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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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37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农业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2
页码: 419—420
摘要: 田赋即土地税,亦称农业税,是清代至民国年间沿袭的习惯称谓,是官府向民间征收国库收入的一种形式,主要征收农牧产品或折价纳钱。据《甘肃统计季报》记述,甘肃各县民国24年(1935年)以洮州为标准纳税赋额分别为19840元和16555元。
关键词: 财税金融志 税务 农业税

内容

—、田赋
  田赋即土地税,亦称农业税,是清代至民国年间沿袭的习惯称谓,是官府向民间征收国库收入的一种形式,主要征收农牧产品或折价纳钱。据《甘肃统计季报》记述,甘肃各县民国24年(1935年)以洮州为标准纳税赋额分别为19840元和16555元。
  (一)洮岷路保安司令部赋额民国24年(1935年)与民国25年(1936年)两年的资料统计,年征收赋额平等,洮岷路保安司令部赋额概算数为3508元,两年同期相比均无增减。
  (二)民国31年、32年的预算赋额民国31年(1942年)预算征收土地改良物税300元;民国32年(1943年)预算征收土地改良物税500元,其中只限于房捐收入,同上年度相比增加了200元。
  (三)卓尼设治局时期的预算赋额民国年间卓尼设治局经费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由省库拨发,二是不足部分由地方筹补,随田赋带征,月带征额为8455清币。
  民国34年(1945年)据省会计处的统计资料表明,预算征收田赋额为150300元,其中土地改良物税3000元,只限于房捐收入。比上年度纯增房捐3000元,征收土地税1500000元。民国35年(1946年),定征公粮折价6267000元,征收土地税9060674元,比上年度增加750674元。
  二、农业税
  (一)税制演变1949年10月成立了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财政科,接管国民党政府卓尼设治局财政科的财税工作,并根据《甘肃省征收税暂行条例草案》,结合卓尼农牧区农牧结合以牧为主的实际情况,采用累进税率分年征收公粮、公草。
  1949一1952年,由于当时属于一个会计单位。1954年1月开始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及增产不增税,差额较小的累进制,同时以(合作社)公社、生产大队为大单位,以户以人为小单位实行差额累进征收。1954年至1978年继续实行增产不增税,依率计征,灾款减免的办法,深入农村调查实情,该减者依法减免,不该减者按例计征,同时进行民主评议上报审批1979〜1986年,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免征农业税。1987年恢复征收农牧业税,通称为农业税,实行代金制。
  (二)税率1953年公粮沿袭旧制,征收农牧产品税,实行差额累进制,牧业税按牧业收入的3%征收,农业税按人口占有土地面积的5%征收。
  1980一1986年,优待免征农业税。至1987年全县恢复开征农业税,实行代金制,当时以羊为计量单位和以占有耕地的多少为标准,每只羊定价0.50元,以1头牛折合5只羊、1匹马折合4只羊、1头驴折合3只羊计征。同时土地占用分为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农村建设按占地每平方米征收1元,城市建设每平方米2元(区划内1.2元),1988年实现收入。
  (三)优待减免自1949年后,国家的各项制度开始健全,形成了一整套结合实际而又符合人民利益的规定,对一些失去劳动力及意外受害而无力纳税的贫苦农户给以优待减免。
  1、灾情减免:灾情减免是对受雹灾、旱灾、水洪、虫害、霜冻等自然灾害而绝收或歉收的地区农户按受灾的程度依法减免的一种优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境农牧区的防灾抗灾能力较弱,频繁遭受自然灾害。从1954年至1956年3年中全县共减免公粮57987斤。
  2、社会减免:社会减免是对一些烈士、军人、残废军人和无劳动能力,理应照顾的老弱病残、鳏寡孤独及地少人多、生活困难的贫苦农户个人实行依法减免的措施,从1954年实行起到1956年,共减免公粮20691斤。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社会优抚政策逐步得以稳定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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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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