碌曲县人民政府成立后,1956年6月设管理员1名,专管人事工作。1959年1月,洮江县人民政府成立,2月5日设立民政福利部,主管劳动人事与民政救灾等。1960年,洮江县人民委员会设立劳动科,同年又撤销劳动科。1962年5月,碌曲县人民政府设立民政科,并增设劳动工资编制委员会。1963年3月,劳动工资编制委员会并入人民委员会民政科。1968年11月撤销民政科,人事劳动业务由县革命委员会民政组办理。1976年3月,恢复县委组织部、县民政科,人事业务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科办理,同时民政科兼管工资事务。1981年1月,成立碌曲县人事科,1983年12月改称劳动人事局,主管全县干部人事工作。
二、碌曲县编制委员会
1980年11月成立碌曲县编制委员会,与县劳动人事局合署办公,专门从事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机构与人员编制管理工作。
三、碌曲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988年4月7日,碌曲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甘肃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成立碌曲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科级编制,事业单位。
第二节干部编制
—、干部编制
1959年1月上级下达行政编制数594人,实有606人,超编12人。事业编制方面,上级下达编制数353人,实有386人,超编33人。企业编制方面,上级下达编制数226入,实有208人,缺编18人。此后,随着政权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管理体制的调整,机关编制在不断增改健全。由于1962年碌玛两县分县,至1963年碌曲县在编人数大大减少,总计260人。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机关干部编制情况变化较大,调配频繁。1980年,全县各系统编制情况为:政府机关主要负责人及办公室37人,政法系统45人,工业系统24人,交通运输系统12人,农林水牧系统178人,财贸系统99人,文教卫生系统298人。1988年,为加强农牧区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公社经济发展,贯彻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的方针,采取统筹兼顾、合理分配的办法,对全县7个乡党政工作人员进行了重新定编,编制数131人,比1987年末实有人数124人增加7人,比当时实有人114人增加17人。1989年全县共有编制数1119人,实有人数1135人,超编16人。至1995年底,县直机关编制数379人,实有423人,超编44人,各乡编制为131,实有134人,超编3人;县属54个事业单位总编制为926人,实有867人。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总数为1043人。
二、干部队伍
表25-1碌曲县1980-1995年干部队伍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
建县以来,碌曲县干部来源主要有上级派遣来的干部,从本地吸收录用的各族青年积极分子,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接受军队转业干部,亦工亦农合同转正,“五大”毕业生吸收录用等。1958年初,共有干部319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107人,妇女干部37人,干部队伍中,有县级干部5人,其中藏族2人;有科级干部18人,其中藏族9人。1959年1月,洮江县成立,上级派来工作组选拔在1958年整风、肃反、平息叛乱、反封建斗争和公社化运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分子14人走上领导岗位,是年共吸收录用干部104人。到1959年12月,洮江县共有干部1193人,其中藏族干部315人,占干部总数的26.4%。1960年从社会上吸收录用各类干部26人,其中藏族18人,有5名被提拔到领导岗位,内有藏族2人。1961年,吸收甘南州尕海畜牧中学毕业生17名。州上分配尕江县教师50名。1962年,恢复后的碌曲县共有干部248人,到1963年底,全县干部发展到260人,1963-1965年间,安排了一批民族宗教界中上层人士,并积极培养了一批少数民族干部。1965年,为贯彻“学用一致,专材专用”的原则,分配到相近专业的学生24人。是年底,全县有干部315人,其中少数民族74人,占干部总数的23.5%。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这时期的干部来源主要有:退伍军人、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毕业生,上山下乡知识青年。1976年12月,全县共有干部662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243人,占干部总数的36.7%。1988年全县共有干部968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543人,占干部总数的56.1%。1989年,为加快碌曲县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采取特殊政策,预招当地城镇藏族待业青年30名进行培训,择优分配为国家干部,补充了乡镇干部缺额。1995年,全县干部总数1109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630人,占干部总数的56.87%;妇女干部279人,占干部总数的25.16%。
第三节干部管理
一、干部培训
干部培训主要按照不同时期不同的工作任务,举办不定期的干部培训班,同时选送到省州各大中专院校委托培训,进行深造。1959年10月有15名干部到甘南党校培训。八十年代以来,鼓励干部参加电大、函大、夜大等学习。同时,每年从年轻干部中,通过考试,择优选送到省内各大中专院校代培。1981年,选送22名少数民族干部到兰大、师大、农大和中医学校、临洮农校等大中专学校学习。1985年,又有15名干部到各大中专学校进行培训,同时在县中学举办了初中文化补习班,有36人参加了学习,是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干部职工管理制度的意见》。建县以来,不同时期,根据实际需要,不断选送干部培训学习。
二、干部奖惩
