征收的“山泽之赋”就带有对物课税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实行过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其中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就是对产品征税。1984年工商统一税分解以后,10月1日开征产品税。甘南征收的税目税率有:粮食酒5%,麦粉5%,奶粉、炼乳、罐头食品、麦乳精、糖果、糕点5%,毛纱、毛线18%,蚕丝10%,地毯5%,牛皮革、其他皮革10%,皮革制品、车马挽具5%,皮张、皮统12%,毡毯15%,服装、鞋帽5%,植物油8%,家具5%,中成药、兽药5%,农药3%,水泥(设备能力不足20万吨的)5%,水泥制品5%,砖瓦10%,石灰3%,建筑用加工石及其他石料5%,煤3%,大型电力(千度)10元,供电10%,小型电力5%,磷肥3%,生铁3%,元钉5%,其他工业品5%,烟叶38%,银耳、黑木耳5%,鱼5%,原木10%,原竹5%,生猪、菜牛、菜羊3%。其中部分产品已先后改征增值税。1984年第四季度到1990年征收产品税5125万元,年均征收820万元。
  统捐特种消费税百货统捐指对输入、输出货物从价计征,值百抽五。光绪年间洮州设百货统捐分局,清末统捐征收额为: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1911两,光绪三十四年2554两,宣统元年(1909年)2666两,宣统二年2641两。民国初期仍然征百货统捐,临潭县征收局1922—1927年分别征收4200000两、3955832两4114492两、4309850元、7699130元、7055241元。1933年取消百货统捐,改为特种消费税。当时甘南州设有夏河局和洮泯局,1934年夏河局征收47419元,1935年征收51259元,洮泯局计入岷县。1941年废止特种消费税。
  货物税始于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政务院颁布《货物税暂行条例》,在甘南主要征税品目计有:甲类生皮中的狐皮、獭皮、紫羔皮、猞猁皮,税率15%;乙类生皮中的牛皮、羊皮、马皮、狼皮、狗皮等,税率为10%;乙类毛中的羊毛、羊绒税费5%;肥皂税费5%,植物油税率10%,原竹、原木税率为5%,土烟叶40%,钟表由1950年的15%调为1953年的20%和1955年的30%。1954年到1958年共征收货物税153.1万元,年均征收30.62万元。1958年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增值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我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甘南州从1983年1月起,对县以上生产机器机械、农业机具等产品的国营企业,征收工业环节增值税。1984年10月对工业产品的课税对象划分为甲、乙两类,甲类产品适用“扣额法”,乙类产品适用“扣税法”,1983—1990年甘南州共征收增值税844万元,年均征收105.5万元。2003年增值税收入3212万元,2007年的6766万元,呈现出4年翻一番的明显特征。2008年增值税完成10540万元,同比增长55.76%,增收3773万元;2009年增值税完成15128万元,占省国税计划11400万元的133%,同比增长44%,增收4589万元。
  营业税对销售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取得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以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销售收入作为课税对象。具体地说,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制的主体税种之一,也是地方税的重要税种之一。税率分别设计了两档税率和一个弹性税率,基本税率为5%,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和文化体育业实行较低的税率,对娱乐业实行弹性税率。具体税目税率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政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益产、销售不动产为5%;娱乐业,在国家规定幅度内,甘肃省人民政府定为12%。营业税1791年创行于法国。1914年7月,中国创设《特种营业执照税》。1928年,国民政府制定《营业税办法大纲》,由各省征收。1931年6月,颁布《营业税法》,又分别于1942年7月、1946年4月作了修正。1947年5月,国民政府相继颁布《营业税法》和《特种营业税法》。特种营业税由银行、信托、保险等业举办,仍由国民政府统一征收。移交地方的为普通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甘肃仍沿用旧税法征收营业税。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颁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并入工商税;1958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税制改革,工商统一税与其他几个税种合并为工商税;1984年9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时,将营业税从工商税中划分出来,成为独立税种。同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列(草案)》。甘肃省于同年10月1日起执行。甘南州征收营业税是从1942年开始的,是年,临潭、夏河、卓尼3县征收营业税9000元。到1946年3县征收营业税178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沿用旧制征收营业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并入工商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 时,又划出成为独立税种。1984—1990年共征收营业税4526.9万元,年均征收646.7万元。1994年共征收营业税589.1万元,至1998年营业税收入1163.3万元,1994—1998年,营业税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14%至17%之间,5年间年均递增7.9%。1999年以来的4年营业税逐渐增加,至2003年营业税达到3116万元,占当年地税收入的30.1%,营业税增势迅猛,说明全州经济的发展步入了一个较快的时期。2009年营业税入库10443万元,占年计划104.71%;2010年营业税入库31021万元,占年计划的110.51%。同比增长34.67%。(中华人民共和国前的税制变化部分有删节)牙税明清及旧中国向牙行、牙侩等中间商人所征的税。牙税实际上是营业税的雏形。1928年临潭征收牙税2400元,西固(今舟曲)征收2430元。1934年临潭征收80000元,夏河70000元。1942年1月将牙税并入营业税。
  磨税清宣统二年(1910年),洮州厅共有水磨605座,水磨分为上中下和十分到一分十三等级,不同等级税赋不同,上等每座年征银0.3两,中等0.25两,下等0.2两。洮州厅有油坊81座,油坊也分为13个等级,各等级税赋高于水磨,如下等油坊每座每年征银0.32两。全年共征收银185.02两。民国初沿用清制。1934年临潭、夏河、西固(今舟曲)、分别征收磨税1188元、114元、94元,1935年,3县分别征收1260元、150元和94元。1942年停征本税,改征使用牌照税。
  牲畜税夏河县1944年并列有牲畜交易监证税项目,1946年、1948年收入预算中有代征牲畜营业税及牲畜营业税项目。西固县(今舟曲县)1946年亦列代征牲畜税8000万元(法币)。
  工商税1973年开始征收。甘南州征税项目及使用税率,工业有:煤炭工业8%,电力工业15%,采矿工业5%,机械工业3%,制药工业5%,橡胶制品工业10%,建筑材料工业10%及5%,森林采伐工业10%,毛纱10%,皮革、皮毛工业15%及5%,印刷工业5%,酒60%及40%,油脂工业8%,食品工业10%及5%,交通运输3%。农、林、牧、水产品采购:烟叶40%,贵重食品(银耳)35%,水产品5%,生猪3%,菜牛、羊10%,毛绒10%,原竹5%。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商业零售3%,服务行业5%及3%,公用事业(自来水)3%,临时经营10%。《工商税税率表》所列举的税率,随着国家价格政策的变动,曾进行多次调整。有关甘南地区的有:水泥设备能力年产20万吨以下的税率,1982年1月由15%减为5%;火柴原税率为12%,1980年减为5%,1981年7月减为3%;罐头1980年8月由10%减为5%;奶粉、炼乳,1982年7月由10%减为5%;商业部门收购食用牛、羊,1973年由10%减为3%。1984年9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同时开征资源税,取消原有工商税。1973年到1984年9月底甘南实收工商税6928.9万元,年均征收577.41万元。
  商品流通税甘南州主要征税品目有两大类。皮毛类:各种兽皮税率20%,羊毛、羊绒10%;原木类税率10%。甘南州商品流通税1953年到1957年全州实征131.6万元。1958年改为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甘南地区征收工商统一税的税目、税率计有,工农业产品部分有:土烟叶4%,粮食4%,麦粉10%,各种植物油12.5%,奶粉10%,鲜牛奶2.5%;毛制品毡毯12%,羊毛、羊绒10%,生皮20%;皮革中牛皮革40%,其他皮革20%,皮货20%;钟表中钟25%,手表、怀表35%;自来水笔中的金笔、圆珠笔22%;水泥20%,砖瓦11%;原木10%;煤7.5%;其他金属矿砂及生铁、铜5%;电力5%;各种焚化品55%。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部分,亦多有征税项目,税率2.5%到7%。1973年改革税制,将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甘南州1958年10月1日至1972年,实收工商统一税2571万元。
  所得税1936年国民政府开征所得税。1945年,临潭、夏河征收所得税6000元。1946年,临潭、夏河、卓尼3县征收8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征利息所得税、工商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利息所得税甘南州从1954年征收,税率为5%,1954—1958年共征收17000元,年均征收3400元。1956年甘南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完成,证券利息、股东、个人对本业户垫款利息已不存在,自1959年起停止征收。
  工商所得税和集体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是由原工商所得税演变过来的。1950年,中央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列》,规定除国有企业外,所有的工商企业都要缴纳所得税,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1958年进行工商税改革,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主要对集体企业征收。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工商所得税已名不符实,根据集体企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务院于1985年4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列》,对全国城乡集体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统一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1954—1985年甘南共征收工商所得税579.9万元,年均征收16.57万元。从1985年改征集体企业所得税,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对新办企业免征所得税1年。1984年省委、省政府甘南经济开发会议若干政策规定,从1985年起,6年内免征乡镇企业税收。从1985-1990年共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418.2万元,年均征收83.64万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4月实行利改税,将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所得税的税率,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1983-1990年甘南州共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2314.9万元,年均征收289.36万元。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6年向从事工业、商业、服务、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征收所得税,实行10级超额累进税率。1986-1990年共征收68万元,年均征收13.6万元。
  屠宰税是对猪、羊、牛等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国,屠宰税是一个历史悠久、有一定纳税习惯的地方税种。1915年2月,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屠宰税简章》,甘肃省始征屠宰税,课税范围限于猪、羊、牛。1942年甘南今临潭、夏河、卓尼3地征收屠宰税20200元,到1946年,3县征收125.6万元。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屠宰税为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1950年4月,财政部颁发《屠宰税暂行条列(草案)》。同年12月,政务院颁布《屠宰税暂行条列》。1950年中央政府颁发了暂行条列,从价征收屠宰税10%。1951年7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甘肃省屠宰税稽征办法》。1951年甘肃省人民政府规定:屠宰税按宰后实际重量计征,税率为肉价的10%,对甘南州重量标准是:猪70斤,牛180斤,绵羊28斤,山羊18斤。1955年5月,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对伊斯兰教三大节日屠宰自食牲畜免税时间作了规定。规定对伊斯兰教三大节日屠宰自食牲畜免征屠宰税,当年征收12.9万元。1957年将税率调为8%,当年征收10.3万元。1958年对牧民春节期间自食牲畜免征屠宰税,对机关、部队、学校的牲畜免征屠宰税;对夏河、卓尼、舟曲、玛曲、碌曲5县农牧民的自留牲畜免征屠宰税,当年征收29.8万元。1959年10月1日起,对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无论在省内调拨或向省外调拨屠宰牲畜,一律改在牲畜调拨起运时,由起运地税务机关照当地牲畜收购价一次性征收屠宰税10%,牲畜运到销售地屠宰后不再征收。其余单位和个人屠宰牲畜,税率仍为8%。1962年调整农村边远山区屠宰牲畜标准量。1963年1月起,对经营屠宰业务的国、合企业在省内调拨肉畜的,恢复在屠宰环节征收屠宰税,产地不再征收;向省外调出肉畜,由最后调出单位,以调拨价缴纳10%屠宰税;由省外调进肉畜屠宰后仍不征屠宰税。1963年征收7.7万元。1965年,猪的屠宰税率由8%减为4%,在收购环节缴纳屠宰税税率由10%减为5%。1966年,将牛、羊屠宰税率由8%减为4%。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经营肉食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缴纳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等集体伙食单位和个人、外侨屠宰牲畜,仍继续征收屠宰税。1973年企业应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局,集体和个人屠宰税率减为3%,当年征收15.7万元。1984年9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国营、集体收购单位收购的食用生猪、菜牛、菜羊,在收购环节缴纳产品税。单位或个人自己宰杀生猪、菜牛、菜羊等牲畜,由屠宰单位或个人缴纳屠宰税。个体屠商或集体伙食单位直接向养猪单位或个人收购生猪,均不征收产品税,屠宰时征收屠宰税。1985年11月,凡经营应税牲畜(包括生猪、菜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由收购者根据收购所付金额计算缴纳产品税,不征收屠宰税;个体屠商在市场售肉时,征收营业税。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生猪,按当地国营牌价征收屠宰税。农民屠宰生猪,只就出售部分,按实际售价计征屠宰税。农民个人将应税牲畜屠宰后向国家交售白条肉,缴纳屠宰税,收购环节不征产品税。1953—1990年,全州共征收屠宰税341万元。
  牲畜交易税甘南在清代就已征收畜税,光绪三十二年(1905年),洮州厅(临潭)征收畜税84.14两银。1928年,临潭、西固(舟曲)、夏河3县分别征收6400元、460元、6670元。1934年,3县分别征收7040元、460元、9553元。1945年,临潭、夏河、卓尼3县分别征收110万元、150万元和10万元。中华人民共年和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规定征收交易税,甘南于同年开征,征税范围:猪、牛、羊、马、骡、驴、骆驼等7种,起征点为1头(匹、只、口、峰),税率为5%。1953-1958年共征收96.8万元。1959—1962年未征收。1963—1964年,征收4.26万元。1983年征收6万元,1985年征收5.4万元,以后年度再未征收。建州以来,甘南州累计征收309.4万元。
  集市交易税1962年,甘南仅在舟曲和临潭两县开征,其余5县属于甘肃省9个免税县之内,暂不开征。1963—1964年甘南州征收本税3000元,1974—1977年征收4000元。1978年,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停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中国境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吨位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之一。车船使用税的前身是车船使用牌照税。民国三十年(1941)12月,甘肃省政府公布《甘肃省各县(市)使用牌照税征收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开征使用牌照税。同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颁发《使用牌照税暂行条列(草案)》,对使用牌照税征收地区,规定由省(市)政府报请上级政府核准。同年11月,甘肃省执行《西北区征收1950年下半年度使用牌照税暂行办法》。1951年9月,政务院颁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列》。1952年8月,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发《甘肃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1973年,税制改革时,将企业应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自行车牌照税,从1978年起停征。1984年9月,第二步利改税,国务院决定征收车船使用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列》,并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甘肃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规定凡在本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同时规定了应征税额、纳税期限、申报办法、免征对象等。甘南州1941年12月开征使用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半年更换一次,纳税换照,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胶轮、铁轮大车每辆10元,轿车、马车8元,人力车、人力拉货车6元,脚踏车3元。1942年,临潭、夏河、卓尼3县征收65000元。1943年扩大了征收范围,提高了征收标准,大车为36元,马车和人力车30元,驮畜24元,当年3县征收26万元。1946年,3县征收335.1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1974年以前甘南州只征收了4年,以后进行了利改税。1969—1973年,共征收19.2万元,年均3.84万元。2009年车船税入库254万元,占年计划的157.77%;2010年车船税入库356万元,占年计划的110.90%。
  城市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是以城市的房屋和土地为征税对象,依照房价、地价或者租金,向产权人或承典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城市房产税开征于1951年8月8日,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列1986年10月1日对内资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及中国籍人员开征房产税以后,城市房地产税只限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由于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不征收城市地产税,因而对于城市房地产这一税种,只限于征收城市房产税。城市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的房屋。房屋是指提供生产、生活及企业行政管理所拥有的房屋及其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城市房产税是以房产折余价值或房屋租金为计税依据。城市房产税实行比例税率,具体分为两种:依房屋折余价值计征的,税率1.2%;依房屋租金计征的,税率为18%。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中国对房屋征税可追溯到周期的“廛布”,唐朝的间架税、清初的“市廛输钞”,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房捐”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1951年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73年简并税制时,将对试行工商税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对有房产的个人、外国侨民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1984年国务院决定对国有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决定恢复征收房产税,同时考虑到经济情况的变化,房地产税已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城市房地产税不宜合并征收,应分别立法,单独征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并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于1986年9月25日下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7年2月90,甘肃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以甘政发(1987)第13号文发布了《甘肃省房产税施行细则》。1984年9月第二步利改税时设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甘南州划入房产税开征地区。自1986年10月起到1990年年底共征收房产税318.5万元。2009年房产税入库459万元,占年计划的120.16%;2010年房产税入库544万元,占年计划的97.84%。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种属地方税种。中国对土地课税,早在1927年,首先在广州开征了土地税,国民政府在1930年曾制定土地法,依据该法在部分城市和地区征收了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地产税。同年6月调整税收,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政务院于1951年8月颁布《城市地产税暂行条例》,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1973年简化税制时,把对国内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合并到工商税中,从而使该税的征税范围缩小到只对房产管理部门,有房地产的个人、涉外企业继续征收。1988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0月240,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条列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等问题,并对减免税作了说明和规定。1989年3月28日,甘肃省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列》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的实际情况,以甘政发(1989)46号发布《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从而使甘肃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走上了规范、科学的轨道。1988年11月1日起,甘南州列入开征地区。甘肃省确定甘南藏族自治州及所属夏河县、临潭县、卓尼县、迭部县、舟曲县、玛曲县、碌曲县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0.14元。全州从1988年11月到1990年底共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73.4万元。2009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入库187万元,占年计划的101.09%;201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入库227万元,占年计划的99.56%。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缴的流转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是以纳税人实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的一种税。它不是一个独立征收的税种,而是这三税的附征税。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所需资金的来源,加速全国城市的维护和建设,充分发挥城市在经济建设中的中心作用。随着中国经济的纵深发展,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局限性也日渐突出。为了更好地发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作用,国家对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改革,由附征变为独征,税名仍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甘肃省人民政府1985年6月28日发布了《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甘肃省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并规定了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的税率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地点、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实施细则》还规定,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税使用于城市、县城、乡、镇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1985年甘南州税率按所在地区的不同分别规定,城市为7%,县城、镇为5%,其他地区为1%。甘南州从1985-1990年共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438.5万元,年均征收73.08万元。200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库858万元,占年计划的106.72%;201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库1138万元,占年计划的107.87%。
  罂粟地亩税甘南州各县除今玛曲外,其余6县历史上曾种植鸦片,民国时面积约在3万亩左右,并设特税局征税。西固县(今舟曲县)每两烟土征税由白洋14元到17元不等。1927年、1928年实收烟亩税及行、座商交纳的烟税分别达12065.5万元、1692万元(法币)。
  杂捐民国时期杂捐很多。夏河县征收架腿捐,即按牲畜驮子架腿计税。招商承包,年收入约8千元,收缴政府资助教育事业,1940年列入夏河县收入预算。至于车驮担头捐、牲畜担头捐则系省政府核定,列入临潭县编制的1939年、1941年的收入预算税目。除以上几项杂捐外,尚有列入夏河县岁入预算的店捐、杂捐,临潭县列入岁入预算的商业捐、木筏捐、铜货捐、普通摊款、特别摊款等。除国民政府的杂税杂捐外,夏河、卓尼、临潭均有自行设立的杂税杂捐。
  夏河县自设杂捐民国时夏河县基于民族、宗教关系,自立规章,形成一些特殊杂捐。首为官房捐,其征收标准为烟、酒商品每驮收铜板4串(当时白洋每元约换铜板20串,每串铜板为25枚),粮食骡马驮,每驮收20个铜板,驴驮每驮收铜板10个。本为贡献给河南亲王妃的脂粉钱,后来转赠给拉卜楞寺院。夏河街道中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旧存官房店一处,即系过去收费所在地。另外,拉卜楞寺院及黑错(即今合作)寺院,旧时均向市面商贩住户收取地铺钱。夏河机关单位亦向寺院缴纳地铺钱,黑错街区亦向寺院缴地铺钱,大户3间铺面,每月交白洋8角,小户1—2角不等。夏河拉卜楞保安司令部,还定期派人深入牧区收取马税(藏语称达卡)、羊皮税(娄卡)等,不属于县财政管理范围,收支情况亦不明。
  卓尼杂税卓尼土司辖区内的百姓多数耕种土司的土地,须向土司衙门缴纳赋税。土地制度化分为兵马田制和户世田制。这一制度规定所有耕种土司土地及在土司牧场上放牧的农、牧民,都必须向土司缴纳实物或货币的地租以及服各种差役(乌拉)。每占用一份兵马田(包括牧场),要向土司负担一份差役和实物献纳,包括总管头人的常规奉献份额在内。卓尼的地租形态主要为劳役地租,实物献纳部分是属于实物地租。实物地租主要交纳两种实物,即粮食和特产方物。牧区交马、牛、羊、酥油、生猪、烤猪等;农区交粮食、禾草、油籽、生猪;林区交木材、烧柴、木炭、蕨菜、狼肚、野鸡等。边远地区则以钱代粮。下迭部的桑坝旗出产黄金,土司就规定全旗每年缴纳黄金12两,由百姓平均负担,没有金子,就全部折成银元600元上缴。此外,还要给旗长一定数量的献纳。临潭、舟曲境内的土司、僧纲情况也大体相似。1937年9月15日,卓尼“改土归流”成立设治局后,于1947年2月接管临潭县直接税查征所业务。同年9月批准开征木材因地制宜税,每筏按银币5角征收,省批示木材经营可饬买方代扣。稍后又开征自治税捐驮捐。
  临潭县自设杂捐1948年8月临潭县稽征处呈特产税章程,开征木材特产税。规定砍伐自用及出卖木材者,向卖方按总值5%征收,打板(既榻板,民族地区习用屋面板)不足5千片者免征。同年开征牛马商贩因地制宜税、牛马商贩使用牌照税,税率分为三等,定额征收。单马入番收皮、珍贵药材之类者为一等,每匹马收银币5角;入番贸易商贩经营商业者为二等,每驮牛1头征银币2角;入番商贩或往返,只作一次买卖者,每马或牛课征银币1角,均不附征任何名目之附加或其他费用。同年开征警捐。当年核定预算,牛马商贩因地制宜税2500万元;木材特产税800万元;警捐1000万元 (均为法币)。
  盐税1917年4月兰州复社花定盐务收税局在拉卜楞设立机构,经营征收盐税。1918年至1932年盐税几经变更,每担盐的税额为:临夏土盐1.65元,外来青盐3.40元。1935年起,盐税改征法币。同年7月,盐税改归中央,拉卜楞旧盐税机构延续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亦征收盐税。从1950年1月起,甘肃省执行陕甘宁边区盐务总局制定的盐税税额:每担蒙、青盐3.58万元(旧人民币,下同),一般土盐2.41万元,最劣土盐1.4万元,花马池盐2.8万元。1958年7月1日起,盐税由盐务部门交由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规定,食盐全额征税,农牧业用盐征收全额的40%,渔业用盐按食盐税额30%征收。同年11月,甘肃省税务局核定,每担盐税税额:民勤盐业化工厂和高台、景泰白墩子、西礼盐关、武山盐井、靖远小红沟、永登哈家嘴、敦煌等盐场所产食盐5元,农牧业用盐2元,渔业用盐1.5元;敦煌辛甸所产土盐,食用4.1元,农业用盐1.64元,渔业用1.23元。工业用盐免税。1962年11月,财政部颁发《全国统一现行盐税税额表》规定,甘肃池盐每吨税额:高台食用盐89元,农牧业用盐35.6元;白银、敦煌、靖远、民勤、永登各县食用盐95元、农牧业用盐38元;漳县、礼县食用盐100元,农牧业用盐40元。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盐税并为工商税的一个税目,仍按原办法征收。1984年9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时,盐税又从工商税中划出。同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盐税又恢复为独立税种,甘肃省从同年10月1日起执行。每吨盐税税额为:高台县湖盐89元,白银市、敦煌、靖远、民勤、永登各县湖盐95元,漳县、礼县井盐100元。甘南州仅1986年补征储备盐转民用盐的一笔收入,计税款2.1万元。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个税种。民国元年(1912)10月,北洋政府财政部公布《印花税法》。甘肃于次年由国税厅筹备处销行部颁布印花税票。民国六年(1917)7月,改由印花税甘肃分处专管。民国二十九年(1940),国民政府将印花税划归直接署兼办,甘肃省印花税归甘、宁、青直接税局办理。甘南州临潭、夏河、卓尼3县1943年征收印花税23053元。1946年3县征收印花税25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甘肃省仍执行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的《陕甘宁边区印花税暂行条例》。1950年12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1951年4月财政部颁发《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自此,全国普遍开征了印花税,当时有25个税目。经过1953年和1956年印花税制两次较大的修订,缩小征税范围,税目简化为9个。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印花税和货特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印花税就此停征。1988年8月颁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印花税由中央立法和解释,收入列入地方预算。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特点是,对经济凭证的征税,采用正列举办法,共有13个税目。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1957年按营业税额计算,甘南当年征收44000元。1958年前三季度征收31000元,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未单独征收。198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甘南州当年征收23.2万元,1990年征收12万元。2009年印花税入库186万元,占年计划的152.46%;2010年印花税入库241万元,占年计划的106.17%。
  遗产税又称继承税。1942年临潭、夏河、卓尼3县共征收遗产税1000元。1946年临潭、夏河、卓尼3县共征收遗产税3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沿用旧制征收,1950年6月停征。
  建筑税建筑业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形成的独立的物质生产部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之一。它和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共同组成国民经济的五大生产部门。建筑业属第二产业。新出台的营业税规定,建筑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甘南州1983年10月到1990年年底实征建筑税248.5万元。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种自然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开发的各种资源征收的一种税。它既要对开发的资源实行普遍征收,又要对资源的级差收入进行必要的调节。开征资源税,实行国有资源的有偿开采,对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署;合理调节由于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资源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发展地方经济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资源税是1984年9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新设置的税种。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甘肃省从同年10月1日起执行。盐是自然资源的一种。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将盐税归到资源税范围,作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扩大了资源的征收范围。甘南州1984年10月起到1990年年底,实收资源税0.5万元。2009年资源税入库336万元,占年计划的99.41%。2010年资源税入库449万元,占年计划的109.25%。
  奖金税奖金税是国家对企、事业单位发放的各种奖金征收的税收。它包括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甘南州于1985年开征。1985—1990年共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24.9万元,集体企业1.7万元,事业单位0.4万元。1989年甘南州还开征了工资调节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两年分别征收4.5万元和4万元。
  教育费附加是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而附加征收。征收教育费附加,使教育经费有了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这个来源将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的增加而得到不断增加,扩大了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对于发展基础教育,有步骤地实行义务教育,逐步提高全民素质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此,国务院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1987年3月30日发布了《甘肃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教育费附加的承担人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附加率,以及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银行为同级教育部门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实施办法》还规定了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返还企业办学单位的比例等。甘南州1986年开征教育费附加,到1990年甘南共征收74.9万元。1996年教育费附加79.7万元;1997年教育费附加86.6万元;1999年教育费附加106万元;2000年教育费附加112万元;2007年教育费附加收入445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06.97%;2009年教育费附加入库731万元,占年计划的122.04%。
