碌曲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5年6月13日至18日召开,到会代表45人,其中藏族31人,回族2人,汉族12人。大会议程:1.正式成立碌曲县人民委员会;2.选举碌曲县人民委员会县长、副县长;3.选举碌曲县人民委员会委员;4.选举出席州人代会代表。选举出出席州人代会代表12人。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碌曲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6年9月召开,参加大会的代表55人,列席会议100余人,大会强调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1.加强巩固民族团结,进一步发展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事业;2.积极行动起来遵照毛主席、中国共产党的指示,走社会主义的道路;3.努力抓紧建立区乡政权机构。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碌曲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8年6月24日至26日召开,大会实到代表24人,列席7人,会议听取讨论了《关于碌曲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关于平息叛乱的工作报告》。会议要求在平息叛乱的基础上,进一步扫清残匪,清除封建残余和封建特权,进行社会改革,发展生产,大力兴办地方工业,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洮江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60年1月19日至23日在尕海召开,大会应到代表152人,实到113人,列席代表12人。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关于1959年财政决算和1960年财政预算报告》、《洮江县法院工作报告》。会议罢免、撤销了犯有各类严重错误的县人民委员会委员职务及出席州人代会的代表资格。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碌曲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63年6月10日至15日召开,会议应到代表73人,实际出席代表51人,其中,藏族42人,占总人数的62.68%,回族2人,占总人数的2.98%。会议听取审议了《碌曲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1962年财政决算和1963年财政预算草案》、《碌曲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碌曲县1962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63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报告》。会议要求全县各族人民鼓足干劲,克服困难,力争1963年全县农牧业生产双丰收,必须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进一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占领农村社会主义阵地,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会议强调指出:1.不准寺院恢复封建特权制度;2.不准寺院接收各种反动分子入寺为僧;3.不准寺院进行各种违法活动;4.不准十八岁以下的青少年入寺为僧;5.不准寺院搞摊派;6.寺院接受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7.不准干涉行政事务和社队生产管理;8.不准受理民事案件。会议号召全县各族人民在党和毛主席的领导下高举三面红旗,继续深入开展增产节约,鼓足干劲,多、快、好省的完成既定的各项任务。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碌曲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65年9月20日至28日召开,应出席代表73人,实到代表56人。大会审议通过了《碌曲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1964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及1965年国民经济计划的报告》、《碌曲县1964年财政决算和1965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和《碌曲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要求今后坚决贯彻以牧为主的生产方针,大力发展畜牧业生产,因地制宜地发展交通事业,相应的发展副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事业,艰苦奋斗,把我县尽快地建设成为一个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牧区。会议强调:(一)以阶级斗争为纲,大抓对敌斗争,彻底揭露和粉碎一切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二)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坚决贯彻“二十三条”,启发干部自觉革命,洗手洗澡,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共同对敌,搞好工作,发展生产,把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行到底;(三)必须加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要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爱国守法,加强自我改造;(四)必须进一步开展学习毛主席著作运动,用毛泽东思想武装人民群众和各民族干部,将革命进行到底。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文化大革命”时期序号空)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碌曲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79年5月6日至10日召开,大会应到代表138名,实到代表113名。这次会议审议了县革委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第八届委员会委员,选举了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了出席州八届人代会的代表。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碌曲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80年6月26日至30日召开,大会代表90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碌曲县革委会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县1979年财政决算和1980年财政预算安排报告,审议和批准碌曲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碌曲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84年1月5日至9日召开,大会代表90人,会议审议通过了碌曲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碌曲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和财政工作报告以及县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碌曲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87年3月23日至28日召开,大会应到代表90人,因故请假6人,实到代表84人,县级各单位的负责人93人列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碌曲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碌曲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碌曲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了《碌曲县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及198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碌曲县1986年财政决算和1987年财政预算的报告》。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碌曲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0年2月20日至25日召开,应出席代表97人,实到代表93人,列席67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碌曲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碌曲县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草案)的报告》、《碌曲县1989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0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碌曲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碌曲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碌曲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3年1月5日至10日召开,会议应到代表97人,实到代表97人,其中,藏族83人,占总人数的85.6%,回族1人,占总人数的1%。列席81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碌曲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碌曲县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碌曲县1992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3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碌曲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碌曲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第二节县人大常委会
一、机构
1980年6月26日召开的碌曲县第九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成立碌曲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并成立碌曲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初成立时只设有办公室,1985年6月后设立了政治法律科、教科文卫科、财政经济科、代表联络民族宗教科和办公室,人大常委会任期三年。1990年县人大常委会下设的四个科改为相应的四个工作委员会,其职能不变。同年7个乡设立了乡人大主席团,配备了各乡的兼职主席,主席团任期三年。1993年1月碌曲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县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乡人大主席团任期仍为三年。
二、历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
主任:陈克勤(1980.6-1990.2),席热堡(藏,1990.2-1993.1),其绕(藏,1993.1-1998.3),扎西热布旦(藏,1998.2—)。
副主任:席热堡(藏,1980.6-1990.2),李勤学(1984.1-1990.2),其绕(藏,1990.2-1993.1),年登峰(1990.2-1993.1),王玉国(藏,1993.1-1993.5),罗尔旦(藏,1993.1-1998.1),吴考(女,藏,1993.1-2002.12),张森林(1993.1-1998.1),蔡继张(1993.1-1998.1),才巴郎杰(藏,1998.2-),桑吉甲(藏,1998.2-),何建福(1999.3—2002.7),旦木绸(藏,2002.12-),王安禄(回,2002.12-2005.8),严吾九(藏,2002.12—)。
第三节行使职权
1980年6月至1995年底,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换届4次,召开常务委员会议89次,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的136项议题,开展代表和委员视察调查活动34次,参与人数756人,写出了93项专题调查报告,作出了88项决议和决定,其中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综合治理方针,争取我县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决定”,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决定”,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决议”都起了重要作用。累计交办人民代表议案、意见和建议874件,依法选举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19名,正、副县长20名,“两院” 院长12名,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27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