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金融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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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362
颗粒名称: 财税金融志
分类号: F8
页数: 32
页码: 407—438
摘要: 本志主要讲述了卓尼县的财税金融,介绍了卓尼县的财政、税务、审计和金融业务等内容。
关键词: 卓尼县志 财税金融志

内容

第一章财政
  第一节机枸沿革
  1937年,卓尼设治局成立,下辖四科,财政科称二科,承办局内财政收、支、预、决算业务。1949年卓尼和平解放,成立卓尼藏族自治区行政委员会财政科。1958年9月,县税务局和财政科合署办公,称财税局。12月,根据省委财贸会议精神,将财政局、粮食科、商业局、保险局合并称财贸部。
  1962年1月,恢复卓尼县人民委员会财政科。1966〜1971年财政、税务合署办公,更名为卓尼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财政科。1972一1974年改称卓尼县革命委员会财政局,财、税业务合署办公。1977一1978年又称卓尼县财税局。1978年9月财政、税务分设,称卓尼县财政局,始为独立的财政管理机构至今。
  第二节财政体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成立前的财政体制
  卓尼地处边远,产业落后,地方财政历代均由土司委托其大小头目管理,田赋税收全归土司所有,并实行自收自支的财政体制。至民国26年(1937年)成立卓尼设治局后,又增设税种11种。很多税种虽有名目,但税源枯竭,无征收对象,地方性财政收入仍很微薄。县级地方开支主要靠甘肃省政府的补贴。
  1944年卓尼成立了银行办事处,兼营卓尼设治局政务开支及收入预算,直至民国35年(1946年)才开始财政预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成立后的财政体制
  统收统支体制1953年以来,全县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同全国一样,收支完全由中央统一规定,预算一律被纳入国家统一预算,统收统支,收入多少,上交多少,地方财政支岀由中央统一拨给,拨款不抵支出,则由上级财政增补。
  分灶吃饭体制自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确定收支包干数,努力达到收支平衡。
  划分税种体制1985一1987年开始施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定额补助的财政体制。由上一级财政部门确定出预算收支额,使收支相抵,不足部分由省上补助。仅1986、1987两年间,上级补助额达2689万元。
  大包干体制1988年改革财政体制,在原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实行“大包干”的管理办法。卓尼因地方财政收入不敷开支而继续由上级实行定额补助。
  大包干是由省上直接测算到县,以1987年决算数为包干基数,并求岀现有财力与应得标准财力的差额数,再根据地区差异结合实际进行大包干,差额部分由省上确定数额历年填补。
  第三节地方财政收支
  —、财政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成立前的财政收入北洋政府时期,卓尼除国家每年拨发给土司衙门2000人的军饷外别无财政收入,也没有财税预决算和分成。这2000人的军饷,仅拨发数年,由地方司令部自由挪用。到民国年间,地方行政费用增加,但地方财政收入甚微,各项费用由国库补贴。
  民国26年(1937年),甘肃省库拨给卓尼设治局的款项总数为719.95元,地方收入筹补2014.6元。
  民国31年(1942年),预算税课收入8500元,其中土地改良物税300元,屠宰税800元,营业牌照税1000元,印花税250元,使用牌照税2000元,筵席税500元,遗产税200元,营业税3560元,预算惩罚及赔偿收入300元。
  民国32年(1943年)预算各税课收入182397元(以下均为旧券值),其中土地改良物税占500元,屠宰税1600元,营业牌照税1000元,使用牌照税4000元,筵席税500元,遗产税1200元,营业税162597元,印花税2000元,预算惩罚及赔偿收入2400元。
  民国34年(1954年)预算税课收入175000元,预算市县国税收入1500000元,其中田赋1500000元,预算信托管理收入1200元,预算国税附加收入12000元,预算惩罚及赔偿收入5300元。预算规费收入3800元,预算财产权利息收入15500元。
  民国35年(1946年)预算税课收入7207000元,预算市县国税收入9703674元,预算信托管理收入40000元,预算国税附加收入18000元,预算惩罚及赔偿收入6300元,预算规费收入15800元,预算财产权利息收入31551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财政收入1951-1952年,由于当时属于一个会计单位,无财政收支预决算。1953年初步出现了财政收入,年底共收入76.6万元(当时为旧币,此数字是换算以后的新人民币值)。
  1954年在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指引下,遵循“扩大物资交流培养税源,增加财政收入”的精神,到1958年底共收各种税款141万元,其它收入38.2万元,前年度支出收入1.1万元,上级补贴收入288.3万元。至1958年底财政共完成收入485万元。
  1959〜1961年临、卓两县合并,卓尼县财政科改为会计组,财务预决算由临潭县财政局经办。合并后的财政收入中各项税收收入210万元,企业收入237.9万元,其它收入521.2万元,3年中财政共完成969万元。
  1962〜1964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财政收入中各项税收收入84.6万元,企业收入1.6万元,其它收入9.2万元,上级补助72.8万元。3年财政收入共完成93.6万元。
  1966一1970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财政收入中各项税收收入1155.6万元, 企业收入5.2万元,其它收入35万元,上级补助收入310.2万元,3年财政收入共完成350万元。
  1971一1975年处于灾后财政较为吃紧时期,在财政收入中各项税收收入305.2万元,上级补助525.3万元,地方财政分成收入32.6万元,虽遭受自然灾害,但工商企业发展快,上级补贴数额大,县财政收入完成情况年终决算为1270万元。
  1976一1978年无分成收入,3年中各项税收收入373.3万元,企业收入81.4万元,其它收入7.4万元,上级补助331万元。3年财政收入共完成711万元。
  1979一1987年的9年当中,全县认真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大力发展工商业经济,以保证县财政的收入。到1980年连续3年超额完成预算收入。从1981年至1983年因受商业物价下跌,农牧业税收受灾减免等因素影响,收入缩减。1984年开始,县财政收入呈上升趋势,年超收15万元,增长9%。1985年超收35.3万元,超收率增长56.35%。1986年超收46.2万元,增长14.33%。1987年超收61.5万元,增长18.07%。9年中各项税收收入达1130.6万元,企业收入120.4万元,其它收入49万元,上级补助达5414.8万元,超额分成收入6.2万元。9年共创财政总收入6721万元。
  卓尼县1953-1990年县财政收入一览表单位:万元二、财政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财政支出民国年间,卓尼设治局仅有预算支出,无决算支出。
  民国31年(1942年),卓尼设治局保警预算支岀20628元(以下均为旧券值),均为警察经费。其它支出18470元,其中教师节经费200元,员工生活补助费18270元。
  民国32年(1943年),卓尼设治局保警预算支出22968元,财务预算支出2110元,其中乡镇代征税捐经费1110元,票据印刷费1000元。其它预算支出35980元,其中教师节经费400元;员工生活补助34380元,忠烈祠经费1200元。
