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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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碌曲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722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机构
分类号: [F287.1]
页数: 2
页码: 126-127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甘南地区碌曲县的农林业机构。
关键词: 农林建设 农林机构

内容

第一节行政机构
  ―、碌曲县农林局
  碌曲县农业局1986年成立,时称林业局,1990年4月改为农林局。主要管理县境内的农业发展与森林资源。县农林局设:森林防火办公室、林业公安股、西仓林业工作站,双岔林业工作站,红科林产品检查站、县苗圃、尕海候鸟保护站和双岔林场。
  二、碌曲县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农牧业机械管理局,原称农业机械管理局,60年代初成立,“文化大革命”中机构中断,1976年2月恢复。1983年12月撤销县农牧业机械管理局,成立县牧业机械管理站,为科级事业单位,归口县经济计划委员会领导。1984年11月,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恢复县农牧业机构管理局。70年代,为了实现农牧业机械化,各公社均设立农机站,农机站配备农机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80年代,随着农机经营形式由国家集体为主向个体经营为主的转变,乡农机站逐步撤销。
  第二节企事业机构
  一、牧业机械技术推广站
  牧业机械技术推广站1983年12月成立。1984年11月撤销县牧业机械管理站,恢复县农机局,牧业机械技术推广站隶属于农机局管辖。1984年8月2日,甘肃省农机局以甘农机综字(1984)57号文件批复同意建站。筹建工作于1984年8月开始,次年底建成。根据省局批复,建设投资45万元,建成后可年翻耕种草2万亩,收获2万亩,改良草场500亩,机械剪毛1万只,培训人员60人次。1985年完成投资19.96万元,建成教室、宿舍、库房、机械停放棚288平方米;购置机械50台件,支出24.76万元,到1987年,拥有动力机械12台,556马力;种草机具13台,年种草能力6000亩;牧草收割机械5台,年割草能力1万亩;运输机具及拖车6辆;英国产单头剪毛机7台,年剪毛能力1万只羊;加工机械3台,场上作业机械2台,年脱谷能力15万斤;拥有可培训40人的教学食宿设施。1987年有职工5人,其中技术员2人。1985年至1987年累计种植牧草20251亩,占全县同期牧草种植总数的67%;1986、1987年累计剪毛7850羊只,占同期全县机械剪毛的78%。二、双岔林场
  地方国营双岔林场,始建于1958年,原为碌曲县工交部伐木队,1959年扩建,称碌曲县贡去乎林场,时有职工27名。1964年11月25日,碌曲县政府将贡去乎林场移交给甘南州政府农业处,更名为甘南藏族自治州贡去乎林场。1966年2月24日又将贡去乎林场移交给甘南藏族自治州大夏河林业总场领导。同年11月18日贡去乎林场场址搬迁双岔。1982年2月4日,经州政府研究同意将贡去乎林场更名为双岔林场。1986年5月2日,州委同意州政府《关于大夏河林业总场管理体制改革的报告》,撤销大夏河林业总场,将双岔林场移交碌曲县人民政府管理。1986年5月,大夏河林业总场将所辖双岔林场移交给碌曲县经营管理,时双岔林场下属阿拉苗圃、贡去乎苗圃、木材加工厂、调材队、采伐队、阿拉桥头木材检查站、大庄护林队7个基层单位。该场经营总面积70497公顷,其中林业用地18587.3公顷,在林业用地面积中有林地11998.4公顷,占林业用地的64.6%,疏林地1062.1公顷,灌木林地3876.1公顷,苗圃地17.1公顷,天然林地1633.6公顷,活立木总蓄积1144484立方米,其中林分蓄积1099032立方米,年生长量10457立方米。移交双岔林场生产周转金35万元,营林生产发展基金30784元,移交双岔林场固定资产总值468617元。移交总场汽车队固定资产总值515510元,周转金80000元,移交木材4239立方米。双岔林场为科级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实行企业管理,自负盈亏。1995年,双岔林场内设机构及所属机构有办公室、业务组、供应组、财务组,医务室,下设两个苗圃、两处木材检查站和则岔森林旅游站,职工81人,其中固定职工73人,合同制工人8人,初级以上技术干部3人。林场有房屋4200平方米,汽车7辆、大小拖拉机两辆,喷灌机1台、大小带锯各1台、了望台1座。

知识出处

碌曲县志

《碌曲县志》

出版者:甘肃文化出版社

碌曲县志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实事求是地记述碌曲县的自然和社会历史现状,力求思想性、资料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本志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不谋划一,下限至于1995年底,个别卷章人物及图片资料延至定稿。本志以卷、章、节、目设篇布局,分类设卷,卷下设章节,节下设目,记述史实,并以图表作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称"解放前",其后称“解放后”。1955年6月碌曲县人民委员会成立前称“建政前'',其后称“建政后解放前用历史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解放后用公元纪年。数字表述,除成语、顺序号及习惯语用汉字外,凡表示数量的通用阿拉伯数字。志中数字根据以县统计局资料为主,不足之处使用部门数字。人物志坚持“生不立传”原则,以本籍为主,记及对本县有重大贡献的外籍人士。对已故名人、流落红军、革命烈士和在各条战线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以传略记述。对历次全国各类代表大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正县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公职人员,州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民族宗教界人士,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人物,予以筒介。对受到地厅级部门表彰的各类先进人物、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列表介绍。本志资料大部分来自档案馆案卷和本县各部门档案、文献、报纸,部分资料由调查采访取得。入志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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