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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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986
颗粒名称: 第一章 人事管理
分类号: D035.2
页数: 5
页码: 414-418
摘要: 1980年11月成立碌曲县编制委员会,与县劳动人事局合署办公,专门从事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机构与人员编制管理工作。
关键词: 人事管理 人事制度

内容

碌曲县人民政府成立后,1956年6月设管理员1名,专管人事工作。1959年1月,洮江县人民政府成立,2月5日设立民政福利部,主管劳动人事与民政救灾等。1960年,洮江县人民委员会设立劳动科,同年又撤销劳动科。1962年5月,碌曲县人民政府设立民政科,并增设劳动工资编制委员会。1963年3月,劳动工资编制委员会并入人民委员会民政科。1968年11月撤销民政科,人事劳动业务由县革命委员会民政组办理。1976年3月,恢复县委组织部、县民政科,人事业务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科办理,同时民政科兼管工资事务。1981年1月,成立碌曲县人事科,1983年12月改称劳动人事局,主管全县干部人事工作。
  二、碌曲县编制委员会
  1980年11月成立碌曲县编制委员会,与县劳动人事局合署办公,专门从事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机构与人员编制管理工作。
  三、碌曲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988年4月7日,碌曲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甘肃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成立碌曲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科级编制,事业单位。
  第二节干部编制
  —、干部编制
  1959年1月上级下达行政编制数594人,实有606人,超编12人。事业编制方面,上级下达编制数353人,实有386人,超编33人。企业编制方面,上级下达编制数226入,实有208人,缺编18人。此后,随着政权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管理体制的调整,机关编制在不断增改健全。由于1962年碌玛两县分县,至1963年碌曲县在编人数大大减少,总计260人。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机关干部编制情况变化较大,调配频繁。1980年,全县各系统编制情况为:政府机关主要负责人及办公室37人,政法系统45人,工业系统24人,交通运输系统12人,农林水牧系统178人,财贸系统99人,文教卫生系统298人。1988年,为加强农牧区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公社经济发展,贯彻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的方针,采取统筹兼顾、合理分配的办法,对全县7个乡党政工作人员进行了重新定编,编制数131人,比1987年末实有人数124人增加7人,比当时实有人114人增加17人。1989年全县共有编制数1119人,实有人数1135人,超编16人。至1995年底,县直机关编制数379人,实有423人,超编44人,各乡编制为131,实有134人,超编3人;县属54个事业单位总编制为926人,实有867人。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总数为1043人。
  二、干部队伍
  表25-1碌曲县1980-1995年干部队伍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
  建县以来,碌曲县干部来源主要有上级派遣来的干部,从本地吸收录用的各族青年积极分子,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接受军队转业干部,亦工亦农合同转正,“五大”毕业生吸收录用等。1958年初,共有干部319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107人,妇女干部37人,干部队伍中,有县级干部5人,其中藏族2人;有科级干部18人,其中藏族9人。1959年1月,洮江县成立,上级派来工作组选拔在1958年整风、肃反、平息叛乱、反封建斗争和公社化运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分子14人走上领导岗位,是年共吸收录用干部104人。到1959年12月,洮江县共有干部1193人,其中藏族干部315人,占干部总数的26.4%。1960年从社会上吸收录用各类干部26人,其中藏族18人,有5名被提拔到领导岗位,内有藏族2人。1961年,吸收甘南州尕海畜牧中学毕业生17名。州上分配尕江县教师50名。1962年,恢复后的碌曲县共有干部248人,到1963年底,全县干部发展到260人,1963-1965年间,安排了一批民族宗教界中上层人士,并积极培养了一批少数民族干部。1965年,为贯彻“学用一致,专材专用”的原则,分配到相近专业的学生24人。是年底,全县有干部315人,其中少数民族74人,占干部总数的23.5%。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这时期的干部来源主要有:退伍军人、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毕业生,上山下乡知识青年。1976年12月,全县共有干部662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243人,占干部总数的36.7%。1988年全县共有干部968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543人,占干部总数的56.1%。1989年,为加快碌曲县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采取特殊政策,预招当地城镇藏族待业青年30名进行培训,择优分配为国家干部,补充了乡镇干部缺额。1995年,全县干部总数1109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630人,占干部总数的56.87%;妇女干部279人,占干部总数的25.16%。
  第三节干部管理
  一、干部培训
  干部培训主要按照不同时期不同的工作任务,举办不定期的干部培训班,同时选送到省州各大中专院校委托培训,进行深造。1959年10月有15名干部到甘南党校培训。八十年代以来,鼓励干部参加电大、函大、夜大等学习。同时,每年从年轻干部中,通过考试,择优选送到省内各大中专院校代培。1981年,选送22名少数民族干部到兰大、师大、农大和中医学校、临洮农校等大中专学校学习。1985年,又有15名干部到各大中专学校进行培训,同时在县中学举办了初中文化补习班,有36人参加了学习,是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干部职工管理制度的意见》。建县以来,不同时期,根据实际需要,不断选送干部培训学习。
  二、干部奖惩
  解放初期,干部奖惩主要由县委、县政府执行。1959年,洮江县成立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执行。1959-1966年间,全县共有153人受到各种纪律处分。“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奖惩由县革委会执行,但在执行时,具体制度不够健全。1980年11月19日,国家人事局下发《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根据实施细则,对干部进行奖惩。1984年以后,根据甘人事(1984)80号《关于年终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奖励的通知》所规定的奖励条件、奖励办法、审批办法对干部进行奖励。1988年县委、县政府制定《关于认真执行县乡干部岗位责任制的决定》,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县长及政府各委、局、办岗位责任制的通知》,规定了考勤、考绩制度,各单位也根据各自的特点,将奖励惩罚与考勤考绩挂钩,具体政策由县劳动人事局实施。
  岗位责任制是根据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职权范围和权限,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任务,提出每个干部正确履行的职责和行使的权利,有些部门还根据工作需要,规定质量,指标、时限等具体要求。岗位责任制也同考核制度、奖惩制度以及工资制度的改革紧密结合。1986年,县上对90多个单位的岗位责任制与考勤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将检察结果分为“好”、“比较好”、“一般”三类做了通报。
  三、干部任免