  基金甘南开征的基金有: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粮食补贴基金3种。1983年开始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至1990年年底共征收961.2万元;1989年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到1990年两年共征收200万元;2000年地税部门承担甘肃教育附加、散装水泥基金、旅游发展基金的征收工作,至年底甘肃省教育费附加49万元,旅游发展基金2万元,散装水泥基金7万元;2007年甘肃教育费附加60万元,散装水泥基金14万元;2008年全州地税系统累计完成各项基金11861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46.41%,其中养老保险基金5112万元、失业保险基金946万元、医疗保险基金5803万元;2010年养老保险基金7810万元、失业保险基金1425万元、医疗保险基金13162万元。
  民国时期甘南金融体系甘南州是一个以藏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更加之长期以来实行土司制度和喇嘛教寺院政教合一的基本统治体制,严重的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商品经济尚未发展起来。新中国成立前的甘南,商品交换在牧区一直沿袭“茶马互市”、以物易物的方式。直至新中国成立初期,大部分牧区还是由商贩驮运货物,走帐圈、串部落,以生活用品换取畜产品,很少使用货币。同时,历代借贷活动,均以民间为主,而商业借贷和寺院借贷占了很大的比重。因此,金融业发展就相当缓慢。清末民初,临潭县的旧城、新城曾出现过典当业,但皆因战乱而消失。民国二十七年(1938),“甘肃省平市官钱局”、“甘肃省银行”、“中国农民银行”等先后在夏河、临潭、西固(今舟曲)、卓尼四县设立机构,开办存、贷、汇款业务,但因地区经济落后,商业借贷,寺院借贷左右着整个金融市场,银行业务也就没有多大的开展。
  甘肃省银行夏河汇兑所民国二十七年(1938)秋,“甘肃省平市官钱局”在夏河县设立办事处,受省平市官钱局岷县管辖局管辖,经办存、放、汇款并代理地方金库,这是甘南地区最早成立的、也是当时唯一的银行机构。民国二十八年(1939)10月,在“甘肃省平市官钱局”改组成立甘肃省银行后,原夏河办事处改为甘肃省银行夏河汇兑所,归甘肃省银行临夏分行管辖。汇兑所主任由陈子嘉担任。
  甘肃省银行临潭汇总所民国三十年9月(1941),甘肃省银行指令岷县分行调查临潭县的金融经济状况。根据调查报告,于民国三十一年(1942)2月,在临潭新城成立甘肃省银行临潭汇兑所,归甘肃省银行岷县分行管辖,主任由马振东担任。
  夏河县银行筹备委员会1936年2月,夏河县政府根据县银行法及银行设立大纲,成立了以黄正清为主任,李永瑞(时任县长)为副主任,买景澜为秘书的夏河县银行筹备委员会,并拟定了县银行章程,报经省政府转报财政部登记发证。后因政局不稳,货币贬值等多种原因,夏河县银行终未能按计划正式成立。
  中国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1953年,甘南藏族自治州成立,省人民银行决定,撤销原属临夏中心支行管辖的夏河县支行,改组成立甘南中心支行(一度改名为甘南督导处)。除办理夏河县业务外,将原属临夏管辖的临潭、卓尼两县支行划归甘南中心支行领导。1954年,甘南中心支行与夏河分设,恢复成立了夏河县支行。1956年,甘南中心支行随自治州党政机关迁址夏河县的合作镇,领导甘南地区各县的金融工作。1953年1月,原临潭县支行卓尼营业所移交后,正式成立了卓尼县支行,办理卓尼县金融业务。1953年根据碌曲、玛曲行政委员会的设立,甘南中心支行配合政府行政区划的设置,先后成立了碌曲、玛曲两个县支行级的银行工作组,办理这两个地区的金融业务。1954年7月,根据舟曲行政委员会的设立,成立了舟曲县支行(原1953年成立属武都管辖的西固县支行迁往宕昌),并办理了新划给舟曲的原属西固、岷县、武都管辖的4个区、31个乡的业务交接。1956年7月,在合作镇成立了支行级的办事处。至此,甘南藏族自治州所辖的夏河、临潭、卓尼、舟曲、碌曲、玛曲6个县,都设立了支行,连同合作办事处,甘南中心支行共管辖7个支行级单位。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1985年2月1日,原中国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定名为:中国人民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州分行。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心支行是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在总行、西安分行和兰州中心支行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职能。主要职责是:(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南监管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南监管分局简称甘南银监分局,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于2004年4月15日正式挂牌履行职责。下设夏河监管办事处、临潭监管办事处、卓尼监管办事处、迭部监管办事处和舟曲监管办事处,内设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宣传部)等8个科室。其主要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甘肃银监局的授权,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根据中国银监会已出台的规章、规则和甘肃银监局的规定,制定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审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甘南州银行业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中国银监会、甘肃银监局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辖内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和建议;承办中国银监会、甘肃银监局、甘南州委和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通过发挥有效监管职能,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甘南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促进甘南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南州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南州分行1996年12月正式成立。作为全州唯一一家国家政策性银行,农发行甘南分行肩负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为甘南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历史重任。至2007年年底,农发行甘南分行信贷资产由1998年底的6877万元,增加到19255万元,增长180%。2008年至2010年,存、贷款余额保持了持续稳中有增的良好势头。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农发行甘南分行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经营效益不断提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中国农业银行,系由中国人民银行于1979年2月23日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同年9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心支行筹备就绪,开始对外办公。1980年,夏河、临潭、卓尼、舟曲、迭部、碌曲、玛曲7县的中国农业银行县级支行正式恢复。同时,原辖属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的基层营业所也全部划归中国农业银行各县支行领导,主要任务是统一管理支农资金,国家赋予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社,发展农村金融事业。至2008年年底中国农业银行甘南中心支行共23个营业网点,在职员工316人,辖属7个县支行。截至2008年年初,各项存款达到28.16亿元,较1979年增长了近130倍。各项贷款11.29亿元,增长了62倍,存贷款占有率和存贷款增长率均居本地区同业之首。到2010年年底,各项存款达到49.86亿元,较年初净增6.17亿元;各项贷款17.17亿元,比年初净增1.94亿元;个人贷款余额4亿元,比年初净增1.06元。2009年1月15日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等。
  中国建设银行甘南州分行1954年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是财政部下属的办理基本建设投资拨款监督工作的专业银行,负责管理和分配根据国家经济计划拨给建设项目和基础建设相关项目的政府资金。1973年5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甘南藏族自治州成立了办事处,隶属甘南州财政局管辖,对外挂建设银行办事处牌子,对内为州财政局的基建财务组。1976年,建设银行办事处从州财政局划出,成立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州支行,并在各县设立办事处。1979年起,各县办事处陆续改为县支行。1980年11月15日州支行升格为中心支行。1983年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为金融经济组织。1985年11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信贷计划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体系,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款准备金,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和委托贷款。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17日成立为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分立为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建行甘南分行仅在州府所在地合作市设有一个二级分行(县处级),在岗职工49人。截至2008年年底全行全口径存款余额达到4.81亿元,完成省分行全年考核计划的663.33%。2010年底全行存款余额达到7.45亿元,较年初增长3.87亿元,完成计划的358.44%;各项贷款余额为4.91亿元,较年初净新增0.91亿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行1985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心支行成立,其前身为成立于1953年10月的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1985年人民银行分设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后,将全部存贷款业务移交到了工商银行。2006年10月改制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行。目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行共有员工185人,下辖7个内设机构,设有夏河、玛曲、碌曲、临潭、卓尼、迭部、舟曲7个县级支行,合作市设有4个城区支行共11个对外营业机构。自成立以来,累计向甘南州工商企业发放贷款51亿元,累计向43个技术改造项目发放贷款23亿元,为甘南州国有及民营企业扩大生产、搞活流通提供了有力的信贷资金支持。2006年股改上市以来,以支持甘南州水电开发和扶持民营经济为己任,先后发放水电项目贷款10.55亿元,发放住房和各类消费贷款2.08亿元。同时,按照州县两级国有企业改制方案,为全州各类企业核销和剥离不良资产近一亿元,为我州实现跨越式发展做出了贡献,2006年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省级文明单位称号,被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所属夏河、玛曲、迭部三县支行被州委、州政府授予州级文明单位称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行,是甘南州内金融系统最早一家实现对公业务票据同城受理、个人业务通存通兑的银行,开展存款、贷款、结算、融资、票据、代理、外汇等多种金融服务,计算机网络通达全国、覆盖全州,网点电子化覆盖面达100%,实现了对公、储蓄、牡丹卡、ATM和POS五大业务集中上机处理。截至2008年年底,各项存款余额达12.16亿元,较2003年增长168%,各项贷款余额达8.89亿元,较2003年增长304%。2009年底各项存款余额达15.15亿元,较年初净增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10.95亿元,较年初净增2.07亿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州分行1986年甘南开办邮政储蓄业务,开办之初全州邮储余额仅有500多万元。1998年邮、电分营以来,邮政储蓄余额平均以每年40%以上的速度增长,到2008年5月底,全州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到3.5亿元,邮政储蓄绿卡结存户数突破7万多张;邮政汇兑年收汇金额达到5388万元,年兑付金额突破4094万元;2008年储汇业务年收入规模达到500多万元,占全州邮政业务收入比重上升至55%,对全州邮政业务收入的支撑和拉动作用日益显现。截至2008年年末,全州共建成邮政储蓄联网网点9个,汇兑网点17个,其中电子汇兑联网网点13个。2008年邮政储蓄存款户数突破10万户,较邮、电分营时期(1998年年末)增加了8万户,邮政储蓄余额市场占有率由分营初期的5.72%提高到8.7%,储蓄异地交易量和汇兑开发兑付量合计月均突破300万元。随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组建,甘南邮政金融业务范围已经形成了集个人储蓄业务、对公业务、信贷业务、金融类中间业务等多项业务于一体的业务体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州分行下辖8个县级支行和1个州分行直属支行。截止2008年底,甘南邮政金融通过邮政储蓄计算机网、邮政电子汇兑网两大金融网络,实现了对全州所有县(市)和大部分乡镇的业务覆盖,是甘南金融机构中网点分布广、网络覆盖面大的金融服务体系之一。甘南邮政金融业务种类已涉及资产、负债、中间业务三大类,主要包括储蓄、汇兑、公司及信贷等多个业务品种的服务。截至2008年年末全州已投入建设资金600多万元,改造建设了9个邮政储蓄网点,新配置ATM机7台,新配置监控设备4套。2008年甘南州邮政汇兑共计办理和兑付汇款47笔,金额近4000万元,其中近60%的汇款涉及农村地区。
  随军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以马良为首的反革命武装匪徒,聚众千余,流窜在甘、青、川交界的部分藏区,抢劫烧杀,煽动叛乱,四处骚扰。1953年初,甘、青、川3省组织部队和民兵进剿。为了支援剿匪斗争,解决进剿部队军需供给及需用银元的困难,1953年3月由夏河县人民银行成立了随军服务组,先是随部队进驻阿木去乎,后又随部队进驻甘、川交界的郎木寺,并改为随军办事处。1953年10月,剿匪斗争取得了胜利,银行随军任务基本结束,办事处改组成立郎木寺营业所,随后改属碌曲银行工作组(县支行)领导。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甘南办事处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包括农村个人和集体经济单位等自愿入股组成,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独立法人。1953年前,甘南虽已建立起32个信用互助组,但由于缺乏经常性的具体指导,使这30多个信用互助组业务停顿,起不了应有的作用。195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农村信用合作工作会议,在总结以往信用合作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了“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发展方针。1954年年底,甘南地区建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2个,重新组织的信用互助组44个,整顿充实原有的信用互助组33个,参加社、组的农户4906户,占总农户数的11.9%,吸收股金6122万元(旧币),存款余额7734万元,对社员放款余额9046万元。入社农户和存款余额分别比1952年增加11倍和3.9倍,信用合作在甘南地区有了新的发展。到1957年年底,甘南全州共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85个,其中:临潭、舟曲、卓尼三县达到乡乡有社,实现了信用合作化;夏河县也在半农半牧区建立了12个社,还在牧区试办了一个牧业信用社,全州入社农户33080户,占总农户的77.8%,吸收股金8.5万元(新币),存款余额121.3万元,对社员放款余额44.8万元。到1990年年底,甘南州共设农村信用合作社103个,职工人数239人。各项存款余额3440万元。截至2008年4月底,全州农村信用社职工335人,全辖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94家。全州农村信用社资产总额174175万元,负债总额168473万元,所有者权益5703万元。各项存款109741万元,较改革开放初期(1978年)增加108646万元,是1978年的100倍;各项贷款71224万元,增加71065万元;全州农村信用社贷款、存款量已经占到全州金融机构的17.55%、21.6%,农业贷款占96%,在支持地方农牧业经济发展,改善农牧业基础环境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电子银行E-Bank,直译电子银行,又称网上银行,指在Internet上的虚拟银行柜台。银行网上支付业务的发展,要求金融业电子化,E -Bank (ElectronicBank)的建立成为大势所趋。目前国内网上银行基本组织形式,一是由一家银行总行统一提供一个网址,所有交易均由总行的服务器来完成,分支机构只是起到接受现场开户申请及发放有关软硬件工作的作用;二是以各分行为单位设有网址,并互相联接,客户交易均由当地服务器完成,数据通过银行内部网络联接到总行,总行再将有关数据传送到其他分支机构服务器,完成交易过程。第一种模式以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为代表;第二种模式则被建行、招商银行所采用。中国银行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金融电子化建设,不断推出业界领先的安全稳定的高科技产品。1996年中国银行建立了自己的网站WWW.boc.cn,在国内金融业率先通过互联网提供银行服务。多年以来,中国银行本着“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推出和完善各项电子银行服务,目前已经形成了覆盖企业网上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银行)、ATM/自助银行、移动手机银行等在内的较为齐全的电子银行产品体系,向客户提供安全、稳定、便捷、全面、实时、高效、7x24小时的境内外综合金融服务。配合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造进程以及整体上市的目标规划,中国银行将大力加强电子银行产品的开发和业务创新,为客户提供更加安全、稳定、快捷的全球化电子银行服务。
  电话银行是近年来新生的一种金融业务,它通过电话这种现代化的通信工具把用户与银行紧密相连,使用户不必去银行,无论何时何地,只要通过拨通电话银行的电话号码,就能够得到电话银行提供的其它服务(往来交易查询、申请技术、利率查询等),当银行安装这种系统以后,可使银行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客户,为银行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电话银行目前的功能和服务内容:(1)客户账户余额查询;(2)账户往来明细及历史账目档案;(3)大额现金提现预告;(4)银行存贷款利率查询;(5)银行留言;(6)银行通知;(7)其他各类指定的查询服务。
  典当甘南地区在共和国建立前无银楼、钱庄,银两兑换和汇款等货币信用活动,由私营商业办理。典当业在清末民初曾在临潭县出现,最先是姜佐文在临潭新城开设“姜家当”,资金约数千元,典当的对象主要是军政人员和士绅,典当的物品有金银首饰、珠宝等。清光绪年间,临潭的王廷臣,曾开设“万盛西”商号,在旧城所设的4个分店中,“万盛当”是专营典当业的。“万盛当”虽然资金雄厚,但经营受社会经济状况影响,没有多大发展。民国三年(1914),白朗起义军先后攻入新城旧城,姜家当和万盛当被焚烧。民国初年,新城再度开设李家当铺,但因战乱和经营不景气,民国18年(1929年)即歇业。从此,临潭县的典当业再末恢复、发展起来。
  钱局民国二十七年(1938)秋,甘肃省平市官钱局在夏河设立办事处,受省平市官钱局岷县管辖局辖属,主任萧成,经办存、放、汇款并代理地方金库,这是甘南地区最早成立的、也是当时唯一的银行机构。
  贝币在许多古代遗址中发现穿孔海贝,说明甘南地区的先民与古代王朝或海滨地区早有往来。历史进入到金属币时期后,贝币则变为甘南地区藏族妇女喜爱的装饰品。
  铜币甘南境内曾经流入的铜币有:汉代的新莽泉、“五铢”,三国时代的曹魏、蜀汉钱币,唐代的“开元通宝”、“乾元重宝”,北宋有自太宗的“至道”到徽宗的“崇宁”、“宣和”的各年号的铜币,南宋的“绍兴通宝”,明代的“天启通宝”,以及清代的各种铜钱。流通数量以宋代最多,明、清次之。铜元,俗称“铜板”,与铜钱不同,主要是中间无方孔。甘南地区流通的铜元,以“光绪元宝”、“开国纪念币”、“四川铜币”为最多,大板铜元(即每枚当50文、当100文、当200文的铜钱)仅在原西固(今舟曲)县流通。据1934年省财政厅长朱境宙调查,当时夏河县通用当10文、当20文的铜元,流通6000串(每串合铜钱1000文)。银元与铜元的比价是:1元可换5串另500文,铜元主要来自临夏。临潭县通用当10铜元、当20铜元,银元1元可换6串,主要从岷县流入。西固县通用当20铜元、当50铜元、当100铜元、当200铜元,银元1元可换8串另780文,铜元主要来自四川。
  铁铸币主要是北宋时铸造的,甘南境内出土较多。1989年在临潭县冶力关乡葸家庄村一次出土北宋铁钱达万斤,约40万枚,包括北宋时的4代皇帝,7个年号,18种版别。
  银锭银锭在境内作为货币流通的历史悠久,从宋代起逐步增强,并通过朝廷赏赐、茶马互市、榷场等渠道流入甘南。元代实行纸币本位制,参用白银,明、清两代银、钱兼用,小数目用钱,大数目用银。辛亥革命以后,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虽一再宣布“废两改元”,但在甘南地区银两仍作为货币流通。流通的银锭主要有:清代铸造的50两元宝、四川铸造的10两川锭、甘肃铸造的5两银稞,还有数量甚少的1两制小元宝。
  银币清末民初通过商业贸易流入甘南,并逐步替代了银锭,成为主要流通货币。由于甘南地区外来商人多,流通的银币种类繁杂,主要有大清银币、光绪元宝(分广东、湖北、江南造币厂等版别),宣统元宝、袁世凯头像币、袁世凯开国纪念币(分嘉禾、双旗版)、袁世凯共和纪念币、袁世凯洪宪龙币、孙中山开国纪念币、孙中山帆船币、苏维埃银币、英国站人币、墨西哥飞鹰币、西班牙银币、四川藏元、四川汉字18圈、云南光绪元宝等共10多个种类,40多个版别,但在牧区通用的主要是袁世凯头像币。
  钞票券最早流入甘南地区的纸币,是随着明朝官员的俸禄而少量流入的“大明通行宝钞”。其次是随着清军镇压甘南人民反清斗争和外地商贾携入的“甘肃司钞”、“户部官票”、“大清宝钞”。这些纸币都因“钞价日跌”,由政府低价收回而消失。民国初年,甘肃官钱号及各地银行,先后发行的“银票”、“银元券”、“铜元券”等纸币,曾伴随着商业贸易和当局的军政开支而少量流入甘南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甘南地区纸币有宣统元宝、袁世凯头像币、袁世凯开国纪念币等共10多个种类,40多个版别,但在牧区通用的主要是袁世凯头像币。
  银辅币银辅币,俗称银角、银豪子。清末民初,清政府、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以及四川、云南、广东、新疆迪化等都曾铸造,但流入到甘南地区不多。银辅币因含银量低,不受欢迎,多被制成饰品而退出流通。
  镍质辅币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五年(1936)发行,面值为10分、5分、2分、1分,曾经少量流入甘南,但随着法币贬值也退出流通。
  法币1935年,民国政府规定以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家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定货币,并允许各省发行元以下铺币,法币和甘肃省银行发行的角券便陆续流入甘南地区。但到1941年,临潭县“番汉交易,均须以银币为之,商人以法币兑换银币,而后以银币与番民交易,货价均按旧日银币价加估计贴水,时有变动,货价膨胀不已”(马振东《临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可见法币在牧区是推行不开的,在县城也不受欢迎。1948年8月,由于恶性通货膨胀,法币严重贬值,民国政府宣布废止法币。
  金元券在废止法币的同时,民国政府又发行金元券,以1元金元券折合法币300万元,兑换收回,当时临潭县收兑法币147亿元,折合金元券4900元。1949年6月,甘肃省银行临潭旧城办事处在报请销毁法币时称“销毁法币费用远过券值,省央行(中央银行)收兑法币各券已于日前会同监销人员投入黄河作为结销,本处库存币147亿元,定于7日投入洮河作为结销”。金元券发行之初,由于“各县多数使用银币,拒用金元券”。民国政府只得规定在政府员工薪金中按比例搭配,强制发行。
  银元券金元券发行不到一年,1949年7月民国政府又发行银元券,以银元券1元折合金元券5亿元兑换收回,金元券贬值的速度是空前的。银元券发行后,还未流入甘南地区,就连同民国政府在大陆的政权一起消失。
  民国货币民国二十四年(1935),国民党政府规定以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家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定货币,并允许各省发行元以下辅币,法币和甘肃省银行发行的角券便陆续流入甘南地区。但法币在牧区推行不开,在县城也不受欢迎。民国三十七年(1948)8月,由于恶性通货膨胀,法币严重贬值,国民党政府宣布废止法币,代之以发行金元券、银元券,但发行均遭失败。苏维埃国家银行的货币1935年和1936年,红军一、四方面军曾两次到达甘南许多地区,红军在购粮、购物中,付给群众一些苏维埃国家银行发行的银币、纸币、布币。共和国建立后在临潭、卓尼等县曾多次发现苏维埃纸币、布币,银行也曾收兑过苏维埃银币。
  人民币发行人民币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纸质货币,到2002年共发行5套。国家在用人民币统一全国货币的过程中,有计划的将各解放区和地方发行的货币逐步收回。夏河、临潭两县的人民银行,根据上级的布置,开展了收兑工作,实现了币制的统一。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自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的人民币,以新币1元等于旧币10000元的折合比率收回旧的人民币。新发行的人民币面额,主币分为1元、2元、3元、5元、10元5种,辅币为1分、2分、5分、1角、2角、5角6种,每种券别版面均印有汉、藏、蒙古、维吾尔4种文字。
  第一套人民币发行人民币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纸质货币,至1990年共发行4套。1949年前后,随着解放战争的不断胜利,第一套人民币部分券别逐渐流入甘南,其中还有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新疆发行的有维吾尔文的人民币,也在甘南市场流通。
  第二套人民币发行1955年3月,全州各地银行统一发行新人民币,即第二套人民。同时收回原流通于境内的第一套旧人民币。新币发行面额共分11种:其中主币有1元、2元、3元、5元、10元共5种;辅币有1角、2角、5角、1分、2分、5分共6种。规定新币1元等旧币10000元。从即日起各种货物都以新币标价,统一以新币为计算单位。
  第三套人民币发行1962年4月20日,全州银行发行1960年版枣红色1角券新人民币,同时发行的还有1956年版的棕色5元券。1964年4月15日,全州银行发行深绿色2元券和黑绿色2角券两种新人民币,同时停止流通使用苏联代印的3元券、酱紫色5元券、10元券3种票币。1966年1月10日,全州银行开始发行1965年版10元券和深棕色1角券两种新币。
  第四套人民币发行1987年4月27日,全州银行开始陆续发行第四套新版人民币。新版人民币面额为:主币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共6种;辅币有1角、2角、5角共3种,原1分、2分、5分共3种纸、硬辅币继续流通。
  第五套人民币发行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2年年底,第五套人民币纸币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和硬币1角、1元、5角陆续问世。
  银元交易银元在甘南藏区流通时间较长,是藏族人民喜用的货币,也是主要的贮藏手段。解放初期,在已建立政权的牧区,通过发放贷款,收购畜产品,部队驻防等,发行了一定数量的人民币,初步树立起人民币的威望。但是,由于牧区的政权建立较晚,牧民对人民政权还缺乏全面的了解,加之过去国民党政府发行的纸币严重贬值,不法商人用冥钱欺骗牧民以及牧区经济生活上的自给性等原因,当时在牧区行使人民币的条件尚未具备。因此,中央决定把银元作为甘南牧区的一种货币,承认其合法流通;在夏河、临潭、卓尼等接近内地的市场,则作为混合流通区,人民币与银元均可使用。同时,为了隔绝内地与甘南地区的银元流通,打击由贩毒(鸦片)活动所带来的银元黑市,相应地制定了一些政策,采取了一些措施,以稳定金融物价,扶植人民币市场,安定人民生活。
  银元交易所1950年12月,夏河、临潭两县同时成立了银元交易所,交易所属当地群众性的独立组织,由当地党政、工商联、银行、地方绅士等组织理事会直接领导,银行只作为理事会成员,在业务上负责传达贯彻有关政策和上级指示。交易方式,凡持有或需用银元者,不限对象、数量,均可到交易所兑换,但兑换10枚以上的,需交1‰的手续费,以作交易所的经费开支,交易牌价由上级参照兰州、临洮、岷县三地的市价确定并通知,由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所需要的银元,由省人民银行负责调拔供应。1952年2月,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撤销银元交易所,把银元兑换列为人民银行的正常业务。
  银元收兑1950年至1952年,根据规定,银元兑换分别实行“大出压价”和"审查兑换”的政策。大出压价又可分为三个阶段,即:1950年12月,银元交易所成立后实行不分用途、对象、数量均可兑换的“大出大入”办法;1951年8月起,实行兑出不分对象、数量,兑入则要问清来源加以限制的“大出小入”办法;至1952年2月,实行兑出不分对象,银行不再收兑的“只出不入”的办法。在实行上述兑换办法过程中,逐步降低了银元牌价。从1950年12月至1952年6月的17个月中,共降低银元牌价39次,下降幅度为58.2%。由于银元牌价降低率大于私营商业平均值,私商深感保存银元吃亏。同时,国家规定:国营贸易、粮食、供销合作、税务等部门,在其收入中,不得直接收银元,因此,市场商品交易由过去以银元作价,改为以人民币作价,不少私商把销售收入的银元,当天就到银元交易所兑换人民币。牧民也把银元兑换成人民币后,再到国营企业购买粮、布、茶等生活用品。
  “审查兑换”政策1952年10月起,银元兑换执行“兑入从宽,兑出从严,审查兑换”的政策。在实行这一政策中,要求大宗使用银元的单位,按季分月编制使用银元计划,人民银行按批准的计划供应,以保证收购畜产品、木材、药材、土特产品以及机关、部队,统战工作等方面的需要,对农牧民的小额需要,如购买耕畜等,经审查后也予以兑换。
  旧币收兑195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第二套人民币,以新币1元折合旧币10000元的比率收回旧人民币。甘南地区各级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命令和总行、省分行的部署在新币发行之前,即做好新人民币的调运和学习与此有关的新制度、新办法,保证新人民币统一如期发行。同时,把银行所有存款、储蓄、贷款等帐册,按1:10000的比价,把旧币数目折成了新币,并向各使用支票的存款单位发出对帐单,保证折算一致,内外帐务相符。市场商品流通、文化娱乐服务行业以及各种经济往来,都按国家规定,全部按新人民币标价、记帐和办理收付。新人民币从1955年3月1日起,成为社会上一切货币收付、债权债务、交易计算、契约合同、单据凭证、帐簿记载等经济事项的唯一计算和标价单位。新人民币发行之初,一些农民群众由于过去深受国民党政府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之苦,曾产生过一些疑虑,一度出现抢购储存商品的现象,致使三、四月份贸易公司、供销社的商品零售额增加了2倍至3倍,后经广泛宣传和事实教育,广大群众很快便了解了发行新人民币的意义,从而拥护国家发行新币的措施。为了做好新币发行和旧币收兑工作,夏河、临潭、卓尼、舟曲4县支行除在城镇设立兑换专柜、组织流动兑换小组外,还委托贸易公司、供销社等单位办理兑换。在农村除各营业所、信用社兑换外,还组织流动兑换小组深入农村,登门兑换,把宣传与收兑结合起来,大大方便了群众。国家规定1万元、5万元面额的旧币,限定在4月30日以前兑换;5千元以下的旧币兑换期还可延长。为了维护边远地区群众和少数民族的利益,经省分行批准,甘南地区旧币收兑工作,实际延长了数年之久。新币发行以后,银行的城乡储蓄存款连年增加,银行市价一度下跌。据统计,1955年在畜产品收购中,用人民币支付的金额占收购总额的46%,比往年仅占20%左右增加1倍多。与此同时,市场人民币的流通量1955年比1954年增加了56%。这些说明人民群众对人民币币值稳定具有信心,藏族同胞也逐步认识到人民币是中国各民族唯一合法的货币。
  金银收兑1958年2月,甘南禁止银元流通后,至1961年6月底,银行按收兑牌价收兑了黄金、白银、银元等。收兑金银类别,各地情况不同,据合作地区调查统计,收兑的白银中,银器皿占40.7%;银首饰占36%;银锭占23.3%。收兑的黄金中,金条和金币占95%以上,金首饰占5%。收兑的黄金和白银的主要来源是禁止银元流通后金银和银元再无黑市交易,群众自愿到银行兑换。以及在平息叛乱后和在反封建斗争中,公安和财政部门没收有关人员财产时交由银行收兑的。
  市场流通1951年,夏河、临潭两县的人民银行成立后,甘南地区继续执行人民币与银元混合流通政策。到1954年7月,银元兑出改为“对公根据计划充分供应,对私审查其用途兑付银元需要”,从而满足了牧民和市场交易的正当需要,银元市场逐步稳定。“一五”时期,甘南地区加快了区乡政权建设,人民政权更加巩固,国营贸易、供销合作不断壮大,市场商品供应状况良好,物价稳定,从而不断提高了人民币的信誉,降低了银元在少数民族心目中的地位。1953年剿灭了马良股匪,消除了搜罗银元,散发假钞,造谣惑众等破坏活动的阴影,社会秩序安定,为推行人民币提供了必要的条件。1954年甘南地区铲除烟苗3万余亩,禁绝了鸦片种植、贩卖及由此产生的高价收买银元的祸根。同时,对畜产品收购,实行由国营贸易和合作社统一经营,逐步减少用银元支付收购价款,使人民币在牧区开始流通。1955年发行印有藏文的新人民币,票面券别易于识别,计算单位与银元一致,牧区群众乐于使用。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实现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使银元的流通领域大为缩小,人民币的流通领域则不断扩大。银元作为货币只能在富裕户中作为收藏品贮藏,而发挥流通、支付手段的货币则是人民币。1958年1月,甘肃省人民委员会遵照国务院《关于严格管理货物经由西藏地区和其它边境流入内地的规定》,决定在甘南地区禁止银元流通。据此,1958年2月,甘南州人民委员会发布了禁止银元在甘南部分地区流通的命令,结束了人民币与银元混合流通的局面,实现了货币制度的真正统一。1958年前,甘南部分地区实行人民币与银元混合流通,银行的人民币收付是收入大于支出。1958年2月禁止银元流通后,人民币代替了银元,人民币作为唯一的货币,流通量有所增加。以后随着贷款的不断增加,并通过企业和农村的各种支付而转换为银行的现金支出,形成了货币投入与货币流通量的增加。1959年银行货币净投放544万元,市场货币流通量为1128万元;1961年银行货币投放1088万元,市场货币流通量为3137万元。市场货币流通量的多与少,一般是与商品可供量作比较的,当时全国以1:7作为正常值,市场上流通的1元货币,需要有7元的商品作供应。在1960年和1961年连续大量投放货币后,从1962年起,甘南地区的货币投放和社会货币流通量,逐年下降,1965年,货币投放412万元,比1962年投放789万元减少47.8%,社会货币流通量896万元,比1962年1552万元减少42.6%,人均持币26元。此后的货币流通量,同样受制于银行的货币投入和社会商品的丰缺。
  发行管理1950年甘南地区人民银行建立发行库以来,按规定逐步建起一套货币发行管理制度。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发行库出入库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各专业银行超过日常需要的业务库现金,可以送存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专业银行业务库现金不足时,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户余额内,随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中提取现金。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发行库,还可对市场所需各种面额的人民币进行适当的调配,对市场流通的损伤破旧票券进行兑换更新。实践证明,建立健全货币发行管理制度,可以保证现金的灵活调拨和调剂,有利于保证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正常经济活动,对稳定货币、发展经济、方便社会生活有重要作用。
  现金管理1950年4月7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决定中要求:各公营企业、国家机关及合作社的现金除准予保留规定的限额外,必须一律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各公营企业、机关、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往来和货币收付,除小额零星者外,一律不用现金,须用转账支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结算。为此,夏河、临潭两县人民银行,通过宣传、督促,使各公营企业、机关、部队,都在银行开立了存款账户,并规定了各单位库存现金的限额,不定期地检查各单位的库存情况,帮助开户单位尽量降低库存现金,节约现金使用。实行现金管理后,把分散在各公营企业、机关、部队的现金,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集中调度,减少了不必要的货币发行,保证了金融物价的稳定,也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资金。1977年11月,国务院重新颁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规定对城镇和农村集体经济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对现金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8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现金管理作了适当放宽,规定:农村社队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时,需要现金的,可以付给现金;企业、事业单位从城乡农副产品贸易市场购买当地有关部门允许的农副产品,所需现金银行可以支付;在城乡举办物资交流,商品展销会,参加交流的购销单位,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所需现金,银行应允许支取,从而适应了农村改革和搞活经济的需要。198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发出了《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对现金管理工作,提出从实际出发,既要加强管理,又要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一些具体措施,要求把现金管理工作切实做好。甘南地区各级银行遵照上级银行的指示,历来把现金管理工作列为金融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各个时期的不同要求,核定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检查各单位对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1988年10月,根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要求,对411个开户单位和38个银行机构的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在411个开户单位中,检查出现:现金库存超过规定限额、收入现金不交存银行、用各种名义套取银行现金、公款私借用白条顶库、将公款转存储蓄获取利息等违犯现金管理金额1379万元,并分不同情况作了纠正。