  民国34年(1945年),卓尼设治局教育文化预算支出76694元,其中国民教师费68916元,特教经费3549元,边教经费3949元,其它教育费280元。经济及建设预算支出123743元,其中农业费支岀30000元,电讯费支出88943元,工商费支出4800元。保安预算支出124230元。其中警察经费118230元,防空费6000元。财务预算支岀16170元。补助及协助支岀36314元,其它预算支出2964元,生活补助费支出971400元。
  民国35年(1946年),卓尼设治局预算支出教育文化费153388元,其中国民教育费137833元,特教经费7098元,边教经费7898元,其他教育费560元。预算支出经济及建设费308542元,其中农业费30000元,电讯费268942元,工商费9600元。预算支岀保安费368772元,其中警察队经费368772元。预算财务支岀33640元,预算支出补助及协助费36314元,预算支出信托管理费40000元,预算支出其他费用5928元,预算支出生活补助费12252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财政支出1951一1978年财政总支出9487959万元,其中企业挖潜改造支出59.6万元,科学技术三项改造费12.6万元,活动资金59.3万元,支援农业支出581919万元,农林水利部门事业费支出721.8万元,工交部门事业费支出13.8万元,城市维护费支出75.6万元,城镇青年就业经费支出26.7万元,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2974562万元,其他部门事业费支出142392万元,抚恤和社会救济费支出531992万元,行政管理费支岀3016360万元,其他支出1369775万元。
  卓尼县1951-1990年财政支出一览表单位,万元续表一
  说明:此表内缺1955、1965年财政支岀数据
  第四节历年国家补贴
  民国26年(1937年)以前,卓尼无国家设立的正式地方行政机构,亦无财政性列支, 财费均由土司衙门自收自支。到民国26年(1937年),国民甘肃省政府成立卓尼设治局以后,每年由省库拨发行政费用719.95元,不足部分由地方筹补。
  1953一1987年国家给卓尼的财政累计补助达7730.5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46%。
  1950一1952年既无财政收入,也无国家财政补贴。1953年以来由于县直各机关陆续设立,财政开支增大,地方财政入不敷岀,只有靠上级补贴,在1953年至1961年9年中,国家补助达100.8万元。
  1963一1964年,全县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以“当年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顺利的完成了两年财政收入任务,财政收支出现盈余,是年无补助收入。
  1966一1983年,财政开支日趋增大,地方财政收入呈平稳趋势,国家补贴逐年上升,从1966年的80余万元基数到1983年累计达5千余万元。
  1984〜1987年,地方财政收入虽然上升的幅度较大,但因各种建设性开支的增长,仍呈入不敷出的局面,上级补贴仍占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4年中上级补助约占补助总收入的45.6%。
  1953-1990年国家财政补贴统计表单位:万元续表一
  说明:1963、1964两年无补贴,1977、1965年缺数据。
  第五节历年预、决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财政预算
  新中国成立前,卓尼未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自民国26年(1937年)成立卓尼设治局以来,间或实行财政预算,均以纳税附加形式出现,有实物也有现钱,预算额以现钱折算,尚无决算收入。
  民国时期的预算收入民国31年(1942年)的预算收入主要有税课、惩罚及赔偿、行政规费税3项,共折计旧币8850元。
  民国32年(1943年)的预算收入主要有税课、惩罚及赔偿费、行政规费3项,共计折旧币185597元。
  民国34年(1945年)的预算收入主要有税课、分配市县国税收入、信托管理收入、国税附加收入、惩罚及赔偿收入、行政规费收入、财产及权利之利息收入7项,共折计旧币1833500元。
  民国35年(1946年)的预算收入主要有税课、分配市县国税收入、信托管理收入、国税附加收入、惩罚及赔偿收入、国税附加收入、惩罚及赔偿收入、行政规费收入、财产及权利之息收入9种,共折计旧币17342295元。
  民国时期的预算支出民国31年的(1942年)预算支岀主要有保警支出、其它支出和预备金三项,共折计旧币44398元。
  民国32年(1943年)的预算支岀主要有保警支岀、财务支出、其它支出和预备金支出4项,共折旧币70428元。
  民国34年(1945年)的预算支岀主要有教育文化支岀、经济及建设支出、保安支出、财务支出、补助及协助支岀、其它支岀、生活补助支岀、预备金8项,共折计旧币1443515元。
  民国35年(1946年)的预算支出主要有教育文化支出、经济及建设支岀、保安支出、财务支岀、补助及协助支出、信托管理支岀、其它支出、生活补助支出、预备金9项,共折计旧币13725484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财政预、决算
  预算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预算收入主要有企业收入、各项税收、农牧业税、其它收入、上级补助收入5项,共计人民币99954751元,是决算收入的48%。
  预算支出预算支岀主要有城市维护费、城镇青年就业费、文教卫生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企业挖潜改造费、科技三项费、活动资金、支援农业支出、农业水利部门事业费、工交部门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岀、其它支岀14项,共计人民币1101339元,是决算支出的95.8%。(均为1950-1989年累计)。
  决算收入决算收入主要有企业收入、各项税收、农牧业税收、其它收入、上级补助收入5项,共计人民币108952471元,其中预算外收入18997720元。
  决算支出决算支出主要有城市维修费、城镇青年就业经费、文教卫生事业费、其它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企业挖潜改造费、科技三项费用、活动资金、支援农业支出、农业水利部门事业费、工交部门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其它支出共14项,共计人民币94879592元。其中预算外支出85857820元。
  第二章税务
  第一节税务机枸
  民国36年(1947年)卓尼设治局按照国民甘肃省政府的电令,组成卓尼营业税评议委员会,并建立了税务稽征所,由当时设治局财政科长刘虞兼任所长,负责征收境内仅有36户个体从业者的营业牌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务工作初由岷县税务局领导,在卓尼设置税征所一处。1950年4月划归卓尼自治区行委会直接领导。1954年6月1日正式成立卓尼税务局。1958年12月至1962年1月1日,临、卓两县合并,税收业务由临潭县统管。1958年底插岗税务驻征处移交舟曲县在卓尼成立柳林税务所。:1962年1月1日临、卓分县,重新成立卓尼县税务局。
  1966年至1971年,财政税务合并,称为卓尼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财税组。1972年更名为卓尼县革命委员会财税局,1975年改称卓尼县革命委员会财政局。1977年9月至1978年称为卓尼县财税局。
  1978年9月,财税分设,正式成立卓尼县税务局。
  1986年1月税务系统垂直管理,其中包括人事、经费两垂直。垂直管理后的税务局,业务上由甘南州税务局领导,同时受县委、县政府的监督管理。税务系统垂直后,县税务局内部先后成立了税政股、会计股、人秘股、征管股、监察股等办事机构,并在全县范围内成立了基层税务所。
  北山税务所1958年3月成立北山税务驻征处,设在恰盖乡政府驻地溫布滩,由于当月发生反革命叛乱,驻征处撤销。1962年该辖区由洮北税务所兼管。1965年再次成立北山税务驻征处。到1969年改名为北山税务所,分管恰盖、康多、杓哇3乡及所属企事业、市场及农村税收工作。
