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森林采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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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27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森林采伐
分类号: S752
页数: 2
页码: 327-328
摘要: 1958年12月,洮河林业局制定了一系列森林伐区管理制度,采伐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和伐区调查设计方案进行。坚持“无计划不设计,无设计不采伐,采伐不合格不验收”的原则,采取径级择伐和采育择伐,改斧伐为斧锯并用,从“栏腰砍”,降低到伐根5公分以下,木材利用率从50%提高到80%。
关键词: 森林开发 森林采伐

内容

随着县内人口的不断繁衍增加,县境毗邻各地人口相对密集,对木材的需求和消费日趋增长,尤其是洮河下游岷县等地森林全面衰败,导致和加剧了对境内森林的掠夺式采伐。自清道光元年(1821年)至民国20年(1931年),兰州、临洮、岷县等外地木商有250家之多,先后进入县境纳浪、大峪、博峪、卓尼沟、拉力沟、车巴沟等林区,开办木厂,明购暗抢,大肆砍伐贩运。国民党官僚与木商相互勾结,以盈利为目的,从部落番民手中购买山林后,以原始的斧、锯等方式任意砍伐,伐桩高度及伐木口径大小等均无任何限度,直至林尽还山。在运输不便的深山林区,以株数论价,由买主任意挑选打号,采取“拔大毛”式的砍伐。根据民国31年(1942)洮河流域林业管理处统计资料记载:年采伐面积为1600平方华里,伐木株数49702根。
  民国32年(1943年)5月17日,洮河林场拟定《洮河流域森林管理规则二十四条》呈奉农林部,民国32年(1943年)9月8日,章内林字第11641号指令核准施行。同时还制定了《伐木单行规则》,呈农林部备案,并公布各采伐商一体遵照。自此,使类似“剃光头”等随心所欲的乱砍滥伐局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年采伐木材49853根, 约合5000立方米。
  1958年12月,洮河林业局制定了一系列森林伐区管理制度,采伐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和伐区调查设计方案进行。坚持“无计划不设计,无设计不采伐,采伐不合格不验收”的原则,采取径级择伐和采育择伐,改斧伐为斧锯并用,从“栏腰砍”,降低到伐根5公分以下,木材利用率从50%提高到80%。
  1970年采用油锯,降低了伐根,提高了生产效率,严格掌握和控制树倒方向,减少了树木折损和打伤幼树现象。至1978年,伐后郁闭度为0.4左右,每公顷保留蓄积80~100立方米,中小径木500〜1200根,幼树400〜5000株,幼苗10000〜30000株。据标准调査测算,伐后年生产量每公顷32立方米,20〜30年后,即可再次采伐。采育择伐的突岀特点是采一批,长一群,五代同堂不绝种。1988年5月,经全国林业系统组织的抽査和检查中,洮河林业局采伐达到部颁标准,被林业部评为“伐区作业信得过"企业。
  1951年至1988年,累计采伐2305413立方米,折合消耗蓄积329.3万立方米,其中国有林权下放以来,1984〜1988年,护村林采伐量为15288立方米,县属国有林采伐7077立方米,民用材采伐225997立方米,此外,林区及外围群众利用枝丫作烧柴年消耗蓄积约8万立方米。
  卓尼县森林采伐量一览表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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