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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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369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9
页码: 413—421
摘要: 本章主要讲述了卓尼县的税务工作,介绍了卓尼县的税务机构、工商业税收、农业税和其他税收等内容。
关键词: 卓尼县志 财税金融志 税务

内容

第一节税务机枸
  民国36年(1947年)卓尼设治局按照国民甘肃省政府的电令,组成卓尼营业税评议委员会,并建立了税务稽征所,由当时设治局财政科长刘虞兼任所长,负责征收境内仅有36户个体从业者的营业牌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务工作初由岷县税务局领导,在卓尼设置税征所一处。1950年4月划归卓尼自治区行委会直接领导。1954年6月1日正式成立卓尼税务局。1958年12月至1962年1月1日,临、卓两县合并,税收业务由临潭县统管。1958年底插岗税务驻征处移交舟曲县在卓尼成立柳林税务所。:1962年1月1日临、卓分县,重新成立卓尼县税务局。
  1966年至1971年,财政税务合并,称为卓尼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财税组。1972年更名为卓尼县革命委员会财税局,1975年改称卓尼县革命委员会财政局。1977年9月至1978年称为卓尼县财税局。
  1978年9月,财税分设,正式成立卓尼县税务局。
  1986年1月税务系统垂直管理,其中包括人事、经费两垂直。垂直管理后的税务局,业务上由甘南州税务局领导,同时受县委、县政府的监督管理。税务系统垂直后,县税务局内部先后成立了税政股、会计股、人秘股、征管股、监察股等办事机构,并在全县范围内成立了基层税务所。
  北山税务所1958年3月成立北山税务驻征处,设在恰盖乡政府驻地溫布滩,由于当月发生反革命叛乱,驻征处撤销。1962年该辖区由洮北税务所兼管。1965年再次成立北山税务驻征处。到1969年改名为北山税务所,分管恰盖、康多、杓哇3乡及所属企事业、市场及农村税收工作。
  洮北税务所成立于1982年,所址设在阿子滩乡政府驻地古战川。分管阿子滩、完冒、申藏3乡及所属企事业、市场及农村税收工作。
  新洮税务所成立于1982年,所址设在柏林乡政府驻地柏林口,分管新堡、沈砚、柏林3乡和所属企事业、市场和农村税收工作。
  麻路税务所成立于1985年,分管扎古录、刀告、尼巴3乡企事业、市场和农村税收工作。所址设在扎古录乡政府驻地麻路村。
  多坝税务所成立于1982年,所址设在木耳乡政府驻地多坝村。分管木耳、纳浪、卡车、大族4乡和所属企事业、市场及农村税收工作。
  城关税务所成立于1969年,所址设在柳林镇桥南苗儿路.分管城关镇和县属企事业单位、洮河林业局、县城市场的税收工作。
  税务稽查队成立于1987年,队址设在县城桥南,编制4人,是县税务局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县境内外税收稽査工作。
  第二节工商业税收
  一、国民政府的捐税
  (一)税种税率县地在民国时期开征的税分国税和地方税两类,国税分所得税、遗产税、营业税、印花货物税、契税等,收入归中央。地方税有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娱乐税、屠宰税、建筑改良物税、牲畜交易监证税等。后来还增设了罚金、预备金、赔偿金、行政规费等名目繁多的杂税。民国32年(1943年),卓尼设治局开征的税种主要有8项,分别是:土地改良物税(房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税(娱乐税)、遗产税、营业税、印花税。其中遗产税、营业税、印花税由中央划归地方以填补地方财政。民国35年(1946年),卓尼设治局开征的税种主要有5项,分别是:土地改良物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税。另外还有分配给县市的国税收入,有遗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牲畜营业税(划拨代征)、所得税(财产岀卖、财产租赁所得税)。民国36年(1947年)卓尼设治局根据国民甘肃省政府的电令,成立卓尼税务稽征所,开征的税种有11种,其中主要是营业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其它税种虽有名目,但税源枯竭,无征收对象。民国37年(1948年),国民政府又颁发了10余种税法,当时卓尼开征税种除营业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外,又增加了自治税捐(驮捐),并在碌竹、达子多、多坝3个地方设立驮捐征收处,过往卓尼的牛、马、骡等大牲畜每头(只)交驮捐2角(白洋)。在设治局第五任局长丁剑纯时期,驮捐增收5倍,即一畜交1元,超收部分自上腰包,窥一斑而见全局,当时国民政府官员利用苛捐杂税敲诈勒索百姓的现象不胜枚举。