  洮北税务所成立于1982年,所址设在阿子滩乡政府驻地古战川。分管阿子滩、完冒、申藏3乡及所属企事业、市场及农村税收工作。
  新洮税务所成立于1982年,所址设在柏林乡政府驻地柏林口,分管新堡、沈砚、柏林3乡和所属企事业、市场和农村税收工作。
  麻路税务所成立于1985年,分管扎古录、刀告、尼巴3乡企事业、市场和农村税收工作。所址设在扎古录乡政府驻地麻路村。
  多坝税务所成立于1982年,所址设在木耳乡政府驻地多坝村。分管木耳、纳浪、卡车、大族4乡和所属企事业、市场及农村税收工作。
  城关税务所成立于1969年,所址设在柳林镇桥南苗儿路.分管城关镇和县属企事业单位、洮河林业局、县城市场的税收工作。
  税务稽查队成立于1987年,队址设在县城桥南,编制4人,是县税务局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县境内外税收稽査工作。
  第二节工商业税收
  一、国民政府的捐税
  (一)税种税率县地在民国时期开征的税分国税和地方税两类,国税分所得税、遗产税、营业税、印花货物税、契税等,收入归中央。地方税有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娱乐税、屠宰税、建筑改良物税、牲畜交易监证税等。后来还增设了罚金、预备金、赔偿金、行政规费等名目繁多的杂税。民国32年(1943年),卓尼设治局开征的税种主要有8项,分别是:土地改良物税(房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税(娱乐税)、遗产税、营业税、印花税。其中遗产税、营业税、印花税由中央划归地方以填补地方财政。民国35年(1946年),卓尼设治局开征的税种主要有5项,分别是:土地改良物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税。另外还有分配给县市的国税收入,有遗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牲畜营业税(划拨代征)、所得税(财产岀卖、财产租赁所得税)。民国36年(1947年)卓尼设治局根据国民甘肃省政府的电令,成立卓尼税务稽征所,开征的税种有11种,其中主要是营业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其它税种虽有名目,但税源枯竭,无征收对象。民国37年(1948年),国民政府又颁发了10余种税法,当时卓尼开征税种除营业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外,又增加了自治税捐(驮捐),并在碌竹、达子多、多坝3个地方设立驮捐征收处,过往卓尼的牛、马、骡等大牲畜每头(只)交驮捐2角(白洋)。在设治局第五任局长丁剑纯时期,驮捐增收5倍,即一畜交1元,超收部分自上腰包,窥一斑而见全局,当时国民政府官员利用苛捐杂税敲诈勒索百姓的现象不胜枚举。
  民国38年(1949年),卓尼设治局征税范围仅县内从事商业活动的35个个体户,其资金总额近1000元(白洋)。
  民国年间的征税税率: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一般在20〜30%之间,屠宰税在15%左右,征税依据从业户营业资本总额分等课征,以年为期。
  (二)税额民国32年(1943年)预算计征164597元,其中土地改良物税占500元(房捐占500元),屠宰税占1600元,营业牌照税占500元,遗产税占1200元,营业税占162597元,印花税占2000元。
  民国35年(1964年)预算计征850000元,其中屠宰税占40000元,营业牌照税占10000元,使用牌照税800000元。
  二、杨土司的官钱征收
  卓尼杨土司所辖各旗属民历来不给国家交粮纳税,土司衙门除征收实物外,还征收官钱。每年年终可征净银1000元以上。黑番四旗距土司衙门偏远,只征收官钱,以一年为期,年终纳铜钱500串或折算白银200元。下迭各旗年纳黄金12两,折算白银600元, 年终交纳。尖尼、卡巴、格子3旗一年纳白银200元,年终交纳。上迭6旗一年纳白银200元,年终交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税收
  (一)税制演变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取消了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确定新的工商各税14种。卓尼县先后开征的有货物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5种。1950年7月调整税收,简并税种税目,对工商税收由原来公布的14种减为11种,货物税的征税种目由1136个简并为358个,印花税由30个目减为25个目,全县开征的税目由原来的5种增加到6种,增加了商品流通税。
  1952年12月31日国务院财经委对原工商税又作了修改,分别进行了合并与取消,修改后的税种,在县内开征的有屠宰税、工商所得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1958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把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为工商统一税,把原工商税中的所得税变成独立的工商所得税,并调整了部分产品税率,对某些产品税给予减免政策。税制改革后县内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后增税,于1958年6月1日开征)。
  1962年11月,全县开征集市交易税,1963年甘肃省对牲畜交易税征免规定作了修订,同年12月1日扩大屠宰税征收范围,开征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生猪的屠宰税,同时停征文化娱乐税。至此,县内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5种。
  1983年7月,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同年10月1日县内开征建筑税;1984年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开征集体企业单位奖金税。1985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其中保留、恢复、新设税种中当地增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年10月1日,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截止1987年底县内实际开征的工商税有17种。
  (二)税种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税制经过历次变革,分时期产生了不同的税种和税率。
  1950年以前卓尼县征收工商税的税种税率
  1951-1957年卓尼征收的主要税种税目表1958〜1972年卓尼征收的主要税种税率表
  1973〜1983年卓尼征收的主要税种税率表1984〜1987年卓尼征收的主要税种税率表
  (三)税额工商业税是县内主要税种,税源大、征收范围广。现将税额、年度环比情况列表于下:1950〜1987年度税额统计表单位:万元
  第三节农业税
  —、田赋
  田赋即土地税,亦称农业税,是清代至民国年间沿袭的习惯称谓,是官府向民间征收国库收入的一种形式,主要征收农牧产品或折价纳钱。据《甘肃统计季报》记述,甘肃各县民国24年(1935年)以洮州为标准纳税赋额分别为19840元和16555元。
  (一)洮岷路保安司令部赋额民国24年(1935年)与民国25年(1936年)两年的资料统计,年征收赋额平等,洮岷路保安司令部赋额概算数为3508元,两年同期相比均无增减。
  (二)民国31年、32年的预算赋额民国31年(1942年)预算征收土地改良物税300元;民国32年(1943年)预算征收土地改良物税500元,其中只限于房捐收入,同上年度相比增加了200元。
  (三)卓尼设治局时期的预算赋额民国年间卓尼设治局经费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由省库拨发,二是不足部分由地方筹补,随田赋带征,月带征额为8455清币。
