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丧葬、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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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107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丧葬、禁忌
分类号: K892
页数: 2
页码: 496-497
摘要: 碌曲人口不足三万,然丧葬形式却有较多种类。且不说不同民族有不同的丧葬形式,就是同一民族,不同时代,不同阶层,不同身份的人,亦有不同的丧葬方式。居住在城镇的汉族,部分人沿袭附近州县汉族的丧葬习俗。
关键词: 风俗习惯 信奉习俗 丧葬 禁忌

内容

碌曲人口不足三万,然丧葬形式却有较多种类。且不说不同民族有不同的丧葬形式,就是同一民族,不同时代,不同阶层,不同身份的人,亦有不同的丧葬方式。居住在城镇的汉族,部分人沿袭附近州县汉族的丧葬习俗。老人病逝在床上落气,洗浴、剃发、穿上老衣后停尸中堂,停柩期间,孝子披麻戴孝,日夜守服,除吊唁、举行祭奠外,还清“阴阳”诵经,进行“超度”,岀殡时,祭奠者焚纸烧香,撰祭文诵读以表哀思。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属、部分汉族,逝世后在家停柩二至三天,设灵堂,死者单位及亲朋好友多送挽联、花圈举行追悼会,以示哀悼。近年来殡葬改革,也有外地干部为将其骨灰送回原籍,将遗体送往自治州府合作火化。碌曲县境内的回族丧葬与临夏等地的回族丧葬相同。
  藏族的丧葬形式较多,也是因时、因地、因人而异。近年来,亦有部分工作人员,按照时尚仪式丧葬,即进行开追悼会,送花圈等活动。藏族传统的丧葬形式分塔葬、火葬、天葬、土葬、水葬,另外还有塔葬等。
  塔葬、火葬,活佛、高僧一般实行火葬。在死者刚刚气绝,即用布或腰带捆缚成盘坐式,两臂弯曲两手合掌,置入一木制塔形的棺木中,然后砌一座宝瓶式的炉子,下有炉齿,将柏木按一定要求劈碎置入其中,放上酥油或浇上清油,上层置放死者,然后点火,火化完毕后,拣拾一些骨灰盛入匣内永久祭奠,或装入骨灰盒中再进行埋葬。
  天葬,在病危时即请喇嘛念经。人死后,将尸弯起,用其生前的腰带将死者捆缚,用哈达包住口,放在屋内或帐蓬的一角,用白布或衣物遮盖外后。点酥油灯祭奠,停尸三至五日,并请和尚念经,超度祈祷死者升往善地。并向寺院发放布施,由寺院诵经超度,尸前供祭品,全家哭拜,亲友带祭礼吊丧,后择吉日出殡。送葬都在凌晨,在操天葬者(藏语称“惹甲巴”)的主持下,将死者用牛或马驮于规定之天葬场孳台上,然后在附近烧松柏香堆,撒上二荤三素糌粑,浓烟骤起,以唤秃鹫来食。这种鸟形似老鹰,比鹰大些,禁止猎取,整个尸骨全部被秃鹫食完,就意味着死者已经“圆满”,如不被食,便将尸体用刀、斧砍割成小块,骨头咂碎待食之,后将头脑盖带回砸啐用泥捏成塔作为纪念,有的放在嘛尼台上。送葬时,家人亲属要回避,不能前往。藏族一般服丧49天。服丧期间不能穿花丽衣服,妇女不带首饰、不出远门。五岁左右以下幼儿死后,不适宜天葬。
  水葬,县城以东的洮河沿岸葬俗,将尸体投入河中以行送葬。
  土葬是对有患有传染病者采取的丧葬形式,一般埋的很深,以防传染。
  二、禁忌
  藏族素有养狗习俗。藏区的狗个大体肥,凶猛异常,令人望而生畏。藏族养狗为生活、生产所需,狗可看家,放牧,有贼防贼,有狼驱狼,人称为“卫士”。行旅遇狗,只准吓跑,不准打狗份狗,更不准打死。去庭院帐蓬,如遇狗扑面而来,可唤主人看狗不可追打,俗语有“打狗欺主”之说,主人听到狗吠,也会将狗撵开。藏族最忌打秃鹫。进入村庄经过嘛呢堆,插箭处时,不得在上面行走,不得搬动上面的石子等。走亲访友时,若遇门口插有柏树枝条,或挂上一条红布,则表示因家中有重病人或产妇“坐月子”,告诉来人不能直接进屋。若是远道而来的客人,须先在门外歇息片刻,由主人燃好一小堆火,客人先将火踩灭跳过去,方能入内。在房内或帐蓬里,男左女右分坐,不能随意乱坐。藏族群众忌讳提及家中亡故亲人的名字,也忌呼父亲的名字。不论农区或牧区,最忌在锅灶前或火塘边烤脚、烤鞋袜。忌讳随便触摸寺院或家中的佛像,酥油灯,或摸别人的头顶。寺院经堂、佛殿内不能吸烟,不许揭佛像上的哈达,不准讲秽言污语。喝水时,不能随便拿碗从水桶舀水喝,更不准用水勺直接饮水,必须用勺子取水,倒在碗里再喝。献哈达时,必须弯腰,双手平伸,表示恭敬,一般献哈达也不须搭在客人脖颈上,而是献到寺中即可。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碌曲县志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实事求是地记述碌曲县的自然和社会历史现状,力求思想性、资料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本志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不谋划一,下限至于1995年底,个别卷章人物及图片资料延至定稿。本志以卷、章、节、目设篇布局,分类设卷,卷下设章节,节下设目,记述史实,并以图表作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称"解放前",其后称“解放后”。1955年6月碌曲县人民委员会成立前称“建政前'',其后称“建政后解放前用历史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解放后用公元纪年。数字表述,除成语、顺序号及习惯语用汉字外,凡表示数量的通用阿拉伯数字。志中数字根据以县统计局资料为主,不足之处使用部门数字。人物志坚持“生不立传”原则,以本籍为主,记及对本县有重大贡献的外籍人士。对已故名人、流落红军、革命烈士和在各条战线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以传略记述。对历次全国各类代表大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正县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公职人员,州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民族宗教界人士,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人物,予以筒介。对受到地厅级部门表彰的各类先进人物、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列表介绍。本志资料大部分来自档案馆案卷和本县各部门档案、文献、报纸,部分资料由调查采访取得。入志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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