解放初期,干部奖惩主要由县委、县政府执行。1959年,洮江县成立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执行。1959-1966年间,全县共有153人受到各种纪律处分。“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奖惩由县革委会执行,但在执行时,具体制度不够健全。1980年11月19日,国家人事局下发《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根据实施细则,对干部进行奖惩。1984年以后,根据甘人事(1984)80号《关于年终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奖励的通知》所规定的奖励条件、奖励办法、审批办法对干部进行奖励。1988年县委、县政府制定《关于认真执行县乡干部岗位责任制的决定》,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县长及政府各委、局、办岗位责任制的通知》,规定了考勤、考绩制度,各单位也根据各自的特点,将奖励惩罚与考勤考绩挂钩,具体政策由县劳动人事局实施。
岗位责任制是根据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职权范围和权限,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任务,提出每个干部正确履行的职责和行使的权利,有些部门还根据工作需要,规定质量,指标、时限等具体要求。岗位责任制也同考核制度、奖惩制度以及工资制度的改革紧密结合。1986年,县上对90多个单位的岗位责任制与考勤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将检察结果分为“好”、“比较好”、“一般”三类做了通报。
三、干部任免
解放初期,县人民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均由上级任命;县直各部门、基层组织的科级干部由组织部任免。1955年底,根据宪法规定,县人民委员会委员、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乡的乡长,副乡长和乡人民委员会委员由各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此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由上级党组织任免。文化大革命期间,县级干部由上级任命,科级干部一概由县革委会任命。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条例》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县委各部门的部长、书记、主任由组织部门推荐,报请县委任免;各乡(镇)书记、副书记由县委组织部推荐,交由各乡(镇)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由州委考察选拔,推荐给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政府各局委办的正副科级干部、各企事业单位的正副科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考察选拔,报请县委同意后,推荐给县政府进行任免;股级干部,由各主管部门任免。各乡(镇)正副乡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政府县长,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主体民族公民担任。
四、干部调动
1966年前,县直各部门的干部调动,由县民政科办理,乡镇干部调动由县委组织部办理。“文革”时期,干部调动由县革委会审批。1976年,根据《干部管理审批权限的意见》,一般干部调动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依照民发(80)30号《干部调动暂行规定》,一般干部调动,只经过县人事科科务会议研究通过即可。1980年开始,遵照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夫妻长期分居、家庭确有实际困难者,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等情形,经本人申请有计划的、分期分批的、按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分别批准其调动申请。据统计,从1981-1985年中,全县共解决了38对知识分子的分居问题。1984年,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简化干部调配手续的通知》精神,副县级以上干部调动报州委审批,州内县与县之间调动干部以及各县跨地区、跨省区调动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县劳动人事局直接办理,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和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的调动,需由州劳动人事局批准。1986年1月5日,县委,县政府制定《关于进一步明确干部、职工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县直各主管局在系统内调整,调动一般干部、工人、由各主管局请示主管书记、县长后审批,报主管书记,县长和劳动人事局备案,各主管局下属乡级单位人员调动,事先应和乡上研究后再办理调动手续,各系统需要在县范围内跨系统调整的一般干部、工人,均需各系统主管局向劳动人事局写出申请报告,由县人事局会同有关方面审批,要求外调的一般干部、工人自己写出申请后,须经单位和主管局加注意见,然后报县劳动人事局或组织部会同有关方面审批;副科级以上干部要求外调,均应自己写出申请,主管局加注意见,由组织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县委常委会审批;知识分子外调,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干部待遇
一、假期
干部假期包括国家法定假期,探亲假、婚假、产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即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探亲假指国家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其具体规定是: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一次,假期为20天;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一次,假期为20天。婚假规定为3天,晚婚者为30天,产假规定为90天,晚婚者延长10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50天。休假规定由参加工作10年以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休假时间规定为:参加工作10-20年者,每年享受一次性休假15天:21-30年者,每年20天:30年以上者,每年25天。休假不得分期或跨年度累计使用,凡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计划5天、病假累计超过30天,病假事假累计超过40天者,当年不得享受休假。