  民国34年(1945年)据省会计处的统计资料表明,预算征收田赋额为150300元,其中土地改良物税3000元,只限于房捐收入。比上年度纯增房捐3000元,征收土地税1500000元。民国35年(1946年),定征公粮折价6267000元,征收土地税9060674元,比上年度增加750674元。
  二、农业税
  (一)税制演变1949年10月成立了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财政科,接管国民党政府卓尼设治局财政科的财税工作,并根据《甘肃省征收税暂行条例草案》,结合卓尼农牧区农牧结合以牧为主的实际情况,采用累进税率分年征收公粮、公草。
  1949一1952年,由于当时属于一个会计单位。1954年1月开始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及增产不增税,差额较小的累进制,同时以(合作社)公社、生产大队为大单位,以户以人为小单位实行差额累进征收。1954年至1978年继续实行增产不增税,依率计征,灾款减免的办法,深入农村调查实情,该减者依法减免,不该减者按例计征,同时进行民主评议上报审批1979〜1986年,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免征农业税。1987年恢复征收农牧业税,通称为农业税,实行代金制。
  (二)税率1953年公粮沿袭旧制,征收农牧产品税,实行差额累进制,牧业税按牧业收入的3%征收,农业税按人口占有土地面积的5%征收。
  1980一1986年,优待免征农业税。至1987年全县恢复开征农业税,实行代金制,当时以羊为计量单位和以占有耕地的多少为标准,每只羊定价0.50元,以1头牛折合5只羊、1匹马折合4只羊、1头驴折合3只羊计征。同时土地占用分为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农村建设按占地每平方米征收1元,城市建设每平方米2元(区划内1.2元),1988年实现收入。
  (三)优待减免自1949年后,国家的各项制度开始健全,形成了一整套结合实际而又符合人民利益的规定,对一些失去劳动力及意外受害而无力纳税的贫苦农户给以优待减免。
  1、灾情减免:灾情减免是对受雹灾、旱灾、水洪、虫害、霜冻等自然灾害而绝收或歉收的地区农户按受灾的程度依法减免的一种优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境农牧区的防灾抗灾能力较弱,频繁遭受自然灾害。从1954年至1956年3年中全县共减免公粮57987斤。
  2、社会减免:社会减免是对一些烈士、军人、残废军人和无劳动能力,理应照顾的老弱病残、鳏寡孤独及地少人多、生活困难的贫苦农户个人实行依法减免的措施,从1954年实行起到1956年,共减免公粮20691斤。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社会优抚政策逐步得以稳定和落实。
  第四节其它税收
  一、卓尼杨土司的实物税
  杨土司统辖48旗16掌尕,所辖各旗、掌尕历年定期定额向土司衙门交纳实物税,实物税(赋)种类依各地气候差异及物产情况而定。
  (一)农产品征收农区各旗每户每年交纳粮食1斗(45斤),禾草1牛车,全旗交生猪1口。其中老噢什旗山丹村代交油籽4石8斗(1920斤),另交蕨菜1口袋(约60斤)。沙录哇旗交烤猪4口,每户交上等麦粮1斗(50斤)。下迭每旗交生猪4口,杂粮1斗(50斤)。上迭各旗每户交粮1斗(50斤),各旗另交烤猪20口。
  (二)牧产品征收车巴沟全旗每户交纳酥油22斤;日扎完麻旗交酥油70斤;达拉沟旗交羊6只,交奶牛1头;买麻卡松旗交酥油70斤;老噢什全旗交野鸡50只,羊4只。
  (三)林产品征收拉力沟以上各旗每户每年交纳松檩
  5根,年终交木炭45斤。车巴沟各旗每年交狼肚菜15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资金征收
  (一)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根据1982年中央颁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当地从1982年至1984年开征。后因县境属3项照顾地区,故从1985年免征。征集对象是国营企事业单位,各党政机关各项预算外资金,集体企业所交税利润。
  (二)征集教育附加费根据国务院发出的《征收教育附加费暂行条例》,县内从1987年7月1日起施行,以单位和个人实际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附加率为1%。
  第三章审计
  第一节审计机构
  1982年以前,从中央到地方均无审计机构,审计业务由县财政部门代行。198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款规定,普遍成立经济审计机构。是年10月正式成立“卓尼县审计局”,为县政府下设职能部门,编制8人。
  1984年1月抽调专职工作人员正式办公,由车瑞生任局长,有办事员2人。1990年底,工作人员增至8人。第二节审计工作
  一、审计工作
  经济审计是对行政、企事业单位各项工作中经济财务进行审査核对,对全县经济工作加强监督。卓尼的审计工作从1984年开展以来,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审核监督。
  定期审计:是按照预定的时间对被审单位进行有计划地审计。
  专项审计:在定期审计的基础上审核拨入各单位的专项资金按指定用途使用情况。
  效益审计:是在宏观与微观、长期与短期相结合的基础上,评定一个单位(会计实体)的经济活动及其财务收支的效益活动。
  违纪审计:是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专案审计。
  二、审计成果
  (一)审计项目对自筹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其是否列入计划,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资金落实是否到位。5年间共审计了23个项目。对生产建设资金和民政事业费的财务管理项目,主要审计了专项费用的使用及其管理。先后共审计了5个单位,9个项目,边审边改,纠正错误,改进管理,提高了效益。
  1985年开始实行定期报送审计制度,先后共审计了73个单位。促进了财务管理,提高了财务人员的业务核算水平。对商业、物资、农机、工交企业和一些集体企业的经济效益项目,主要审计了财务管理,盈亏核算问题,纠正了帐务差错,改进了管理水平,核实了经营成果。
  (二)审计结果自筹基建工程资金帐长期不落实,资金来源部分不正当,将各项业务经费非法挪用,影响了部分工作的正常开展。
  乱发奖金、补贴、虚设帐目、公款吃喝现象比较普遍,直接违反财经纪律,在审计中査出不合理的开支金额30万元。
  非法购买控购商品,违反控购规定,经查审出的控购商品总值达10万余元。
  挪用专项资金仅农、林、牧生产支援发展资金被挪用8万元,文教卫生方面的事业费被挪用5万元,民政事业费被挪用、贪污0.25万元。
  财务管理偏松,会计核算水平不高的现象在审计过程中时有发现。几年中在审计中发现的账务差错金额达59.68万元。
  (三)审计金额从1984年至1988年,共审计了85个单位,占全县应审单位的75%,产生了48份审计报告。审计总金额达3457.48万元,占全县财政预算支出总和的62.19%。在审计中发现违纪金额32.1万元,占审计总金额的0.93%。帐务差错金额
  26万元,占审计总金额的1.74%。审计中追回资金上交财政的达1.79万元,占审计金额的0.05%。
  第四章金融实业组织
  第一节中华民国地方金融机构
  甘肃省银行卓尼办事处甘肃省银行卓尼办事处成立于1944年,地址在原卓尼县法院院内,有房屋6间。创办人李寿峰、陈苏黄。1948年1月郑廉从会宁县调入卓尼,任命为办事处主任,办事处人员设置为主任1人,会计1人,助理员1人,工友3人,共6人。
  卓尼办事处业务指导由岷县分行管辖,人事权归省管辖。为了加强内部组织,卓尼设治局于1949年1月分建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建设科、社会科、会计室、合作指导室、警佐室等科室,其中合作指导室主要办理放款业务。具体业务手续是借款人首先向合作指导室申请,由合作指导室和借款人协商找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等手续,然后到银行贷款,到期后由合作指导室负责催收。