  工资基金管理甘南地区各级银行对工资基金管理是根据省分行的指示,于1960年1月开始试行的。1961年10月,对工资基金实行分项管理,劳动、公安、粮食、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要求做到“人、钱、粮、户”四对口。因此,掌握较前严格,对当时的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压缩粮食销售,起到了配合和监督作用。1962年6月,省财政、银行、劳动局等部门,修订了工资基金管理的办法,把分项管理改为按地区工资指标控制,银行根据批准的工资计划监督支付,不得超过。这样,既简化了手续,又有效地控制了计划外用工等问题。1972年,针对当时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粮食销售量三个突出的问题,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促使甘南地区计划外用工1000多人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198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的精神,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就实行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发了联合通知,使消费基金和货币投放都得到了控制。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从4月起,对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每月发放工资性的现金支出,由开户银行暂按3月份的工资性现金发放额进行控制,待正式指标下达后,按批准指标监督支付,从而有效地控制了消费基金的盲目增长。
  冻结管理1960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针对财政管理不严、纪律松弛的情况,发岀《关于冻结清理在银行的存款和企业专项存款的指示》,要求银行从12月25日起,对各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的存款,国营企业的专项存款,基本建设单位的已完工程包干结余资金存款和自筹资金存款,一律暂时予以冻结。同时,确定以财政、银行部门为主组成清理存款办公室,逐项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并规定在冻结期间,财政、银行部门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银行提取应当冻结的存款。财政、银行部门控制不严、执行不力的,以失职论处。1961年2月,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当前紧缩财政支出,控制货币投放的补充规定》,重申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冻结清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在银行存款的指示,强调在国家计划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财政借款,向银行贷款,不得挪用生产部门的流动资金或预算外资金搞基本建设。经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冻结机关团体等在银行存款的措施,在甘南地区得到认真贯彻,这对紧缩财政开支,堵住资金口子,减少货币投放,增加货币回笼,缓解商品供应紧张,稳定市场物价,都产生了明显的效果。
  反假打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国民党的特务机构,在香港、澳门等地大量伪造人民币,并输入甘南地区,企图捣乱市场,破坏金融,阻碍人民币在民族地区的发行。1952年7月23日,夏河县人民银行首次发现正面为“双马耕地”图案,面额为1万元的伪造人民币,遂报告当地党政及公安部门。经侦破,这些伪造人民币是流窜在甘、青、川交界藏族地区的马良股匪利用藏族群众投放到市场的。同年8月2日,临潭县人民银行也发现了相同图案和面额的伪造人民币。至8月底,在甘南地区共发现伪币400多次,对发现的伪币,一般问清来源,讲明政策,作没收处理,集中烧毁。为了维护藏族人民的利益,对在出售农副产品中误收少量伪币的,一般作登记代管,待后处理。但由于持伪币者心存疑虑,大都不登记真实姓名和住址,事后不与银行联系,所以代管的伪币,最后也作了烧毁处理。伪币发现后,当地党政都及时召开了各界人士座谈会,广泛宣传出现伪币的原因以及伪币的特点,用黑板报进行宣传讲解,以引起全社会提高警惕,严密防范,使伪币在甘南地区逐步绝迹。打击倒贩银元,是加强金银管理中的一项政策,建政初期,甘南是人民币与银元混合流通区,市场银元价格低,而内地则禁止银元流通,银元价格高,由于有利可图,一些不法商人就进行银元倒贩。同时,甘南地区贩毒活动猖撅,夏河、临潭时为毒品集散地,外地毒贩从黑市换来银元购买毒品后,转运新疆或内地,当地毒贩又将贩毒所得银元,运到产地购买毒品,在市场上一时形成“毒品流入,银元流出”的现象。打击倒贩银元,主要是通过公安部门加强缉私工作,1952年仅在临潭县就查获倒贩银元案10多起,査获最多的是1500枚。
  对公存款甘南地区人民银行的存款业务,是从开办对公存款开始的。1950年4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以后,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团体、合作社等单位基本上都在人民银行开立了存款帐户,打开了存款业务的局面。夏河、临潭两县银行的对公存款到1950年底增加了40倍。“一五”时期,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始,货币收付急剧扩大,银行运用现金管理的行政手段,集中资金,平衡有效地解决各方面的资金需求。甘南地区各级人民银行,在普遍核定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把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交存银行的同时,对洮河林业局、贸易公司、畜产公司、供销社等现金收付数额较大的单位,实行按季分月向银行报送现金收付计划,把单位的现金收付纳入国家现金岀纳计划,银行按批准计划供应现金。通过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现金和集中资金,保证了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存款稳步增长。1957年年末,甘南地区银行对公存款比1952年底增长24.8%。1958年至1965年的8年间,甘南金融事业与其他各项事业一样,经历了国民经济全面“大跃进”等运动,这一时期的对公存款有升有降。"文革”期间,由于一度把储蓄存款利息视为“剥削”而冻结了一部分人的储蓄存款。使储蓄存款连年下降。加之,工商企业不合理的资金和现金占用增加,银行的各项存款也随之下降。对企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存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是实行现金管理,主要用行政手段让其把收入现金存入银行。从1983年起,对国营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学校,开办1年、2年和3年的定期存款,利率分别为月息3%。、3.6%。和4.2%。,允许这些单位把按规定提留归单位所有而短期不用的资金(如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地方财政结余等)存为定期存款。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又两次调高单位定期存款的利率,由于定期存款利率高于活期存款利率,促使各单位合理安排使用归单位所有的资金,积极参加定期存款。1980年,甘肃省人民银行根据省政府、总行的通知和规定,支持集体经济和个体工商业户的发展,允许领有营业执照,经营活动正当、符合政策的个体工商业户,在银行开立帐户。此后,随着城镇集体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发展,它们在银行的存款也逐年增加。通过积极组织存款,满足了甘南地区信贷资金的逐年增加。
  城乡储蓄人民储蓄在为国家积累资金、支持生产、回笼货币、平衡信贷收支、调节货币流通、缓和市场供求矛盾、帮助人民群众有计划地安排生活、引导消费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一五”时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较高的储蓄利率,在农业区开办“优待售粮储蓄”,建立了定时定点流动服务的制度,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设立了储蓄代办所。1956年制定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储蓄原则,由于国家实行正确的储蓄政策,在生产发展、人民收入增加的基础上,经过银行职工的努力,甘南地区的城乡储蓄蓬勃发展。1966年6月,“文革”开始后,金融工作受到冲击,储蓄存款连年下降。1979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总结了贯彻储蓄政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全面纠正了十年动乱中一些“左”的错误做法,增强了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认真落实了鼓励和保护储蓄的政策。1981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发了増办储蓄种类的权限,允许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因地制宜,举办群众欢迎的储蓄种类。因此,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按照省分行的规定,除保留原有储蓄种类外,先后分别増办了积零成整、定活两便、定期定额有奖有息等储蓄种类。1983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把储蓄的发展与支持生产、引导消费结合起来,对储蓄工作进行了由只存不贷变为又存又贷的改革,先后在城乡试办了建房、购买高档耐用消费品和大中型农业生产资料储蓄贷款业务。在帮助城乡群众有计划的实现消费中本着存贷结合,先存后贷的原则,对有一定数额储蓄存款的储户,在实现上列消费资金不足时,经申请银行可以贷款支持,所借款项采取按规定期限继续在银行存储,满额后归还银行的“零存整还”的办法。为了发展人民储蓄,中国人民银行注意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1979年以来,根据各个时期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先后对储蓄存款利率进行了9次调整,增设了利率档次,存期越长利率越高,使不少储户把多年保存在家里的大量现金送存银行。1979年,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储蓄网点,进一步发展储蓄事业》的报告后,甘南各县支行、办事处、营业部,根据各自的条件,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讲求实效的原则出发,大力开展储蓄网点的建设。此外,除委托邮政部门代办储蓄外,还有一些大中企业、机关、学校设立代办所,聘请代办员、协储员,委托代办储蓄业务。通过储蓄网点的建设,基本上适应了城镇职工、居民和广大农牧民参加储蓄的需要。1986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部分储蓄所实行了经营承包,主要围绕“增加存款、强化管理、改进服务”的目标进行,把经营承包的成果与职工利益挂起钩来,做到权、责、利相结合,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都有明显提高。
  私营工商业存款对私营工商业存款是通过存款、贷款、汇款等业务联系开展起来的。但在共和国建立初期,由于政权建立不久,私商对人民银行还缺乏全面了解,加之市场上人民币与银元混合流通,人民币的威信还未确立。1950年,私营工商业存款仅有68户,占夏河、临潭1600商户的4.25%。以后,随着合理调整公私关系,确立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统筹兼顾5种社会经济成分(国营经济、合作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人民银行提出了广泛开展私营工商业业务的方针,特别是人民币币值稳定,信誉日增,银元牌价急剧下降,私营工商业的存款有了较大的增长,分别增长了8.7倍和4.1倍。1980年,甘肃省人民银行根据省政府、总行的通知和规定,对支持集体经济和个体工商户发展问题发出通知,允许领有营业执照,经营活动正当,符合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设账户。此后,随着城镇集体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发展,它们在银行的存款也逐年增加。
  折实储蓄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确定了“鼓励人民储蓄”的方针。中国人民银行在当时物价不稳定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存款人的经济利益,决定开办折实储蓄。折实储蓄是用人民币折成实物为单位进行存取的一种储蓄。存入时按折实单位牌价存入,支取时按当日折实单位牌价支取。
  邮政储蓄和保值储蓄1986年,根据邮政部门网点多,通讯便利的特点,委托邮政部门开办邮政储蓄业务,很受储户欢迎。1988年9月10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始举办保值储蓄。这是国家银行根据物价上浮情况,对储户存入3年期以上的定期储蓄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一定的保值补贴,使储户的存款不致因物价上涨而造成损失。从而保护了储户的利益,使城乡储蓄得以逐年增长。
  私营商业借贷清朝末年至民国时期,甘南私营商业已经形成,但由于商业市场较小,工业、手工业、运输业薄弱,粮食不能自给,而畜牧业却比较发达,药材等土特产品较多,因此,甘南地区的商业,以购进布、粮、茶、盐、杂货为大宗,售出则主要是皮、毛、牲畜和药材、木材。1940年临潭、卓尼、夏河3县购进商品主要来自陕西、四川、湖北、江西、北京、天津、山东、杭州、南京、上海,以及岷县、临夏、甘谷、武郡等地,产于甘南地区的售岀商品销往晋、陕、豫、鄂、川、京、津及本省各县。由于牧区的商品交换是以物易物,所以到牧区采购必须带货物而不带现款。因此,大的商号从外地购回商品后,除少数自营者外,大都以高出市价2倍至3倍的价格赊欠给商贩,运往牧区换回畜产品或土特产品,然后结算,一是除本分利,即所获利润由商号和商贩按约定比例分配;二是除商号本息后,利润归商贩所得。借贷期限,一般按“趟“ 计算,即把商品运到牧区交换再把畜产品运回销售后的日程。这种商业借贷以临潭为最盛。
  寺院借贷拉卜楞寺是我国藏传佛教格鲁派六大寺院之一,建国前是甘、青、川边境的佛教文化中心,资金力量雄厚。全寺除森林、土地、房屋、水磨外,有流动基金,由总吉哇(财务长)两人分别管理。总吉哇除通过地租、房租、磨课等收入外,全靠用流动基金经商、放债来增加收入,以保证各项开支。六大扎仓和印经院也分别拥有各自的财产,其经营管理办法与全寺共有财产基本相同。由于寺院、活佛、富僧拥有大量的资金,所以号称“八百商户”的拉卜楞寺,大小商户几乎没一家不向寺院“囊欠”、“吉哇”借贷的。大户只是季节性周转借贷,而小户则属完全依靠关系。禅定寺位于卓尼县城西北,是甘南藏区最古老的佛教寺院,寺内有四大活佛,三个管理部门,四个扎仓(学院),也分别拥有各自的财产和流动基金,并有借贷活动,但其数量与规模都不如拉卜楞寺。
  私人借贷私人借贷形式由来已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甘南地区由于寺院借贷和商业借贷占主要地位,所以私人借贷一般金额较小,其贷款对象,大都是城镇的小商、小贩和农村中的贫困农民。贷款利率高低不一。1931年以前,一般利率为月息2%—5%;1931年以后,利率一般为10%。私人借贷由于情况不一,规定不同,所以名目繁多。在临潭县有称“驴打滚”的,如借款100元在约定期限不能归还,需要延期时,本息需还200元,如第二次延期,则需归还400元;还有称“鸡上架”的,即当天早上借贷下午鸡上架之前即还,日息为30%,等等。
  私营商业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对私营工商业的贷款,从1950年下半年开始,以抵押贷款方式,帮助解决其资金上的困难。夏河县人民银行还举办了押汇业务,以便利私营企业在外地购货的资金结算。1951年,把抵押贷款改为信用贷款(无须抵押品而仅凭借款企业信誉发放的贷款),贷款业务也有一定发展。“ 一五”时期,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对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按先批发、后零售的步骤进行的。按照这个总的布署和安排,甘南地区各级银行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严格控制对私营批发商业的贷款,并及时收回到期贷款,以促其接受改造;对私营零售商业,则按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通过贷款的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利率高低来体现利用、限制、改造政策,鼓励和促使他们接受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甘南全州私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为此银行及时调整信贷政策,积极支持合营企业扩大购销,改善经营管理,全面完成经营计划,对公私合营前私营企业所欠银行的贷款,按照国家“能宽就宽,能了就了”的政策精神,末到期的贷款,按原期转为对合营企业的贷款;已到期或逾期的贷款,在合营时督促私方还清;个别一时还清有困难的,从私方资产中抵除后由合营企业负责归还,使私营企业在合营前的债务关系,得到合理解决。1980年,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经营正当,有经济效益,有还款能力,有经济担保,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的集体、个体工商业户,凡资金有困难的,都予以贷款支持。开办城镇集体、个体工商业贷款,使金融工作适应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的新形势的需要,对于搞活经济,搞活流通,方便生活,扩大就业都是有利的。
  国营商业贷款国营商业贷款是1950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贷给国家贸易部,再由贸易部统一调拨。1951年贸易公司所需资金,则由省公司在兰州统筹承贷,然后汇拨各分公司。因此,这两年甘南地区没有发放国营商业贷款。1953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部联合颁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商业短期贷款办法》,把原来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向中央贸易部贷款,改为由各级银行直接向独立核算的商业企业按财务收支差额发放贷款。1954年和195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部,先后重新修订了国营商业短期贷款暂行办法,银行依国家批准的商品流转计划编制信贷计划,根据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过程中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发放贷款。甘南地区各级人民银行在执行新的贷款办法和信贷原则的过程中,在为国营商业的发展筹集了大量资金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商品,不同的经营环节和不同的贷款投向,分别给以支持。对与市场供应、对外贸易、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皮毛等国家统购统销物资按实际需要充分供应资金,以支持国营商业部门落实统购统销政策,增强市场供应能力;对一般农产品、畜产品和土特产品的收购,则按信贷计划掌握贷款。对批发商业根据信贷计划和国家批准的进货计划掌握贷款,在进货计划超过贷款计划时,经银行审查同意也给予贷款,以更好地发挥批发商业的“蓄水池”作用;对零售商业,根据“以销定进”的经营特点,按信贷计划掌握贷款,以促进其勤进快销,合理储备。对企业正常的采购、储备和销售的资金需要,按其有适销对路物资作保证的原则,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对企业用于订货的预付货款、预付运费等,严格按批准的额度和用途发放贷款,防止企业增加不合理的资金占用。“一五”时期.甘南地区各级银行对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的贷款,无论贷款额度和所占比重,都有大幅度的增长。
  工业企业贷款1954年6月,中共中央指示“促进手工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是有关机关、企业、团体的共同责任”。甘南地区各级人民银行及时加强对手工业方面的信贷、结算,积极支持以农业生产资料和少数民族生活资料为重点的手工业生产。在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通过信贷的联系,促进手工业者按行联合,先后组织了铁器、木器、翻砂铸造、缝纫等手工业合作社,对它们改造后扩大生产的资金需耍,及时给予贷款支持。1957年比1952年增加11倍,从资金上促进了手工业合作化的发展。1958年以来,由于一度敞开供应资金,银行各项贷款余额急剧上升,在贯彻银行工作“六条”之中,由于坚决制止了超计划增加银行贷款以及通过协助企业清仓挖潜和清理历年农贷等项工作,各项贷款开始下降,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也有提高。1965年,贷款的增加与生产、流通的发展已基本相适应,企业贷款的占用已趋于合理。1966年至1976年的 “文革”时期,银行信贷失调,工业企业处于瘫痪状态。贷款业务虽然未见中断,但不能充分发挥其效益。1978年以后,随着国家对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大,及国家银行贷款管理工作的强化,先后开办了一些新的贷款项目。主要有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专项贷款和开发性贷款等。1979年,银行对国营工商企业,主要是开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领域是银行贷款的禁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个体贷款项也是禁区。1979年开始的金融体制改革,从扩大信贷范围入手,突破了固定资产领域、科技领域以及个体贷款项目的禁区,银行贷款范围扩大到基本建设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以及旅游、服务等非生产部门,贷款对象也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扩大到其他多种经济成分和个体劳动者,使贷款适应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技术改造贷款主要用于支持现有企业引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名优产品,降低能源和原材料,开展综合利用以及增加市场急需的短线产品。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独立经营核算的国有工交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以及科研、文教、旅游、卫生等企事业单位添置或改造必要的设施,资金不足时,均可向银行申请该项贷款。申请该项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济效益显著,能按期还清贷款;(2)产品质量合格,适销对路,有发展前途;(3)原材料、燃料、动力及交通运输条件有保证;(4)工艺成熟,技术过关;(5)设备、设计、施工力量及环保措施落实;(6)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落实。该项贷款由企业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税、自有更新改造资金和其他归还。
  基本建设贷款1981年,根据省建设银行的指示,凡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单位进行基本建设所需投资,除尽量利用企业自有资金外,一律改由中国建设银行办理拨款改贷款。当年甘南建设银行共审查发放各种贷款56.5万元,基本建设投资试行由建设银行贷款,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这是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充分发挥了资金效益,使甘南的基本建设得到发展。
  专项贷款1983年,省经委同省有关厅局研究审查,批准甘南地区支边贷款(即发展少数民族经济贷款)10个项目,金额122万元,实行月息3厘的优惠利率。经州人民银行与计经委等部门研究决定,将这些贷款安排给州农机厂、毛革厂、地毯厂和夏河、临潭、玛曲、碌曲、迭部的县办水泥厂、木器加工厂、食品厂等12个企业,当年实际发放贷款104万元。支持企业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采取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了生产能力。
  开发性贷款1984年,为了认真贯彻甘肃省甘南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甘南州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根据州政府关于开发甘南自然资源,建立以合作为中心的奶牛生产基地,以解决乳品厂的奶源不足,增加牧民、企业、财政收入的规划,农业银行与甘南乳品厂签订了1000万元的买方信贷合同。从1985年起,人民银行发放期限较长、利率较低的开发性贷款700万元,用于支持州农机厂、临潭和夏河水泥厂、合作至临潭35千伏输电线路、州开发公司驻拉萨办事处、州招待所等7个单位的基建工程和购置新设备。
  实物借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临潭等县都设有义仓(或称社仓,所储粮为备荒救灾粮),平时把义仓积粮借给农民,春借秋还,加收利。以1949年3月,临潭县政府关于贷放县仓粮的通知为例:“奉省政府电,春耕将届,如有贫农无籽种者,准由积谷366石贷放,贷放办法每年每斗按1升收利。”春耕籽种,贷放的另一种方式是,劝导有粮户贷放。1949年3月,临潭县政府通知:“奉省政府令,饬贷放(民国)三十八年春耕籽种贷放办法第四项开:劝导大户就地贷放。各乡镇有粮大户,应由县参议会及公正士绅积极劝导提出多余之粮,就各该乡镇贷放,并准按年息二分计息(即借麦一石归还一石二斗),于新麦收获后由各贷户悉数清还。”
  生产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牧区金融工作按照“发展畜牧业第一”的方针,以帮助贫苦牧民建立家业发展生产为内容,对政策基础好的地区,积极发放贷款;对刚建立政权的地区,重点试办;对尚未建立政权的地区,主要是宣传政策,做好上层人士的工作,为其今后发放贷款创造条件。甘南地区的农牧业贷款真正开始是1951年先在农业区和半农半牧区开办。1952年,随着牧区半农半牧区的各项工作逐步深入,临潭、西固的农业区进行土地改革,夏河、临潭两县人民银行,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举办了多种农业贷款。1962年,为支持甘南牧业生产的发展,经总行批准,对甘南牧区和半农半牧区的社队和社员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由原月息4.8厘降为4厘,贷款期限延长为1年至3年,1962—1964年先后发放长期无息贷款108万元。1964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国农业银行的决议,按省分行指示在甘南地区设立了中国农业银行,接办了12个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和3个农业企业、74个农业事业单位拨款的监督支付工作。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商品生产和发展多种经济的需要,根据“因地制宜,支持发展商品生产,讲求经济效益”的农村金融工作指导方针,结合甘南实际,在农业贷款的对象和结构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在对象上,由原来主要支持农村社队集体经济,改变为支持农村的千家万户和各种专业户、联营户;在结构上,由原来主要支持以粮油为主的种植业,贯彻“以粮为纲”的方针,转变为支持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贯彻“以牧为主,牧农林结合,因地制宜,综合发展”的方针;由原来主要支持农业的发展,转变为支持农、工、商、运输、服务等各行各业的综合发展。
  扶贫专项贴息贷款1986年,根据国务院决定,农业银行开始发放扶贫专项贴息贷款,这项贷款所需信贷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每年专项安排,中国农业银行负责经营和专项管理,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只用于经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核定的贫困县(在甘南州即为舟曲县),并根据各级扶贫领导小组确定的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规划和资金分配原则,具体组织发放。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最长为5年,利率为月息2.1%。,其比当时一般利率6%。低3.9%。的部分,由中央财政补贴给中国农业银行。对省政府核定的临潭、卓尼两个贫困县和州政府核定的夏河等县的14个贫困乡,农业银行用一般扶贫贷款解决。经过几年的实践,农业银行的扶贫信贷工作,逐步实现了四个转变,即:从着重帮助农民改善生活,转变为着重支持发展商品生产;从分散地支持一家一户,转变为支持农工商综合发展;从单纯资金支持,转变为参与规划、管理等综合服务,不断提高信贷扶贫的工作质量。
  赊销棉布絮棉无息贷款1984年省民委、省供销社、省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根据国家民委、商业部、人民银行的通知精神,为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困难户解决衣被问题,采取赊销办法供应一批棉被和衣着,以体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怀,增强各民族的团结,搞好边远地区的生产建设。给贫困的各族农牧民赊销的棉布、絮棉,在欠款未收回前,由各县开户银行给县商业、供销部门发放无息贷款,以解决资金问题。
  信贷管理体制1953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部联合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商业短期贷款办法》后,各级银行直接向独立核算的商业企业发放贷款,之后又改为由银行按国家批准的商品流转计划编制信贷计划,有计划有目的的发放贷款。1958年,遵循银行贷款必须按计划发放,必须有物资保证,必须按期收回,以及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分口管理、分别使用等基本原则,由于大撒手地供应资金,使银行各项贷款余额迅猛增长。1959年2月,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59年1月起,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和已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不分定额和超定额,一律由人民银行统一供应,统一管理;原来由财政拨给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全部转作银行贷款,统一计算利息;企业需要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全额拨交人民银行作为信贷基金。这种管理制度,当时称为“全额信贷”。但由于试行中,财政部门不能保证将企业需要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拨交银行,使银行无力承受“全额信贷”的重担,同时,由于实行“全额信贷”,也使银行放松了信贷管理,造成信贷失控。试行两年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又恢复财政和银行分口管理,定额部分由财政拨给,超定额部分由银行贷款。1959年5月,国务院《关于管理企业流动资金的暂行办法(草案)》对流动资金的供应和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把下放到区、县的信贷资金管理权限统一到省和中央,强调银行要坚持计划。1961年12月后,重申银行信贷资金来自存款,以存作放,银行放款必须有统一的信贷计划,按期归还等原则,规定了银行贷款支持与限制的范围,使信贷失控的状况逐步得到纠正。经济调整时期,实行银行工作的高度集中统一,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在计划外增加贷款。甘南各级银行改进信贷计划管理,实行高度集中统一和分口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企业生产、物资、资金计划,实行归口管理,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体制;对商业贷款指标,规定由商业主管部门核定,各级银行在核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内审查贷放和监督使用的制度。从1963年起,甘南地区各级银行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与企业的清仓核资工作,使企业的资金占用趋向合理。“文革”开始后,放松了对信贷、结算、现金和工资基金的管理,造成了金融工作的混乱。1972年恢复了一些规章制度,使银行工作错、乱、慢的现象有所减少,货币投放逐年增加。
  信贷范围1979年以前,银行对国营工商企业,主要是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领域是银行贷款的禁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个体贷款项目也是禁区。1979年开始的金融体制改革,从扩大信贷范围入手,突破了固定资产领域、科技领域以及个体贷款项目的禁区,银行贷款范围扩大到基本建设、科技、教育等领域以及旅游、服务等非生产部门。贷款对象也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扩大到其它多种经济成分和个体劳动者,使银行贷款适应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8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甘南中心支行,根据上级银行的安排,实行“信贷差额包干办法”。信贷差额包干计划,是各项存款(包括信贷基金)和各项贷款相抵后的差额计划,各项存款大于各项贷款的差额为“存差”,各项贷款大于各项存款的差额为“借差”,信贷差额由中心支行对省分行、各县支行对中心支行分级包干。信贷差额包干中的各项存款和贷款计划是指导性的,实行差额包干的各个银行,多吸收存款可以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少吸收存款必须少发放贷款,在保证不突破信贷差额包干计划的前提下,各项流动资金贷款指标可以互相调剂。信贷差额包干计划是指令性的,“存差”计划必须完成,“借差”计划不能突破,以保持计划的严肃性。实行信贷计划差额包干办法后,由于多吸收存款可以多发放贷款,促使各级银行更加重视存款工作,采取各种措施组织社会闲散资金。同时,在差额包干范围内,各地所需的信贷资金要自求平衡,促使地方政府更加关心信贷资金的营运,支持银行做好工作。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对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又作了改进,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管理办法。实行这种管理办法,各专业银行划分资金,自主经营,这是信贷资金管理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既加强了中央银行对信贷资金的宏观管理,又充分发挥了各专业银行自主营运信贷资金的积极性,逐步做到在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在小的方面放开搞活。
  优惠利率银行利率是筹集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调节社会资金需求的重要经济杠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利率管理的主管机关。国务院批准或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调整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制定利率时,根据国有经济政策和民族政策,充分考虑地区差别和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穷落后地区的特点,实行多种优惠利率,以支持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在共和国建立初期,甘南地区除执行全国性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灾区口粮无息贷款等优惠利率外,还执行仅限于少数民族地区、牧区、半农半牧区的种畜、保畜贷款,短期农业贷款,农村生产、生活贷款,社队、社员个人贷款,耕畜无息贷款等多种优惠利率的贷款。195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一般地区的农村生产、生活贷款,月息为1分(10%。),对少数民族地区按7.5厘(7.5%。)优惠。1957年规定:一般农牧业生产贷款,按月息7.2厘计息;对农牧业合作社按月息4.8厘计息,优惠三分之一。1956年先后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期限5年,月息4厘(一般农业贷款利率为月息7.2厘)。1978年,存款利率只有4种,贷款利率只有7种,且不分档次。1990年初步统计,存贷款利率先后作了13次调整,存款利率已有16种47个档次,贷款利率有49种47个档次,在1988年出现明显通货膨胀时期,对3年期以上定期存款,还实行了保值贴补率,在利率结构方面,实行了财政贴息、差别利率、优惠利率、浮动利率和罚息制度。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在筹集资金,抑制资金需求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甘南地区在执行国家统一利率中,认真落实优惠利率政策,除执行全国统一的对知识青年集体企业贷款,发放照顾县的民族贸易贷款,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民族用品生产集体手工业贷款,开发性贷款,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外,还发放了由省财政等部门贴息的农机专项无息贷款,羊只无息贷款(即草食动物贷款),多年经营无息贷款,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贷款(又称支边贷款),赊销棉布、絮棉无息贷款,技术改造贴息贷款等。据1984年底统计,甘南地区银行低息贷款余额为3953万元,占年底各项贷款总额的45%。
  企业财产保险简称“企财险”。是中国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以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也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承保的财产有:被保险人(投保人)自有的财产,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冰雹、冰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被保险人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而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负责赔偿;并对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为了抢救或者防止灾害蔓延所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进行施救、保护、整理工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负责赔偿。甘肃省人保公司自1951年起开办此项保险业务,至1958年停办。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于1980年重新办理此保险。1996年,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分业经营后,企业财产保险费收入31.6万元;2007年企业财产保险费收入178.4万元;2008年企业财产保险费收入183万元,同比增长2.59%;到2010年企业财产保险费收入196.69万元,同比增长13.71%。
  家庭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一种。简称“家财险”。以个人生活资料,家具、用具、家用电器、衣物、自住房屋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个人投保的财产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外来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暴风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倒塌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负责赔偿。同时对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也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甘肃省人保公司自1980年起开办此项业务。1996年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分业经营后,家庭财产保险费收入7.4万元;2007年家庭财产保险费收入17.71万元;2008年家庭财产保险费收入50.77万元,同比增长178.8%;到2010年家庭财产保险费收入19.75万元,同比减负10.31%。