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自1955年起,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1986年3月6日,县劳动人事局根据国办发(81)5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规定》,就此作了具体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其工资照发。病假期间工资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原工资低于30元的发给原工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福利待遇。
二、伤残待遇
公伤、残废待遇1952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公负伤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另据有关规定,因公致残的干部,由民政部门评定残疾等级报省民政厅批准后,按等级发给残疾金。
死亡抚恤1980年,中共甘肃省委(80)号文件规定;“干部逝世后,从下月起停发工资,按财政部、民政部1979年1月8日规定的标准领取抚恤金,并视其遗属的生活条件和经济状况,由死者生前单位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在城镇居住的每月补助25元,在农村居住的每月补助20元。没有工作能力的独生子女,死者生前抚养的弟妹,住在城镇的每月补助15-18元,住在农村的每月补助10-14元。1981年1月21日起,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规定,对离休人员遗属生活费补贴3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2元,对为国家财产牺牲者,其遗属生活补助费在规定的标准外增加5元。
第二章劳动管理
第一节工人队伍
自碌曲县建立以来,重视发展本地区的工人队伍,到1995年底,全县有全民所有制企业8户,工人238人,其中少数民族工人97人,少数民族中藏族工人42人,占工人总数的23%,集体企业7户,职工181人。
一、全民所有制工人
碌曲县在建立初期没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大多数由军队退伍人员担任。1958年开展“大跃进”运动,全民大办企业,年末有工人345人,职员5人,翌年企业发展至6家,有职工497人,职员10人。同年5月,县上成立基建队一个,有工人87人。邮电企业1958年末工人为27人,职员4人,1959年5月增加到37人,职员4人。1959年底,全县有工人643人。在1961年至1963年经济困难时期,根据国家规定精减了大批职工。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以来,碌曲县实行合同制的招工用工办法,到1995年底全县共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426名,年末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535人,其中藏族工人214人,占工人总数的40%。
表25-21995年全民所有制工人成份及民族结构统计表
单位:人
二、集体所有制工人
1977年2月,由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兴起,开始出现集体所有制工人,到1980年底全县集体所有制工人59人。1981年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和个体经济广开就业门路》的指示,县上大力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到1990年底,全县集体所有制工人169人,其中女职工54人。1995年发展到181人,其中藏族工人37人,占工人总数的20%。
第二节劳动就业
碌曲县建政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本县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大力加强选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同时,坚持抓好本县的劳动就业工作。1958年以前,碌曲县人口少,主要从社会各界和旧职员中吸收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固定工制度。1959年,招收了一批临时工,与用工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全县的工业企业也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特别是经过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到1959年,县属企业已发展到6个,分别是煤矿厂、木材厂、砖瓦厂、机械厂、奶粉厂、电厂,有工人2643人。当年,洮江县对5200名支边青年集中安置,分配到四个点工作:即西仓1900名,双岔1800名,郎木寺1000名,尼玛500名。1960年,全县工人发展到10472人,其中工业交通系统470人,城建系统93人,农林水畜系统9909人。是年,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合理分配劳动力,对全县职工进行了精简。1961至1963年,全县共精简了250人,各农场工人被精减返回原籍,干部被安置在县属各单位。1965年,在县属企业中通过改革,试行定期轮换工和亦工亦农制度。1966年,根据县上实际情况和“少用固定工,多用临时工”的精神,从农村闲散劳动力中给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调配临时工153人,其中长期临时工25人,并调64个劳力在西仓公社修建定居点。1970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备战、备荒为人民”的需要,县革委会从农牧区贫下中农中选派25人为采矿工人。197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86名临时工改为固定工。从1975年到1980年,全县共招收新工人147名,招收对象主要是1975年以前上山下乡插队,经过劳动锻炼的知识青年,1977年以前毕业生按规定发给证明,不动员上山下乡的城镇知识青年中属于独生子女或家中无一子女参加工作的。