  办事处的主要业务是管理汇兑、借贷、办理汇款和省政府拨给设治局的经费、人员工资等。当时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虽成立了银行办事处,但存款、放款、汇款业务几乎呈空白。1949年9月11日卓尼和平解放,13日甘肃省银行卓尼办事处主任郑廉将原银行办事处实物及财务手续作了全部移交,并携人员参加工作。
  第二节新中国成立后的经融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卓尼县支行
  1952年成立卓尼自治区营业所,隶属临潭县支行,所址在原人民法院院内,工作人员7人,所长刘生荣。1953年1月在原营业所的基础上正式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卓尼县支行”,内部设立4个股室,工作人员增至32人,其中副行长1人,股长4人,会计4人, 业务员20人。
  1964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卓尼县支行与中国农业银行卓尼县支行分设。1966年1月两行重新合并,仍称中国人民银行卓尼县支行,并恢复农村金融股,负责办理原农行业务,全行人员增至50人。1968年县支行更名为卓尼县支行革委会。1978年恢复中国人民银行卓尼县支行。
  1980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卓尼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卓尼县支行分设,中国人民银行卓尼县支行(以下简称人行)下设人秘、会计、信贷3个股,工作人员25人。行址迁入现中国工商银行卓尼县支行驻地。1984年1月在人行内部专设工商行业务,实行一套人马,两个机构合署办公制,资金分开,两套帐目,随之增设了人行业务组。1986年11月,人行与中国工商银行卓尼县支行正式分家。原人行所辖营业所归中国工商银行卓尼县支行管理。到1987年底人行人员发展为8人。人行建立初,统管所有金融业务,它既是行使货币发行和金融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又是从事信贷储蓄、结算、外汇业务等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自1980年以后,由于中国农业银行卓尼县支行的恢复,保险公司的分设,中国工商银行卓尼县支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卓尼县支行的成立,人行不再对企业、个人直接办理存款、贷款业务,主要担负研究和做好金融宏观决策,加强信贷管理,保持货币稳定的指导任务。
  二、中国工商银行卓尼县支行
  (一)县支行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卓尼县支行(以下简称工商行)与县人行分设成立,采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资金分管,两套帐目的过渡形式。1986年11月1日正式从财务、帐目、资金、人员上分开办公,并增设人秘股、信贷股、会计股、储蓄股,同时接管原人行储蓄所。工作人员达27人,1987年减为26人。
  工商行的主要职能是办理城镇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的国家专业银行,是积极动员企业和居民储蓄闲散资金,支持工业生产,扩大商品流通,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着重办理国营工商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的活动资金贷款,管理工商企业和有关部门的各种专用资金。
  (二)城关储蓄所设于城关镇街道中心地带,专营城镇储蓄。初为1953年人行内特设的城镇储蓄专柜,后该业务中断。1981年11月随储蓄业务的恢复,遂成立了城关储蓄所,隶属于人行。1984年业务移交工商行,截止1990年有工作人员8人。
  三、中国农业银行卓尼县支行
  县支行1964年1月5日从县人行分设成立中国农业银行卓尼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有人秘、会计、农贷信用、基建事业拨款4个股,基层设立4个营业所及城关工作组。全行(包括基层)人员26人。1965年农行与人行重新合并,农行营业所也同时合并。1980年1月又恢复分设县农行,基层营业所全部归属县农行领导。同时设人秘股、农贷信用股、社队会计辅导股、会计信贷股、计划股。
  县农行及其基层营业所,是主管农村金融业的专业机构,主要任务是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农村金融事业,办理农村信贷服务工作。
  基层营业所营业所是县农行的基层金融机构,从1954年11月至1962年底,全县共建营业所8个。
  迭部营业所1954年11月15日建立,是县农行在基层建立的第一个金融基层业务机构,当时所址设在上迭电尕(现迭部县政府驻地)。1962年迭部县农行成立,迭部营业所移交迭部县农行。达子多营业所1954年11月25日建立,所址设在现卡车乡政府所在地。
  新堡营业所1955年7月成立,所址在现藏巴哇乡政府所在地。
  洮北营业所1956年12月16日成立,所址设在现河子滩乡政府驻地。
  麻路营业所1956年10月建立,初称录竹营业所,后更名为麻路营业所,现址在扎古录乡政府驻地。
  北山营业所1957年6月15日成立,又称恰盖营业所,所址在现恰盖乡政府驻地。
  插岗营业所1957年8月成立,所址原设在插岗乡驻地,1958年8月,插岗划归舟曲县统辖,该营业所也随之移交舟曲县农行。
  多坝营业所:1962年4月成立,初称洮南波浪营业所,后改多坝营业所,所址设在木耳乡政府驻地。
  1958年随着人民公社的建立,营业所下放到公社管理,资金、帐务与农村信用社合并,各营业所改称公社信用社,后又收归县农行,仍称为营业所。
  (三)储蓄所是银行办理居民储蓄的专门机构,隶属于县人行。1953年人行建立初就有储蓄专柜,并划为城镇储蓄和农村储蓄。
  从1956年开始增设储蓄机构,是年8月在洮河林场和卓尼初级师范学校成立了储蓄代办所。1959年在洮河林业局的拉力沟林场和大峪林场成立了储蓄所。1965年在洸河林业局成立了储蓄所,同时在局机关和县级机关成立了储金会12个。1969年储蓄机构撤销。1979年储蓄业务重新发展。1981年开办了城关储蓄所。1987年8月2日增开了邮政储蓄。
  1986年人行与工商行分设,城镇储蓄划归工商行经营,并成立储蓄所。农村储蓄划归农行经营,并设立储蓄专柜。
  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卓尼县支行
  (一)县支行1977年6月1日在县财税局增设建设银行办事处,这是建设银行最早的业务机构,对外办理有关基本建设财务拨款管理、贷款和结算业务。1977年8月分设建行办事处,行址在今邮电局隔壁。1979年7月将原建设银行办事处正式改设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卓尼县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有工作人员7人。建行是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和贷款的国家专业银行。主要筹集分配和组织供应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负有财政和银行的双重职责。
  (二)建设投资1977年建行开始办理基本建设投资事业,初投资额达126万余元。1979年以来,开始压缩建设性投资,但自筹基金逐增,截止1987年,经办项目289项,拨款总额达2126.17万元。1979〜1987年投资事业经办拨款统计表单位:万元
  第三节信用社
  一、信用社
  (一)信用社是农民根据自愿原则入股组织起来的农村群众性的金融合作组织,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股金属于入股者所有,公积金和其它财产属于社员集体所有。
  (二)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按照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经营业务,并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保证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顺利实施。
  (三)信用社经营业务的宗旨是为社员生产生活服务。