  建筑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工程物质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两大部分。其中,建筑工程物质损失保险承保各类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而第三者责任保险则承保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安装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是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包括成套设备、生产线、大型机器装置(如发电机组)、各种钢架构造、管道安装等工程为保险对象。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是承保上述工程项目在安装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保险,简称安工险。它是同建筑工程保险一起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工程保险业务,在承保形式上和内容上与建筑工程保险基本一致,是为工程项目提供保险保障的两个相辅相成的险种,只是安装工程保险针对机器设备的特点,在除外责任方面与建筑工程保险有所区别。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各种被运输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依照合同对于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按运输方式分类,可分为水上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保险、联合货物运输保险、管道货物运输保险等;按承保方式分类,货物运输保险可以分为逐笔保险、预约保险、流动保险和总括保险等;按标的流动的范围分类,货物运输保险可以分为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和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船舶保险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种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物料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船舶保险的保险保障范围一般包括:船舶的物质损失;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费用;第三者责任。在1972年以前,我国远洋船舶保险一直沿用的是英国伦敦协会船舶保险条款。1972年由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了我国自己的《船舶保险条款》。1986年1月1日对《船舶保险条款》进行修订,形成了《1986年船舶保险条款》并正式使用至今。
  飞机保险飞机保险是随着飞机制造的发展,在海上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保险领域。飞机保险具有综合性保险的特点,既包括财产保险,如以飞机及设备为保险标的的飞机及零备件保险;又包括责任保险,如承保承运人对旅客及第三者的法定责任保险;还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机组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它主要包括飞机机身保险、旅客法定责任保险、战争和劫持险、其他保险等。
  航天保险是指为航天产品包括卫星、航天飞机、运载火箭等在发射前的制造、运输、安装和发射时以及发射后的轨道运行、使用寿命提供保险保障的综合性财产保险业务。它承保的是航天产品在进入太空全过程中遇挫或遭受灾害事故的经济损失。由于航天工业是当今世界的高科技系统工程,航天保险也成为保险市场上技术性最强的保险业务。同时,随着航天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航天保险的内容和技术将更加完善。目前,国际保险市场上主要经营的航天保险业务是卫星保险。根据承保风险的不同,航天保险可以分为卫星及火箭或其他运载工具的工程保险、发射前卫星及火箭保险、卫星发射保险、卫星运行寿命保险、卫星经营者收入损失保险、卫星及发射责任保险。
  核电站保险核电站保险是现代高科技迅速发展的产物。高科技、高风险使核电站保险有着与其他财产保险不同的特点。第一,核风险是核电站保险的主要承保责任。在所有的财产保险中,保险人都将核风险列为除外责任,而核电站保险恰恰相反,不仅承保核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而且还承保核风险所致的第三者责任。第二,控制风险是核电站保险的主要手段。由于核电站风险太高,保险人特别注重风险控制。为了控制风险,保险人在承保时往往以低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标准来确定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并采用集团共保或再保险方式,将风险转嫁到国际保险市场,以保证经营的稳定性。第三,政策性强是核电站保险的显著特征。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规定核损害的赔偿方式。目前,在世界上有20多个国家成立了核能保险集团,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于1999年5月正式成立,专门经营核风险,为民用核能的发展提供保障。核电站保险分为核电站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核电站海运险、核电站机器损坏保险、核电站物质损失保险、核电站责任保险五种。能源保险能源保险主要分为核电站保险、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核电站保险是现代高科技迅速发展的产物。高科技、高风险使核电站保险有着与其他财产保险不同的特点。核电站保险分为核电站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核电站海运险、核电站机器损坏保险、核电站物质损失保险、核电站责任保险五种;海洋石油开发是一项崭新的技术,具有技术性强、投资巨大和风险集中的特点。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正是为这种现代石油工业技术的发展提供服务的,石油开发商和承包商在进行作业之前,都希望办妥保险事宜,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但是,由于海洋石油钻探和开发所面临的海上风险大,如在海上发生井喷、起火和溢油等海洋污染事故,一般保险人都不愿意承保。直到劳合社采用了海上风险与财产风险同时承保的做法,签具了第一张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单,才有了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目前我国开办的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的险种有钻井平台一切险、钻井船一切险、平台钻井机一切险、油管保险、保赔保险、承租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海洋石油开发工程建造险、井喷控制费用保险、重钻费用保险等。
  法定责任保险所谓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强制保险的保险关系虽然也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但是,合同的订立受制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保险的范围可以是全国性的,也可以是地方性的。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均由法律规定;二是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比如,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的险种。由于强制保险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所以强制保险的范围是受严格限制的。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保证保险的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证保险一般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但有些国家规定必须是政府批准的具有可靠偿付能力的专门保险公司经营。保证保险常见的险种是合同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信用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权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证人(保险人)。实际上,信用保险就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信用保险主要险别包括一般商业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我国的信用保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83年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协议,试办了我国第一笔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86年试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88年,国务院正式决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在该公司设立了信用保险部。1994年成立的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就是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12月,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信用保险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信用保险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了专门经营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一般商业信用保险业务在我国仍处于小规模试办阶段。
  种植业保险是农业保险的一种,是指以植物生产为保险标的,以生产过程中可能遭遇的某些危险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业务的统称。它包括农作物保险、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森林保险、园林苗圃保险等。
  养殖业保险是农业保险的一种,是以有生命的动物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后,对饲养期间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疾病引起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它包括牲畜保险、畜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特种养殖保险等。
  再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向其他的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即为“保险的保险”。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叫原保险人或分出人(分出公司),接受分保的业务叫作再保险人或分包接受人或分入人(分入公司)。原保险人分出的那部分风险责任金额叫作分出额或分保额,自己承担的那部分风险责任金额叫作自留额。分保接受人也可将接受的再保险业务再分保出去,叫作转分包,分出方为转分保分出人,接受方为转分保接收人。一个保险人既可以是分保分出人,又可以是分保接受人。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死亡、残疾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保险金。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个人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死亡、残疾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保险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短期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个人购买的保险。
  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一种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州分公司成立于1984年6月,1996年与寿险公司分家。2008年年底以前,公司系统在全州下设夏河、临潭、卓尼、碌曲、玛曲、舟曲、迭部7个县支公司,包括州分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等,共计9个分支机构。人保财险甘南州分公司经过20多年的历程,从开始的3大类40多个险种发展到目前7大类269个险种。主要办理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工程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以及农业保险等保险业务。自1996年与寿险分家以来到2007年共计保费收入15346.14万元,承担风险保障168.86亿元,上缴税金899.17万元,在甘南民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先后荣获“全省人保财险系统2005年度经营业绩优胜单位二等奖”,2006年“营销创新大赛营销组合奖”,2007年度全省系统综合经营管理二等奖,2007年度金牌示范窗口,2007年度甘南州诚信单位,2008年被中国人保集团公司评为“抗灾救灾先进集体”,2008年被甘南州委、甘南人民政府评为“文明单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甘南的分支机构,成立于1996年。其前身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甘南分公司,1996年产、寿险分业经营,成立为中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2003年10月正式改建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中国人寿甘南分公司自成立以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别是分业经营后,公司积极适应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营体制的要求,在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中,迈出了较大的步伐,取得了一定的业绩:一是业务有了快速的发展。全州保费在1996年分业经营时490万元的基础上逐年增长,到2012年底业务收入达到4065万元以上,全州社会人均保费也由分业经营之初的不足8元提高到56元。二是业务领域迅速扩大。根据市场需求,向个人及团体提供人寿、意外和健康保险产品,涵盖生存、养老、疾病、医疗、身故、残疾等多种保障范围,全面满足客户在人身保险领域的保险保障和投资理财需求,开办的险种已由1996年底的40多个增加到100多个。截至2012年年底,公司拥有约4万份有效的长期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单、年金合同及长期健康险保单,同时亦提供个人、团体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保单和服务。三是经济补偿和风险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中国人寿总公司资产规模达到2.3万亿元,并成功发行了400亿元的次级债,使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保持在200%以上,有效防范了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甘南分公司在2008年舟曲泥石流灾害中赔款支出626万余元,为灾区捐款50多万元。已累计为全州20多万人次提供了各种人身保险,累计赔付支出1.5亿多元,承担着100多亿元的风险保障。四是机构队伍遍布城乡。全州拥有州分公司、县支公司和合作营销部等正式机构9个,业务网点遍布全州七县一市,员工和营销员总人数达300多人。五是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实行了业务和财务的集中处理,尤其是简化了保全、理赔等业务处理流程,对保费实行授权转账,提高了工作效率。六是公司经营取得实效。在2011年和2012年连续两年全面完成省公司的各项考核指标,综合考评全省排名第一,被省公司联系两年授予全省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考核进入甲类AA级公司,公司经营迈上新的台阶。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予补偿的保险。所指的财产除了包括一切动产、不动产、固定的或流动的财产以及在制的或制成的等有形财产外,还包括运费、预期利润、信用及责任等无形财产和利益。
  机动车辆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即以各种型号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电瓶车、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一般分为车辆损失险、第三方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固定在一定地点上处于静止状态中的财产不同,机动车辆经常处于运动状态,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可能造成车身损毁,还可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对机动车辆不仅需要承保车身险(即车辆损失险),同时为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还需承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两部分。投保人可以将两者合并投保,也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投保。甘肃人保公司自1951年起办理机动车辆保险,至1958年停止国内保险业务,最高年份承保汽车6千余辆,累计收入保险费340余万元,占全部保费收入的13.3%,赔款支出120余万元,赔付率为36%。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于1981年开始办理机动车辆保险,至1995年底,累计收入保费24466万元。
  工程保险工程保险以建筑、安装工程为主,通常包括与工程施工、建造、安装相关的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是随着现代建筑业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类综合性财产保险,相比传统的财产保险,它承保的风险具有广泛性,它除了条款列明的除外责任外,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建筑工程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赔偿责任均予负责赔偿;它涉及的利害关系人较多;它的保险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它的保险金额具有流动性,建筑工程保险承保内容与安装工程保险具有交叉性。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作为一类自成体系的保险业务,始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最初以独立险种形式出现的责任保险险种是雇主责任保险。它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财产损失分为: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责任损失。它适用的对象包括: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维修者、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各种需要雇用员工的单位、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等。责任保险按照不同的适用范围主要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死亡、残疾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保险金。
  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可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构成健康保险所承保的疾病风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由于明显的非外来原因造成的;第二,必须是由于非先天性的原因造成的;第三,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造成的。
  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财产保险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为农业生产发展服务的一种风险工具。它承保的主要是种植业、养殖业,亦被称为两业保险。按保险责任划分,农业保险可以分为单一责任保险、混合责任保险和一切险。农业保险的特点是农业保险面广量大;农业保险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制约;农业保险的风险结构具有特殊性;农业保险高风险与高赔付率并存;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的支持。
  简易人身保险人寿保险种类之一。一种低保额、不验体的生死两全保险。凡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参加保险。保险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30年五种。保险费每份每月1元,每人可投保多份,但总保险金额以1万元为限。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或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致残,保险人根据残废程度给付保险金。甘肃省于1984年开办本保险。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人身保险险种之一。其保险对象为满18周岁以上、64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投保人按年或一次性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按年缴费的可选择5年、10年和20年三种。当达到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保险公司按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可以一次性领取也可以每年领取至身故。如果被保险人按年领取养老金未满10年身故,可由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至10年期满时为止。领取养老金的开始年龄可为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保险金额根据缴费年限和每次缴费金额以及养老金领取年龄予以确定。
  少儿住院医疗保险健康保险种类之一。由甘肃省人保公司设计。凡本省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均可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以学校和幼儿园为单位,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当地所在机构统一投保。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期满即办理续保手续。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每年每人6万元。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交保险费20元;幼儿园儿童每人每年交保险费30元。医疗费用系指被保险人每次住院(不包括观察室)治疗支出的治疗费、手术费、化验费、检查费、放射费、药费和普通住院床位费以及白血病、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治疗费用,接受肾移植手术前透析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
  学生平安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险种之一,由甘肃省人保公司设计。被保险人为各类大、中专及职业专科在校能正常学习的学生,均可参加本保险,一般学生入学就由学校代收保费。保险期限自保险人签发保单之日零时起,至学生毕业离校之日24时止。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残、亡所造成的医疗费用,或其个人财产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按份投保,每人每学年交保费人民币贰拾圆整(¥20.00),在投保时按学制一次交清。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分别为:人身意外死、残10000元,人身伤害医疗费5000元,个人财产1000元。
  人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该险属长期性人身保险的附加保险。由甘肃省人保公司设计。凡投保了一种开办的长期性险种(其中简易人身保险、子女备用金保险5份以上,独生子女及少儿两全保险2份以上),身体健康的职工、城乡居民,在保险有效期内均可投保本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最低为每人人民币3000元,最高5000元。保额自行选定中途不得变更。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病或意外事故,需住院治疗时,按本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付标准给付住院费和医疗费。本保险于1992年开始办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险种,指保险人对于因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死亡或伤残的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保险期为一年,可以团体或个人投保。自1984年开办本险种至1993年底,全省已累计承保2.592亿人(次),保险金额487亿元,给付人数为81217人次。给付金额5962万元。
  信托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甘南州信托投资公司1984年2月2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信托投资公司正式成立。信托投资公司挂靠州财政局,属其他金融机构。至1990年,公司职工仅3人。其资金主要是省集体联社为解决城镇青年就业的拨款和委托、信托存款;资金运用主要是向国营、集体、个体工商户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1990年年底,甘南藏族自治州信托投资公司有资本145万元(法定资本为500万元),委托、信托存款余额96万元,委托、信托贷款余额242万元。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以来,在缓和资金供求矛盾、支持地方工业生产和扩大商品流通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国库券国库券是指国家财政当局为弥补国库收支不平衡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因国库券的债务人是国家,其还款保证是国家财政收入,所以它几乎不存在信用违约风险,是金融市场风险最小的信用工具。中国自1981年开始,由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每年定期发行国库券。中国的国库券偿还期限较长,包括3年至10年等不同期限,不属于政府短期证券。由于国库券期限短、风险小、流动性强,因此国库券利率比较低。国库券利率:1981年为年息4厘;1982—1984年,单位购买的年息为4%,个人年息为8%;1985年年利率9%;1986—1988年年利率为10%;1989-1990年年利率为14%。甘南州根据省分配的任务,由州国库券推销办公室分配各县,再由各县分配落实到基层单位,财政监督检査银行收款换券。1990年州财政局设立国债服务部,负责收款换券和兑付工作,并将国库券推销收入逐级上解中央。1981-1990年,省分配甘南州国库券推销任务1206万元,其中单位任务363万元,全州实际推销国库券1460.5万元,其中单位完成409万元,占推销任务的121.1%。1981年至1996年,国家发行的国库券都是实物券,面值有1元、5元、10元、50元、100元、1000元、1万元、10万元、100万元等。从1992年国家开始发行少量的凭证式国库券,1997年开始就全部采用凭证式和证券市场网上无纸化发行。但在国库券恢复发行之初的20世纪80年代,很多人对国库券和当初发行的股票一样认识不清,那时发行采用摊派的形式。进入20世纪90年代,人们逐渐对国库券有了认识,国库券采用承销包销方式发行。自1998年开始,我国停止了国库券的发行。
  甘南商业自唐朝以来,中央王朝同边境少数民族进行了频繁的以茶易马的交易活动,元时曾中断。宋代在洮州设茶马互市的专门机构——榷场,使茶马交易发展成为正式官营的“以茶易马”制度。清末民初,皮毛生意兴盛,外地客商云集甘南,本地商人也向外地拓展。但因战乱,洋行和军阀官僚资本相互勾结垄断市场,货币贬值,民族商业陷于萎缩,国营商业在甘南几乎为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产生了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营商业。1950年甘南首建甘肃省贸易公司岷县分公司临潭支公司,时有职工7人。4月成立“西北贸易公司临夏分公司夏河贸易支公司”。随之,中国畜产公司、百货公司、花纱布公司、专卖公司相继在各县设立分支机构,国营商业逐步发展壮大。1954年1月,将“西北贸易公司夏河中心支公司”改名为“西北贸易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公司”。是年,甘肃省食品公司开设甘南办事处,后更名为“甘南食品公司甘南州分公司”。1955年将夏河、临潭两县的花纱布公司合并入贸易公司。1956年成立的夏河县百货公司于1957年并入贸易公司。夏河、临潭、卓尼、碌曲县城的蔬菜食品杂货公司和专卖事业公司于1957年合并入食品公司。1963年全州各县贸易公司改名为民族贸易公司,州贸易公司改为“甘肃省民族贸易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公司”。1970年,州民贸公司成立了被服厂,独立核算。次年农副产品分公司单设,1977年供销社恢复后,将其移交给供销社领导。1979年州糖业烟酒副食公司成立,实行独立核算。1960年建成甘南州肉联厂,当时隶属省食品公司,1984年划归州食品公司领导。至1990年年底,全州有国营商业企业375户,商业企业职工22018人。
  丝绸之路商业贸易汉武帝为打开通往西域的通道,先后派名将卫青、霍去病击退匈奴,扫平障碍,扩大地域,增列河西四郡;元狩四年(前119年)第二次派张骞出使西域,自长安起程,带随从300人,战马600匹,驮了大量的布帛、黄金,史称“数千巨万”,带着考察、通商、取经的使命,贯穿甘肃全境到乌孙(今伊犁河一带),大夏、康居、大月氏等地与官吏商民交往贸易,带回乌孙的西极马及大宛的汗血马(即天马)。于是中国“丝绸之路”商贸通道全径拓开。东汉明帝永平十六年(73年),又派第二个中国外使班超出使西域,他们将甘肃境内的大批丝绸、服装、铜镜、漆合等手工艺品运往西域,换回马匹、玉石、玉器、葡萄、核桃、胡麻、苜蓿籽等商品。从此,东方丝绸服饰、锦绣文绮成了西域各国商民的奇特商品,而西域之汗血骏马、翠羽之珍成为中国商民的快手货。从此,沿古“丝绸之路”逐步形成了一条驿马商贸重镇网,从东至西的西安、咸阳、平凉、天水、兰州、武威、张掖、酒泉、敦煌等重镇成为商品交换的集散地,尤其敦煌处于口岸市场的特殊地位,成为西域商人到中国进行贸易的商贸中心。隋大业五年(609年)隋炀帝西巡至张掖,邀请西域各国使臣光临,借庆贺外国使节的到来,举行有史以来最盛大的民族物资交流联谊会。此后,东西商贸迅速发展,沿丝绸古道的各重要城镇,店铺林立,商贾云集,货物丰积,购销两旺。中国的丝绸、金、帛、茶叶、药材成批出口,到唐德宗贞元八年(792年)中国开始实行茶税,第一年就收茶税40万缗。
  茶马互市“茶马互市”是以茶换马,以马换茶之交易。在唐朝,中央王朝同边境少数民族进行频繁的以茶易马的交易活动,即“茶马互市”,元时曾中断。宋代在洮州始设茶马互市的专门机构——榷场,使茶马交易发展成为正式官营的“以茶易马”制度。明继宋制,各级官府又进一步加强了对茶马互市的经营管理。明洪武四年(1371年)在洮州设茶马司,初设于洮州旧城(即今临潭县城关),洮州卫城竣工后,迁至洮州卫城(即今临潭县新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朝庭制造金牌信符41面,符牌上镌“皇帝圣旨”,左镌“合当差发”,右镌“不信者斩”字样,并以阴阳文区别上下两符。上符(阳文)藏于官府,下符(阴文)颁与部落。时洮州卫火把、哈藏等部落发金牌信符6面,纳马定额3050匹。马分三等,上等马每匹可得茶120斤,中等马每匹得茶70斤,下等马每匹得茶50斤。三年合符验证金牌一次,纳马按规定一路岀河州,一路出碉门。明孝宗弘治三年(1490年),洮州茶马司允许私商贩运茶叶,由户部制定一种“茶引”。规定每引可贩茶百斤(另增损耗14斤),每商不过30弓|,四分交官,六分自留,可自由买卖,茶叶增加到40万斤,易马4000余匹。明武宗正德元年(1506年),茶政改为商营,商人按官定茶价一半交官,一半由其自卖。明世宗嘉靖十五年(1536年)洮州茶马司所贮之茶足供3年之需。明神宗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洮州茶马司,共易马9600匹。洮州从永乐至宣德年间,皇帝给洮州茶马司下达“圣旨”四道,非常重视茶马交易,各地土司、寺院和土官们也对茶马事宜谨慎操持。洪武至宣德年间,都能完成和超额完成3年一次下达的3000余匹中马的交易任务。“清初”,在洮州等地茶马交易仍沿袭明代旧制,陕西茶马御吏招商转运川、陕茶叶,交换藏蒙马匹。当时以上马给茶12篦(每篦10斤),中马给茶9篦,下马给茶6篦。茶入藏区关口,均有驻军巡查。私茶过境,拿官治罪,交易只准在规定的集市上进行。康熙四十四年(1705)和雍正十二年(1734)曾两度停办茶马司事务,将茶叶贸易征收税款,充作兵饷。蒙藏地区千百户制度建立后,马匹通过赋税形式直接征集,遂结束了延续近千年的以茶易马制度。
  西北贸易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公司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营商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新型商业体制。1950年4月成立“西北贸易公司临夏分公司夏河贸易支公司”。1954年1月,将“西北贸易公司夏河中心支公司”改名为“西北贸易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公司”。行政隶属于自治州人民政府,业务由“西北贸易公司甘肃省公司”领导。公司内设业务、计划、人事、秘书、财务会计5个股。在夏河和合作设门市部,公司先后在碌曲、玛曲县城、拱坝、桑科、下巴沟、博拉、西仓、迭部县城、郎木寺、欧拉、阿木去乎、完尕滩设贸易商店和定期贸易流动组。
  中国食品公司甘南州分公司1954年1月,正式成立中国食品公司甘肃分公司。1954年6月,更名为“中国食品公司甘肃省公司”,年底中国食品公司甘肃省公司设立甘南办事处,后更名为“中国食品公司甘南州分公司”。其时,国营商业已成为甘南地区的主体商业,大规模占领了市场。1983年易名“甘肃省食品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公司”。经营肉、禽、蛋、糖、烟、酒和副食品,内设人秘、食品、糖烟酒、计划4个科,下辖肉联厂、副食厂、饲养场各1个和零售门市部6个。
  甘肃省民族贸易总公司甘南分公司民国时期的民族特需商品,基本由官僚、富商垄断经营。民族商品特需不特供。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把民族贸易事业列入议事日程。从1950年开始,甘南首建甘肃省贸易公司岷县分公司临潭支公司,时有职工7人。1955年将夏河、临潭两县的花纱布公司合并于贸易公司。1956年成立的夏河县百货公司于1957年并入贸易公司。是年全州各县贸易公司易名民族贸易公司,州贸易公司改为“甘肃省民族贸易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公司”,享受“价格补贴、资金照顾、利润照顾”的三项照顾政策。
  西道堂集体商业甘南的集体商业最早属伊斯兰教西道堂的商业经营活动,其一切财产归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分配。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太平寨教民捐银一万一千两在旧城设立“天兴隆”,在新城设立“天兴亨”商号。随着教民捐款的增加和资本实力增强,西道堂的商业经营活动范围扩大到安多藏区,到1929年时有商队14个,有驮牛1000余头,流动资金16万多银元。1928年西道堂在碌曲的拉仁关建立商业基地“天兴隆”总号。在夏河开辟贸易点,拉仁关总号批发的各种皮张和羊毛均由此处脱售。3年中仅与驻夏河之德商“普伦洋行”做畜产品及野生皮张生意3次,共收入白银34300余两,银币15390余元,给其他商号出售野生皮张及云板皮收入银币1000余元。1932年临潭地方乱情安定后,其商业经营活动仍以旧城为主,扩建和增设旧城天兴隆、天兴永、天兴泰、永兴隆;新城和太平寨各设有天兴亨商号,并在四川阿坝、青海同德、玉树、果洛及岷县等地设立分号,此外还有与外界联营的万镒恒、恒顺昌、永德全、永盛和(北京)等。西道堂经营的商品有:布匹、绸缎、铜器、米面、油、糖、药品、茶叶等生活用品。收购的土特产有:畜产品、野生动物皮张、药材等。在内蒙古贩卖珊瑚、玉器,到陕西贩马,往岷县贩牛,此外还贩运枪支和烟土。牛马商贩往返于甘、青、川藏区,驮牛最多时达到2000多头,商业资金达到200余万元(合银币)。1946年以后,青海军阀到处设卡限制商队,西道堂商业开始衰落,经贸活动转为以农副业为主。
  供销合作社甘南藏族自治州供销合作社始建于1950年,同年上半年卓尼率先成立了“人民生产消费合作社”,并设营业门市部,后改为“卓尼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并在临潭旧城设分销店。1951年至1953年年初,先后成立了夏河、舟曲、临潭县供销合作社。1954年10月建立“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办事处”,在建立州、县合作机构的同时,相继建立了15个基层供销社。1958年州合作办事处并入州商业局,各县供销合作社亦被并入县商业局,变民办为公办。1961年12月起先后恢复州合作办事处和县供销合作社建制。1963年9月,又先后将州合作办事处并入州财贸办公室,各县供销社并入民族贸易公司。1977年12月中共甘南州委批准成立“甘南藏族自治州供销社”,又相继恢复和成立了州属7县供销合作社,并将基层商店改为基层供销社,从此全州供销合作机构全面恢复。到1985年年初,除州供销合作社外,全州7县的供销合作社都组建成供销合作社联社,退岀政府建制序列,始由政府的职能部门变为经济实体。1990年年底,全州共有基层供销社34个。全州各县供销社在50年代初建时期。人事和劳动工资均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管理,工资和劳动用工均纳入国家统一计划,州合作办事处的工资及正常经费由省供销联社下拨。1961年恢复供销社和合办处后,基本上仍执行以前的管理体制。1977年再次恢复供销社后,州、县供销社的人事和劳动工资均由州县组织、劳动人事部门统一管理。1983年开始,改革供销社劳动人事制度。1984年6月,全州各县社和基层社改变干部能上不能下,职工能进不能出的人事管理体制,实行领导干部选举制,职工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在用工上,全部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基层社主要从当地农、牧民中择优录用合同工,县以上供销社和州专业公司主要从城镇户口待业青年中招收集体合同制工人,劳动用工与计划由省供销社下达,州县供销社同劳动人事部门商议制定招工简章,公开招工,统一考试,择优录取后,签订合同,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1984年至1990年全州供销社共招收集体合同制工人418人,其中,农、牧民合同制工人286人。
