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商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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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412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商业体制
分类号: F721
页数: 5
页码: 467—471
摘要: 本章主要讲述了卓尼县的商业体制,介绍了卓尼县的私营商业、国营商业、集体商业和公私合营等内容。
关键词: 卓尼县志 商业志 商业体制

内容

第一节私营商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县境是一个交通不便,生产力水平低下,流通不畅,商品经营萧条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广大农牧民群众穿的是自产自制的羊皮、褐子、麻布;吃的是自种自养的粮食和牛、羊、猪肉。用松亮、清油、酥油照明,靠山吃山,靠牧依牧,很少有人从事经商活动。生产、生活所用农具、食盐、布匹、红白糖、小百货、茶叶、火柴等,都依靠陕西、四川、山西等外地行商贩运。这些行商有的定居在境内,开店设摊从事个体商品经营,价格昂贵。有“担担商”和“货郎商”,主要经营农牧民生活必需品,进行以物易物的不等价交换,如1盒火柴换1只羊,1根针换1张羊皮,1把辣子换几斤酥油等。少数奸商囤积居奇,贱买贵卖,哄抬价格,高利盘剥。有的则每年春季运货而来,通过部落头人把商品赊销给当地牧民群众,秋季将牛皮、羊皮、羊毛等畜产品运岀境外,似候鸟,故称候商。在外地商贩的常来常往影响下,部分农区人民逐渐开始兼营商业,农忙务农,农闲推销药材及农副土特产品。一些修理、饮食、旅店和小手工业也应运而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统计,卓尼县城有作坊商贩30多家,从业人员约70多人,周转资金约7000万元(旧券)。此外,还有由外地木商经营的木行两处。当时输入县境的主要商品有:各种布料、棉绸、红白糖、冰糖、食盐、茶叶、花椒、辣子、中西药、纸张等。输出商品有:羊毛、羊皮、牛皮、水獭皮、红黄芪、大黄、木材等。
  明清时期,境内各商行和杂货商兼营鸦片,自光绪三十三年(1906年)开始,凡有条件的地区普遍种植罂粟。卓尼、舟曲、迭郡等地由于广种大烟,每年割烟季节,平津、陕西、四川、山西、河南等地商贩云集产区,叫“赶烟场”。1916年后当地虽然禁种鸦片,但经营者并未减少,更加促使烟价上涨,尤以国民党军官马步芳规定烟贩每匹驮马交烟税200元(银元)。无马单人交100银元,烟贩交过烟款后,方可在卓尼一带公开贩卖,地方政府无人过问。这样的鸦片贸易从公开到隐蔽,持续至1950年后才逐步被禁绝。
  商业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全县私营商业发展较快,1951年共有大小商户58户,农商兼营。其中从事手工业的铁匠和银匠6户,肉铺3户,菜铺2户,木匠1户,小旅店2户,小摊贩7处,坐商33户。周转资金150元(白洋)以上的只有1户,10元以上者约17户,3元以上约20余户。至1954年私营工商业增至99户,从业人员159人。其中食品业18户,摊贩17户,杂货32户,小手工业27户,医药5户。拥有流动资金50720万元(旧币)。
  卓尼县1954年私营商业情况单位:户、人、元
  1955年国家对私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和“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对私营商业进行了社会主义基本改造,进行清产核资,划分行业。1956年按照行业性质组织成6个小组即:文化业3户,接受实有资金1880.24元;缝纫业9户,接受实有资金1784.52元;铁匠业5户,接受实有资金1188.75元;食品业5户,接受实有资金2266.04元;肉食业7户,接受实有资金791.10元;百货业10户,接受实有资金8627.72元。对其进行加强领导,改善经营管理,规定价格政策,建立健全帐务,进行独立核算等过渡措施。不久,公私合营,私营商业宣告结束。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只有单一的国营商业。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经济,采取多渠道流通和多种经营方式,私营商业再度崛起且发展极快。从1983年起新型个体商业迅速发展到102户,从业人员121人,资金25800元,营业额7900元。截止1987年,全县共有私营个体商业316户,从业人员415人,周转资金262790元,年商品零售额达190455元。