  (四)信用社年终盈余,除按规定交纳税金和上缴发展基金外,其余部分由信用社分配。分配原则是:公积金占主要部分,用于增加信用社的自有资金,其余奖励基金和公益金实行股金分红制。
  二、信用互助组
  (一)信用互助组的性质信用互助组是根据劳动人民生产的需要自己组织起来的资金互助组织,是信用合作社的低级形式。主要业务是吸收群众的闲散资金,将其使用于生产方面和接济生活中有困难的组员,达到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目的。在生产活动上,国家银行帮助指导发展,必要时以资金扶助,但其不是银行的下属机构,而是劳动群众自己的经济组织,由群众自己管理。
  (二)信用互助组的组建1953年秋,县人民银行开始试办信用互助组,至年底共成立了13个信用合作组织。1954年3月12日,开办信用互助组干部培训工作,组织了新堡(今藏巴哇乡)、洮南、洮北、柳林4区的信用干部15人,吸收了农村信用组织积极分子26人,银行干部4人,进行了为期5天的业务训练。1954年以来,群众要求建立农村信用组织的愿望日趋迫切,于1954年8月在柏林石达滩广新堡宗石、柳林,卡车拉尕、小族,木耳的拉路等5个村建立了信用组。11月12日在新堡乡的新堡村,柏林乡的下巴都村成立了信用社。12月5日在洮砚乡的小湾村,洮北的阿子滩村、古战川村,柳林镇的锁藏村、奤盖族村、东石沟村、出路村、哇路村、木耳桥,洮南的扭子村、相俄村相继建立了信用组。截止1954年12月底全县共建立41个信用组。这些信用互助组在解决农牧民困难、发展生产方面发挥了作用。
  (三)信用互助组的资金组织至1954年底全县信用互助组共组织股金720万元 (旧人民币),组织存款916万元(旧人民币)。
  (四)信用互助组的贷款发放截止1954年底全县有信用互助组31个,累计发放贷款619万元(旧人民币)。1955年信用互助组和新堡信用社共同发放贷款10879元,占全县农贷发放总数的6.42%。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建
  信用合作社的权力掌握在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手中。凡本社区域内年满16岁的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皆可入社,当时并规定富农、资本家暂时不能入社。入股金额不限,一股2元。信用社放款利率最高不超过2分,一般在1.5分左右,存款利率在0.751至1分之间,不分期限。1956年首先在新堡、柳林、洮南、洮北4区达到了乡乡有社的目标,同时还在北山建立了2个信用社,录竹区建立了3个信用社,到年底共建成22个信用社,入社农户达5253户,社员人数10769人。
  人民公社化后,营业所和信用社合并下放到人民公社管理,称“农村人民公社信用部、信用分部”,资金帐务与农村信用社合并,1980年以后才将营业所逐步收回恢复原来的名称,信用社制度亦同时恢复。
  1984年对全县22个信用社进行了改革。1985年11月8日召开了首届社员代表大会,成立了“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选举产生了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成员9人,其中主任委员2人,理事7人。监事会成员6人,其中主任委员2人,理事4人。并在信用合作社中吸收新社员180户,扩大股金2429股。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金组织
  股金1955年入股资金200元。1956年吸收股金15563元。1984年全县信用社股金增加2429股,股金4858元。股金金额累计达到4.7万元。1984年股金余额达到5.7万
  储蓄1955年新堡发展信用社1个,社员183人,发展信用组14个,组员741人,入社入组共计909户,占全县总农户的6.8%。至年末存款金额达133.3元。1956年全县22个信用社存款金额达71298元。1965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员个人存款金额达73337元。
  1966年至1976年的10年间,由于正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农牧民收入锐减,储蓄余额增长微弱,社员个人存款仅达80237元。1979年至1987年改革开放的几年中,农牧民收入大大提高,储蓄余额猛增至1341000元。
  集体存款1964年底全县信用合作社集体存款余额达285170元。1987年底集体存款余额增加至842000元。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发放1955年新堡信用社年发放贷款达10879元,占全年农贷发放总额的6.24%。1956年全县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量为923100元。1962年全县17个信用社发放各项贷款55000元。1963年全年发放各项贷款14150元。1965年全年发放各项贷款109816元,其中个人贷款86042元,集体贷款23774元。
  1961年开始对农业信贷进行了清理,应清理旧贷余额93718.14元,2676(队)户,经清理后符合政策规定豁免27个生产队的集体贷款15036.35元,农户个人贷款243户,共69669.70元。经总行审批全县共豁免信用社各项贷款84749.93元,在豁免总数内用信用社公积金弥补9576.35元。
  截止1987年底,全县信用社贷款余额达到1336000元。
  第四节保险
  一、县保险公司
  1952年12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卓尼县保险特约代理处。其机构、人员编制、有关费用均由县人行统筹,业务由临夏县保险支公司领导,工作人员由临夏县支公司委派1人。起初,保险工作致力于宣传,未普遍开展保险业务。1953年10月停办农村保险业务。同年12月,卓尼县特约代理处保险业务结束,原工作人员留县人行工作。1957年由甘南州中心支行抽派1人,重新开展保险业务,归属在县人行城市业务股内。1958年11月26日保险业务并入财政局内,将保险业务保单及会计报表全部移交县财贸部。1985年,县人行受甘南州保险公司的委托,于人行内暂时成立了卓尼县保险代办机构。1988年7月,正式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卓尼县支公司,工作人员2人。
  二、保险业务及其发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职能任务主要是积聚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弥补灾害损失,增加社会福利。卓尼县的保险业务从1952年开始到1989年,30多年来,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50年代,主要办理财产强制保险,物资运输保险;第二阶段是1985年恢复办理保险业务后,主要办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两大类。
  三、保险金额
  自1985年成立保险公司后,增加了财产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当年全部投资保险金额210万元,保险费收入2.8万元。其中汽车保险105辆,保险金额119万元,保险费收入2.8万元。处理事故5起,赔付5228元。到1987年投资金额达978万元,保险费收入60070元。1989年承保财产总额2698万元,保险费收入16.1万元,赔付保险金7.7万元。县保险公司自1985年恢复开展业务以来,共发生赔损案件24件,赔付保损费37678元。
  第五章金融业务
  第一节货币
  一、古近代货币流通
  (一)金属铸币的流通卓尼从远古时期就有人类生活的遗迹,金属铸币的流通也很活跃。从近年来岀土的古钱币证明,历代的铸币大多曾在当地流通。出土的古钱币中,有各式的秦半两、两汉五铢;有南北朝时期的陈五铢、隋白钱五铢;唐代的各式开元通宝、乾元通宝;西夏朝的大夏真兴及大夏文铸币等。北宋时的钱币在此地的出土更是种类齐全,数量颇丰,从中可窥北宋时此地茶马交易贸易流通的规模。仅南宋钱币因历史条件所限,此地未见岀土,证明未在此地流通,但其时金代的大定通宝钱却屡见不鲜。元代的古钱币在此地流通的较少,所见仅八思巴文大元通宝和至大元宝两种。明代时此地由于屯军屯民垦殖业的兴起,铸币的流通盛况空前,有各式的洪武通宝、大中通宝、嘉靖元宝、天启元宝、万历通宝、崇祯通宝等。此地还流通过李自成起义军部张献忠所铸的各式大顺通宝,有背文川下户、背户、背工及光背等式,证明李自成部确实在此地进行过交易活动。至于清代的金银铜质铸币,在此地更是枚不胜举,顺治、康熙、嘉庆、雍正、乾隆、咸丰、道光、光绪、宣统各年号铸币均在此广泛流通。这些现存的古币中,版式齐全,全国各铸局的几乎都有,以宝泉局、宝源局、宝陕局、宝川局和宝巩局的铸币具丰,仅宝台局钱币为罕。
