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风病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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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唯一号: 292534020230000504
专题名称: 麻风病
文件路径: 2925/01/object/PDF/292510020230000001/001
起始页: 0398.pdf
专题类型: 医疗

专题描述

1.麻风病在碌曲的流行。麻风病是一种慢性传染病,病程较长,尚无特效疗法。麻风病曾在全县7个乡的45个自然村流行,系甘肃省麻风病高发地区之一,其中双岔、西仓、阿拉3乡属于甘南州8个重点发病乡之列,以双岔乡为发病人口最多。据了解,双岔乡在民国三十年(1941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60年代末的30年中,19个自然村中有18个自然村有麻风病流行,30年累计死于麻风病111人。尕丁关村南木交一家4口均死于麻风病,二地村其毛他一家4口患麻风病,3人死亡,所剩一名幼女在解放后被政府收住麻风病院治疗。碌曲县城以东的洮河沿岸地区流行麻风病由来已久。据有关资料介绍,历代以来,甘南藏族群众多有往返于印度经商和从事宗教活动,而印度是世界上麻风病高发国家,屡有被传染者返回。民国时期,国民党反动派地方军阀对麻风病人实施枪杀、活埋等惨无人道的灭绝政策,致使部分藏族患者凭借语言与生活习俗相同而流入夏河、碌曲县的半农半牧地区,先是流浪,继而定居。关于双岔乡麻风病的流行,境内洮河沿岸有种传说:在很早的时候,部分地区发现麻风病患者便要驱逐出部落,双岔就是那些被驱逐者的聚积生活区,日益增多的麻风病患者生儿育女,一代一代延续下来。麻风病大量流行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封建迷信是麻风病大量流行的思想基础。人们认为,患麻风病是“神灵的惩罚”或“鬼怪作崇”,所以麻风病人死后只能水葬,不能天葬升天,患者与家人同吃同住,讳疾忌医,死后尸体投入洮河,任其漂流,死者的衣物由亲友穿用,为麻风病的流行传播创造了条件;其次是境内本来地处髙寒,四季潮湿,加之群众居住的土木结构房屋多是高大而封闭,阴暗潮湿,光线不足,不通风,空气不畅,人畜同居,为病菌的生存提供了条件;再次,麻风病的传染多在体质差、抵抗力弱的情况下发生。据1971年6月调查,从1941年至1970年先后死亡的111名患者,贫下中农达94人,占死亡人数的84.68%;1971年有患者53人,其中贫下中农44人,占83.54%,土官头人等富裕户没有患麻风病的患者,由此可见,贫困也是麻风病传播的条件之一。从发病年龄上看,一般在20岁左右,被传染者多在身体发育尚未成熟的少年儿童时期。据统计,从1949年至1987年底,全县累计发现麻风病患者170例,其中男102例,占60%,女68例,占40%。藏族发病169例,占99.4%,回族1例,占0.6%;牧民164例,干部及工作人员2例,和尚3例,学生1例。确诊前病期3年以内者62例,4-6年者72例,7-9年者19例,10年以上者17例,发病年龄以19-40岁者居多,共137例,占80%。报病发现96例,普查55例,线索调查发现17例,普通门诊发现2例。 2.麻风病的防治。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麻风病防治工作,四十多年来,省、州有关部门在物质、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业务上具体指导,县委、县政府将防治工作纳入总体规划,提出把防病治病同治穷致富目标结合起来的方针,每年召开麻风病防治工作会议,采取多种措施积极防治。解放以来,应用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先后采取普查线索调査,疫点调查、高危人群调查及报病等多种形式,边发现边治疗。共开展过滤性普查两次,累计调查21000多人次,线索调查及迁回性调査始终未断,累计调查12000人次,特别是1982年以后,建立了以院外防治为主的综合防治体系,建立健全了基层防治网。1987年以前对患者采取以单疗为主,1987年以后全面实施联合化治疗。使治疗覆盖率达100%,规划率100%,治愈率达93.75%。与此同时,自1987年以后,还对所有麻风病人每年进行临床、细菌监测复查,对其家属与高危人群进行体查,累计检查达4500多人次。由于人民政府的积极防治,麻风病在境内流行范围从解放初的7个乡45个自然村(占自然村数的47.8%)缩小到1969年的34个自然村(占自然村数的35.78%),1991年底缩小到2个乡的3个自然村,下降幅度为91.2%,1992年底以后流行范围缩小为零。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碌曲县志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实事求是地记述碌曲县的自然和社会历史现状,力求思想性、资料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本志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不谋划一,下限至于1995年底,个别卷章人物及图片资料延至定稿。本志以卷、章、节、目设篇布局,分类设卷,卷下设章节,节下设目,记述史实,并以图表作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称"解放前",其后称“解放后”。1955年6月碌曲县人民委员会成立前称“建政前'',其后称“建政后解放前用历史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解放后用公元纪年。数字表述,除成语、顺序号及习惯语用汉字外,凡表示数量的通用阿拉伯数字。志中数字根据以县统计局资料为主,不足之处使用部门数字。人物志坚持“生不立传”原则,以本籍为主,记及对本县有重大贡献的外籍人士。对已故名人、流落红军、革命烈士和在各条战线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以传略记述。对历次全国各类代表大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正县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公职人员,州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民族宗教界人士,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人物,予以筒介。对受到地厅级部门表彰的各类先进人物、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列表介绍。本志资料大部分来自档案馆案卷和本县各部门档案、文献、报纸,部分资料由调查采访取得。入志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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