1982至1995年,县政府贯彻执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在实行“三结合”就业方针指导下,碌曲县的劳动就业工作由单一的依靠全民安置就业逐步发展为全民、集体、自谋职业的多渠道就业,就业安置范围进一步扩大。这一时期的用工形式实行了招聘制和劳动合同制。1982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开始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招工制度,是年招用合同制工人28人。1983年县人事局转发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以进一步推行劳动合同制,是年底,全县招用考评制合同工人16人。1984年3月底全县有待业青年128入,其中男青年45人,女青年83人;高中文化程度42人,初中文化程度81人,小学文化程度5人。共安排城镇青年35人,尚有92人待业。同年9月,根据州劳动人事局(84)50号文件下达使用计划内临时工指标,安置了12名待业青年参加工作。12月,大夏河林业总场招收碌曲待业青年和社会闲散劳动力70人为计划内临时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压力。1984年底,全县有职工1418人,其中固定职工1398人,临时工20人。1985年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可以在国家批准的劳动计划以内,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招收合同工,轮换工,季节工,临时工,并签订合同,规定使用期限,期满可以辞退,也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和本人自愿续定合同。招工时坚持就地就近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并优先招收职业中学毕业生和经过就业前培训合格的待业青年。是年,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录用国营固定工29名,从城镇待业青年和回乡青年中招收集体工48名,从本县农牧民青年中招收文艺工作人员10名,县手工业联社录用学徒11人。是年为98名待业青年安置了工作。1986年根据州人事局有关招工精神,对全县符合招工条件的待业青年进行了文化考核,并对各企业生产技术岗位上两年以上的临时技工进行技术考核,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用原则,录用合同制工人30名,这次招工是县上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第一次招收合同制工人。1988年,根据省政府(1986)206号和州劳动人事局(1988)134号文件精神,全县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与用工单位重新签定续订了劳动合同,当年,全县待业青年84人,暂时就业47人。1989年待业青年50入,暂时就业30人。1990年,县上为了替换和清退企业中的临时工,缓解待业压力,在城镇户口的未婚待业青年和部分在技术岗位上的雇佣人员中招收合同制工人20名,集体合同制工人15名。当年,清退了计划外用工36名,并加强了对临时工,季节工录用工作的管理。1991年,县上对具有以下条件的待业青年进行了招工,取得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91年州上确定的首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家中有待业子女的,经1987年7月7日县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从藏中学生中选拔到县文工队当演员的具有城镇户口的人员;凡1984年底在甘南工作25年以上(66年底以前来甘南工作)的职工家中无一子女工作,且家中有两个以上待业子女的;因家庭特别困难,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给予照顾的。共录用符合以上条件的待业青年36人,其中男21人,女15人,藏族11人。1992年,在1991年招工条件的基础上,增加招收“凡藏族职工家中有待业子女的”,共录用109人,其中男59人,女50人,高中文化程度46人,初中文化程度51人,小学文化程度12人,藏族36人。从1992年起,招工名额不断减少,1993年至1994年共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69人,其中企业招收47人,占6&1%;行政事业单位招收22人,占319%;藏族17人,占24.6%。1995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关系基本确立,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改变为以往企业用工单纯依靠行政手段下达招工指标控制和调配的作法,实行企业用人自主,个人竞争就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企业自主决定招工对象、条件和人数,劳动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是年,全县共招收合同制工人73人。
第三节劳动安全
碌曲县的劳动安全工作是随着民族工业的发展逐渐开展起来并逐步走上科学管理轨道的。建县初期,县内企业少,劳动保护机制和管理工作不够完善。1958年先后办起矿厂、木材厂、砖瓦厂、机械厂、奶粉厂、电厂等企业,县上开始注重劳动保护工作。1959年洮江县集中开展了35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了安全生产的集中学习,主题是“人人爱生产,人人爱安全”,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建立健全了各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同时采取了改进安全生产的措施。从1962年开始,除享受取暖冬炭,高寒取暖补贴外,一些部门生产第一线的职工,按有关规定还享受专项劳保待遇,由民政部门按月或按季发放手套、毛巾、口罩、肥皂、洗衣粉、工作服等劳保用品。对从事制革、电焊、翻砂、锅炉等特殊工作的职工,发给一定数额的营养费及保健津贴,并建立了劳保卫生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普查。1965年.县上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棉布600市尺,毛巾15条,线手套420双。1977年,各企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制度。是年10月,县内生产锅炉工开始享受保健食品待遇。1979年,根据有关通知,民政局对全县的锅炉进行了全面检查,并经州上批准,7人享受保健食品。1987年,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配合全国性安全大检查,对全县各企业的安全生产、防尘防毒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对全县尘毒污染较严重的企业尘毒分布特点,提出了防治要求,制订了防治方案。全年根据《甘肃省锅炉安装单位资格复查规定》,审核了锅炉安装情况,依据有关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检查验收了全县锅炉,开展了劳动保护方面的技术服务工作。至1995年共派学员10次30多人参加甘南州举办的锅炉培训班。1995年,县劳动人事局对全县锅炉安全措施进行了全面检查。同时对部分企业的危房也及时提出了整修建议,对有尘毒、有污染的企业,协同企业领导开展了职工安全教育。第三章工工资