  新中国成立后的甘南集体商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集体商业主要形式为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1956年,全州各县开展了对资本主义私营工商业的改造,至年底基本完成。各县对集体性质的合作商店、合作社、合作小组进行了业务指导,帮助他们建立健全了账目和各项管理制度,使之逐步走向正规。1958年以后,集体性质的商业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都先后并入国营商业。1962年经过调整,又将部分集体商业从国营商业中分离出来,使其发挥原有的经营特点,既方便了顾客,又繁荣了市场。至1966年“文革”运动开始后,除国营商业外,其他性质的商业一概被取缔。1978年以后,随着各项经济政策的落实和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商业系统逐步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并存的商品流通体制。集体性质的商业以联户、联合、企事业单位自办、联办、乡办、村办等形式又出现并活跃在商品流通领域。1984年全州国营商业进行体制改革,州商业局对系统内46个门店分别实行“转、改、租”等形式,另有41个商办集体与国营公司脱钩。到1985年,全州零售商业机构中,集体商业已从1980年的38个发展到1985年的289个。1990年全州集体所有制商业有502个,从业人员1422人。
  资本主义私营工商业改造1955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草案)》颁布。甘南州于1956年1月召开“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会议”,各县相继成立资本主义私营商业改造办公室或领导小组(简称私改办)。首先对城、乡私营商业进行调查摸底。1956年初,全州县城私商有1331户,从业人员1832人,资金100500元;农村私商247户,从业人员411人,资金66400元。私改后各归口于国营公司,对合作店(组)进行了业务指导,建立健全了各种帐目和各项管理制度,使各行各业逐步走向正规化。实现公私合营后,商业日益繁荣,营业额、利润都呈上升趋势,公积金、公益金开始有了积累,职工工资有了明显增加。临潭县公私合营职工工资比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10%,合作商店(组)职工的工资按照“死分活值、多劳多得” 的原则有大幅度增长。夏河县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收入平均比私改前提高38%。
  “五反”运动“五反”运动是指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根据中央和全省的统一部署,各县在1952年开展了“五反”运动,号召群众检举“五毒”俱全的不法私商。根据“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工业从严、商业从宽,投机商人从严”的政策,对有“五毒”行为的工商户分别作出补、罚、退、没收等制裁,建立经济公开制度。
  私营商业甘南州的私营商业主要分布在夏河县的拉卜楞,临潭县的旧城、新城,舟曲、卓尼两县只有少数几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全州共有私营商业1368户,从业人员1625人。主要经营名贵药材、洮马、畜产品、木材及鸦片等,吸引大量内地商家前来贸易。进牧区经商(行商)者,以驮牛载货,携帐篷、口粮及自卫枪支等,到交易点后,各自投身“主人家”(实行代销、中转、经纪人),经由“主人家”介绍或帮助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私营商业有了发展,到1950年私营工商业有1551户。夏河县于1951年成立县工商业联合会,将工商户划分为13个行业,82个小组。私营商业1953年已由建国初的198户发展到1222户。舟曲县随着粮食,棉布统购统销,取消了私营粮商,棉布商改为经销,其他行业照常营业。临潭县于1951年初按行业成立了杂货业、旅店业、餐馆业、医药业、手工业、进藏区贸易业(行商)等同业工会,并成立了工商联合会。私营商业在1950年为456户,到1953年发展到1138户。临潭县的小商小贩虽然资金少,但人数多,走街串乡,逢集摆摊,俗称“货郎担”,对沟通城乡物资交流仍起着重要作用。1966年“文革”时,以割“资本主义尾巴”为名,私商被取缔。小商小贩亦被戴上"投机倒把”的罪名而游街示众,私商即被视为“犯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私营商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到1990年全州私营商业5082户,从业人员8151人,注册资金1189万元。
  临潭商业一条街改革开放后,私营商业有了很大的发展。有着经商传统的夏河和临潭县个体商业户(主要是回族)下四川、走青海、跑西藏、闯新疆,外出经商。他们大部分经营商贸和饮食业。在西藏昌都的一条街上就有200多名临潭人做生意,被称为“临潭商业一条街”。
  甘南供销合作商业供销合作社是由社员入股集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群众性集体商业组织。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是供销合作社的基本特征之一。1951年至1953年,卓尼、夏河、舟曲、临潭县先后成立供销合作社联社。供销合作社对社员采取“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方针,入社后的社员不论股金的多寡,都对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活动有监督管理的权力,并享受优惠优先供应日常生活用品的照顾,各级供销社都建立了民主管理制度。1954年年底,全州合作社社员己有18383户,社员入股资金达66290元。1956年,全州供销合作社共有社员35866人,占农村人口数的11.6%。1958年供销合作社并入国营商业后,大部分社员退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也随之取消。1961年和1977年恢复各级供销合作社后,虽然从国营商业中分离出来,建立了自己独立的行政和经营管理体系,但仍是公办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未吸收社员。1983年全国供销合作社围绕恢复由全民变集体这一中心,进行全面改革,新老社员共达62992人,约占农村总人口的16.2%。至1985年除州供销合作社外,各县供销合作社全部由“公办”的全民所有制变为“民办”的集体所有制,重新建立了民主管理制度,即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健全了章程和规章。1987年以来,各县供销社、基层社和州属专业公司,普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经理(主任、厂长)负责制,经理(主任、厂长)对企业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包括经营决策权、资金运用投向权、盈余分配权和辞退、奖惩职工权等,企业有了人、财、物、产、供销的自主权。1988年以来,供销社企业内部按照经营权和所有权分开的改革要求,层层实行了任期目标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责任书的形式核定任期内分年度的任务和目标,以及责、权、利和奖罚办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字划押,年终考核兑现。1984年后放手吸收新社员,取消股金限额,凡是农牧民、乡镇企业、供销社职工均可入社入股,至1990年,全州供销社共有社员83764人,约占农村总人口的17%。
  甘南藏族自治州商务局1953年10月甘南藏族自治州成立后设工商处,领导全州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和私营商业。1958年6月,工、商机构分设,成立了工业处和商业处。7月商业处与供销合作社甘南办事处(简称合办处)合并,称“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商业处”。1959年州商业处又改为商业局。1961年12月又改州商业局为处。1962年州商业处又改为局,与供销合办处分设,但合署办公。局内设人秘、供应、采购、物价、计划、供销合作、市场管理(工商行政业务)等科室。1965年全州国营商业有50个独立核算企业。1968年8月将原州商业局更名为“甘南藏族自治州革命委员会商业局”,归州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领导。1978年仍恢复为“甘南藏族自治州商业局”。1979年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仍与商业局合署办公(1990年分设,局内撤销市场管理科)。1987年成立“甘南藏族自治州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这两个局都附设在商业局,与商业局合署办公。1989年11月“兰州金都公司综合贸易部甘南分部”挂靠商业局,由商业局协助管理,按集体企业对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81年至1985年,煤炭、石油、医药机构分设,理顺了归属关系。2004年组建州商务局,有8个职能科室,与甘南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中国贸促会甘南州支会(中国国际商会甘南州商会)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州进出口贸易、商品流通、饮食服务业、流通加工业、定点屠宰、成品油市场管理、盐务和酒类商品、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旧货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2010年件机构改革中,设立甘南州商务局(州粮食局),将州粮食局职责划入州商务局,在州商务局挂州粮食局牌子。内设12个机构。
  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族贸易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族贸易公司原为1950年来甘南的随军贸易组为基础成立的“西北贸易公司临夏分公司夏河贸易支公司”,1951年改为夏河畜产专业公司。1952年5月将夏河门市部改为夏河贸易支公司,10月扩编为“西北贸易公司夏河中心支公司”,并将岷县分公司所属临潭县支公司划归中心支公司领导。1954年1月改名“西北贸易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公司”,行政隶属于自治州人民政府,业务由“西北贸易公司甘肃省公司”领导。公司内设业务、计划、人事、秘书、财务会计5个股。在夏河和合作设门市部,公司先后在碌曲、玛曲县城、拱坝、桑科、下巴沟、博拉、西仓、迭部县城、郎木寺、欧拉、阿木去乎、完尕滩设贸易商店和定期贸易流动组。1954年花纱布公司成立,1955年又合并于贸易公司,更名为“甘肃省贸易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司”。1956年百货公司成立,于1957年合并于分公司,公司内设:物价、业务、财会、储运、秘书、计划、人事7个科。1958年撤销了公司建制,开设批发零售商店归属商业局领导。1963年又恢复公司名称,同年5月,按民族地区特点,公司易名“甘肃省民族贸易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公司”。1970年成立了被服厂,单独核算,由公司领导。1971年农副产品公司分设,1977年供销社恢复后将农副公司移交供销社领导。1984年民族贸易公司设立“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族贸易中心”,撤销了业务科。公司以三级批发业务为主体,实行开放式、多渠道、少环节服务。1986年贸易中心撤销,又恢复了业务科。1987年又撤销了业务科成立了针纺、百货、五金交电、文化等专业科,经营批发业务。1988年1月公司在兰州设“甘南州民贸公司兰州批发经营部”,采购兼批发,实行独立核算。1990年公司营业网点除上述专业科和兰州经营部外,在合作镇有:腾志街第一、第二百货大楼,百货商店和被服厂,在沿河路有综合楼第三门市部。
  州食品公司食品公司原为1954年5月甘肃省食品公司开设的甘南州食品办事处,后更名为“中国食品公司甘南州分公司”。1983年易名“甘肃省食品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公司”。经营肉、禽、蛋、糖、烟、酒和副食品,内设人秘、食品、糖烟酒、计划4个科,下辖肉联厂、副食厂、饲养场各1个和零售门市部6个。肉联厂于1960年建成投产,冷藏规模800吨,原隶属省食品公司,1984年划归州公司辖属。1989年千吨冷库竣工投产。全厂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生产建筑面积15024平方米,冷藏库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出口牛羊肉加工车间1000平方米,屠宰加工车间2000平方米,冷藏量为1800吨。是全省牛羊肉屠宰加工的重点企业,担负着自治州牛羊肉出口、加工的主要任务,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检验局食品厂(库)注册证书》。从1967年以来除保证完成内销任务外,每年平均加工出口牛羊肉300吨。1984年9月成立“甘南藏族自治州副食品贸易中心”,经营范围:糖、烟、酒、罐头、糕点、调味副食、肉类、水产海味、家禽蛋品和批发业务。1985年10月州食品公司在兰州七里河区工业品市场开设“甘南州食品公司兰州展销门市部”,由公司统一核算,经营肉食、糖烟酒零售与批发业务。1987年以来实行承包经营,设冷藏、修割、屠宰、动力4个车间和1个饲养场(独立核算),两个肉食门市部。
  州饮食服务公司州饮食服务公司于1963年6月由州食品公司分出的群众旅社、大众浴池、理发、照相等行业合并组建,原名“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服务商店”,由州商业处直接领导,实行单独核算。1966年1月正式更名为“甘南藏族自治州饮食服务公司”。1982年将原蔬菜门市部改为蔬菜商店。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有蔬菜、旅社、照相、理发和餐厅等。
  州农副产品经销加工公司农副产品经销加工公司是在原“甘南藏族自治州商业局汽车队”的基础上组建的。1989年改建为“甘南藏族自治州农副产品经销加工公司”之后,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加工、经销农副产品的经济实体。从1990年1月起实行承包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主要经营范围有:农副产品购销加工,部位毛加工,干酪素加工,兼营中药材,部分乡镇企业产品,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扶持商品生产所需的计划处埋生产资料,日用百货、糖、烟、酒、五金家电、针纺织品。州糖烟酒副食公司糖烟酒副食公司始设于1979年,与州食品公司合署办公,实行单独核算。公司名称“甘肃省糖业烟酒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公司”,1989年“甘南藏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公司”成立后即附设于糖烟酒公司,1990年又与食品公司分设,改称“甘南藏族自治州糖业烟酒副食公司”。公司设有4个零售门市部和1个副食加工厂,并在兰州市设烟酒副食转运批发站1处。糖烟酒公司曾于1984年被省人民政府命名为“甘肃省先进企业”,1985年5月被中共甘肃省委经济工作部、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和甘南州经济委员会树立为“流通领域经济效益先进单位”,1986年1月被省商业厅财贸工会命名为“全省商业先进企业”。
  甘南医药公司甘南州医药公司的前身是成立于1959年7月的合作医药门市部。1960年1月,成立甘南藏族自治州医药釆购供应站。经营中西药品、兽药、兽医器械、医疗器械约300种,向所属的洮江县、德乌鲁市、临潭县药材公司及州属的十几个农场批发零售。同时开展地产中药材的收购业务,收购品种有大黄、秦艽、麝香、贝母、鹿茸、牛黄、当归、猪苓、黄(红)芪、党参等15个品种。1964年,根据商业部、卫生部规定,州药材公司归属州商业局领导。1968年,将州食品、民贸、燃料、医药4大公司(站)合并为“甘南民族贸易公司”,办公地点设在医药公司,统称“大公司”。1970年12月“大公司”分家,公司定名为“甘南藏族自治州医药公司”。同年,州公司筹建了“甘南制药厂”,并调配固定职工。1981年11月成立“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医药局”和“甘肃省医药总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1984年,公司调整机构和领导班子,将原来的“医药局”、“公司”两个机构合并,统称“甘肃省医药总公司甘南分公司"。1987年企业实行经营承包制。1988年甘南制药厂划归甘肃省总公司直接管理。
  “三清”活动“三清”是指清理商品、清理资金、清理账目。国营商业企业建立后,按不同时期和工作需要,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1952年开始,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对职工进行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内容的思想教育工作。1958年单纯追求完成购销指标,盲目采购,造成大量损失。1961年开始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开展“三清”,到1965年共清查出359.3万元,由省商业厅拨补290万元,其余69.3万元以1963年财产盈余和商业系统外移交财产数抵补,这是自建州以来国营商业最大的一次损失。
  商业经营管理国营商业企业建立后,按不同时期和工作需要,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1952年开始开展增产节约运动,1961年开始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髙”,开展“三清1966年“文革”开始,很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而遭到破坏,甚至被取消。1976年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商店,接着批判“利润挂帅”,淡化了经济核算观念,造成企业经营管理混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企业进行整顿,采取了清查仓库,增产节约,工业品下乡等一系列措施,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企业经营管理始得改善。1953年,各县供销社都设立了统计和财会两个股,基层社配备了专、兼职的计划统计员和会计员。计划工作以编制商品流转计划为中心。50年代建社初期,商品流转计划由省供销社下达到州合办处后,再由州合办处分解各县供销社。至1987年,指令性计划全部被取消,指导性计划指标主要有绵羊毛的购销,国内纯购进总额、废旧物资收购总值、国内纯销售总值、零售总值、絮棉、边销茶、农药、铁锅等商品销售。
  商业财务管理商业财务管理是随着商业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演变而演变的。分建立会计制度、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利润分配四个环节。自甘南州贸易公司成立后,按照《全国国营贸易企业暂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1955年实行《国营商业企业系统统一会计制度》,废除传统的“传票制”,改为“记帐凭单制”,实行“借”、“贷”记帐法。1966年改革“借贷记帐法”为“增减记帐法”,一直沿用至1990年。1977年各级供销社恢复后,财务管理实行统负盈亏、利润上缴和留成的制度。1983年起,各县供销社和州农副产品公司一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缴纳所得税,不负担政策性亏损的财务管理体制,并实行商业部按集体经济原则修订的会计制度和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国营商业企业流动资金主要由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两部分组成。1963年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了“三项照顾”政策,国家财政多次增拨流动资金,加速了民族贸易事业的发展。1979年后,则主要靠企业按规定自提的更新改造资金和利润留成资金,以及各种形式的贷款、拨款等多种渠道取得。建州以来,国营商业的固定资产有大幅度增长。利润分配从1963年起,甘南州实行“自有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三项照顾政策。1983年以前利润留成为20%,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后,企业留利提到45%,同时照顾5%,全部留利为50%。1983年国营企业实现利润由上缴财政改为向税务机关交纳所得税,小型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大、中型企业实行税利并存,按55%的比例交纳所得税,再以利润形式缴纳一定比例的调节税,留一定比例给企业,作为税后留利。1958年供销合作社系统并入国营商业后,停止股金分红制度。1983年全州供销合作社实行保息分红的办法。
  收购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对农村土特产品、畜产品、药材、粮油等,按计划由贸易公司统一收购。各贸易流动组深入到农区、牧区,在供应生活、生产用品的同时开展收购。1956年1月起,中药材由供销社收购(以后由药材公司收购)。1980年药材公司划岀商业后,按业务分工进行收购。国营商业收购肉、禽、蛋,供销合作社对大部分农副产品、畜产品和林副产品收购,药材公司收购药材。1983年后自治州取消了供销合作社对林副产品的收购经营权。随着市场开放,收购部门采取了灵活的收购方式和收购价格。全州商业部门在产品的收购中,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和经济体制,先后实行了派购、议购和奖售等形式。派购由食品收购部门与农牧民签订派购合同,到期收购。甘南州的派购是从生猪开始的,以后对菜牛(牧区)、菜羊、鲜蛋也实行了派购。
  奖售即奖售给养畜户一定数量供不应求的商品,如棉布、丝绸、棉毯、胶鞋、茶叶等。
  议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国家逐步放开了市场,取消了派购、奖售办法,开展了议购议销业务。
  土产品收购20世纪50年代供销社经营的土产品主要有蜂蜜、蜂蜡等蜂产品及养蜂工具、石膏、火硝、土碱、小毛竹、杂木杠、抬杠、车辕条、木制柄把、野生植物油、花椒等。1953年国家确定农村的土产品由供销社经营管理。省合作局于当年3月规定对较大宗“腿长”的土产品,逐级组织产销双方签订合同,按合同进行收购;对小宗“腿短”的土产品,利用集市和庙会组织收购。1955年国营、合作商业按照“商品分工和城乡分工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了土产品的购销工作。1956年,属于供销社经营的土产品多达80余种。1961年底全州各级供销社恢复后,各县社设立土产品经营管理机构,基层社配备专人从事土产品经营。1976年对供销社经营的林副产品,由省计委安排专项木材指标,下达州、县供销社和有关林业部门。1977年供销社再次恢复建立,州内都设立农副产品公司。1982年省供销社同省林业厅商定,对林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由林业部门负责组织生产,供销社负责产品收购和市场供应。1985年后,林副产品主要由林业生产部门和社、队实行联产联销,供销社遂失去了经营权。州内土产品产量较多的为花椒和核桃,主产区在舟曲县和迭部的下迭一带。50年代初期花椒、核桃主要是自由贸易,供销社收购量较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着手大抓多种经营,舟曲县把建设花椒林基地列为脱贫致富的主要项目,使花椒林面积迅速扩大,花椒产量逐年上升。1983年国营、集体、个体多渠道经营,供销社收购量逐年减少。蕨菜和羊肚菌资源,在州境内十分丰富,遍布于迭部、临潭、卓尼、舟曲、夏河等县的林区,过去一般只是农、牧民自采自食,尚未形成商品生产。1979年后随着群众商品意识的提高,蕨菜、羊肚菌的收购量增加。
  畜产品收购甘南是甘肃省的主要牧区,畜产品资源丰富,是甘南经济的三大支柱之一。20世纪50年代,国家对重要畜产品实行“统一收购”政策。1953年在夏河、临潭等地设立了畜产品收购机构,实行按质定级,分等论价。1957年开放自由市场,一度岀现畜产品黑市交易。为了取缔投机倒把,整顿市场,保护合法经营,国家对皮毛类畜产品实行统一收购。同时,供销社在畜产品收购上推行了民主评级和一次验级有效制度。1961年国家重新制定农副产品收购政策,将所有农副产品划分为三类,按类分别实行统购、派购、议购政策,将畜产品中的绵羊毛、山羊毛、山羊绒、驼毛、绵羊皮、山羊皮(包括山羊板皮)、牛皮划为二类产品,实行统购;其他畜产品均属于三类产品,实行议购议销。对完成任务后的二类产品,一律实行议购议销。1962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除对绵羊毛、山羊毛、羊绒、牛皮、绵羊皮、山羊皮在全省实行派购外,采取按比例购留的包干办法,同时,在收购上实行了奖售的办法。实行奖售后,调动了农、牧民的积极性,促进了畜产品的收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畜产品逐步减少派购品种,扩大收购范围。1981年只保留绵羊毛、牛皮、绵羊皮、山羊皮,并列为二类产品实行派购,国家给予粮食和工业品奖售。1982年省政府决定,除“三皮一毛”夕卜,将山羊毛等8种产品升为二类产品,实行派购;对超额完成收购任务的,给以物质奖励。1983年除绵羊皮、山羊皮、绵羊毛、羊绒继续实行派购,牛皮实行统一收购外,其余畜产品和完成派购、统一收购任务后的二类产品,允许多渠道经营。1985年规定州内绵羊毛、牛皮只能由供销社和具有生产经营畜产品执照的国营、集体单位经营。全州供销社采取合同定购、代购、以工业品换购等多种形式进行收购,同时调高主要畜产品的收购价。1987年规定绵羊毛收购最高限价,但是仍未抑制住价格暴涨的市场趋势。1988年收购价格继续猛涨。1989年畜产品价格又由暴涨变为暴跌,又形成购销不畅。
  废旧物资收购20世纪50年代初期,甘南州各级供销合作社接受国家委托,代办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从1956年年初开始,废旧物资回收业务才正式划归供销社统一经营管理。收购品种由原来的数种扩大到三十余种,主要以废铜、废铁、杂骨、橡胶等废品为主。1958年,为完成“大炼钢铁”的任务,各县编制扩大废铜、铁收购硬性计划。1961年供销社恢复后,加强了对废旧物资收购的管理,是年将废铜、废铝、废锡、废镍、废铅等废旧有色金属列为二类物资,实行统一收购。1963年至1970年,供销社被合并到国营商业后,仍由国营商业部门专设废旧物资机构负责收购经营。1970年至1976年年底,废旧物资收购由农副公司负责。1977年供销社恢复后,州、县农副公司业务划归供销社领导,废旧物资由各级供销社统一收购,州、县供销社或农副公司,都设立专门的收购站或收购门市部。1979年以后,除废钢、铁由物资部门和供销社收购经营外,其他废旧物资由原计划统购改为放开经营。1983年以后,全州为数不少的个体经营者也直接设点或流动串乡串户收购(包括废钢铁在内的所有废旧物资),使供销社收购废旧物资业务出现了滑坡。1984年后,各级供销社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收购管理,收购量开始逐年回升。
  计划分配制度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对商品实行计划分配制度,即按供应区划人口和购买力大小来分配商品,主要按照上期商品销售实际,根据计划期的发展变化情况,由省商业厅(公司)分配下达,由州商业局(公司)平衡分配给各县。各专业公司成立后,按公司经营范围分配。1957年,为做好商品分配,合理地调拨和调节商品制定了三条原则:(1)根据城乡各个地区的购买力增长幅度的大小;(2)根据城乡各个地区不同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水平;(3)根据各个地区对花色品种要求繁简等,从数量和品种上进行分配。这三条原则是根据购买力强弱来制定的,强调分配的具体商品品种要考虑各地消费习惯和特点。这种做法概括为“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优先供应农村,城乡都需要的副食品,优先供应城市”。在给甘南州的货源分配上采取“计划分配加照顾”的办法,优先照顾少数民族的需求。对食盐、火柴、茶叶、食糖、化肥、农药实行最高限价(保护价),由此而发生的亏损由财政补贴。每逢重大节日,都增拨部分紧缺商品安排市场。1962年以后,实行计划分配和选购相结合的办法,对于第一、二类商品和指定调拨的三类商品,允许挑选花色、规格;对于非指定调拨的三类商品,在品种、数量、花色规格上实行选购。城乡都需要的商品,先满足农村,后安排城市;一般商品和某些适合城市消费的高级商品,则按城乡消费习惯分配。但自由选购没有得到彻底实现,商品紧缺、供不应求的状况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1989年,计划管理商品只有18种,指令性计划管理的有:食糖、食盐、棉布、呢绒、毛线、肥皂、洗衣粉、火柴、元钉、镀锌铁丝、纯碱;指导性计划管理的有:生猪、名酒、涤棉布、中长纤维布、胶鞋、普通灯泡、彩色电视机。在甘南地区无论是计划内或计划外的商品都能满足供应。
  专项供应少数民族商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归口供销合作社经营的,除边销茶外,还有少数民族喜用的瓷、陶器、锅(炒青稞锅,桶子锅)、家俱、少数民族一般用具(帐篷、奶桶、酥油桶)等约30余种,还有礼帽、氆氇等毛织品。在采购供应中,各级供销社对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始终保证正常供应。20世纪50年代,甘南在成立贸易公司时曾设贸易流动组,到边远山区和牧区流动贸易,按剿匪部队和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积极组织货源,扩大销售,并增设了少数民族用品专柜。1957年州贸易公司派员参加国家商业部召开的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座谈会,甘肃省商业厅在夏河举办特需商品展览会,展出6天。1963年国家拨给甘南州专项供应少数民族的商品有:棉布、铝壶、锅、雨衣、棉毯、胶鞋6种;省上安排的有:茯茶、丝绸、黄烟、卷烟、白酒、红糖6种。
  凭票供应1954年9月国家对棉布实行统购统销,私营棉布批发商一律不许继续经营棉布,由国营商业统一管理,统一经营。之后实行定量、凭票供应。甘南于1957年9月实行了凭票供应,除定量标准外,另发各种补助布票,凭票供应棉布和棉布制品。以后对针织品和棉花也实行了凭票定量供应。对社会集团的需要,按临时补助的办法审批供应。
  控制供应在三年经济困难时期(1959—1961年)商品供应紧张的情况下,被迫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对一些既不能敞开供应,又不能任其全面脱销或涨价的比较重要的消费品,采取发放购物证的办法,凭证供应。随着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控制供应的范围和办法随之变化。控制供应的商品先后有:食糖、食用碱、食盐、火柴、茶叶(茯茶)、肉食、酥油、棉线、棉布中的条绒(又凭票)等商品。
  特殊供应从1959年起,给从事髙空高温工作的人员、医院病员以及县级以上干部、高级知识分子、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给予特殊照顾,各县供应品种、数量各有不同。州商业局1961年对低级烟实行凭票供应的办法,每月按货源情况发票1次(只限抽烟者),对州级领导人每月供应甲级烟3~4条,如需招待,另行供应;对处、部长和一般干部供应量相同,在质量上略予照顾。食糖重点供应伤病员、产妇、婴儿,每人每月4两至半斤。糕点只在节日凭票供应,春节每人1.5市斤,其他节日每人1市斤。对周岁以下儿童每人每月供应奶粉2瓶(每瓶0.5市斤),两周岁以下每月1瓶。对肉食、蔬菜等根据货源情况每月皆安排供应办法。对侨眷实行按外汇券照顾供应自行车、缝纫机、手表等,省拨专用指标,由地方统筹安排,以后凭侨汇物资供应证(省商业厅印制、省友谊服务公司具体办理)供应紧缺商品。
  高价供应这是在货币流通量过多,市场商品紧缺的情况下,为了缩小购买力与商品供应的差额,回笼货币,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保证人民生活基本需要的18类商品价格稳定,而采取的一项临时措施。甘南州按照国家规定高价供应的商品有:自行车、糖果、糕点、酒、高中级茶叶、进口卷烟、手表、时钟、部分针棉织品,并开设了高价饭馆。随着市场供应情况好转,高价商品的价格逐步下降,范围逐步缩小,到1965年底高价商品只有针织品一种,以后高价商品全部转为平价。“文革”时期,部分少数民族喜爱的特需商品,如金银珠宝饰品等当作“四旧”黑货,被停售、查封,甚至付之一炬,给商业部门造成了很大损失。
  赊销供应1984年按照商业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的联合通知,国家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困难户,实行棉布、棉絮赊销供应,其赊销资金以银行贷款解决,利息由财政补贴。棉絮由供销部门赊销,棉布由国营商业赊销。
  专卖供应1988年按照省政府颁发的《甘肃省酒类专卖管理办法》和11个厅局联合通知的实施细则,州、县酒类专卖局对酒类生产厂家,进行了检查整顿。食盐,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类商品,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务院颁发了《关于全国食盐工作的决定》和《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1959年起将食盐列为统调物资,实行指令性计划,以后又颁发《盐业管理条例》,制止私盐贩运。甘南州是地方性甲状腺肿发病率高的地区之1982年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讨论通过了《甘南藏族自治州关于做好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的规定》,商业部门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对食用盐都进行了加碘,按发病率高低加碘比例为万分之三至五,未经加碘的食盐一律不得销售。
  边销茶边销茶(即紧压茶,包括茯砖、黑砖茶,青砖、沱茶、大茶等)是藏族群众的生活特需品,全州大部分群众喜欢煮饮边销茶。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初期,分配给甘南州的边销茶数量有限,供求矛盾日渐突出。1977年后,实行敞开供应,年销售40万公斤以上。1982年前,边销茶产地多次调高价格,甘南各级供销社未能调整零售价格,形成价格长期倒挂,亏损额归供销社自行消化。1983年省政府对边销茶采取确定基数的办法,基数以外的实行保本销售,敞开供应。玛曲、碌曲、夏河3个牧业县的牧民,每年人均供应量虽少于2.5公斤,但仍按定人定量如数供应到户。1984年,边销茶继续实行计划分配。1988年后,各类茶叶放开经营,由各级供销社自行按需要采购销售。
  榷场甘南地区的集市贸易,始兴于隋。唐、宋以来,开辟茶马互市,设立“榷场”。各地商人进入甘南旅居经商,卖茶售丝及日用百货,当地群众出售药材、牲畜及畜产品等。除此,历史上还有鸦片贸易和木材交易等商业市场。宋熙宁十年(1077年),熙、河、岷、通远军(今陇西)各置榷场,贸易百货,招募商人前来市易,所获为助边资费。南宋绍兴元年(金天会九年,公元1131年),甘肃境内的白龙江以北诸州均被金国占领。金廷除与西夏在原北宋之边界贸易外,又在秦、巩、洮、积石等州设榷场与南宋和吐蕃贸易。金王朝占领洮西地区后,曾三次在洮州设榷场,但因宋、金对峙的历史原因,在金朝统治的一百余年间,陇右地区的民族贸易普遍岀现萎缩状况。
  近代集市甘南历史上除临潭旧城、新城曾设“茶马互市”、建立“榷场”夕卜,其他地方集市贸易无史可考。后来随着拉卜楞寺的兴起,逐渐形成了以“丛拉”为主的商贸活动,并发展成为甘南集市贸易较发达的商品集散地之一。临潭县的集市贸易历史悠久,主要集中在旧城和新城,是甘南地区商贸流通的重要市场。临潭各乡都有庙会,最有名的有五月端午新城的龙神赛会,六月初一至初五的莲花山庙会,六月二十四日的紫螃山雷祖神会和七月十二的财神会,这些庙会都是商品交易的大好时机。由于临潭居民大多系明初从南京随军迁来,故新城仍保留着在“军营赶集”的习俗。十日一大“营”,五日一小“营”,每日早晨有“早营”,交易农牧产品和生活用品。后来“营”从城外发展到城内,招引旧城及临洮、康乐、岷县、卓尼等临近县的商人来新城贸易。“营”在商品流通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交易的商品主要以当地农产品、蔬菜为主。民国时期,临潭旧城又是卓尼的物资转输市场。卓尼每年仅有腊月二十六日一天的传统集日和夏、秋两次骡马会,夏季骡马会在六月初二至初六历时5天,秋季在十月二十五至月底历时6天。这两次骡马会在卓尼禅定寺门前广场上进行,百货、牛马商贩云集卓尼。1917年10月,旧城西河滩因故取而代之成为贸易市场。骡马会上交易的牲畜大都由青海玉树、果洛,四川阿坝、若尔盖等地输入,马匹以玛曲乔科出产的河曲马,犏牛以卓尼拉力沟和扎智卡畜种为最优。会虽以骡马为名,实际上百货行业的销售量最大。当时湖北云梦县的白土布,江西景德镇的小龙碗,北京、天津的珠宝,杭州、成都的绸缎,上海的贡呢、斜布(俗称板子货),岷县的白面、清油,武山、甘谷的大米、辣椒,临夏的红枣,舟曲的柿饼、核桃,当地的肠衣、皮毛、药材等都是购销两旺的入市商品。夏河县的集市贸易主要是寺院贸易,由于宗教信仰,向来鄙视经商牟利,所以商业活动仍停留在物物交换阶段。随着人们经济意识的逐步增强,寺院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也投入大量资金到商业活动方面。所以寺院商业在数量上逐日增多,寺院中大总管和囊欠管家都拥有巨额资金从事经商,也利用放债获利,以此保证在任期内的寺院财源不致枯竭。但囿于传统观念,虽然经商,并不直接明设门市,而是通过有关系的回汉私商进行,这样就形成了以拉卜楞为中心的寺院上层、地方土官和外商相结合的商业集团。平时拉卜楞寺前设有、丛拉”(即市场),遇到宗教法会活动,香客云集,贸易繁荣,尤以正月、七月两次“大法会”为最。新中国成立后,甘南的集市一度沿袭旧制。1958年后,全州农牧区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取消了个体及私营企业和市场,集市贸易随之停止。在大跃进后期,陆续恢复“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明确提出“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1960年初,各县恢复了集市贸易和市场管理机构。到1962年市场形势开始好转,全州共开放了12个城镇的集市贸易。“文革”时期,集市贸易被当作“资本主义”而取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集市贸易的性质和地位始得到肯定。各县除恢复县城集市外,还增加和恢复了夏河县的完尕滩、博拉、阿木去乎,碌曲县的郎木寺,迭部县的电尕寺,舟曲县的插岗、立节等小集市。对临潭县的原有旧、新两城市场进行了整顿和加强,在旧城西河滩、新城东门外还增设了牲畜专业市场(包括仔猪市场),又新辟了陈旗的三、八集,冶力关的二、七集,新城将端午节庙会扩大为物资交流大会。此外每年的8月1日定期召开物资交流大会,冶力关地区在、农历六月初一至初七召开物资交流大会,卓尼县定于每年7月定期召开物资交流大会。夏河县集市有拉卜楞的牛马市场“丛拉”,唐纳合的山绵羊市场和合作、完尕滩、博拉、阿木去乎等小集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拉卜楞镇旅游业的兴起,昔日的“丛拉”集市,已被货畅物阜的商业大街所替代。舟曲县在历史上原无集市,1946年先后在沙湾、官亭(现属宕昌县)办起了两处集场,一直延续至今。1978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县城广坝己建成一条较可观的商业街。
  马客1916年临夏烟价每两高达白银14两,因此很多商人不惜长途跋涉,成群结队赴川康边境阿坝一带武装贩运。初期一帮有几十人马,后渐增至几百人马,甚至近千人马,被称为“马客”。
  木材交易甘南州是甘肃省最大的原始林区之一。清末民初时设有洮河木厂和冶木河木厂。临潭县的冶力关、新堡成为州内重要的木材集散地,因而开设了多家木行。各木商从卓尼境内的大峪沟、卡车沟等各大林区与当地拥有林权的族、村头人、寺院订立买卖文契。洽谈项目大致有四种:(1)“林尽归山”类。这是一种剃光头式的采伐办法;(2)“年限采伐”类。这是不论林数多寡,以所定“年限”为期,到期停止采伐;(3)“选择采伐”类。这是由买卖双方亲自进林,在选好树株上打号,论数计价(未打号的不许采伐);(4)“收集现成”类,买主在林缘区居民手中议价收购零星木材。民国政府曾在岷县设立洮河流域国有林区管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改称为迭岷林务处),1942年3月,在卓尼设洮河林场。这些林务机构,形似林政管理机关,实则进行森林保护和科研,亦兼营部分征、没收木材。临潭的西道堂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购置了卓尼的仓科林1处,其后在马明仁任教主时增设13处,总面积约数万公顷,1937年,与马步芳在兰州合办“西北木厂”,在临洮设有分站。迭岷林务处民国政府曾在岷县设立洮河流域国有林区管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改称为迭岷林务处,进行森林保护和科研,亦兼营部分征、没收木材。
  对外贸易机构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自治州境内无专门的对外贸易机构。1953年自治区成立后,始设出口公司,办理收购业务。1975年底成立外贸局和外贸公司两个机构,合署办公,编制40人。1983年撤销外贸局名称,改称对外经济贸易公司。1987年5月又撤销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成立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设州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和州土畜产品进出口分公司。