  第二节国营商业
  —、茶马互市
  西晋至隋唐时期,境内虽未设立过“关市”贸易,但羌人与洮州汉人以马、牛、羊、皮革等畜产品交换所需品,开始岀现了贸易和通商。宋代恢复旧制,实行“关市”贸易和“茶马互市”,在洮州设立茶马司,并规定每年农历五月为开市时间,以茶易马进行茶马交易的官方贸易。自元丰六年(1083年)起,上马一匹值茶一驮。淳熙以后,马价腾涨,虽下马亦需十驮,至于上马,则非银帛不售。
  金王朝占领洮州地区后,曾在洮州三置榷场。榷场是金国设在宋、金两国边境上的互市机构,均由国家派官主持。除了官营贸易以外,还允许在规定范围内进行私商贸易。商人在领到关子、标子、关引之类文件证明后,方可进行交易(相当于营业执照),成交时需交纳牙金和税款。榷货有茶、盐、锡、铁、酒、曲醋、香、矶、丹十余种之多。金熙宗皇统二年(1142年),在洮州始置榷场,历时长达18年。金正隆四年(1159年)撤销洮州榷场。金大定四年(1164年),重新设置洮州榷场,后因宋、金之间,战事频仍,通货膨胀,市场凋敝等因素而被迫停业。金泰和八年(1208年),宋、金两国议和,再次在洮州设置榷场。洮州榷场的三次设置,对于繁荣边疆民族贸易,促进各族人民友好往来发挥了积极作用。
  明代茶马互市制度开始实行:
  茶马官制洪武九年(1376年)始于秦州开设茶司,收四川巴茶,易买西宁、洮、岷等处番马,后因安定等卫远隔不便,遂置茶马司4处:西宁、河州、洮州、甘州。洮州茶马司初设于洮州旧城(今临潭县城关镇),洮州卫城竣工后,茶马司亦随迁往新址(今临潭县新城)。永乐十三年(1415年),曾差御史三员巡督茶马。
  金牌签发制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制造金牌信符,每三年一次,差在京官员选调边军捧金牌,发给各处番族,商议制定契约,保证茶马定额交易。其中洮州火把藏、思囊日等部,发金牌信符四面。金牌信符上号藏内府为契,下号交纳马番族,纳马定额3500匹。
  巡察私贩制洪武三十年(1397•年),为保证军马来源,巡察和禁止私茶岀境。永乐以来,茶禁愈来愈严,失察者,凌迟处死。十二年(1414年)重设洮州茶马司。次年,曾派朝中要员三御史巡察茶马政令的执行。私商贩运茶叶,每商不得超过30弓|,每引不能超过100斤,官收十分之四,定额之外所剩部分,可以允许自由买卖。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茶商的积极性。
  茶马比价明初易马定例分三等,上等马40斤,中等30斤,下等20斤,后有增益。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定为上等120斤,中等70斤,下等50斤。万历定上马茶30蓖(每篦六斤四两),中马20篦,下马15篦。规定三年验金牌一次。
  洪武初至宣德间,卓尼土司、寺院和土官头人均完成或超额完成朝廷下达的三年一次共三千余匹中马的交纳任务。
  清初茶马互市沿用明制。顺治三年(1645年)差茶马御史一员,辖陕西五茶马司(洮岷、河州、西宁、庄浪、甘州)各厅、所,招商与西番易马。康熙时,停止易马。茶马互市制虽然中止,但由于内地商行的开设,与民族地区扩大了粮茶、烟酒、布帛等物以皮毛、牲畜、鹿茸、麝香等物的交易,发展了各民族间的友好和睦关系,洮州卫便自然形成了贸易中心。农牧民的商品交换活动延续至今,活跃了临、卓地区的集市农贸市场。
  二、商业体制
  卓尼的民族贸易,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据许多资料表明,远在五六千年前,藏族先民就已繁衍生息在卓尼这块丰饶的土地上。漫长的生活历程,促使人们在彼此交换剩余产品的过程中,孕育了以物换物的原始商业雏形。卓尼原为西羌故地,先民通过白龙江、洮河、大夏河东西走向的自然通道,向西周王朝进贡,进而形成物品交易买卖。羌人的“畜牧为天下”,对秦国扩充军队的车骑提供了广阔的马源,这是早期的官方贸易。西汉初,在一些农牧交接线上曾设立“关市”贸易。西晋时此地由吐谷浑统治,羌人常以甘草、当归、马匹向中原进贡。隋、唐时期,羌人在洮州等地以马、羊、皮革交换所需品。北宋以茶易马的交易和金王朝曾在洮州三置榷场的历史长达60多年,除官管贸易外,还允许在规定范围内私人进行商业贸易。洮、叠二州番马还定期前往南京茶场进行贸易。
  明初继承宋代以茶易马的政策,在洮州专设茶马司。为了保证茶马定额交易,还制定了“金牌信符”制度,按期交马易茶,过期处罚吊销封册。从此,“洮州之马天下闻”,形成每年五六月市马高峰,后来也成为临、卓地区一年一度的物资交易盛会。
  清朝初年,沿袭明制至雍正三年(1725年),由于土门关被辟为蒙、藏、汉茶马互市之所,并设立关门,对所需马匹改用税赋形式向牧民征调,以茶易马制度失去意义,使维持了近千年的茶马制度终告结束。
  自民国17年(1928年),卓尼禅定寺被焚烧后,人民流离失所,商业萧条。1937年,博峪事变发生,兵荒马乱,商业更是每况日下。卓尼设治局成立后,商业贸易虽然开始恢复。但由于国民党政府、土司衙门、寺院和大小头人的层层盘剥,限制了商业的发展。
