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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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38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保险
分类号: F84
页数: 2
页码: 428—429
摘要: 本节主要讲述了卓尼县的保险工作,介绍了县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及其发展和保险金额等内容。
关键词: 财税金融志 金融组织 保险

内容

一、县保险公司
  1952年12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卓尼县保险特约代理处。其机构、人员编制、有关费用均由县人行统筹,业务由临夏县保险支公司领导,工作人员由临夏县支公司委派1人。起初,保险工作致力于宣传,未普遍开展保险业务。1953年10月停办农村保险业务。同年12月,卓尼县特约代理处保险业务结束,原工作人员留县人行工作。1957年由甘南州中心支行抽派1人,重新开展保险业务,归属在县人行城市业务股内。1958年11月26日保险业务并入财政局内,将保险业务保单及会计报表全部移交县财贸部。1985年,县人行受甘南州保险公司的委托,于人行内暂时成立了卓尼县保险代办机构。1988年7月,正式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卓尼县支公司,工作人员2人。
  二、保险业务及其发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职能任务主要是积聚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弥补灾害损失,增加社会福利。卓尼县的保险业务从1952年开始到1989年,30多年来,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50年代,主要办理财产强制保险,物资运输保险;第二阶段是1985年恢复办理保险业务后,主要办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两大类。
  三、保险金额
  自1985年成立保险公司后,增加了财产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当年全部投资保险金额210万元,保险费收入2.8万元。其中汽车保险105辆,保险金额119万元,保险费收入2.8万元。处理事故5起,赔付5228元。到1987年投资金额达978万元,保险费收入60070元。1989年承保财产总额2698万元,保险费收入16.1万元,赔付保险金7.7万元。县保险公司自1985年恢复开展业务以来,共发生赔损案件24件,赔付保损费37678元。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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