  甘南对外贸易1949年以前,甘南藏区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由于距离金融市场较远,且因交通闭塞,加之当地商业种类单纯,致使岀口贸易价值远远大于进口(指进入本地区)价值。历史上,甘南佛教寺院的贸易活动是将内地商品贩运至西藏,然后出口至印度换回一些日用品和毛料、手表、珠宝、香料、纸烟、鼻烟、氆氇等货物在国内销售,所以“寺院贸易”得以发展。清朝末期,日、德、美等外国商人在拉卜楞、黑错(今合作)、临潭旧城等地开办洋行,主要收购畜产品及药材,如皮张、羊毛、猪鬃、肠衣等。清末民初,设在河州(今临夏州)的英商洋行和德商洋行,除在甘南藏区收购大宗畜产品外,还在牧区普遍设立收购网点和分支机构。抗日战争爆发后,由于国际关系的变化,洋行全部撤离。甘南藏区的羊毛被大量运往苏联,换取外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甘南藏区开展了抵制洋货的经济斗争,从此对外贸易活动基本处于停顿状态。20世纪60年代初,省政府下达了一些零星的畜产品和农副土特产品出口收购任务,但规模都不大。1976年,州对外经济贸易机构成立后,着手开展外贸工作。1978年,甘南州的外贸出口任务被列入计划的12个主要品种中,9个超额完成任务。其中:牛皮、绵羊皮等大宗畜产品超出计划任务的两倍;旱獭皮、貉皮、马鬃尾等小畜产品收购超出计划的两倍半以上,创历史最高水平。1980年,通过与四川省阿坝州红原肉联厂联系,甘南州首次岀口该厂的牛羊肉,年出口量达到100吨左右,同年首次收购岀口69吨蕨菜。1983年,外贸局改称“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后,注册的经营范围有:土畜产类、工艺品类、进口物资。1986年,全年收购的21宗商品,绝大多数都完成了当年任务,尤以蕨菜出口形成外贸“拳头”产品。是年,又增加新品种沙棘汁、地毯、菜籽饼等3个品种。1990年,因受市场疲软的影响,部分计划内商品滞销,甘南外贸工作一度面临困境。1998年,甘南州外贸总公司拥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年底代理出口业务创汇8.05万美元,实现甘南州外贸史上直接出口业务“零”的突破。2010年完成出口创汇总额为2238万美元,出口总额居全省第8位,较好地发挥了外贸出口对全州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外贸商品甘南地区对外出口商品中,土畜类产品占主导市场,拥有很大的比例。1975年对外经济贸易局和外贸公司建立后,当年主要出口商品种类只有绵羊毛、绵羊皮、牛皮、山羊皮、杂皮、肠衣、旱獭皮、鬃尾等。1990年出口商品涉及粮油食品、土畜产品、医药、矿产等9大类。粮油食品类包括去骨分割冻牛肉、去骨卷装冻绵山羊肉、蕨菜、蚕豆、菜籽饼(粕)。土畜产品类包括绵羊肠衣、牛角、羊角、骨粉、绵羊毛、牦牛毛、干酪素、牦牛皮、绵羊皮、旱獭皮、猴头菌、松茸、山羊绒、野禽野味、牛蹄筋、羊蹄筋、牛鞭、牛背筋、牛脖筋、猪鞭、山羊胡子、猪蹄筋、猪膘、牛尾、牛皮等。药材类包括鬼臼草、紫杉叶、秦艽、猪苓、野党参、柴胡、纹党参、当归、麻黄草、菖蒲、马鹿茸、冬虫草、地骨皮、冬花、鹿干角、赤芍、羌活、大黄等。矿产类包括硅铁、氧化镁。到2010年对外贸易出口产品包括干酪素系列产品、土畜、粮油、医药、矿产等几十个类别。其中干酪素系列产品有食用干酪素、凝乳酶干酪素、乳酸干酪素、工业精一级干酪素、工业二级干酪素、工业普一级干酪素、酪朊酸钠、酪蛋白磷酸肽等14个系列品种。土畜产品类包括绵羊肠衣、牛角、羊角、骨粉、骨粒、绵羊毛、牦牛毛、绵羊皮、旱獭皮、猴头菌、松茸、山羊绒、牛蹄筋、羊蹄筋、牛背筋、牛脖筋、猪鞭等。粮油食品类包括活牛、剔骨分割冻牛肉、剔骨卷装冻绵羊肉、蕨菜、蚕豆、芸豆、豌豆、菜籽饼(粕)、蜂蜜。药材类包括鬼臼、紫杉叶、秦艽、猪苓、野党参、当归、麻黄草、菖蒲、马鹿茸、冬虫夏草、地骨皮、冬花、鹿干角、赤芍、羌活、大黄、青冈籽、雪莲。矿产类包括硅铁、锑、氧化镁、白钨砂等。轻工产品有劳保手套、地板块等。工艺品有珠宝、玉器、仿古地毯、波斯地毯、洮砚等。
  外汇收入及使用甘南州对外贸易的外汇收入对全州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1975年,州外贸局结合自治州具体情况,开始用出口商品所得外汇开展有计划的进口。1975年至1985年,甘南州的地方外汇进口主要由甘肃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和省专业进出口公司统一管理并办理一些进口业务。1981年后,州出口商品结构发生较大变化,新增加了蕨菜、蚕豆等大宗商品的出口,地方留成外汇数额不断增加。
  外贸商品基地建设甘南州畜产品生产基地主要集中在碌曲、玛曲、夏河3县。1976年州外贸部门在夏河、临潭、碌曲及夏河阿木去乎、佐盖曼玛等地建立7个畜产品肠衣加工点,扩建碌曲、玛曲加工点,增加夏河甘加、碌曲郎木寺加工点。1976至1977年共拨付扶持生产周转金3.5万元,帮助引进良种绵羊和良种牦牛。1977年甘肃省家禽改良区域规划中将甘南州定为半细毛羊、牦牛、河曲马发展区,临潭、卓尼为黑紫羔羊发展区。利用本地自有的畜牧业优势,逐步建立适应对外贸易需要的出口产品收购点。1978年以临潭三岔公社为中心,逐步把临潭新城以下11个公社和卓尼纳浪等临近公社建设成为“三北羊”基地。在夏河县的大夏河沿岸,舟曲、迭部两县白龙江沿岸,卓尼、碌曲的洮河沿岸的农区和半农半牧区,继续推进山羊改良。肉食基地主要在碌曲、玛曲、夏河3县。1976年到1985年,州肉联厂每年都担负着甘肃省900吨牛羊肉出口任务的40%,是甘南外贸肉食岀口的一个长期性小基地。蕨菜基地主要集中在夏河、临潭、舟曲、卓尼、迭部5县,已建有蕨菜加工点200处,较大的产地有夏河县的曲奥、大草滩;临潭县的冶力关、羊沙;卓尼县的多坝、大族、纳浪;迭部县的麻牙、电尕等处,并建立了相当数量的长期合作稳固可靠的蕨菜户。蚕豆、药材点由临潭、卓尼、迭部、舟曲等县的粮食部门及基层供销社收购后,交由外贸验收合格,然后调运出口。地毯加工基地主要为1980年建立的甘南州地毯厂,1988年州地毯厂定为地毯出口重点厂家。1990年舟曲县仿波斯地毯分散加工项目立项,州经贸委出资对该厂技术人员进行了专业培训。2009年全州登记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达8家,有自营进出口实绩的生产企业3家,主要出口产品有干酪素、硅铁等。2010年以华羚乳品有限公司、科瑞乳品有限公司为龙头企业,促进各类出口经营要素优化配置、形成合力,使全州出口企业实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制造业和其他行业的消费品零售额的总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各部门向消费者出售消费品和向农村出售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农民对非农业居民直接零售的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可以反映一定时期内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髙情况,反映社会商品购买力的实现程度,以及零售,市场的规模状况。由社会商品供给和有支付能力的商品需求的规模所决定,是研究人民生活水平、社会零售商品购买力、社会生产、货币流通和物价的发展变化趋势的重要资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商贸流通联系生产和消费的纽带作用日益增强。2008年全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4.26亿元,同比增长18.5%。2009年全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16.65亿元,同比增长16.6%。2010年全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14130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6.9%。商贸流通业已成为全州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
  商业企业改革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国有商业系统经过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其主要内容是:(1)积极推行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和公司制改制。甘南州中小商业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了资本合作与劳动合作的结合。(2)小型商业企业多数实行了抽资租赁经营(即“国有民营”)。从1993年下半年起,商业系统“三少”(即固定资产少、流动资金少、人员少)、微、亏的小型企业普遍推行了抽资租赁经营。改革后的企业销售、效益逐年稳定增长,职工收入明显提高。(3)加快推进商业连锁经营。国有商业系统积极引入现代零售的营销方式,坚持以“为民、利民、便民”为宗旨,大力组建各种连锁店。连锁企业和网点普遍获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4)探索和试行了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商业企业大胆探索和推行破产、兼并、联营、联合、划转、合并、拍卖、组建集团、参股、控股等多种改革形式,进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较好地实现了资产的优化配置,盘活了存量资产。(5)深化批发企业改革。各级批发企业从调整组织结构、经营结构入手,积极推行总代理、总经销,发展品牌经营,试办货仓式批发,兴办各类批发市场,开展零售业务,向一、二、三产业的各个领域延伸开拓,从而使商业批发企业在扩大市场占有率,增加销售,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出现了转机。(6)加大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力度。积极推进全员劳动合同制、内部待业制、干部聘任制,认真实施企业内部在岗、待岗、试岗制度。在内部分配上普遍推行了百元销售(或利税)工资含量、联销联利计酬、拨货计价、计件计时工资等各种劳效挂钩的分配办法,增强了企业内部的激励、竞争机制,调动了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定点屠宰管理2007年制定了《甘南州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0年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共设置各类定点屠宰厂(场)16个。全州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已达90%,牛羊定点屠宰率达65%左右,使全州人民群众吃“放心肉”问题得到落实。
  酒类商品市场监管酒类商品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的酒精饮料,包括发醇酒、蒸馏酒、配置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甘南州2007年开展了酒类商品专项整治工作,统一核发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70家,并实施“甘南州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办法”。2010年成功举办了两期酒类商品营销人员岗位资格培训班,使全州酒类市场管理逐步走向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成品油市场管理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2007年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全州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依照省政府的安排,组织相关部门对当年全州40座加油站进行了全面核查和经营资格年审。2008年度对全州38座加油站进行了全面核查和经营资格年审。2009年、2010年共全面核查和经营资格年审加油站69座。
  甘南州晟羚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州晟羚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是由原国有企业甘南州肉联厂改制、整体转让而成的民营企业。公司自建成投产以来,产品加工均采用经检验检疫的青藏高原优质牦牛、藏绵羊,产品肉质细嫩,高蛋白,低脂肪,香味纯正,风味独特,营养丰富。2008年度公司企业通过 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通过国家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被州工商局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009年,公司被州委、州政府确定为甘南州2009-2013年“一特四化”发展战略重点龙头企业,被省扶贫办确定为“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被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为“少数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
  甘南佛阁藏药有限公司甘南佛阁藏药有限公司始建于1998年,公司地处甘南州合作市,是国内首家通过GMP认证和新版GMP颁布以来甘肃省首家通过口服制剂认证,专门从事藏药散剂、丸剂、胶囊、片剂等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的藏药制剂生产企业。公司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现代化管理模式,实现了产品品种的多样化和销售网络的国际化趋势。公司作为当地藏药生产的骨干企业,已有初具规模的藏药生产系统设施,拥有以甘肃省著名商标“藏羚”为主的数十个注册商标,现有洁白丸、二十五味珍珠丸等36个品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独家产品:红花如意丸、仁青芒觉胶囊、洁白片、六味能消片等。
  合作市江卡拉巴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市江卡拉巴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原有生产小标砖的基础上,拓展产品品种,现生产的产品有:多孔砖、小砖、机制红瓦、九孔砖、十二孔砖。在甘南州墙改办的支持下,于2010年公司引进快干水泥轻质墙板生产线,增加保温复合砌块,各种型号彩砖及仿真步道石,水泥艺术围栏等新型建材项目。公司坚持以建筑节能型社会和推动国家生态建材发展为已任,向着把公司发展成为甘南州建筑市场的一站式服务中心的目标而努力。
  甘南州高原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州高原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民营科技企业,位于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扎油新村,主要从事动物血清、白蛋白、生化药物原料、生化试剂、生物工程材料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及销售。
  甘南州恒达商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州恒达商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地址合作市东二路综合3号楼,业务范围涉及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五交化、医药等的批发零售及住宿服务、藏民族工艺品的雕刻制作、设计绘画、新型建材的生产和销售等。公司现下设甘南州恒达藏民族工艺品加工厂、恒达水暖建材批发部、恒达饭店、恒达公司新兴建材厂、恒达古典楼阁设计绘画队、恒达公司岗洋藏医诊所等6个部门。
  甘南州强劲公司甘南州强劲客车修配有限公司隶属于甘南州交通局,是甘南州客车定点修理厂家,公司属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公司于1999年1月1日改制成立,是由甘南州汽车运输公司汽车一队、二队、三队、三个保养厂和原甘南州汽车运输公司材料公司等单位合并而成立。公司下设四个经营实体,分别为汽车修理厂、材料供应公司、运通旅社、蔬菜瓜果批零市场。内部设6个科室。公司主营各类汽车的大、中、小修理,各类汽车配件的经销、蔬菜瓜果的批发零售。公司于2001年年底在合作市西一路6号临街强劲公司地域内,修建了合作市第一家以蔬菜、瓜果、肉、禽、蛋、水产品、粮油、副食品、调料等为一体的综合性批零市场。
  甘南州盛源畜牧业科技开发公司甘南州盛源畜牧业科技开发公司是2002年注册成立的独资企业,地处甘南州府合作市。公司主要从事甘南特产蕨麻猪的养殖、研究开发、屠宰深加工及经营销售等。年加工和销售蕨麻猪肉100吨以上。公司形成了集养殖、收购、屠宰、加工、包装、销售于一体的经营模式,目前为甘南州内唯一一家常年生产蕨麻猪肉产品并出口港澳等地的公司。公司在兰州、北京、广州、深圳等省内外大中城市建立了可靠固定的销售网点,并出口香港、澳门等地。2009年3月,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定,公司生产的蕨麻猪肉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2009年11月,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定公司产品“质量检验合格”。2010年7月中央电视台聚焦三农栏目组慕名前来公司专题采访养殖基地和加工销售情况,并在同年8月8日在中央电视台七频道以《雪域高原的名猪一一蕨麻猪》为题进行了专题报道。公司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广交国内外客商,寻求更多商机,共赢合作发展。
  合作城投公司合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合作城投)于2009年6月经合作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成立。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的管理方式,全员采用聘用制,完全实行企业化管理。公司现设有融资部等五个部门,已相应成立物业公司、建筑公司、广告策划公司。主要承担合作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城区绿化、美化、亮化工程;市政设施、道路、桥梁及涵洞、给排水等公用工程设施的建设以及城区改造等所有涉及城市公用性基础设施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提升等项目的建设;承担合作市国家政策性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及棚户房的拆迁、改造和开发;参与合作市商品房建设、开发和经营;开展单位、住宅小区、楼宇等的物业管理、服务和经营;从事城市公共广告旅游资源的整合、开发、建设和经营。
  甘南州卡加曼藏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甘南州卡加曼藏医药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卡加曼乡境内。公司于2009年10月在卡加曼寺藏医院的基础上成立的。2006年5月创建了卡加曼寺藏医院制剂室。2007年12月卡加曼寺藏医院制剂室顺利通过了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专家认证。有治疗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胃肠道疾病、肝胆类疾病、泌尿类疾病、妇科类疾病、痛风病、皮肤疾病等方面的药品、已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品种有65种。配置范围按照国家制剂分类定为丸剂(水蜜丸、水丸)、硬胶囊剂、颗粒剂、散剂。2009年10月成立了甘南州卡加曼藏药开发有限公司。
  甘南拉卜楞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南拉卜楞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原夏河拉卜楞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承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装饰装修,藏传佛教寺院、经堂、白塔等工程。
  甘南州黄金公司甘南州黄金公司始建于1991年,隶属甘南州国土局。公司经营范围为贵金属的开发、冶炼、销售。1992年,州黄金公司与玛曲县黄金公司、省三勘院、玛曲县尼玛乡联合组建成立了玛曲格萨尔黄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由州黄金公司牵头,积极和合作市矿业公司、省三勘院协调,联合成立了合作市早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州黄金公司与陕西益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勘查“迭部桑坝乡吾乎村北金矿”。
  甘南州金水鑫土特产加工贸易有限公司甘南州金水鑫土特产加工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甘南牦牛、甘南藏羊和冬虫夏草为龙头产业的集采购、产销、代理配送、批零兼营为一体的原生态天然特产营销实业公司。公司于2010年6月2日在甘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主要产品有:原生态菌类有黑木耳、人参果、高原菇、狼肚菌、美武菇等;原生态滋补佳品有川贝母、红景天、灵芝、鹿茸、藏雪莲、冬虫夏草、藏红花、罗布麻、绿萝花、龙胆花、藏茵陈、牦牛鞭等。甘南解放前的粮政古代甘南境内农业区的田赋粮征购事宜由县衙管理。清时在临潭、舟曲两县设户房。卓尼、迭部两县辖民原本向各自部落头人纳贡,明、清至民国则转向杨土司衙门纳粮进贡。民国初沿用清制,1925年改户房为二科,1926年将二科改为财政科,1941年成立临潭县田赋粮食管理处。舟曲亦设立田赋粮代管处。卓尼设治局由财政科代管征粮事务。
  甘南解放后的粮政甘南在历史上是粮食调入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粮食供求矛盾相当突出的条件下,甘南全面开展粮食征购、销售、调运、仓储、加工等粮政。1949年临潭、夏河、舟曲及卓尼县政府内设财政科管理粮政。1953年2月,将夏河县粮食供应工作改由自治区直接领导,在政策上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粮食产品一律纳入国家计划,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1955年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粮食政策。1956年6月粮食处分设,各县于同年6月设立粮食局,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的政策,确定三年内不变征购基数。1958年,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机构合并,统称为县、乡(镇)粮油购销管理站。1970年又改为粮食征购“一定五年”的政策,并全面实行“超产、超购、超奖”的办法。自1978年后,开放粮食集市贸易,开展粮油议购、议销。1985年起,全州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制度。
  基层粮站建设1953年,为顺利完成甘南剿匪部队的粮秣运送任务,分别在旧城(临潭城关镇)、黑错(今合作)、夏河、双岔、阿木去乎、西仓、洛大设立7个临时支前供应站,这是甘南建立粮食供应机构的开端。同年10月,甘南藏族自治区成立后,正式设立了临潭、卓尼、夏河、舟曲、黑错5个粮食供应站。1954年4月在完尕滩、合作、博拉设立粮站,并改各县原来的供应站为城关粮站。1955年至1956年,在夏河县城关、阿木去乎、完尕滩新建粮仓4座;临潭城关、新城、羊沙、冶力关、王旗新建粮仓7座;卓尼城关、新堡新建粮仓4座;舟曲建立节粮仓1座。至1957年8月,全州各县城关和重点乡镇都有了粮油购销站。1958年至1965年,舟曲、临潭、夏河、卓尼、迭部县增设了粮站,合作成立了中心粮站。至此,全州已建成30个粮站,年末库存量1366万公斤,油品库存22万公斤。1970年至1980年增设了迭部白云、旺藏粮站,舟曲丰迭、八楞粮站,玛曲曼尔玛、欧拉粮站等。全州粮油购销站发展到44个,共有仓124座。各县情况是临潭县7个粮站,卓尼县7个粮站,舟曲县8个粮站,迭部县5个粮站,碌曲县4个粮站,玛曲县3个粮站,夏河县9个粮站,合作中心粮站等。1981年至1990年,增设粮站17处,全州共拥有粮站67处。其中夏河县粮食局下辖城关、桑科、甘加、科才、博拉、阿木去乎、王格尔塘、佐盖多玛、麻当、下巴沟、佐盖曼玛、牙利吉等13个粮站。临潭县粮食局下辖城关、新城、羊永、总寨、陈旗、冶力关、羊沙、店子、石门等9个粮站。卓尼县粮食局下辖城关、恰盖、洮北、麻路、刀告、卡车、新堡、完冒、柏林、洮砚、纳浪、康多等12个粮站。舟曲县粮食局下辖城关、立节、丰迭、拱坝、三角坪、八楞、铁坝、插岗、巴藏、大川、博峪、弓子石12个粮站。迭部县粮食局下辖电尕第一粮站、电尕第二粮站及旺藏、白云、洛大、花园6个粮站。碌曲县粮食局下辖城关、尕海、双岔、郎木寺、阿拉、拉仁关6个粮站。玛曲县粮食局下辖城关、尼玛、曼尔玛、欧拉、阿万仓、齐哈玛、采日玛、木西合8个粮站。甘南草原上粮食供应机构遍布各地,平均两个乡就有一个粮站,有的边缘地区一个乡设立一个粮站(点),居住在最边远的牧民购粮也不过30里路左右,结束了甘南人民爬山涉水、千百里跋涉购粮的历史。
  粮食政策甘南的历代统治者在粮食分配和流通方面,制定和推行了一系列典章制度。随着社会的变革发展,粮油分配形式也发生了变化,除国家统一的田赋外,各地采用不同形式的集市贸易,以物易物,进行交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甘南实行粮食自由贸易政策。1953年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粮食产品一律纳入国家计划,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1955年国家对粮食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1961至1963年经济调整时期,国家对粮食征购实行了加价奖励办法。1965年全州实行“一定三年”的征收政策,确定三年内不变征购基数。1971年改为粮食征购“一定五年”的政策,并全面实行“超产、超购、超奖”的办法。自1978年12月以后,国家较大幅度地逐渐提高粮油收购价格,开放粮食集市贸易,开展粮油议购、议销,形成粮食购销的双轨制。1983年开始调整粮食流通政策,实行多渠道经营,并在农村全面推行粮食购销包干的办法。从1985年起,全州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制度,由基层粮食收购部门与农户签订粮食定购合同,农民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品种交售粮食。1987年实行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即对签订粮食合同的农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实行奖售平价化肥、柴油和发放预购定金的政策。1988年全州实行粮食产、购、销、调、财务“五包干”的办法,一包三年。
  粮票管理粮票属于特定历史时期的一种无价证券,主要用于流动人口就餐和城乡人民购买粮食及其制成品。甘南州内的粮油供应长期统一实行“四证”、“三票”制度。“四证”是: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迁移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和市镇饲料用粮供应证。由州县粮食局或指定基层粮食部门签发,加盖公章以及经办人的私章后生效。“三票”是:全国通用粮票、甘肃省地方粮票和甘肃省地方料票。粮票自1955年末流通,州县粮食局和各粮站都配备了专人管理。1981年至1986年,全州连续四次改进粮票管理办法,建立了较为的工作规程。1986年3月,对各县所存工种粮票和外省地方粮票进行了销毁,彻底终止了粮票的流通。
  “四证”管理“四证”是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迁移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和市镇饲料用粮供应证。1956年4月根据粮食部的指示,年末在甘南实行“粮食供应证”和“粮食供应迁移证明”。1963年5月,粮食部下达了“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式样的通知,要求各地自行印制,于当年9月1日前使用。由州、县粮食局或指定基层粮食部门签发,加盖公章以及经办人的私章后生效。购粮证要有入户的证件、粮食供应转移证件和法定机关批准的证件才能办理。各县粮食局或指定发证粮站建立登记底册,定期核实,做到居民购粮证上的定量数量的实际工种(年龄)、定量标准和登记底册的定量数量相符合。粮食供应转移证明从1955年开始实行,1964年9月做了适当更改,规范了各项办法。凡是经过合法程序,由公安部门批准开给户口迁移证的居民,都要办理粮食供应证向国家粮站换取粮食供应转移证。如系余粮队或自足队的社员,可将剩余粮食卖给国家粮站,领取国家粮食供应转移证。农业人口转为城镇非农业人口迁办农村粮食转移证时,粮食部门要依据乡、镇政府出具的交回本人承包责任田、自留地和落实所承担的粮、油合同及定购任务的证明,才能办理迁转手续,但对参军、考入大中专院校者除外。转入时,凭已落报的城镇非农业人口的户口和乡、镇政府出具的交回本人责任田、自留地的证明,方能办理城镇粮油供应手续。
  “三票”管理“三票”是全国通用粮票、甘肃省地方粮票和甘肃省地方料票。粮票自1955年末流通,州、县粮食局和各粮站都配备了专人管理,同时在人员上保证了相对稳定,设立了专库或专柜保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定期清点,按时报表。由于粮食计划购销价格倒挂,统销价远远低于统购价,使法定为无价证券的粮票,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货币的职能。为了严禁买卖粮票,堵塞漏洞,坚决打击利用粮票进行投机倒把的违法行为,1981年至1986年,全州连续4次改进粮票管理办法,建立了较为严密的工作规程。1983年4月,全州将各县所存的旧版通用废旧粮票、地方粮票、奖售粮票,统一集中到州粮食局,认真地进行了清点复核汇总。1986年3月,对各县所存工种粮票(1984年不再实行)和外省地方粮票进行了销毁,彻底终止了粮票的流通。
  “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是粮食统购统销管理体制的产物,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管理粮食销售的方式之一。从1955年开始实行,1964年9月做了适当更改,规范了各项办法。凡是经过合法程序,由公安部门批准开给户口迁移证的居民,都要办理粮食供应证向国家粮站换取粮食供应转移证。如系余粮队或自足队的社员,可将剩余粮食卖给国家粮站,领取国家粮食供应转移证。改革开放以来,粮食购销体制不断调整和改革,国家逐步放开了粮食销售市场和销售价格,各地逐步改变或取消了口粮凭证定量供应的办法,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2001年5月1日起,取消了 “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工作。
  甘南州粮食局是甘南州政府管理全州粮油储备和流通工作的职能部门。1953年,甘南将夏河县粮食供应工作交自治州直接领导。同年12月,成立粮食办公室,后改为财粮处,内设粮食科。1957年,甘肃恢复市、州粮食专门机构,唯甘南州是财粮合一称财粮局。至1962年,州财政处和粮食处分设,将处改为职能局。1967年州粮食局改为州粮食处。1976年1月恢复为州粮食局。此后,粮食局不断完善,基层粮油购销管理站遍布城乡各地。到1990年,全州粮食系统有州县行政主管局8个,城乡粮站67个,形成了一整套管理、经营、生产和运输机构。2010年机构改革,设立甘南州商务局(州粮食局),将州粮食局职责划入州商务局,在州商务局挂州粮食局牌子。
  甘南州粮食机构1949年临潭、夏河、舟曲及卓尼县政府内设财政科管理粮政。1953年2月将夏河县粮食供应工作改由甘南藏族自治州直接领导;同年11月各县先后设立了粮食办公室;同年12月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成立粮食办公室,后改为财粮处,内设粮食料。1956年6月粮食处分设,各县亦于同年6月设置粮食局。1958年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机构合并,统称为县、乡(镇)粮油购销管理站。1959年州财政处、粮食处又合并为州财粮处,各县粮食局同时合并为县财粮局或财粮科,各基层粮站名称、隶属关系不变。1962年州财政处和粮食处又再次分设,将处改为职能局,并成立了合作中心粮站。各县财政局、粮食局亦先后分设。1963年粮油开始议购议销,各县县城有条件的均另行设立粮油议购议销门市部。舟曲县立节粮站还设立了粮油议价收购交易所,这是全州粮食部门最早的粮油议购议销机构。1967年州粮食局改为州粮食处。1968年州革命委员会成立,粮食主管机构为生产指挥部财粮组。1975年11月,州委决定将州革命委员会“三部一室”及所属的组、室、委、办合并,成立3个办公室,粮食业务归口综合办公室主管。1976年1月州委决定撤销上述办公室,州、县先后恢复了粮食局。到1990年,全州粮食系统有州县行政主管局8个,城乡粮站67个,粮油加工工厂4个,汽车运输队1个,形成了一整套管理、经营、生产和运输机构。州粮食局下辖合作粮油公司(含加工厂)、局汽车队。夏河县粮食局下辖城关、桑科、甘加、科才、博拉、阿木去乎、王格尔塘、佐盖多玛、麻当、下巴沟、勒秀、佐盖曼玛、牙利吉粮站和县粮油加工厂。临潭县粮食局下辖城关、新城、羊永、总寨、陈旗、冶力关、羊沙、店子、石门粮站和县粮油加工厂。卓尼县粮食局下辖城关、恰盖、洮北、麻路、刀告、卡车、新堡、完冒、柏林、洮砚、纳浪、康多12个粮站。舟曲县粮食局下辖城关、立节、丰迭、拱坝、三角坪、八楞、铁坝、插岗、巴藏、大川、博峪、弓子石12个粮站。迭部县粮食局下辖电尕第一粮站、电尕第二粮站及旺藏、白云、洛大、花园4个基层粮站。碌曲县粮食局下辖城关、尕海、双岔、郎木寺、阿拉、拉仁关6个粮站。玛曲县粮食局下辖城关、尼玛、曼尔玛、欧拉、阿万仓、齐哈玛、采日玛、木西合5个粮站。1998年成立了合作市粮食局,同年接交了粮油公司。2002年内设行业管理股、财会股、文秘股,同时设立兼职预警系统和粮油预警监测点。下辖粮油收储公司、粮油附营业务公司、佐盖曼玛粮管所、勒秀粮管所4户独立核算单位。2006年底设有行政管理股、财会股、文秘股、兼职预警系统和粮油预警检测点。
  土司纳粮进贡甘南卓尼地区的藏族群众从明朝永乐年间开始,均不向封建统治阶级和国民政府交粮纳税,而只给杨土司纳粮进贡。土地的所有权都掌握在杨土司的手中,对农民实行的是“兵马田地”,耕种人有使用权,没有买卖权。对土司的纳粮进贡,除黑番四旗每年每户交纳官钱200文铜钱外,按四十八旗十六掌尕所出产农作物的不同交纳土特产品,同时还承担运粮等任务。
  甘南公粮征购1953年全州粮食作物总产2425.19万公斤,单位面积产量49公斤,人均年占有量89公斤,不足半年之食,粮食征购困难。1954年10月,全州召开了第一次财粮科长会议,专题研究粮食征购工作,明确了征收农业税、牧业税和统购粮工作的方针与任务。当时的征收政策是:农业区发挥税收的积极作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农业发展。半农半牧区则根据当地情况因地制宜地来决定征收农业税和牧业税。1955年,甘南执行《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以乡为单位,确定常年计划产量和全乡的统购统销数字。1961-1963年经济调整时期,甘南贯彻执行少购、少销的方针,实行一次包干的办法,指标一次下到生产队,并取消县、公社、大队三级机动粮。1965年全州实行“一定三年”的征收政策,稳定粮食征购任务。1987年实行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即对签订粮食合同的农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实行奖售平价化肥、柴油和发放预购定金的政策。1988年全州实行粮食产、购、销、调、财务“五包干”的办法,一包三年。
  解放前军需粮征购1926年,仅杂粮就征收3331石8斗之多。军阀政府肆意勒索农民的另一种方法是假借军事之名搞“临时摊派”。1941年国民政府始将田赋粮称为公粮并分为中央公粮、省级公粮和县级公粮3种,主要用以配发军队所需粮食,民食范围则限于各大消费区域或缺粮歉收的地方。卓尼土司衙门的军事制度,就是“兵马田”制度,对所属地区四十八旗,实行寓兵于民的办法,自备马匹、兵器和口粮参战。1943年10月,洮岷保安司令部在卓尼组建了有史以来的第一个正式的专业武装连队,士兵由各旗征调,每人每月供原粮50斤,省政府逐月划拨少量军饷。
  甘南油料收购1957年以前甘南的油品收购基本是自由收购的形式。1957年7月油料管理业务移交至粮食部门后,实行统购计划。1958年又改为“随粮包干到社”的办法,贯彻“多产多得,增产多留”的政策和“先国后社,先公后私”的分配原则。1961—1965年,全州对油料购销政策作了较大调整,规定了农民留油、国家统购的合理比例,实行先留后购,以保证农民自身对油料的需求。在完成国家统购任务以后,留下的食油由群众自行处理,允许进入农村集市进行自由买卖,并提高了油品的收购价格,调动农民种植油料的积极性。1972—1979年间,调整了油料超购加价的幅度,各种食物油料加价一律为30%,油料生产有了很大发展,达到了全州油品自给,并略有调出。从1983年起,油料收购取消原有定购基数,按固定比例“倒四六”计价,即不论油料多少,都是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计价,调动了广大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
  甘南粮油价格粮油价格是农产品价格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甘南粮油价格管理工作贯彻全省“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和“稳定市场,稳定粮价”的方针。对发展粮油生产,促进流通,保障供应起到了积极作用。甘南粮油价格分别经历了自由贸易(1949—1952年)、统购统销(1953—1985年)和多渠道经营(1985年以后)几个历史阶段,其销售价格分别为自由贸易价、统销价、市场交易价和议价等。20世纪50年代初期,粮食实行自由贸易,粮食市场存在两种价格,一种是国营粮食部门掌握的国家牌价,另一种是自由市场价格。1953后,粮油工作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粮油购销价格完全步入由国家控制的轨道,变收购牌价为计划收购价格,简称统购价;变零售牌价为计划供应价格,简称统销价。为调动农民种粮和交粮的积极性。从1960—1984年实行了粮食超购加价政策。1985年粮油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后,并从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定购粮购销价格实行国家定价;油脂购销价格于1993年全面放开,随行就市。甘南粮食购销价格在统购期间进行了几次大的提高,每百公斤青稞统购价经过几次调整后,由1953年的18.8元,提高到1984年的28元;在合同定购期间又有大幅度的提高,小麦定购价由1985年的45.6元,提高到1990年的50.6元。粮油销售价格,在1960年前保持了合理的购销差率。1993年粮食销价放开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当市场粮价粮价暴涨时,国有粮店实行限价销售,发生的差价通过粮食风险基金弥补。
  解放前粮油供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甘南地区粮油供需以“茶马互市”和自由贸易的形式为主,牧民用自产的马、牛、毛皮等畜产品,山货或土特产到邻近地区交换粮油,1斤羊毛换1斤面粉,1只中等羊换28斤面粉。农区或半农半牧区群众大多在集市上自由买卖粮油,调剂余缺。自治州成立后,粮油销售长期以来以国家粮食企业销售为主,满足了城镇、农牧区及部队的需要。
  甘南城镇粮食管理城镇粮食销售以国家机关、工厂、部队、学校和城镇居民为主要对象。1953年前实行政府供给制,1954年后实行“定人、定量、划片、定点”的供应办法,机关团体等按组织供应,供粮标准每人每月控制在15公斤,特殊行业有所不同。1958年按照《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所有市镇居民按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分等定量,每户发给购粮凭证。对工商行业用粮,编制用粮计划,由粮食管理部门核定指标,按计划供应。对市镇牲畜饲料用粮也实行分等定量,凭证供应。20世纪60年代初期农业连续大幅度减产,粮食形势十分严峻,全州对城市粮食供应采取既减又保的原则,在保证重体力劳动工人口粮标准的前提下城镇人口口粮标准每人每月降低1公斤,开展查人口、查工种、查口粮定量工作,严密粮食管理制度。1974年7月,全州推广按职工人数、工种、劳别、分别等级定量的口粮包干管理办法,将职工粮食定量分成基本口粮和工种补差两部分,基本口粮列入居民的购粮证,工种补差粮食数量到班组,发放工种补差粮票,一直延续到1984年。1977年10月,全州对城镇人口口粮粗细粮供应比例进行了调整,供应比例原则上为三七开,即:供应细粮70%,粗粮30%。1986年4月,提高了城镇居民粮食定量标准,由每人每月13.5公斤提高到14公斤。1988年,全州实行粮食产、购、销、调、财务“五包干”。各县政府与州政府签订了经济责任书,比包干任务少销的部分,留归各县使用,节余的提价补贴款留归各县财政;比包干指标多销的部分,由县购买议价粮补足,所需差价由县自有财力解决。包干原则上一定三年不变,三年统算。非农业销售分县包干任务为:夏河县300万公斤,临潭县210万公斤,卓尼县230万公斤,舟曲县310万公斤,迭部县25万公斤,碌曲县125万公斤,玛曲县140万公斤,合作粮油公司760万公斤,州留机动440万公斤。1990年三年统算各县都完成了“五包干”任务,经省上考核,全州销售节余1577万公斤。1993年4月粮食销售全部放开,取消城镇居民定量口粮平价供应。
