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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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909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926.42
页数: 2
页码: 317-318
摘要: 1981年6月,碌曲县成立司法科,为科级建置,1983年,改司法科为司法局。
关键词: 司法制度 司法行政

内容

1981年6月,成立司法科,为科级建置,1983年,改司法科为司法局。1987年,双岔、郎木寺两地成立了法律服务所。1989年,碌曲县法律顾问处更名为碌曲县律师事务所,为事业编制。
  第二节司法工作
  一、律师工作
  1982年至今,碌曲县律师事务所共承办刑事辩护89件,其中盗窃43件、抢劫22件、贪污2件、故意伤害13件、强奸3件、伪证1件,代理书写各种法律文书333件,法律咨询355人次,为45家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先后为数家顾问单位追回欠款,挽回经济损失达25万余元,起草修改合同书26件。1982年9月,碌曲县律师事务所与碌曲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法律顾问协议,由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在此期间,参与了县医院门诊大楼、清真罐头厂等工程纠纷的调处和善后工作。
  二、公证工作
  自碌曲县公证处成立以来,先后办理公证3233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2584件,收养公证35件,劳动合同公证321件,其他公证413件,总标的为8390.7713万元,公证履约率达98%以上。帮助企业调处经济纠纷,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达36万多元。
  三、普法工作
  为了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起来,司法局采取多渠道、多途径,组织人员搜集、征订和编印法制宣传材料2800多份,并用以会代训形式向牧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135场(次)。配合1983年“严打”斗争,利用黑板报、专栏、广播等新闻媒体宣传法律法规,为“严打”创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一五”普法期间,全县有普法对象15551人,占全县总人口的64%,在“一五”普法工作中全县有14381人参加了普法学习,参学率达92%,全面学习了“十法一例”的有13733人,占普法对象总数的88%。全县32所小学都开设了思想品德课,其中11所小学开设了法制教育课。“一五“期间,全县先后举办法制宣传专栏65期、黑板报58期、编印宣传提纲、复习资料及普法试卷36000余份,订购藏汉文的各类普法教材5000余册,播放法制宣传录像30余场(次),出动普法宣传车到各乡、村宣传25次。先后培训普法宣传员60人,村级普法宣传员350人。5年中,全县共受法制宣传教育的干部群众累计达129600人,经过“一五”普法教育,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得到了加强。
  1990年,党中央和全国人大作出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向全体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决定。决定要求从1991年起实施“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的“二五”普法规划。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全国人大的“决定”精神,碌曲县依照甘肃省,甘南州的统一安排,对全县的“二五”普法作了全面部署。“二五”普法期间,全县有普法对象15787人,其中15589人参加了普法学习,普法参学率为98.8%,630名干部职工参加了普法学习,占干部职工应普法对象的100%、2644名青少年,在校学生接受了普法教育,占总数的98.6%,11163名牧民群众参加普法学习,占总数的92.3%。1995年7月,碌曲县“二五”普法教育通过考核验收,达到了标准。
  四、人民调解
  碌曲县司法局成立以前,由县人民法院办理调解各类民事案件,处理各种民间纠纷。县司法局成立后,此项工作由司法局办理,并成为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业务。1984年,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县司法局对各乡的司法助理员集中进行了专业培训,提髙了司法助理员的调解水平。1985年10月,先后建立了邮电局调解委员会、供销社调解委员会、县工程水利调解委员会、县民贸公司调解小组、县工交局调解小组、县食品公司调解小组等。截止1995年底,全县有调解委员会28个,人民调解员269人,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327起,调解成功率为90%,有力的防止了民间纠纷的激化。1993年,司法局落实了各乡场专职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每人每月18元。双岔、郎木寺法律服务所成立后,先后调解各类民间纠纷46起,法律咨询60人(次)。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碌曲县志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实事求是地记述碌曲县的自然和社会历史现状,力求思想性、资料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本志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不谋划一,下限至于1995年底,个别卷章人物及图片资料延至定稿。本志以卷、章、节、目设篇布局,分类设卷,卷下设章节,节下设目,记述史实,并以图表作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称"解放前",其后称“解放后”。1955年6月碌曲县人民委员会成立前称“建政前'',其后称“建政后解放前用历史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解放后用公元纪年。数字表述,除成语、顺序号及习惯语用汉字外,凡表示数量的通用阿拉伯数字。志中数字根据以县统计局资料为主,不足之处使用部门数字。人物志坚持“生不立传”原则,以本籍为主,记及对本县有重大贡献的外籍人士。对已故名人、流落红军、革命烈士和在各条战线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以传略记述。对历次全国各类代表大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正县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公职人员,州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民族宗教界人士,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人物,予以筒介。对受到地厅级部门表彰的各类先进人物、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列表介绍。本志资料大部分来自档案馆案卷和本县各部门档案、文献、报纸,部分资料由调查采访取得。入志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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