  解放初期,县人民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均由上级任命;县直各部门、基层组织的科级干部由组织部任免。1955年底,根据宪法规定,县人民委员会委员、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乡的乡长,副乡长和乡人民委员会委员由各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此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由上级党组织任免。文化大革命期间,县级干部由上级任命,科级干部一概由县革委会任命。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条例》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县委各部门的部长、书记、主任由组织部门推荐,报请县委任免;各乡(镇)书记、副书记由县委组织部推荐,交由各乡(镇)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由州委考察选拔,推荐给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政府各局委办的正副科级干部、各企事业单位的正副科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考察选拔,报请县委同意后,推荐给县政府进行任免;股级干部,由各主管部门任免。各乡(镇)正副乡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政府县长,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主体民族公民担任。
  四、干部调动
  1966年前,县直各部门的干部调动,由县民政科办理,乡镇干部调动由县委组织部办理。“文革”时期,干部调动由县革委会审批。1976年,根据《干部管理审批权限的意见》,一般干部调动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依照民发(80)30号《干部调动暂行规定》,一般干部调动,只经过县人事科科务会议研究通过即可。1980年开始,遵照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夫妻长期分居、家庭确有实际困难者,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等情形,经本人申请有计划的、分期分批的、按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分别批准其调动申请。据统计,从1981-1985年中,全县共解决了38对知识分子的分居问题。1984年,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简化干部调配手续的通知》精神,副县级以上干部调动报州委审批,州内县与县之间调动干部以及各县跨地区、跨省区调动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县劳动人事局直接办理,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和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的调动,需由州劳动人事局批准。1986年1月5日,县委,县政府制定《关于进一步明确干部、职工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县直各主管局在系统内调整,调动一般干部、工人、由各主管局请示主管书记、县长后审批,报主管书记,县长和劳动人事局备案,各主管局下属乡级单位人员调动,事先应和乡上研究后再办理调动手续,各系统需要在县范围内跨系统调整的一般干部、工人,均需各系统主管局向劳动人事局写出申请报告,由县人事局会同有关方面审批,要求外调的一般干部、工人自己写出申请后,须经单位和主管局加注意见,然后报县劳动人事局或组织部会同有关方面审批;副科级以上干部要求外调,均应自己写出申请,主管局加注意见,由组织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县委常委会审批;知识分子外调,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干部待遇
  一、假期
  干部假期包括国家法定假期,探亲假、婚假、产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即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探亲假指国家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其具体规定是: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一次,假期为20天;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一次,假期为20天。婚假规定为3天,晚婚者为30天,产假规定为90天,晚婚者延长10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50天。休假规定由参加工作10年以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休假时间规定为:参加工作10-20年者,每年享受一次性休假15天:21-30年者,每年20天:30年以上者,每年25天。休假不得分期或跨年度累计使用,凡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计划5天、病假累计超过30天,病假事假累计超过40天者,当年不得享受休假。
  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自1955年起,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1986年3月6日,县劳动人事局根据国办发(81)5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规定》,就此作了具体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其工资照发。病假期间工资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原工资低于30元的发给原工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福利待遇。
  二、伤残待遇
  公伤、残废待遇1952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公负伤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另据有关规定,因公致残的干部,由民政部门评定残疾等级报省民政厅批准后,按等级发给残疾金。
  死亡抚恤1980年,中共甘肃省委(80)号文件规定;“干部逝世后,从下月起停发工资,按财政部、民政部1979年1月8日规定的标准领取抚恤金,并视其遗属的生活条件和经济状况,由死者生前单位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在城镇居住的每月补助25元,在农村居住的每月补助20元。没有工作能力的独生子女,死者生前抚养的弟妹,住在城镇的每月补助15-18元,住在农村的每月补助10-14元。1981年1月21日起,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规定,对离休人员遗属生活费补贴3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2元,对为国家财产牺牲者,其遗属生活补助费在规定的标准外增加5元。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碌曲县志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实事求是地记述碌曲县的自然和社会历史现状,力求思想性、资料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本志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不谋划一,下限至于1995年底,个别卷章人物及图片资料延至定稿。本志以卷、章、节、目设篇布局,分类设卷,卷下设章节,节下设目,记述史实,并以图表作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称"解放前",其后称“解放后”。1955年6月碌曲县人民委员会成立前称“建政前'',其后称“建政后解放前用历史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解放后用公元纪年。数字表述,除成语、顺序号及习惯语用汉字外,凡表示数量的通用阿拉伯数字。志中数字根据以县统计局资料为主,不足之处使用部门数字。人物志坚持“生不立传”原则,以本籍为主,记及对本县有重大贡献的外籍人士。对已故名人、流落红军、革命烈士和在各条战线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以传略记述。对历次全国各类代表大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正县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公职人员,州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民族宗教界人士,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人物,予以筒介。对受到地厅级部门表彰的各类先进人物、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列表介绍。本志资料大部分来自档案馆案卷和本县各部门档案、文献、报纸,部分资料由调查采访取得。入志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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