  1951年,地方政府开始注重发展商业和供销事业,成立了供销合作社机构。次年,组建了部分商业购销小组。1957年成立了卓尼县商业局,商业体制的框架基本形成,市场管理,整顿工商业团社组织等措施得以层层落实。逐步实行公私合营,完成了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各种商品供应和销售政策得到贯彻执行。国营商业的发展和商业网点建设比1952年增长了5倍;从业人员28人,比1952年增加3倍;社会商品零售额达195万元,比1952年增长36倍。
  1958年,由于受“大跃进”左的思想路线影响,导致了国民经济比例的严重失调,影响了商业的发展。同年底临、卓两县合并,商业机构随之被撤并。1961年底临、卓两县分设,恢复了卓尼县商业局、民贸公司和供销社等机构。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不赚不赔,有赚有赔,以赚补赔”和“以销定购,满足供应”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商业经营机构不断扩大,网点、人员不断增加。
  1966一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大部分机构被撤并。少数民族群众长期以来所形成的风俗习惯和特需品被视为“四旧”。贸易渠道单一,网点减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八字方针的指导下,实行经济体制改革。1985年7月1日,国务院规定对贸易系统实行“三项照顾”政策。县商业(供销)企业继续实行减、免税政策;对少数民族工业产品和农牧土特产品继续实行价格补贴;对自有资金不足的尽可能给予低息、贴息贷款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扩大网点建设,大力发展集体、个体商业。并实行“三多一少”(即多种经济成份,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减少环节)的流通体制。逐步建立了以县商业局为主体的宏观调控体系,以及以国营商业为主体的集体、个体经营体制。第三节集体商业
  在国营商业不可能全方位延伸到广大农村牧区的情况下,于1951年,组织群众,筹集股金,建立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供销合作社,以合理的价格推销群众自产的农畜产品,供应生产、生活资料,开辟了保护群众利益,繁荣市场,稳定物价,发展生产的有效途径。
  1951年卓尼自治区供销社有工作人员8人,其中:兼职主任1人,副主任2人,兼职指导员1人,兼职会计1人,记帐员1人,营业员2人。1952年“三反”运动后,进行了调整,免去主任及副主任,并取消了指导员制度,由工商科长兼任主任。1956年正式任命了供销社主任。1958年供销社与商业局合并,业务由商业局统管。
  供销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4种:
  社员股金1950年建社初期,广泛发动群众入社入股,实行股份制,最少1股,每股2元(当时旧币为2万元)。大部分群众都入了1至2股,家庭条件较好和宗教上层人士入股较多,有数十股至上千股。颁发了社员购物证,实行价格优惠等,调动和促进了群众入股的积极性。截止1952年底,股金达13000元左右。1953年继续发动群众入股,全县股金总数约达3万元。1962年社员股金增加到14.8万元。1987年减少到5.6万元。
  自有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利润积累,1962年积累资金18.8万元,1987年增加到239万元。
  流动资金1953年甘肃省划拨调剂资金8千元。1962年116万元,1966年国家拨款56万元,1975年国家拨款112万元,1987年463万元。
  银行贷款1952年贷款1万元,1962年88万元,1987年130万元。
  第四节公私合营
  1956年,进行社会主义工商业的基本改造,经过清产核资,对所有私营商业进行了整顿和组织,按行业门类分别组成文化、缝纫、铁器、食品、肉食、百货等6个小组。成立了合作商店,实行“资金入股,统一经营,独立核算,共负盈亏”的管理体制,进行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时有从业人员48人,入股资金1.65万元。至1958年全部过渡为国营企业。
  卓尼县1954年公私商业资金比重表单位,元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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