第一节职工工资
一、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
1955年以前实行供给制,对工作人员按照工作和生活必不可少的需要,实行生活必须品供给。供给范围包括个人衣食住行等生活必需品和零用津贴,同时实行“工资分”制度,即依职工一般生活水平需要和在市场具有代表性的为国家所掌握的粮、布、油、盐、煤(柴)5种实物为基础,工资分值随着物价涨落而发生变化。1955年8月,国务院决定将供给制改为工资制。1956年开始实行工资标准,将工资分制改为货币工资制,碌曲县的工资类别为十一类区,并按比例加46%的生活补贴,20%的地区补贴,合计标准66%。按照这个标准,全县进行了一次工资改革,在全县284名干部中,升级者109人,占总数的3&38%;提职提级者17人,占升级人数的15.5%;套级人数9人,定级人数10人。这个标准1958年降低为生活补贴40%,地区补贴10%,合计标准50%。1963年9月12日省劳动总局根据国务院劳字第558号通知精神,提升了部分职工的工资,升级对象为工资级别偏低的老职工,正式工作已满5年而转正定级后一直未升过级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实行熟练制的工人和学徒,提职未提级的干部。经过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121人的工资升级。1972年,根据国务院(71)国发90,91号和省委员会(1972)7号文件精神,全县进行了一次调资,属于调级范围的346人,实调319人,调级面占职工总数的31.5%。符合调两级的84人,实调41人,占应调人数的48.8%,低于一级的17人,实调16人,占应调数的94%。有64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并套改了固定工工资,有48名大中专学生转正定级。1977年,对部分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提级增资,全县增资人数为56人。
1980年,对全县教育、卫生等系统的职工采取先增后升的方式,按40%的名额调整增加工资,共有28人提升工资。1981年10月起,教育、卫生、体育系统调资,其中教育系统有14人工资被提升。1982年,根据国发(82)40号文件精神,对1979年1月1前参加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普调一级工资,工龄25年以上的老职工普调二级工资。1983年,根据省委、州委文件规定,县内标准工资在100元以下,具有工程师、讲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干部,每人每月补贴书报费5元。1984年,按照省委、州委有关文件精神,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根据其在甘南的工作时间、学历、现行工资等条件,分别向上浮动一级或二级工资。1985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了一次工资改革。这次改革,废除了实行近30年的等级工资制,将旧的工资制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职工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4部分。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已转正的正式职工均属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对象。全县共有1018人套改了工资,月增资额达25431.11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24.98元。企业单位有181人套改了工资,月增资1990.10元,平均每人月增资10.50元。160名教师和12名护士分别享受了三、五、七、十元的教护龄津贴。1986年,全县实有干部职工人数1539人,工资总额达279.96万元。1988年,根据甘工组(1988)47号《关于一九八七年解决部分中年专业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和(1988)48号《关于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低工资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对部分工作人员提升了工资,其中按甘工组(83)47号文件提升一级工资的人员有306人,总计每月增加工资额为3779.50元,升级面为1987年9月底人数1260人的24.2%;其中中级技术人员29人,月增资386.50元,占全县现有中级技术人员65人的44.6%。按甘工组发(88)48号文件提升一级工资的人员有437人,总计每月增加工资额为4562元,升级面为1987年9月底人数1290人的33.88%。
1990年,根据甘肃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甘劳薪(1989)269号文件《关于调整部分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对纺织、冶炼、机械等艰苦行业夜班生产工人夜班津贴作了调整,对煤矿井下工作津贴标准作了调整。1994年,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问题的有关通知和州工改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州薪改字(1994)005号)文件精神,对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工资做了套改,这次套改的单位共有81个,其中国家机关33个,事业单位48个,事业单位中全额拨款的36个,差额拨款的4个,自收自支的8个,参加工资改革的在册人数为1393人,套改前人均月工资为215.04元,套改后人均月工资为283.31元,人均月增资66.57元。这次工资改革,增资面广,增资幅度大,将竞争机制引入工资,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在给行政事业单位套改的同时,根据甘劳薪字(1994)84号文件《关于企业增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州薪改字(1994)5号文件《关于贯彻甘劳薪(1994)84号文件的意见》,对全县16个企业单位,298人的工资做了套改,套改后全县企业月增工资总额为9413元,人均增资65元。1995年,遵照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甘人事(1994)53号等有关部门改革文件,对工资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同时对年内新晋升职务人员确定了新工资标准,并对两个金矿的50名职工经过内调外查,按工种在和州地质队协商比照的情况下进行了套改,工资结构更趋合理化。是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加强了全县工资基金的管理。