  自清光绪年至民国年间,无孔铜元流通盛行,有当十、当二十多种,且以四川汉字十八圈各类铜元最为普遍,其余全国各局所铸的铜元也在此地广泛流通。直至民国24年(1935年),国民政府推行法币后,这些铸币才逐渐退岀市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此地仍以铜元与银元流通过一段时间。
  民国后期,银元在境内流通,币式主要有袁头(又称袁像银元、有“大头”、“睁眼”、“闭眼”之分,币面为袁世凯头像)、孙头(又称小头,币面为孙中山头像),还有“双龙”,亦称北洋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银元不再作为货币公开流通。
  (二)纸币的流通1935年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改革,规定中央、中国、交通三行发行钞票一一法币。同时禁止银元在市面上流通,并强制将白银收归国有。法币流通时间短,因而在此地市面上很少出现。
  1948年8月19日国民政府发行金元券(每金元券含纯金0.22217克),以1:300万的比率,收兑急剧贬值的法币,于1949年6月即禁止通用,前后不到10个月,发行额是原定发行额的6万多倍,物价比值上涨170万倍。金圆券在此地发行数额小,流通时间也很短。
  二、人民币的发行与流通
  从新中国成立后至1951年7月前,县境流通的货币是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后发行的第一套人民币和银、铜元混合币质。此后禁止了铜元的使用,尚有银元补充流通。
  县境是藏汉杂居地区,广大藏族同胞在受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伪法币和金圆券的欺骗,对纸币的流通持有怀疑态度,所以,当时牧区流通人民币非常困难。中央决定准予此地以银元为流通货币来逐渐过渡,其收支、交易大部分仍以银元代替。直至1955年底,银元才被停止公开流通。
  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第二套人民币和回收第一套人民币的命令。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自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币(第二套人民币),回收旧币(第一套人民币)。公布发行的第二套人民币共11种,每种版面均印有汉、藏、蒙、维吾尔4种文字。面额分别为: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壹圆、伍圆、拾圆。
  新旧币的折合比率定为新币1元等于旧币1万元。
  1955年3月1日开始回收旧币。由于县境属边僻藏区,金融市场并不繁荣,货币流通和储存量不大,5月中旬回收旧币即进入尾声。支行全体干部在卓尼旧币监销委员会的领导下,将3月1日以后的旧币和3月1日以前的伍万圆、壹万圆、伍仟圆旧币全部进行了复点封装。至6月10日共回笼旧币2634761133元,全部切角入库。
  1955年3月1日卓尼开始发行新人民币,先在城区、洮南、新堡、上迭4区设立新币兑换机构,其它地区根据需要委托合作社机构代兑。至6月10日共发行新币352000元,其中包括兑换支岀170526元。截止是年底,新人民币已全部进入市场正常流通。
  1957年12月1日发行拾圆券1种,同时发行壹分、贰分、伍分三种金属分币,与纸币等值,同时流通。1961年3月25日更换发行了版面为黑色壹圆券和棕色伍圆券,使第二套人民币由11种增加到16种。1964年4月15日开始回收苏联代印的1953年版的叁圆、伍圆、拾圆券,规定至是年5月15日停止流通使用。
  1962年4月15日发行第三套人民币。第三套和第二套人民币票面等值,取消了第二套人民币中的叁元券,增加了壹角、贰角、伍角和壹圆4种金属币。1980年陆续回收了第二套人民币10种,发行第三套人民币13种。
  1987年4月27日开始发行1980年版第四套人民币。第四套人民币主币有壹圆、贰圆、伍圆、拾圆、伍拾圆、壹佰圆6种,辅币有壹角、贰角、伍角三种。第四套人民币与第三套人民币等值,与第三套人民币在市场上混合流通。
  第二节存款
  一、银行存款
  1953年县人行各项存款金额达到:公共存款金额1049百万元(旧人民币),私营商业存款金额400万元(旧人民币),汇入机关学校、公安部队的经费每月为70000万元 (旧人民币)。1987年末,全县银行各项存款余额达2384.7万元,34年中增长131.5倍。
  卓尼县国家银行1953-1979年存款余额变化表单位:万元续表一
  卓尼县国家银行1980〜1989年存款余额变化表单位:万元
  二、储蓄存款
  (一)人行储蓄1953年卓尼支行成立后,开始办理储蓄业务,是年年末余额6000万元(旧人民币),到1954年底余额达101000万元(旧人民币)。
  (二)优待售粮储蓄1955年县人行根据卓尼地区粮食丰收,为了配合粮食及油料作物的收购,争取回笼货币,平衡现金,稳定市场物价,并帮助农民积蓄生产资金,使其扩大再生产。在粮食重点收购地区(柳林、洮南、新堡)办理优待售粮储蓄。优待售粮储蓄利息优待,规定存款1个月至5个月,月息为1分2厘。4个月至6个月为1分5厘,均高于银行发放的农牧业放款7厘5毫的利率。到年底吸收农村储蓄53256元,年末余额达22714元。
  (三)定期有奖储蓄1957年10月1日县人民银行开办了定期有奖储蓄,每张存单面额5元,多存不限。存期每3个月为一期。奖金每万户为一组,分4个等级,一等奖1个,奖金200元;二等奖2个,奖金50元;三等奖200个,奖金5元;末奖500个,奖金1元。
  (四)城市储蓄1957年开办,到年底存款余额达33.5万元,完成全年储蓄任务的120.94%,有定期存款户1339户,存款余额22.3万元;活期存款1152户,存款余额11.7万元。
  (五)大峪储蓄所1959年5月开办,时有专职干部2人办理机关储蓄,仅1960年一年中吸收储蓄7.8万元,其中定期3.03万元,活期4.84万元,年终余额为2.4万元,储户500人。
  (六)洮河林业局储蓄所1966年开办,有专职干部2人,划为机关储蓄,当年发展储蓄存款1.2万元。
  (七)银行储蓄1979年以来对利率进行了几次调整,增加了利率档次,增设了储蓄网点,调动了城乡人民的储蓄积极性,储蓄存款大幅度上升。到1988年底,县银行储蓄存款余额达817.2万元,比1979年增长了764.2万元。
  1979-1988年银行储蓄统计单位:万元
  第三节贷款
  —、农业贷款
  1953年以前,县境各项贷款发放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临潭县支行承办。1952年给卓尼农业区发放籽种款8000万元(旧币),利率由14%。降为12%。计算。
  1953年中国人民银行卓尼县支行成立,各项贷款发放业务由临潭县支行转入卓尼县支行办理。同年,县支行在柳林、洮南、洮北、北山、录竹5个地区的14个乡(镇)投放农业贷款0.199万元,这些贷款在防洪设施、生产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954年给柳林、洮南、洮北、新堡4区发放贷款6893万元(旧币),其中用于购买农具的1067万元,占134户;购买籽种的3705万元,占282户。同年为全县青黄不接缺粮户贷款1482万元,89户;贷给购买大车、饲料从事副业的639万元,27户。
  1956年上迭营业所发放籽种款1696元,基本上解决了农民在生产季节的资金需要。新堡营业所在耕种期间贷款19968元,洮北营业所发放农业贷款20103元,柳林农金组全年发放农业贷款37496元。
  1972-1980年县支行和信用社共发放农业贷款232万元。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因地制宜,重视发展畜牧业生产,在放款工作上进行了改革,提高了牧业贷款,相应压缩了农业贷款。
  二、畜牧业贷款
  1952年6月,由中国人民银行临潭县支行经办,给卓尼投放畜牧业贷款10000万元(旧币),这些贷款完全被投入北山牧区,利率14%。,当时群众以利率高不愿接受,后决定将利率降至春季农业贷款利率的12%。,偿还期限一年半。这笔贷款当年用来购买种公牛4头,种公羊141只,种公马6匹。