  民国38年(1949年),卓尼设治局征税范围仅县内从事商业活动的35个个体户,其资金总额近1000元(白洋)。
  民国年间的征税税率: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一般在20〜30%之间,屠宰税在15%左右,征税依据从业户营业资本总额分等课征,以年为期。
  (二)税额民国32年(1943年)预算计征164597元,其中土地改良物税占500元(房捐占500元),屠宰税占1600元,营业牌照税占500元,遗产税占1200元,营业税占162597元,印花税占2000元。
  民国35年(1964年)预算计征850000元,其中屠宰税占40000元,营业牌照税占10000元,使用牌照税800000元。
  二、杨土司的官钱征收
  卓尼杨土司所辖各旗属民历来不给国家交粮纳税,土司衙门除征收实物外,还征收官钱。每年年终可征净银1000元以上。黑番四旗距土司衙门偏远,只征收官钱,以一年为期,年终纳铜钱500串或折算白银200元。下迭各旗年纳黄金12两,折算白银600元, 年终交纳。尖尼、卡巴、格子3旗一年纳白银200元,年终交纳。上迭6旗一年纳白银200元,年终交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税收
  (一)税制演变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取消了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确定新的工商各税14种。卓尼县先后开征的有货物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5种。1950年7月调整税收,简并税种税目,对工商税收由原来公布的14种减为11种,货物税的征税种目由1136个简并为358个,印花税由30个目减为25个目,全县开征的税目由原来的5种增加到6种,增加了商品流通税。
  1952年12月31日国务院财经委对原工商税又作了修改,分别进行了合并与取消,修改后的税种,在县内开征的有屠宰税、工商所得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1958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把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为工商统一税,把原工商税中的所得税变成独立的工商所得税,并调整了部分产品税率,对某些产品税给予减免政策。税制改革后县内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后增税,于1958年6月1日开征)。
  1962年11月,全县开征集市交易税,1963年甘肃省对牲畜交易税征免规定作了修订,同年12月1日扩大屠宰税征收范围,开征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生猪的屠宰税,同时停征文化娱乐税。至此,县内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5种。
  1983年7月,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同年10月1日县内开征建筑税;1984年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开征集体企业单位奖金税。1985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 其中保留、恢复、新设税种中当地增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年10月1日,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截止1987年底县内实际开征的工商税有17种。
  (二)税种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税制经过历次变革,分时期产生了不同的税种和税率。
  1950年以前卓尼县征收工商税的税种税率
  1951-1957年卓尼征收的主要税种税目表1958〜1972年卓尼征收的主要税种税率表
  1973〜1983年卓尼征收的主要税种税率表1984〜1987年卓尼征收的主要税种税率表
  (三)税额工商业税是县内主要税种,税源大、征收范围广。现将税额、年度环比情况列表于下:1950〜1987年度税额统计表单位:万元
  第三节农业税
  —、田赋
  田赋即土地税,亦称农业税,是清代至民国年间沿袭的习惯称谓,是官府向民间征收国库收入的一种形式,主要征收农牧产品或折价纳钱。据《甘肃统计季报》记述,甘肃各县民国24年(1935年)以洮州为标准纳税赋额分别为19840元和16555元。
  (一)洮岷路保安司令部赋额民国24年(1935年)与民国25年(1936年)两年的资料统计,年征收赋额平等,洮岷路保安司令部赋额概算数为3508元,两年同期相比均无增减。