  甘南农村粮食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甘南除临潭、舟曲县为主要农业区和夏河、卓尼县的部分农业区外,其余均为牧区,农民所收仅够或不够维持生计。1953年至1954年除临潭、舟曲县采取“三定”的原则进行供应外,牧区、半农半牧区采取充分供应的办法。1957年对牧民粮食供应实行“充分供应,适当满足”的办法,农区继续实行“计划供应”政策。农业合作化以后,根据分户核定的“三定”数为依据,以农业社为单位,统一计算和核定。1958年“大跃进”时,在农村建立了集体食堂,农民进食堂吃饭。调整供应标准后,规定全州普遍实行凭证定量供应,牧区不分成人小孩,平均每人每月定量7.5公斤,农村集体留粮人均年190公斤。1962年执行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废除了供给制办法,解散了公共食堂,口粮分配到户。1965年至1978年全州执行“及时收购,同时安排”的方针,迭部县从1965年起连续8年只购不销;碌曲县半农半牧区连续3年只购不销;卓尼县不吃回销粮。1972年到1978年,农村社员口粮留粮标准最高年份人均原粮169.5公斤,最低年份人均122公斤。1979年12月夏河县的上卡加、合作、扎油、美武、麦西,碌曲县的西仓、双岔、阿拉,卓尼县的恰盖、完冒等10个公社、308个生产队由农转牧,由国家供应口粮,标准每人每月11公斤。1980年实行“定购定销,差额包干,节余留用,一包三年”的办法。1984年4月夏河、卓尼、迭部3县24个乡、242个生产队、5224户、29873人由农转牧,口粮由国家按现行牧民口粮标准平价供应。1988年,甘南州农村返销粮包干指标1232.5万公斤,牧民口粮供应3810万公斤,牧区饲料粮67.5万公斤。1993年城乡粮食销售全部放开后,每年对贫困地区下拨专项定购粮指标用于救灾救济供应。
  甘南粮油运调粮油的调拨运输,指粮油有计划地分配和移动,分州间调运和州内调运。新中国成立之初,甘南粮食工作力量非常薄弱,为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自1952年8月开始,省粮食局抽派干部在旧城、合作、夏河、双岔、阿木去乎、西仓、洛大设立了7个支前供应站,先后组调汽车944辆,雇用牲口4179头,在10个月内,向全州提供面粉205万公斤,大米40万公斤,马料366万公斤,是年省上调配甘南粮食531万公斤。1954年开始实行粮食调拨统一管理,全州从外调入粮食2113万公斤。1958年全州执行统一的《粮食调运暂行规则》和《粮食调拨作价办法》。州粮食局根据粮食经营网点布局,组织合理粮食调运工作。全州从州外调入粮食由1953年的536万公斤,逐步上升到1963年的2017万公斤,后又逐年下降到1973年的435万公斤,到1989年上升到6770万公斤。品种由小麦、杂粮等,转向面粉、大米、优粉、粳米等。尤其是1979年以后,精米、精面的调入大幅度上升,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运输线路主要以甘川公路和兰郎公路为主,运输工具初期全靠人力和畜力,50年代末有了少量的汽车运输,七八十年代才结束了人、畜驮运的历史。甘南粮油调出以油料为主,1988年,全州油料调出52.5万公斤。1990年统算,年年完成任务。
  甘南粮油仓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甘南粮食仓库很少,库容量极低,仅有临潭、夏河两县的重要集镇有库存,且不足15万公斤。各级政府想方设法改建和新建粮食仓库,到1954年,全州已拥有粮食仓库85座,仓容总量达813万公斤,其中原来的简易仓容量142万公斤,原有的一般公房、祠庙改建容量63万公斤,新建粮仓3座,仓容量300万公斤,租借仓库容量248万公斤,货场容量25万公斤。粮食仓储困难大大缓解,基本满足了军需和甘南各族人民的生活需要。50年代粮仓建设的方针,在布局上是面向城市,照顾农村,以集中为主,选择交通便利地区,并照顾到常年遭受灾荒的地区,在仓型上采取仿苏式仓为主。1954年新建仓库库容350万公斤,国家共拨维修费22.32万元,维修补建仓容2475万公斤,门市部800平方米。1960年至1965年,全州国家基建拨款新建仓库13座,仓容940万公斤,并推广了“土圆仓”仓型。到1976年全州累计建成“土圆仓”已达52座,总容量321万公斤,总造价7.6万元。1980年由省粮食局投资12.1万元,建成了夏河7万公斤储油罐和合作4万公斤储油罐。1981年至1990年,全州共有粮站61处,占地面积44277平方米,仓容总量达5865万公斤。
  甘南粮油工业甘南州的粮食加工业历史悠久,20世纪50年代基本上以水磨为主,1954年卓尼县有粮食部门委托加工的水磨30盘、临潭50盘、舟曲40盘,当年全州粮食加工量为877万公斤。1956年粮食工业贯彻“以货定量,以产定销”的方针,采取“试制会碾,反复试制”的方法,就地加工,减少调入,并使用部分私营磨产(临潭39盘,舟曲20盘,卓尼13盘)根据合同办事,产品合乎标准。1957年底油脂加工主要是农民的木榨油上市交易,木榨在临潭县一直用到1973年。1958年临潭城关面粉厂建成投产,1959年甘南面粉厂在合作建立,1959年6月,全州第一台上海粮机厂产的XZ-95型榨油机在合作中心粮站安装启用,日产油品0.5万公斤,额定功率为1.5千瓦。1964年第二台同一型号榨油机在夏河粮油加工厂安装启用,标志着全州粮食部门的粮油加工企业从传统古老的水磨加工、土榨方式走上了机械加工的道路。1970年10月在临潭新城、舟曲城关、迭部3个县修建了3个小型面粉厂,总投资18万元,与此同时安排榨油机生产油品。1978年全州粮食加工总产量为475万公斤,油品总产量为33万公斤,出油率为34.5%。到1980年全州已拥有加工厂7个。1988年油品年出油率提高到36.57%,每万公斤单位成本为1857.4元,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90年。1986年合作粮油公司加工厂和夏河粮油加工厂生产的油品,经省粮食局质量检验,达到国家二级油标准。从1980至1990年,根据全州粮油征购任务的减免降低和生产能力、生产质量等原因,决定将舟曲、迭部、卓尼、临潭新城加工厂等4个粮油加工企业,不作为独立的粮油加工厂,划归粮食商业作为附营业务对待,仍旧从事粮油加工生产,以商业价拨原料和代农加工为主。保留合作、临潭、夏河三个生产能力较大的粮油加工厂。到1990年年底,全州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已达10.04万元,其中拥有粮油加工设备98套,总值6.64万元。
  甘南粮油食品加工20世纪70年代末期,全州粮食部门在县城所在地或集镇开始粮油副食产品的生产经营,主要产品以醋、豆腐为主。合作、临潭等地生产粉条、淀粉等副食品,产量较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食品生产逐步扩大,品种也逐渐增多,主要有醋、酱油、豆腐、粉条、淀粉、大饼、馒头、月饼、油炸大豆、糕点、面包等10多个品种。1986年产量达到21万公斤,1990年产量提高到29万公斤。粮油加工厂所生产的食品,都是以批发为主,批零兼营,一般不搞代销。合作粮油公司加工厂生产的醋、酱油、淀粉以及糕点、节令食品等,受到了消费者的好评。粮食商业附营业务所生产的食品经过多年发展也初具规模,到1990年销售量87万公斤,销售收入43.16万元,仅干湿面条、面包、馒头、烧饼销售量达5万公斤,销售收入18.79万元。甘南州的粮油食品,按原料和制成品划分,有面制品(馒头、大饼、面包等)、淀粉制品(粉条等)、调味品(醋、酱油等)、豆制品(豆腐、油炸蚕豆等)、小食品(月饼、糕点、油炸食品)等。这些产品有生有熟,有甜有咸,有的直接食用,有的则是精制食品的重要辅料,既能满足群众的消费需要,又能统一粮油原料与食品的管理,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省级储备粮管理及轮换2007年甘南州全面落实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安全储粮责任制,省储粮做到了“一符、三专、四落实”,省储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调动灵活。当年全州省储粮轮换计划7451吨,共完成轮换任务6111.59吨。其中合作市1343吨,卓尼县2412.61吨,玛曲县200吨,舟曲县1101.77吨,碌曲县1054.21吨。2008年甘南州省储粮轮换计划6754吨,其中州粮油储运公司100吨,合作市粮油收储公司1614吨,碌曲县粮油收储公司82吨,舟曲县穗丰粮贸公司1556吨,夏河县粮油收储公司3402吨。2009年对储存期限已超过4年以上的省级储备粮和3年以上的省级储备油进行轮换,全州轮换计划是州粮油储运公司1362吨,临潭县宏盛粮油收储公司724吨,碌曲县粮油收储公司126吨,玛曲县粮食购销中心900吨,夏河县粮油收储公司120吨,舟曲县穗丰粮油收储公司342吨。2010年全州粮食部门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以国有粮食企业储粮安全为重点,继续实行粮食安全保管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度,权责统一、监管并重的责任机制不断得到靠实。省上对储存期限已超过四年的省级储备粮进行轮换,全州下达轮换计划6127吨。其中合作市粮油收储公司500吨,临潭县宏盛粮油收储公司2276吨,碌曲县粮油收储公司707吨,玛曲县粮食购销中心900吨,夏河县粮油收储公司657吨,卓尼县粮油收储公司1087吨。通过加强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轮换,全州轮入的粮油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储存水分标准。
  四无粮仓建设“四无粮仓”是指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粮仓。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中期,州内仓库实行“五定”(定仓库、定人员、定器材、定费用、定损耗)的管理办法,对粮食仓库容量、堆垛间隔、距离、包管器材配备、低值易耗品和物料用品的消耗,商品损耗和保管人员等,做了具体定额,并建立严格的粮油进出库制度、保管制度及粮油普查、清仓盘库制度。这一时期全州正规的粮仓很少,粮食保管条件落后,粮食防治工作基本都是土法防治,依靠保粮人员的实践经验和感官测定。60年代后期,对虫粮防治开始使用化学药品。从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全州插样器、水分测定器和温度计始在各粮站使用,但虫粮、杂质、色泽气味等仍靠感观鉴定。1982年合作中心粮站化验室成立,这是全州粮食系统唯一的一个粮油质量检测点,容重器、分样器、快速水分测定仪、谷物选筛、害虫选筛等较为先进的检化仪器开始使用。同时国家大量投资粮仓建设,将仓库建为水泥或沥青地面,对粮仓内防鼠、防雀、防霉变创造了较好的条件。1990年开始运用电子测温器,粮油进出库有了较科学的检测,全州己有“四无”粮仓25个,“四无”粮站8个。到2008年全州7县1市及州粮油储运公司均达到三类“一符四无”粮仓县和单位。
  州农副产品经销加工公司农副产品经销加工公司是在原“甘南藏族自治州商业局汽车队”的基础上组建的。在改建公司前,有职工27人,流动资金12.2万元,固定资金49.8万元。1989年改建为“甘南藏族自治州农副产品经销加工公司”之后,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加工、经销农副产品的经济实体。从1990年1月起实行承包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主要经营范围有:农副产品购销加工,部位毛加工,干酪素加工,兼营中药材,部分乡镇企业产品,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扶持商品生产所需的计划处埋生产资料,日用百货、糖、烟、酒、五金家电、针纺织品。
  合作市粮油收储公司合作市粮油收储公司位于甘肃省合作市人民东街35号,是一家国有企业,主要经营粮油零售等产品。
  甘南藏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分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分局和甘南藏族自治州烟草分公司于1998年6月8日成立,行使二级烟草专卖管理权和三级经营权,受州政府与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双重领导,以州人民政府为主。2003年10月13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分局和甘南藏族自治州烟草分公司整体上划,成立甘肃省烟草专卖局甘南分局、甘肃省烟草公司甘南分公司,受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公司)与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双重领导,所辖7县1市的烟草专卖与经营暂实行委托管理,属地方管理。2006年,甘肃省烟草专卖局甘南分局更名为甘南藏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2007年,甘肃省烟草甘南公司更名为甘肃省烟草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司。2009年12月31日州局(公司)财务资产关系上划。2010年12月20,所辖夏河县、迭部县、碌曲县、舟曲县、临潭县、卓尼县、玛曲县烟草专卖局(公司)共七家单位划归甘南藏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公司),保留各县烟草专卖局,取消七家县烟草公司法人资格,分别成立甘南藏族自治州烟草公司夏河、迭部、碌曲、玛曲、舟曲、临潭、卓尼营销部,与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合署办公。2010年12月31日七家县烟草公司企业财务资产关系上划。
  甘南解放前的工商行政管理古代和近代,工商行政管理没有专设的统一机构,历代政权把管理、协调经济活动的职权授予各有关经济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行使,并与行业管理结合进行。“官营工商、官管工商”、“工商食官”的工商制度在历史上持续了好多朝代。古代对市场的管理,主要是税收、商品质量、价格和度量衡的管理。没有专门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官方只是通过发布命令对工商业和市场活动进行干预。宋夏时期,王韶西征,置洮州安抚司,正式建立了茶马互市贸易机构。南宋时洮州建有榷场,设官管理征税。元、明时,逐渐健全了茶马贸易的管理机构和制度。明洪武五年(1372年)在洮州设茶马司,受陕西布政司管辖。弘治三年(1490),朝廷颁布了处罚私茶贩买者的规定,将洮州等地不通过茶马司卖茶叶100斤以上者发往靖边充军,低于100斤者戴枷站岗守哨,等等。清朝沿袭明代茶马制度,通过茶马互市“以控诸番”。到了晚清和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在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才出现了一些单行法规。到民国时期临潭的新城、旧城两经济中心及舟曲县城、卓尼柳林、夏河拉卜楞等地的贸易活动全是民间交易,私商经营,其管理机构有商会(也是群众组织),设会长、文书等,没有规定正常的税收和正规的行政管理,在省税务局派员来巡税时,临时征税。1938年民国政府虽在卓尼设有“农林部洮河流域国有林区管理处”,但因木材商贩直接与当地有林权的头人、寺院订立“限年采伐,林尽还山”的文契,管理不了林区木材贸易。
  “茶马互市”管理“茶马互市”是以茶换马,以马换茶之交易。始于晚唐,盛于明、清。茶马比价由朝廷规定,将马按质分为上、中、下三等,分等规定换茶的标准斤数,以物易物、直接交换。宋真宗时期,从“国马战事之本”出发,实行优给马价的马贸易政策,并在中央设立估马司,将原来的三等价改为二十三等定价;在地方州军设立专门的市马务或招马处。神宗、哲宗、徽宗时期实行“榷茶博马”的政策。至徽宗时复行榷法。法刑日严,私贩者因以抵罪。规定“诸州茶非博马,辄陈请乞他用者,以违制论”。而且专门设立了茶马司,以茶马二政统筹兼管,以便于榷茶博马之法的施行。南宋时洮州建有榷场,设官管理征税。元、明时,逐渐健全了茶马贸易的管理机构和制度。元朝规定:“私自采卖茶叶者,其罪与私盐法同。”明太祖时期,对茶叶实行专卖制度,洪武五年(1372)在洮州专设“茶马司”,受陕西布政司管辖,贮备官茶以易马。明孝宗弘治三年(1490)废除茶叶专卖制度,制定“茶引”招商经营。商人买茶,据所买茶的斤数向官府纳钱领引,方许到陕、川、湘等地购买茶叶,运到各“茶马司”后,四分交官,称为“官茶”用以换马;六分自留,称为私茶,可以在市场自由出售。对运茶、卖茶,朝廷都有一定的管理规定,商人运茶经过的地方,朝廷派掌印官盘验,佐式官催运。茶商允许在本茶马司贸易,违反规定,将洮州等地不通过茶马司卖茶叶100斤以上者发往附近边卫充军,低于100斤者戴枷锁站岗哨。如果发现夹带私茶者严查治罪。如果官吏自出资本贩私茶通番者,发往边卫充军。清朝初年,曾沿袭明代茶马之制,通过茶马互市以控诸番。以后随着对蒙古和西番诸地的征服,对所需马匹以税赋征调,以茶易马之制失去意义,遂废止。
  解放后的工商行政管理1953年10月1日甘南藏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在政府机关设立了工商处,负责全区工商行政管理。1958年6月,工商处改为商业处,下设市场管理科负责全州工商行政管理工作。1979年7月10日,中共甘南州委《关于成立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的批复》(州委组字[1979]113号),决定成立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撤销州商业局市场管理科。是年10月1日,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从州商业局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编制8人,内设人秘、业务两个科。到1980年3月,夏河县单独成立了工商局;碌曲、玛曲、迭部县的工商局与卓尼县的工商所均与县商业局合署办公;临潭、舟曲县商业局指定专人抓工商管理工作;合作、新城分别建立了工商所。1981年底,除玛曲县工商局与商业局合署办公外,其他县均单独建立了工商局,同时建立了拉卜楞等7个工商所。1990年底,玛曲县工商局也单独建制,至此,全州共有工商人员95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已初具规模。1996年根据甘南州委、州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州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州委发[1996]39号),州委秘书处、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中规定,甘南藏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设置人秘科、法制科、公平交易科、企业商标广告管理科、市场个体私营企业管理科、经济合同监督管理科6个职能科室。1999年8月5日,根据国务院决定全国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的通知,甘南藏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资产整体上划,实行垂直管理,隶属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中国个体工商业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甘南个体私营工商业处于工商业经济的主导地位。私营工商业除在临潭旧城、夏河拉卜楞较为集中外,其余地区都很分散。工商户中大部分来自区外,外来商户有相当一部分从事黑市交易,有专营鸦片贩运和挟带毒品买卖的,也有倒卖武器枪弹牟取暴利的;当地商户大部分是以农业为主的农兼商。1955年,在全州范围内大规模地开展了所有制的改造,对私营工商业执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并打击投机分子偷税漏税、囤积居奇、哄抬市价、牟取暴利的不法行为。1955年5月,对全州所有个体商换发了营业证,同时划行归行,由各归行单位负责安排。私商实行明码标价,逐渐和国营公司拉平。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私营工商业的改造在当时有三种主要形式,一是实行个别公私合营;二是继续对其实行委托加工、计划订货;三是实行统购包销。1953年以后出现了多种不同的具体形式,高级形式是公私合营,中级形式是加工订货及统购包销,低级形式是收购经销。1954年政务院公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列》以后,国家把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工业有步骤地改变为公私合营工业,这是第一步。第二步,将国家资本主义进而改变为社会主义。1955年在全州范围内有计划、大规模地开展了所有制的改造,对私营工商业执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并打击投机分子偷税漏税、囤积居奇、哄抬市价、牟取暴利的不法行为。5月,对全州所有个体商换发了营业证,同时划行归行,由各归行单位负责安排。国营公司和合作社在商品批发上按地区分工,有国营机构的地区由各国营公司负责,无国营公司的地区由各合作社负责。规定卓尼柳林、舟曲城关、拉卜楞、合作、完尕滩、阿木去乎、新城、临潭城关等地由国营公司负责批发工作,其他集镇由合作社负责批发工作。私商实行明码标价,逐渐和国营公司拉平。同时教育手工业者按农牧民生产生活的需要,争取和当地公司、合作社,订立加工订货代购代销的合同,逐步走向互相合作。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1958年,国家实行单一公有制政策,个体经济失去了存在的条件。
  个体私营经济管理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结合组织私营工商业复工复业,打击投机、整顿市场、调整公私关系等重大经济措施,对个体商贩进行了登记管理。一是登记发照、取缔无照经营;二是整顿旧市场,建立市场新秩序,加强对摊贩疏导;三是建立摊贩组织,开展自我教育。对不申请登记无营业执照的,一律不准进行经营;还有些名为小商贩,实为行商或从事其他性质经营的,都不准登记。对不同的市场形式,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零售市场,尽量维护;交换市场,不加限制;集镇市场,这种市场是以赶集的形式进行交易,重点市场设管理员管理;夜市,以城市里的影、剧院旁和街市什字、娱乐场所旁为多,则管而不死;其他“鬼市”、“黑市”,无照商贩较多,则加强了监督检查。1955年,全州共有私营工商业2805户。是年,在全州范围内有计划、大规模地开展了所有制的改造,对私营工商业执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并打击投机分子偷税漏税、囤积居奇、哄抬市价、牟取暴利的不法行为。5月,对全州所有个体商换发了营业证,同时划行归行,由各归行单位负责安排。私商实行明码标价,逐渐和国营公司拉平。同时教育手工业者按农牧民生产生活的需要,争取和当地公司、合作社,订立加工订货代购代销的合同,逐步走向互相合作。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1958年,国家实行单一公有制政策,个体经济失去了存在的条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甘南地区的个体经济得以恢复、发展和壮大。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经济进行行政管理,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建立健全个体经济档案。到2010年全州共有个体工商户13416户、私营企业达696户。
  甘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1979年7月10日,根据中共甘南州委《关于成立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的批复》,决定成立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同年10月1日,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挂牌办公。州工商局行政归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业务归甘肃省工商局指导。1996年根据甘南州委、州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州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州委秘书处、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中规定,甘南藏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1999年8月5日,根据国务院决定全国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通知,甘南藏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资产整体上划,实行垂直管理,隶属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5年年底,甘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辖合作市、夏河、碌曲、玛曲、临潭、卓尼、迭部、舟曲县8个县级工商局,24个工商所。州工商局主要职责是:(1)领导全州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全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业务、行政、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实行管理。(2)贯彻执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3)组织管理各类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的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对其实行监督管理。(4)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5)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查处流通领域中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6)组织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7)组织管理合同工作,查处合同违法行为;依法组织动产不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8)监督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组织著名商标的推荐工作。(9)组织依法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查处广告违法行为。(10)负责组织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执法行为的监督。(11)领导所属事业单位和指导协会的工作。(12)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甘南州工商局经济检查分局2004年7月设立甘南州工商局经济检查分局(州工商党发(2004)45号),9月份正式组建。主要职能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假冒伪劣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甘肃省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80年4月,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1)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范围,除了国防工业、公用事业和中央直属的交通运输业外,应办理登记的有:国营、供销合作社营的工商企业;农村社队营、城镇街道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对外营业的工商企业;国营和集体联营的以及其他形式联营的工商企业;国防工业部门所属的生产民用产品单位;外地的工商企业派驻的推销、采购机构;个体工商业者;省、市、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2)企业登记管理,要与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结合进行。按照1979年国家经委、农委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普查登记的通知》精神,先工业、后商业,分期分批地进行登记。新开办的工商企业,必须先核准登记。未经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不准开业。(3)企业登记应立足于扶持发展生产、扩大流通、活跃经济。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实际出发。对于确因客观条件而有实际困难的企业,要从帮助入手,会同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促使其达到条件。(4)在普查登记的基础上,建立起工商企业管理档案(经济户口),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计划的行为。对于生产、经营、产、供、销关系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协助解决,促进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
  甘南州市场管理政策法规1953年10月甘南藏族自治区工商处成立之初,即把市场管理纳入工作重点。1954年7月提出“在舟曲、临潭、夏河三个市区内,私营企业的开、转、歇、停、复业或变更登记事项,均向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后方为合法”。在物价上提出“私营经济必须遵照国家价格政策,服从当地国营牌价,不得抬价压价”等市场管理办法。1954年,为逐步实现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在州内各个市场首先健全了工商联及市场机构,以加强管理,并对不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为,程度不同的给以限制,基本上扭转了哄骗、唯利是图的不良作风,取缔了牛羊皮交易等自由市场,并落实了屠宰户杀一只羊缴一张皮和一条肠衣的措施。1958年追求单一公有制,农村集市贸易失去了存在的条件。1961年又提出鼓励社员发展家庭副业,并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集市贸易。1964年省人民政府规定:“甘南等畜牧区不开放耕畜市场,由国家委托供销合作社根据国家计划统一收购、统一调拨。” “文化大革命”时期,甘南各地集市一度萎缩。1978年全州农村集市贸易逐步恢复。1981年州人民政府投资兴建商场各县也纷纷进行市场建设。1986年至1993年重点打击倒卖国家指令性计划指标,重要生产、生活资料等投机倒把行为和取缔无照经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市场监管主要职责是扶持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放而有度、活而有序、管而有法”为原则,培育监管集贸市场。1994—2005年,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需要,全州先后开展了市容、市场环境整治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木材市场及木材加工点清理整动,汽车市场整治、畜产品市场整治,卷烟及高价旅游市场整治、彩票市场整治,查处无照经营及粮食市场、成品油市场、烟草市场、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红盾草原行”执法活动。
  工商企业登记1963年甘南对工商企业进行了普查登记,1964年以后,由于“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文革”影响,全州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从此停顿。1980年5月,甘南开展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至1981年年底。全州普查登记的商业企业共有274户,其中批发企业42户,零售企业232户;经营单位948个,其中独立核算的265个,非独立核算的683个。普査后,给所有登记的营业单位颁发了营业执照。1984年对州内工商企业换发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共有工商企业697户。1988年5月,州政府批转了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搞活工商企业及集贸市场的几点意见》,使工商企业有了较大发展。1990年全州工商企业重新登记,共有各类工商企业1799户。2000年全州登记注册各类工商企业1656户。2008年全州实有登记注册各类工商企业893户,全州工商所经济户口的认领率达100%以上。
  企业监管20世纪80年代《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条例》颁布后,市场准入实行严格的审批制。1992年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列》、《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对原有的市场准入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是按责任形式对企业进行登记,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实行“先发照后规范”的行为,除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审批外,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实行“准则制”。2003年8月《行政许可法》实施,确立了以形式审查为主的市场审查制度。200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审批,公司设立实现了从审批制与准则制并存向准则制的转变。对经营主体实行工商所属地化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改变监管方式的重要举措,依据省工商局《企业属地管理暂行办法》,全州系统工商所为辖区内各类工商企业全面建立了以“一帐、一卡、一档、一薄”为主要形式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经济户口登记台帐、企业登记管理基本情况卡片、企业检查管理档案、企业经济户口薄),初步实现了登记机关与工商所上下联动和动态监管效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了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规范,广泛开展了守法经营、商业道德和商业信用教育,陆续开展了“百城万店无假货”、“消费者满意街区”、“守合同、重信用”等活动,使全州市场主体诚信建设工作的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依据省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办法》和《企业信用和信息批露办法》,制定了《甘南州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办法》和《甘南州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批露管理办法》对全州企业进行了A、B、C、D四级分类,采取不同监督措施,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对守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重点扶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经济户口经济户口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改变监管方式,强化工商所对市场主体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2002年依据省工商局《企业属地管理暂行办法》全州系统工商所为辖区各类工商企业全面建立了以“一帐、一卡、一档、一薄”为主要形式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经济户口登记台帐、企业登记管理基本情况卡片、企业检查管理档案、企业经济户口薄)。建立和实施企业“经济户口”管理制度,是对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初步实现了登记机关与工商所上下联动和动态监管效应,为全面推行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奠定了坚实的信息基础。
  市场监管1953年10月甘南藏族自治区工商处成立之初,即把市场管理纳入工作重点。1954年7月提出“舟曲、临潭、夏河三个市区内,私营企业的开、转、歇、停、复业或变更登记事项,均向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后方为合法”。在物价上提出“私营经济必须遵照国家价格政策,服从当地国营牌价,不得抬价压价”等市场管理办法。为逐步实现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在州内各个市场首先健全了工商联及市场机构,程度不同地对不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为给以限制,基本上扭转了哄骗、唯利是图的不良作风。1958年追求单一公有制,农村集市贸易失去了存在的条件。1961年又提岀鼓励社员发展家庭副业,并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集市贸易。1964年省人民政府规定:“甘南等畜牧区不开放耕畜市场,由国家委托供销合作社根据国家计划统一收购,统一调拨。”在“文革”时期,农村集市贸易遭到批判,政策上严格限制,使甘南各地的集市进一步萎缩。1978年全州农村集市贸易才逐步恢复。1981年年底,州人民政府投资10万元筹建合作商场,共建房11栋、88间、2055平方米。1984年9月,临潭县工商局与陈旗乡政府研究恢复了陈旗传统的“三八”集(农历每月逢三、八日为集日),每集赶集人数达三千余人。1986年3月,州政府批准成立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1989年扩建和重建了拉卜楞民族综合商场、临潭城关新桥商场、合作畜产品交易市场。2007年结合红盾护农、保障春耕生产开展农牧资打假和农牧村市场整治活动;组织开展了12项整治行动。2008年组织开展“红盾互农”、农资打假保春耕、农牧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是年7月被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授予红盾护农先进单位。
  打击投机违法行为斗争新中国成立之初,曾一度出现物价大涨风,从粮食、纱布涨价开始,波及五金、化工等商品,价格上涨三四倍。投机商采取抢购、套购、囤积居奇、买空卖空、哄抬价格等手段,倒卖黄金、银元和关系国计民生的纱布、粮食、煤炭、西药等重要商品,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的安定。甘南藏族自治区人民政府1953年成立后,在集贸市场的管理上,既对倒贩银元、贩卖毒品、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分别进行了制止和打击,制定了自由市场的开发和管理办法。1954年6月,对夏河、临潭两县工商界进行普查,严格管理和限制非法商人和非法商品,制止了投机不法行为。1963年5月17日,甘肃省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关于加强农村集市贸易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视为投机倒把,必须坚决打击:(1)私设地下工厂、商店、运输队、建筑队者;(2)买卖黄金、白银、票证者;(3)内外勾结、倒卖国家资财者;(4)私自在农村收购统购物资和未完成收购计划的二类物资者;(5)黑市经纪、买空卖空、居间牟利者;(6)转手批发、长途贩运者;(7)一贯偷漏国家税收者;(8)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者;(9)倒贩国家计划分配的工业品和手工业品者;(10)贩卖耕畜、宰杀耕畜出售者;(11)掺杂弄假、欺骗群众、危害人民身体健康者;(12)放高利贷或窝主、资助投机倒把者。1965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法院、税务等部门紧密配合,集中精力整顿市场秩序,打击投机倒把活动,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处罚、打击、取缔了一批非法经营户,查处一大批投机倒把案件,摧毁了不少票证黑市。1968年下半年,州革命委员会通知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一律不准经营商品,取缔无证商贩和无证手工业个体户。1970年,强行取缔了在合作地区与各县无证经营的包工队、运输队等非法经营户。
