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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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46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公房管理
分类号: F293.346
页数: 2
页码: 508—509
摘要: 县城内所有公房产权归县财政管理,其中不包括企业自筹资金建筑的公房。党政事业单位由国家投资建筑的公用住宅房屋,非经县财政许可不得转让出卖,并由其委派房管所直接管理出租,同时定期收取租费。各单位公房中的办公用房,单位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随其单位的存在而占用,单位撤销或合并,房屋财产均由县财政收回。历年来经县财政收回管理的单位家属院有:农机厂公用住宅房10间,建筑面积130平方米,同期收回私人住房20间,建筑面积360平方米,均为土木平顶房。另有厂房一座,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其中住宅用房交由房管所管理,厂房及场地分给县文教局改建后作为办公用房。1983年初,县财政局收回原县委、县革命委员会家属院3处,共有住房109间,交由房管所管理。
关键词: 城建环保志 住房建设 公房管理

内容

县城内所有公房产权归县财政管理,其中不包括企业自筹资金建筑的公房。党政事业单位由国家投资建筑的公用住宅房屋,非经县财政许可不得转让出卖,并由其委派房管所直接管理出租,同时定期收取租费。各单位公房中的办公用房,单位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随其单位的存在而占用,单位撤销或合并,房屋财产均由县财政收回。历年来经县财政收回管理的单位家属院有:农机厂公用住宅房10间,建筑面积130平方米,同期收回私人住房20间,建筑面积360平方米,均为土木平顶房。另有厂房一座,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其中住宅用房交由房管所管理,厂房及场地分给县文教局改建后作为办公用房。1983年初,县财政局收回原县委、县革命委员会家属院3处,共有住房109间,交由房管所管理。
  1986年房管部门接管了县公安局住宅瓦房30间,面积540平方米,1990年仍移交公安局管理。至1989年底由县财政直接管理的家属住宅用房有129间,建筑面积2,322平方米。其中桥南家属院36间,桥北家属院93间。私人所建住宅区的产权归个人所有,宅基地由土地管理局发给使用证,所有公房产权和占用地归国家所有,由县财政和土管局分别管理。县城内收取房租的房屋有房管所管理的家属院及各单位自己管理的家属宿舍及职工宿舍。房租标准分为甲、乙两等,甲等为日照好,干燥暖和的砖木结构房,每间月标准租费2.00元。乙等为日照少阴湿的土木结构且建筑年代较长的房屋,每间月租标准租费1.70元。各单位所管住宅租费的征收大体参照以上标准收取,亦有企业单位自行规定的标准,视房屋质量而定,收费高低不一。一般楼房中有水、暖气设备者,收费标准以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月租费约1~2元(洮局),亦有每平方米不足0.2元的(银行系统)。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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