二、集体所有制职工工资
全县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历年来,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调整职工工资的同时,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职工工资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1995年末,全县集体所有制职工181人,其中合同制职工12157人,年工资总额684180元,人年均工资3780元。
第二节福利
福利费是按工资总额的比例提取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集体或职工个人事宜。主要有职工家属生活困难补助,医疗费补助、丧葬补助等。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提取标准。1956年,县政府成立干部福利委员会,负责干部福利的管理。是年给全县360个特困户发放救济款25000元,占全县总户数的13.76%,1958年,县上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首先由个人申请,通过福利小组评议,然后由人事部门或机关首长审批,进行福利补助,福利费按实有干部人数工资总额1%提取,共发放1986.83元。I960—1961年,贯彻国家扶持集体,、集体保证个人和重点发放,集中使用的救济原则,进行了福利救济活动。其中1960年发放救济款29400元;皮衣930件,牛羊皮4080张,靴子及鞋1200双,共救济1607人;1961年发放救济款25700元,皮衣270件,牛羊皮2400张,棉布3650巾尺,共救济1334人。1962年4月,国务院规定,职工福利补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1963年全县福利费支出6690元,其中用于集体福利542元,用于个人福利补助6148元,共补助72人。到“文革”时期,职工福利补助开始实行平均主义,即用总工资的2.5%提取福利费,各单位自行发放。此后,由于干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福利费的使用也发生了变化,由干部困难补助转向集体福利事业。
第四章社会保险
第一节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工作原分为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和固定职工养老保险。开始合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比例为个人缴纳标准工资的3%,单位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17%。根据省委办(1992)39号,甘劳社(1992)117号文件规定,从1992年7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企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一样对待,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按规定补收了1982年以后至1986年9月期间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基金。补收比例为职工标准工资的10%,补收养老保险基金1.5万元。1989年9月21日县人民政府批转了碌曲县“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方案”报告。碌曲县国营企业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于当年9月份正式开始,统筹方案一定三年不变,统筹比例为无离退休(职)人员的企业按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10%统筹,离退休费用占50%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50%统筹,离退休费用在50%以下(不包括50%)的企业按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30%的比例统筹。按碌政发(1991)87号文件转发的州政发(1991)79号文件精神,碌曲县于1992年1月1日起参加了“甘南州国营企业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方案”。本次方案规定费用、工资总额双挂钩,统筹期为3年,实行“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碌曲县对参统企业离退休(职)的107名职工从1994年10月起发了离退休(职)职工的养老金。1982年12月至1995年年底共收缴养老金28&2万元,其中:省属企业2户22人,缴纳养老保险基金62万元;地县企业21户485人,缴纳养老保险基金174.2万元;行政事业单位28户185人,缴纳养老保险基金52万元。上解甘南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齐金34.8万元,为离退休(职)职工发放养老保险金150万元,历年滚存结余基金103.6万元。
第二节失业保险
碌曲县国有、集体、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固定职工从1988年元月起全部参加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从1992年7月1日起按省委办(1992)39号文件要求,对参加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的全体职工每月每人增收1元失业保险基金。碌曲县参加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56户,职工669人。其中:省属企业3户22人,缴纳失业保险基金3.2万元;地县企业24户492人,缴纳失业保险基金13万元;行政事业单位29户185人,缴纳失业保险基金4.8万元。1986年至1995年底共收缴失业保险基金21万元,上缴甘南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项调剂金40058.55万元。1995年发放失业保险救济金5000元,历年滚存结余失业保险基金1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