  (二)民国31年、32年的预算赋额民国31年(1942年)预算征收土地改良物税300元;民国32年(1943年)预算征收土地改良物税500元,其中只限于房捐收入,同上年度相比增加了200元。
  (三)卓尼设治局时期的预算赋额民国年间卓尼设治局经费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由省库拨发,二是不足部分由地方筹补,随田赋带征,月带征额为8455清币。
  民国34年(1945年)据省会计处的统计资料表明,预算征收田赋额为150300元,其中土地改良物税3000元,只限于房捐收入。比上年度纯增房捐3000元,征收土地税1500000元。民国35年(1946年),定征公粮折价6267000元,征收土地税9060674元,比上年度增加750674元。
  二、农业税
  (一)税制演变1949年10月成立了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财政科,接管国民党政府卓尼设治局财政科的财税工作,并根据《甘肃省征收税暂行条例草案》,结合卓尼农牧区农牧结合以牧为主的实际情况,采用累进税率分年征收公粮、公草。
  1949一1952年,由于当时属于一个会计单位。1954年1月开始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及增产不增税,差额较小的累进制,同时以(合作社)公社、生产大队为大单位,以户以人为小单位实行差额累进征收。1954年至1978年继续实行增产不增税,依率计征,灾款减免的办法,深入农村调查实情,该减者依法减免,不该减者按例计征,同时进行民主评议上报审批1979〜1986年,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免征农业税。1987年恢复征收农牧业税,通称为农业税,实行代金制。
  (二)税率1953年公粮沿袭旧制,征收农牧产品税,实行差额累进制,牧业税按牧业收入的3%征收,农业税按人口占有土地面积的5%征收。
  1980一1986年,优待免征农业税。至1987年全县恢复开征农业税,实行代金制,当时以羊为计量单位和以占有耕地的多少为标准,每只羊定价0.50元,以1头牛折合5只羊、1匹马折合4只羊、1头驴折合3只羊计征。同时土地占用分为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农村建设按占地每平方米征收1元,城市建设每平方米2元(区划内1.2元),1988年实现收入。
  (三)优待减免自1949年后,国家的各项制度开始健全,形成了一整套结合实际而又符合人民利益的规定,对一些失去劳动力及意外受害而无力纳税的贫苦农户给以优待减免。
  1、灾情减免:灾情减免是对受雹灾、旱灾、水洪、虫害、霜冻等自然灾害而绝收或歉收的地区农户按受灾的程度依法减免的一种优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境农牧区的防灾抗灾能力较弱,频繁遭受自然灾害。从1954年至1956年3年中全县共减免公粮57987斤。
  2、社会减免:社会减免是对一些烈士、军人、残废军人和无劳动能力,理应照顾的老弱病残、鳏寡孤独及地少人多、生活困难的贫苦农户个人实行依法减免的措施,从1954年实行起到1956年,共减免公粮20691斤。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社会优抚政策逐步得以稳定和落实。第四节其它税收
  一、卓尼杨土司的实物税
  杨土司统辖48旗16掌尕,所辖各旗、掌尕历年定期定额向土司衙门交纳实物税,实物税(赋)种类依各地气候差异及物产情况而定。
  (一)农产品征收农区各旗每户每年交纳粮食1斗(45斤),禾草1牛车,全旗交生猪1口。其中老噢什旗山丹村代交油籽4石8斗(1920斤),另交蕨菜1口袋(约60斤)。沙录哇旗交烤猪4口,每户交上等麦粮1斗(50斤)。下迭每旗交生猪4口,杂粮1斗(50斤)。上迭各旗每户交粮1斗(50斤),各旗另交烤猪20口。
  (二)牧产品征收车巴沟全旗每户交纳酥油22斤;日扎完麻旗交酥油70斤;达拉沟旗交羊6只,交奶牛1头;买麻卡松旗交酥油70斤;老噢什全旗交野鸡50只,羊4只。
  (三)林产品征收拉力沟以上各旗每户每年交纳松檩
  5根,年终交木炭45斤。车巴沟各旗每年交狼肚菜15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资金征收
  (一)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根据1982年中央颁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当地从1982年至1984年开征。后因县境属3项照顾地区,故从1985年免征。征集对象是国营企事业单位,各党政机关各项预算外资金,集体企业所交税利润。
  (二)征集教育附加费根据国务院发出的《征收教育附加费暂行条例》,县内从1987年7月1日起施行,以单位和个人实际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附加率为1%。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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