  新时期打击投机违法行为斗争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政策逐步调整放宽,上市商品范围逐步扩大,许多过去不准上市的商品允许上市交易,允许完成收购计划后的二类和三类农副产品长途贩运,打击投机倒把的范围和查处面也自然缩小。1981年州工商局会同州公安部门,共同颁发了《当前加强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暂行规定》。在有关单位的配合下,全年查获投机倒把违法案件87起,查获的实物有银元649块,圆木20立方米,木椽641根,粮食8262公斤,鹿茸0.65公斤,走私手表7只,粮食540公斤,各种罚款4814元。1982年年底,全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集中主要力量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全州各县工商局承办各种案件56起,其中投机倒把案件23起,违章案件33起,千元以上的大案2起,罚款2.1万元。1983年全州查出投机倒把案件3起,违章案件5起,处罚3000元。1984年,共查处违章案件67起,投机倒把案件4起,罚款1500元。1985年查出投机违章案件15起,收罚金28000元。同时甘南地区对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全州党政机关办的企业有2户,共投资5.6万元;党政干部直接办企业的有1人;通过整顿办理了脱钩和停薪留职手续。1986年全州工商系统制止非法经营,查处了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商业户违章违法经济案件35起,结案29起。1988年,立案5起,结案5起。1989年共查获经济违法案件25起,立案23起,结案率87%,其中,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1起,事实查清后销案的2起。1994年以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需要,全州先后开展了打击走私贩私、市容市场环境整治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各类市场整治行动,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工商监督检查1953年甘南藏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后,在集贸市场的管理上,对倒贩银元、贩卖毒品、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分别进行制止和打击,制定了自由市场的开发和管理办法。1954年6月,对夏河、临潭两县工商界进行普查,严格管理和限制非法商人和非法商品,制止了投机不法行为。1965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法院、税务等部门紧密配合,集中精力整顿市场秩序,打击投机倒把活动,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处罚、打击、取缔了一批非法经营户,查处一大批投机倒把案件,摧毁了不少票证黑市。1968年下半年,州革命委员会通知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一律不准经营商品,取缔无证商贩和无证手工业个体户。1970年,强行取缔了在合作地区与各县无证经营的包工队、运输队等非法经营户。1978年12月后,政策逐步调整放宽,农村集市贸易恢复,城镇开放了农副产品市场,许多原来不准上市的商品允许上市交易,允许完成收购计划后的二类和三类农副产品长途贩运,从而缩小了打击投机倒把的范围和查处面。1981年州工商局会同州公安部门,共同颁发了《当前加强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暂行规定》,持续、有效地开展工商监督检查工作。
  整治盐业市场甘南部分地区由于经济文化较落后,当地群众有食用土盐和原盐的习惯,盐务部门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在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联合行动中,向他们介绍当地盐业市场情况及需要整治的重点,分析当前私盐贩销的特点,探讨涉盐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治措施,做到互通信息,以达成共识,初步建立起管理盐业市场的长效机制。盐业市场整治的重点对象是:无证照经营的小盐池;无证照运输以及擅自将工业用盐充作食用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无证擅自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将工业用盐投入食盐市场的盐业公司和盐业生产企业;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经营者盐务部门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上报当地政府,批转下发。甘南州组织稽查力量,对重点市场、重点路口及城乡等地有目的的进行整治,取得一定成效,查处了一批大案。临潭县、卓尼县盐务部门联合工商等部门对辖区盐业市场进行专项整治,共查处盐业违法案件6起,查获违法盐产品6.6吨。舟曲县盐务部门共查处盐业违法案件6起,查获违法盐产品11.02吨。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为少数民族地区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奠定了基础。
  甘南州主要交易市场1996年甘南州工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脱钩前,全州共有各类市场33个,其中工商部门自建5个,工商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建3个。脱钩市场名录:合作市羚城大市场、合作东二路蔬菜批发市场、临潭县城关新桥综合市场、玛曲县畜产品交易市场、夏河县拉卜楞寺院边市场、舟曲县广坝综合市场等。截止到2005年年底,合作市建设并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商场)11个。
  经济合同管理1979年,甘南的工商系统还不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尚未开展。截至1980年年底,仅有1件由州工商局鉴证的甘南外贸公司与玛曲县出口羊肉合同,州属各县亦未开展。1981年,州工商局对实行经济合同进行宣传,与此同时,部分县鉴证了一些基建、农商合同。1982年全州共鉴证各种经济合同354份。1985年,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推行经济合同制,各县工商局采取各种形式向工商企业宣传经济合同法规条例,讲解经济合同知识。是年,全州工商系统共鉴证各类经济合同1732份。1989年9月份,举办了全州经济合同学习班,在州县企业开展了“重合同、守信用”申报活动,到12月底,全州申请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企业91户,占州、县企业总数的11.6%。1990年,甘南州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全年共鉴证经济合同1493份。1991年以来全州工商系统广泛宣传普及《经济合同法》知识,并在重点企业内确立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严把合同审查鉴证关,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避免和减少了合同纠纷以及违法案件发生。对倒卖合同和超越经营范围及无照施工和非法经营等问题分情况给予处罚。全州认真开展创建“守重”企业活动,推荐命名信誉好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成为“守重”企业,为创诚信企业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经济合同仲裁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双方的经济合同纠纷做出的裁决是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经济合同仲裁的宗旨是正确地处理经济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它是常设的专门机构,有专职仲裁委员。仲裁委员根据需要,还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委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的经济合同仲裁遵行以下原则:①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的原则。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无权主动提起案件,提案是由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仲裁机关申请。申请仲裁地期限是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7日内提案;反之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仲裁机关处理经济合同纠纷,必须全面地调查研究,认定事实。以国家法律、法规作为区分是非的标准。③先行调解的原则。调解时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才可依法裁决。仲裁调解必须双方自愿,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1985年,甘南州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推行经济合同制,甘南州各县工商局采取各种形式向工商企业宣传经济合同法规条例,讲解经济合同知识。是年,全州工商系统共鉴证各类经济合同1732份,金额达2301万元。全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9起,仲裁委员会调解得以履行的6起,仲裁2起,确认无效1起,移交司法机关1起,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重合同守信用活动1986年以来,依照《经济合同法》和新修订的《合同法》赋予的职能,开展了“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选活动,20年中,全州有100多家企业被省政府,省工商局,州、县政府,州、县工商局评定为年度“重合同、守信用” 企业。
  商标广告监管甘南商标登记工作起步迟,到1982年年底,只有甘南乳品厂、甘南制药厂、甘南毛革厂办理了商标注册手续。1984年,全州接受申请商标2件,被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1件,核驳1件。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州工商局在《甘南报》发布自1979年恢复全国注册商标以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州内3个企业的3件商标。1985年,合作工商分局开展了对广告的审核登记工作,指定了张贴地点,做到了市容整洁。到1990年,全州只有《甘南报》、甘南人民广播电台兼营广告宣传,没有广告专营企业,广告事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到1999年我州共注册各类商标22件。2000年以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仅局限于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自然人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商标注册和使用也日趋骤增,国际间的商标注册和使用也不断增多。1998年1月在甘肃省第二届著名商标认定结果新闻发布会上宣布甘南藏族自治州乳品厂的“燎原”牌奶粉商标被认定为甘肃省第二届著名商标。2002年1月19日在甘肃省第三届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中甘南制药厂的“甘楠牌”中成药、藏成药商标被认定为甘肃省第三届著名商标。2005年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动,以保护驰名(著名)商标、涉农商标、食品和药品等商标,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等侵权违法行为为重点,在全州范围内集中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市场监管,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57起。2007年加大《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宣传力度,对辖区注册商标实施备案制度,严查商标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和注册商标,引导农牧民和企业进行农林牧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保护。全州有注册商标20件,《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媒体单位5户,户外广告经营单位27户,户外广告媒体12户。2008年先后组织执法力量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商标监管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专项整治活动和企业争甘肃省著名商标宣传工作,在全州范围内选出7件商标参加全省著名商标评选,4件商标被评定为“甘肃省著名商标”。2009年协助、引导企业对农林牧产品、中藏药、地理标志进行商标注册,扩大商标知识宣传,使商标监管工作贴近服务企业、更贴近服务农村。政府、企业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积极性空前高涨,商标注册、著名商标培育步人良性循环轨道。2009年底,全州有有效注册商标220件,帮助指导上报待审批商标233件,著名商标6件。
  甘南州重点注册商标《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10日发布。我州各级工商部门对各注册商标使用单位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宣传,并经初级评审向省商标协会和省著名商标认定办公室推荐了甘南州乳品厂“燎原”牌商标和甘南制药厂“甘楠牌”商标。经省著名商标认定办公室和省商标协会的评审认定,于1998年1月在甘肃省第二届著名商标认定结果新闻发布会上宣布甘南藏族自治州乳品厂的“燎原”牌奶粉商标被认定为甘肃省第二届著名商标。2002年1月19日在甘肃省第三届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中甘南制药厂的“甘楠牌”中成药、藏成药商标被认定为甘肃省第三届著名商标。2005年12月9日,由中华商标协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主办,博鳌亚洲论坛协办的首届中国商标节在广东省深圳市隆重举行。甘肃华羚乳品集团的“华羚” 牌商标、甘南燎原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燎原牌”商标参加了首届中国商标节的商标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州、市工商局设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夏河县工商局设消费者权益保护股。碌曲县、玛曲县、临潭县、卓尼县、迭部县、舟曲县工商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股承担。1986年以来先后执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打击制售注水肉、假冒伪劣营养品、保健品和农药、农膜、化肥、种子、农机及配件、建筑材料、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并对全州供电、邮政、电信和其他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专项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1998年对碘制品和饮品、食品市场进行专项整治;2000年开展“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及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整治工作;2003年开展“维权反欺诈”活动做好服务消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2005年加强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查处合格食品。辖区工商所与其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书》和《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责任书》。全州有消协分会23个,“一会两站”275个,覆盖面41.4%。寺院和牧区流动“两站”成为我州独有特色。全州新建“一会两站”站点361个,总数达到602个,覆盖率达到90.6%。
  “12315”举报电话1997年10月30日,建立了“3.15”宣传网络,扩大宣传面。1999年11月1日甘南州开通了“12315”特服电话。2000年12月14日,甘南州各县市工商局开通“12315”特服电话。号码为甘南州工商局12315。2004年9月,全州工商系统全面开通12315申诉举报网络,建成工商系统内部局域网。消费者申诉、举报、咨询和建议通过12315网络平台,实行统一受理、统一调度分派、分级处理、快速反应,按照“有问必答、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的社会承诺,四级受理、三级分派模式。
  “一会两站”建设“一会”是消费者协会分会,“两站”是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为城乡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维权均等化服务。消费者遭遇商家的不合理行为,往往希望投诉后迅速得到个“说法”,但是受多种原因影响,投诉解决的速度往往没有消费者期望的那么快。实行一会两站可以有效解决这类问题。甘南州现有消费者协会9个,设在工商所的基层消协分会23个。“一会两站”建设方面,2006年州政府办批转《甘南州工商局关于在全州农牧村建设消费者协会分会以及12315维权联络站和红盾护农服务站的实施意见》;截至2010年,全州工商系统投资30万元,共建消协分会23个,“一会两站”602个,覆盖面达90.6%。
  合作民贸大厦合作民贸大厦是甘南州合作腾达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产业、附带国家边销茶储备及销售。于2000年12月由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立项,与2002年4月起开工修建,2003年12月19日竣工验收并投入试运行阶段。2003年3月31日经甘南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民贸大厦是以经营百货、针纺织品、五交化电器、糖酒副食等商品的大型综合商场。大厦经过一年的试运行后,销售收入情况逐步提升。2006年11月底,大厦全部起动进入正常运行阶段。
  甘南州盘百民贸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州盘百民贸大楼修建于1973年,建成至今运营32年,是合作市商业批零企业的老字号龙头企业,也是2001年全州唯一改制成功的企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新组建甘南州盘百民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成立后,公司按照员工工龄年限将资产以股份额配给31名职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实行职工身份置换,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同时公司全体员工与盘百民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企业内部合同,建立了新的劳动合同关系。为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原址修建六层营业综合楼。
  甘南州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甘南州乡镇企业原称社队企业。社队企业萌芽于农业合作化时期,至人民公社化时期得到蓬勃发展。为了适应社队企业发展的需要,1978年2月27日,经中共甘南州委批准,甘南州社队企业管理局正式成立。在此以前,甘南州社队企业的业务由州手工业管理局承担。州社队企业管理局成立以后,夏河、临潭、卓尼、迭部、碌曲、玛曲、舟曲县也相继建立了社队企业管理局,由县人民政府直接管辖。1983年7月甘南州社队企业管理局由州政府的直属局降为二级局,更名为“甘南州农村集体企业管理处”,业务受州农林局管辖,同时州属7个县的社队企业管理局也降格为社队企业管理站,业务由县农林局管辖。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由农民办的个体企业、联户企业有了很大发展,198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农牧渔业部"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的通知》决定将“社队企业”更名为“乡镇企业”其内含范围除社(乡、镇)办企业、队(村)办企业外,还包括部分社员联营的企业及其它形式的合作工业和个体企业。1984年6月2日,将原“州农村集体企业管理处”改名为“乡镇企业管理处”,隶属关系不变。1984年11月甘南州乡镇企业管理处升格为甘南州乡镇企业管理局。全州7县的乡镇企业管理站,也在1984年、1985年两年内先后更名为乡镇企业管理局,由县人民政府领导。1985年至1986年,甘南各县均成立了供销公司,隶属县乡镇企业局。
  甘南州乡镇企业管理局1978年2月成立甘南州社队企业管理局,1984年11月更名为甘南州乡镇企业管理局,2004年3月经州委、州政府批准正式成立甘南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与州乡镇企业管理局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2004年12月撤销乡镇企业管理局党组,成立乡镇企业管理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党委,是州政府综合管理全州乡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政府有关乡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甘南州有关的规章、政策及全州乡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扶持全州乡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的项目建设、结构调整、市场开拓、集聚区建设和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引导全州乡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深化改革、创新经营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管理、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全州乡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开展招商引资、人才、技术交流与合作,大力发展出口创汇企业;指导规模企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以及全州乡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职工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称评聘和人才智力引进工作,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加强产学研结合,积极实施地方特色品牌战略;组织引导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定期不定期开展评选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单位、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户)活动;积极引导建立为乡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发展产权等要素市场,建立完善融资担保、创业辅导等服务体系;执行有关规定、合同有关部门筹集、管理、使用发展资金和各类专项资金,搞好乡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调查摸底、统计数据,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落实调控指标和措施;负责落实州非公有制经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甘南州乡镇企业发展规模在全州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农村的互助合作社逐步办起了一些集体副业,由于发挥了互助合作的优势,使这些集体副业迅速壮大起来。1958年全州农牧村实现人民公社化以后,在经营农牧业之外,还陆续办起了一些小型工业企业,当时通称“社队企业”。甘南州大规模兴办社队企业始于1958年,多以砖窑、煤窑、机械厂、粮油加工为主。1959年到1961年,中共中央指示公社和生产大队一般不办企业,因而整个60年代,全州社队企业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乡镇企业得到了蓬勃发展,1978年全州共有乡镇企业787户。到1985年年底,全州乡镇企业已发展到1826户。2000年全州乡镇企业有10883个,其中集体167个,私营70个,个体企业10646个。2007年全州乡镇企业达到14594户,其中集体企业32户、有限责任公司34户,股份有限公司2户、私营企业164户、个体企业14360户;全州乡镇企业、非公经济中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到31户,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1户(含收入上亿元的企业1户,即华羚乳品集团公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28户,其中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16户。全州非公经济组织达到1.9万个,从业人员4.4万人。2009年全州乡镇企业达到265户,其中集体企业17户、有限责任公司46户,股份有限公司1户、私营企业201户;全州非公有制企业达19767户,其中企业379户,个体企业达19388户,从业人员5万人。全州乡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中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55个,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35个,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38个。其中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7个。
  经营管理甘南州乡镇企业的经营管理经历了一个由管理薄弱到管理逐步走上正规的转变过程。乡镇企业是由农牧民兴办的企业,企业的职工来自农牧民,由于缺乏技术和管理人才,乡镇企业的经营管理处于落后状态。1978年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成立后,对全州乡镇企业普遍推行“五定一奖”制,即定领导、定人员、定产值、定利润,超产奖励、减产惩罚。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1980年以后,全州乡镇企业又普遍推行了经济责任制,逐步改变了吃“大锅饭”的现象。随着经济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1988年至1990年,全州乡镇企业又普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截至1990年年底,在全州乡(镇),村两级企业中,已有90%的企业实行了承包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后,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加了活力,按照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使企业的权、责、利有机的结合起来,促进了企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甘南州乡镇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具体做法主要有四种:(1)集体承包:由企业领导班子向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职工代表大会承包生产经营任务,承担经济责任,实行厂长负责制。(2)合伙承包:由几个人自愿组合,共同承包生产经营任务,共同承担经济责任。(3)个人承包:对于规模很小,分散经营的行业,实行包干到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按合同(协议)按时向企业交费,由个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4)项目承包:对企业的产品开发、技术开发、生产运输等单项进行承包。全州乡镇企业实行以承包为主的经济责任制,明确了企业经营者与乡、村企业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增强了承包经营者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了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主动性和灵活性。同时,承包者在企业内部按照各职能部门、车间和班组的实际情况,实行多形式、多内容的逐级承包,使任务到人、责任到岗,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利,正确处理职工的责、权、利关系。并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使企业的经营管理逐步正规。
  收益分配甘南州乡镇企业的工资制度经历了较长的演变发展过程,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建立起来的社办企业,因当时“左”倾思想严重,人民公社对企业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负盈亏。20世纪70年代,由于公社从生产队抽调一部分农业劳动力到社队企业做工,对这部分职工实行“劳动在厂、分配在队、厂队结算、适当补贴”。厂对职工按在生产队底分记工,每月由厂给职工一定生活补助费,实行这种工资制度是为了缩小务工社员和务农社员的收入差别,更好地调剂农村劳动力,做到农忙务农,农闲务工。但是这种工资制度受生产队收入水平高低的影响,在一个企业,常常出现师傅的工资不及待业青年,技术工的工资不及一般工,复杂劳动工人的工资不及简单劳动工人的工资的不合理现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普遍实行工资制,通用计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并有一套完整的定额管理制度。1984年以来,为了克服劳动报酬上的平均主义,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许多企业实行了基本工资加奖惩的办法,主要形式有浮动工资、基本工资加奖励或定额工资加奖励、分成工资、承包工资。甘南州乡镇企业的收益分配,经过几年的改革,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职工的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把职工的劳动报酬和岗位责任制紧密联系在一起,较合理地体现了等量劳动所取得的等量报酬。
  利润分配甘南州乡镇企业利润分配的内容,按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为界限,分为税前利润分配、上交和减免所得税以及税后净利润分配几项内容。税前利润分配是指乡镇企业实现的利润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交纳集体企业所得税以前,按有关政策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一般有以下几项:(1)分进分岀联营企业的投资利润。(2)提取企业基金。(3)技术转让费。乡镇企业按规定提留的其他利润还包括归还专项贷款和财政周转金,在交纳所得税之前归还借款本息的部分或全部。上交和减免所得税的分配是乡镇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在进行税前利润分配以后,即应进行上交所得税的分配或减免所得税的分配。税后净利润分配是根据中共中央1984年4号文件精神,乡镇企业在税后要提取1%的扶助基金,上交给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统筹使用。1985年以前,甘南州乡镇企业的利润分配,部分企业缺乏长期发展的战略眼光,互相攀比分配水平,追求高分配高奖金,一些乡村要求企业上交利润过多,减少了企业的积累,造成很多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紧缺,缺乏自我生存和竞争的能力。
  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通过商品和劳动的对外交换所取得的社会劳动节约,即以尽量少的劳动耗费取得尽量多的经营成果,或者以同等的劳动耗费取得更多的经营成果。甘南州的乡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始于20世纪50年代。但由于受当时“左”的思潮的影响,举步艰难,徘徊不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振兴甘南经济要以乡镇企业为突破口”的思想指导下,全州各地坚持乡办、村办、联办、户办等四轮驱动,乡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1988年与1978年相比,10年间乡镇企业个数由787个增加到6068个,净增5281个;乡镇企业总产值由580万元,达到6220万元,增长9.7倍,工业产值由421万元,达到3035万元,增长6.2倍。1998年,全州乡镇企业完成总产值26803万元,工业产值10807万元;增加值6837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2352万元;纯利润2032万元;实交税金563万元。2008年全州乡镇企业完成增加值42741万元,同比增长18.6%,占全州GDP的10.2%。乡镇企业增加值在全州农牧业增加值中所占的比重达34%。其中完成工业增加值20312万元,同比增长15%。实交税金3141万元,同比增长20.7%,出口交货值15870万元,同比增长15.3%。乡镇企业职工收入达11760万元,全州农牧民人均从乡镇企业获得的工资性收入达到402元,占全州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19.6%,同比增长18.9%。是年,全州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达到12.9亿元,占全州GDP的31.5%,工业增加值4.96亿元,占全州工业增加值的49.6%,实缴税金7904万元,占全州地方财政收人的30.9%。到2009年全州乡镇企业完成增加值26736万元,同比增长13.6%,占全州GDP的5.3%。乡镇企业增加值在全州农牧业增加值中所占的比重达到19.1%。其中完成工业增加值17790万元,同比增长11.9%;完成出口交货值1905万元,同比下降80.9%;实现利润4514万元,同比增长9.1%;实缴税金1931万元,同比增长6%。年内,非公有制经济完成增加值16.84亿元,同比增长16.1%,占全州GDP的33.1%。其中,完成工业增加值6.06亿元,同比增长22.3%,占全州工业的48.9%。实缴税金8893万元,同比增长12.4%,占全州地方财政收入的29.5%。中小企业完成总产值27.9亿元,同比增长34.7%。其中,完成工业总产值21.9亿元,同比增长36.1%。实缴税金13458万元,同比增长95.4%。企业个数339个,同比增长5.3%。
  主要产品产量1958年全州农牧村实现人民公社化以后,在经营农牧业之外,还陆续办起了一些小型工业企业,当时通称“社队企业”。甘南州大规模兴办社队企业始于1958年,多以砖窑、煤窑、机械厂、粮油加工为主。1985年全州乡镇企业主要产品产量是:发电量390万度,原煤3600吨,机砖1344万块,瓦14万片,铁制农具1.36万件,石灰1100吨,水泥预制件692立方米,皮革制品2000件,乳品4000斤,粮食加工2778吨,食用植物油25吨,房屋竣工面积2.4万平方米,干酪素20吨,针织品4200件,农机配件7100件,加工蕨菜26吨。1996年,全州乡镇企业的产品达40余个品种,主导产业的主要产品有:黄金32.8公斤、发电量1748.72万度、铅锌矿石1.57万吨、铁制农具5.68万件、砖2892.1万块、瓦347.8万片、针织服装1.55万件、白酒88吨、饮料358吨、植物油3975吨、锑矿石4632吨、地毯加工2.6万平方英尺、淀粉90吨、毛毯8192条、洗净毛92.24吨等。2000年,全州乡镇企业的产品达20余个品种,主导产业的主要产品有:黄金46公斤、乳制品2772吨、饮料386吨、服装4万件、各类淀粉1028吨、毛毯9000条等。2007年全州乡镇企业的产品达50余个品种,主导产业主要产品有:发电量295万千瓦时,空心砖32748立方米,红砖19616.2万块,瓦373.3万片,多空砖213.3万块,黄金15千克,面粉加工4.01万吨,淀粉加工80吨,饲料加工2213吨,藏中药加工358.6吨,鲜冻畜肉6033吨,其中牛肉4412吨,羊肉1621吨。皮革制品3400万件,皮鞋加工1.3万双,藏靴1.86万双,乳制品6632吨,硅铁10967吨,铅锌矿780吨,铁合金629吨,服装加工153.7万件,牛绒2吨,矿泉水349吨,首饰加工1万件,地毯5999平方英尺,食用植物油2059吨,白酒239.8吨,山野菜210吨,干蕨莱100吨,金矿石1050吨,锑矿石250.13吨,书刊印刷10万册,各类铁器加工3万件,洮砚10100盒。到2009年,全州乡镇企业、非公经济水电、水泥、鲜畜冻肉加工、藏中药材加工等主要产品产量大幅提高,为全州乡镇企业、非公经济稳步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全年全州发电量28.04亿千瓦时,水泥61.31万吨,鲜畜冻肉14173吨,藏中药材加工50.1吨。
  甘南藏族自治州招商局2004年4月7日,成立甘南州招商局,是隶属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正县级事业单位,设招商引资科、办公室一科一室,2006年7月在原有办公室、招商引资科的基础上增加项目信息科,增至三科一室。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州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负责汇总、筛选各县市和州直各有关部门招商引资项目,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立项、备案及管理工作;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

知识出处

甘南大辞典

《甘南大辞典》

甘南大辞典所收录的辞条,仅限与甘南州有关的内容。本辞典依据“事以类聚”原则,按照职能和专业分工分类,共分为历史地理、自然资源、党派群团、政法军事、科教卫生、文体旅游、农牧林业、建设环保、工业交通、电信邮电、财经商贸、民族宗教、综合、人物等14个类目。按前言、凡例、分类目录、正文、附录、后记排列。分类目录中,同类辞目按相近程度排列,有的以时间先后为序,或者两相兼顾。本辞典所收辞条,大部分从甘南州已正式出版的史、志及专业性资料中搜集整理,由州直各部门、各县(市)审定征求意见稿。限于资料、数据搜集难度大,一部 分断限至2006年,一部分延伸至2011年。在辞条正文中均有说明。

阅读

相关人物

马明仁
相关人物
马步芳
相关人物

相关机构

合作市财政局
相关机构
随军银行
相关机构
银元交易所
相关机构
甘南医药公司
相关机构
甘南州强劲公司
相关机构
甘南州粮食局
相关机构

相关事件

相关地名

甘南州
相关地名
迭部县
相关地名
临潭县
相关地名
卓尼县
相关地名
舟曲县
相关地名
夏河县
相关地名

相关专题

摊丁入亩制度
相关专题
一条鞭法
相关专题
农业税
相关专题
牧业税
相关专题
耕地占用税
相关专题
农林特产税
相关专题
农业特产税
相关专题
契税
相关专题
产品税
相关专题
特种消费税
相关专题
货物税
相关专题
增值税
相关专题
营业税
相关专题
牙税
相关专题
磨税
相关专题
牲畜税
相关专题
工商税
相关专题
商品流通税
相关专题
工商统一税
相关专题
所得税
相关专题
利息所得税
相关专题
国营企业所得税
相关专题
屠宰税
相关专题
牲畜交易税
相关专题
集市交易税
相关专题
车船使用牌照税
相关专题
城市房地产税
相关专题
房产税
相关专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专题
城市维护建设税
相关专题
罂粟地亩税
相关专题
杂捐
相关专题
夏河县自设杂捐
相关专题
卓尼杂税
相关专题
临潭县自设杂捐
相关专题
盐税
相关专题
印花税
相关专题
遗产税
相关专题
建筑税
相关专题
资源税
相关专题
奖金税
相关专题
教育费附加
相关专题
贝币
相关专题
铜币
相关专题
铁铸币
相关专题
银锭
相关专题
银币
相关专题
钞票券
相关专题
银辅币
相关专题
镍质辅币
相关专题
法币
相关专题
金元券
相关专题
银元券
相关专题
审查兑换政策
相关专题
企业财产保险
相关专题
家庭财产保险
相关专题
建筑工程保险
相关专题
安装工程保险
相关专题
货物运输保险
相关专题
船舶保险
相关专题
飞机保险
相关专题
航天保险
相关专题
核电站保险
相关专题
能源保险
相关专题
法定责任保险
相关专题
保证保险
相关专题
信用保险
相关专题
种植业保险
相关专题
养殖业保险
相关专题
再保险
相关专题
财产保险
相关专题
机动车辆保险
相关专题
工程保险
相关专题
责任保险
相关专题
意外伤害保险
相关专题
健康保险
相关专题
农业保险
相关专题
简易人身保险
相关专题
学生平安保险
相关专题
信托
相关专题
国库券
相关专题
五反运动
相关专题
三清活动
相关专题
派购
相关专题
奖售
相关专题
议购
相关专题
土产品收购
相关专题
畜产品收购
相关专题
废旧物资收购
相关专题
凭票供应
相关专题
控制供应
相关专题
特殊供应
相关专题
高价供应
相关专题
赊销供应
相关专题
专卖供应
相关专题
边销茶
相关专题
榷场
相关专题
马客
相关专题
粮票管理
相关专题
四证管理
相关专题
三票管理
相关专题
土司纳粮进贡
相关专题
甘南公粮征购
相关专题
甘南油料收购
相关专题
四无粮仓建设
相关专题
12315举报电话
相关专题
一会两站建设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