  1953年1月,贷款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卓尼县支行经办。首先给柳林、洮南、洮北、北山、录竹5个地区的14个乡(镇)贷出畜牧款4.5万元,共购进牛228头,马25匹,羊29只,还解决了牲畜草料和棚圈的维修等困难。
  1954年发放牧业贷款128户,共1.08万元,全部用于购买牲畜。
  1955年农金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党在农村的中心工作,积极稳步的开展信用合作事业,调剂农村资金,及时发放农牧业贷款。至年底共发放畜牧业贷款0.67万元,其中保畜贷款0.15万元。
  1966年以来,农金工作由于严重脱离实际,大刮浮夸风,在“一刀切”和强迫命令的影响下,畜牧贷款逐年减少,严重影响了畜牧业的发展,畜牧业贷款仅占各项贷款的25%,最少时仅达9%。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端正思想,实事求是的提出了 “以牧为主”的方针,并开发调整贷款结构,侧重发放牲畜贷款,至1980年畜牧业贷款已提高到89.6%。为大力发展牧业商品生产,积极帮助调整牧业生产结构的合理化,支持牲畜草场双包责任制的不断完善打下了基础。1987年共发放牧业贷款151.3万元,购买各类牲畜5108头(匹、只)。使县内牧区的部分牧民走上了致富道路。
  三、工商业贷款
  1954年发放给商业部门用以购买大车的工商款639万元。为了解决国营商业在发展中资金不足的困难,贷给贸易合作部门18亿元(旧币),其中贸易公司占11.1%,合作社占88.9%。
  1969年临潭县支行柳林办事处本着农工兼有的原则,在发放农贷的同时,向工商企业贷款1228.6万元,其中化工厂、食品厂、造纸厂占61.9万元,洮河林业局占922.1万元,商业采购占有20.9万元,商品流通占有223.7万元。
  1961年底恢复卓尼县人行建置;1962年给11个乡(镇)长期发放无息贷款8万元,占乡(镇)总数的52%,发放给工商企业低息贷款464.1万元。
  1980年开始办理中短期设备优惠贷款,这主要是从实际岀发,尽快改变地方经济落后面貌的一种专项贷款,重点用于支持符合发挥地方优势的工业企业,支持见效快,有发展潜力的集体商业、服务业及少数民族特需工业。
  1953一1979年,县支行在26年中共累计发放工业贷款3028.9万元,发放商业贷款2689.2万元。
  四、清理欠款及豁免
  1964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岀“关于清理1961年以前的农业贷款办法”的通知,主要清理县支行、信用社欠给各农村社队及个人的国家赊销、国家预付、农村信用等四大贷款项目。清理这四项欠款是为了整顿农村信用,促进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经济核算,进一步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清理工作从1965年开始,分银行清理和信用社清理两部分。
  (一)银行清理及豁免银行清理主要是县人民银行清理本行1961年以前投放岀的国家四项欠款,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豁免和不予豁免的决定。是年银行清理旧农贷款余额75316.69元,共计1005户,其中集体80户,金额36675.91元;个人925户,金额38640.88元。其中符合豁免规定的共895户,金额73114.13元。其中集体80个生产队,金额36675.81元;个人815户,金额3648.32元。不符合豁免规定,不予豁免的地主、富农户贷款110户,金额2202.56元。
  (二)信用社清理及豁免信用社清理及豁免是各农村信用合作社清理本机构投放岀的1961年以前国家四项旧农贷欠款,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了予以豁免和追回的规定。
  信用社清理旧农贷金额93718.14元。其中符合豁免规定的集体贷款15035.55元,贫下中农个人贷款64475.49元,其它农贷6194.21元。不符合豁免规定、不应豁免而予以追回的共9011.89元。
  1953-1979年卓尼县各项贷款统计单位:万元续表一
  说明:此表为1979年以前人民银行大统一时期的数字,各项贷款项目分别统计。1980-1989年卓尼县国家银行各项贷款统计单位,万元
  说明:此表为1980年各行分设成立后的统计数。
  第四节国库券、集资券的发行
  一、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为支援抗美援朝战争,1950年1月国务院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规定公债的募捐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折算标准,即以粮食1斤,食油1两的标准实际价格计算。公债以“分”为单位,券额有1分、10分、100分、500分,年息5厘,分5年偿还本金。
  1950年因县境无银行机构,公债发行由甘肃省银行岷县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临潭县支行代理发行。该公债于1957年1月停止兑付。
  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一1958年,国家连续5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利率为4厘。1954年发行的8年偿还,其余均为10年偿还。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是国家为社会主义工业化筹集所需资金。从1954年开始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地方由中国人民银行各支行经办,卓尼成立了公债摊销委员会。
  三、地方经济建设公债
  (一)地方公债1958年3月7日,全县组织了39人的集资委员会,主持办理集资工作。同年9月12日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卓尼县支行社会主义建设集资公司”,开立集资存款户。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设立集资小组,从当年底开始发行公债券,1963年结束。经过5年时间,共发行442708.03元。1964年5月集资业务在全省结束。
  (二)甘肃省地方集资券的发行1984年开始发行甘肃省经济建设集资券,主要是面向省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行,由甘肃省经济开发公司办理.发券收款及支付结算工作委托各地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及所属机构代办。集资券面额为10元、100元、1000元、10000元4种。从1984年至1989年,全县共发行71.7万元,完成任务的100%。
  四、国库券
  1981年起,国家在全国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国库券的发行及还本付息等事宜由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及所属机构办理,从发行起第6年后按发行额分5年, 作五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20%。集体年息4厘,个人年息8厘。1985年将集体单位认购的年利率调整为5厘,个人认购的年利率为9厘,并缩短为5年期,到期一次偿还本息。
  国库券票面分1元、5元、1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10000元、100万元9种,卓尼发行面额最大为100元,1981年单位认购107230元。
  1982年起国库券发行总额分单位和个人两部分,个人部分逐步扩大。1982年个人认购47083元。1989年个人认购达172000元。
  1981-1989年国库券发行情况单位:万元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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