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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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26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管理体制
分类号: F326.25
页数: 4
页码: 324-327
摘要: 卓尼县境内古代居民稀少,且大多为迁徙不定的逐水草放牧的游牧部落。人们当时的用材量甚微,仅供其建造简单居室和燃料之用,人类对森林资源的宝贵意识还没有萌芽,也无从滋生占有欲望。自明永乐十六年(1418年)起直至新中国成立,境内实行土司统治历时570余年,境内森林资源均由土司所辖的部落、旗下、村庄、和寺院占有。
关键词: 林业管理 管理机构

内容

第一节森林占有
  境内古代居民稀少,且大多为迁徙不定的逐水草放牧的游牧部落。人们当时的用材量甚微,仅供其建造简单居室和燃料之用,人类对森林资源的宝贵意识还没有萌芽,也无从滋生占有欲望。自明永乐十六年(1418年)起直至新中国成立,境内实行土司统治历时570余年,境内森林资源均由土司所辖的部落、旗下、村庄、和寺院占有。
  —、私有林
  部落所有林
  以山川、河流为界,由部落管理,所有权归土司,部落享有采伐、利用、出售、保护等权利,同时也允许其它部落进行定量采伐和放牧。
  寺院占有林
  主要指“昂欠”林。县境“禅定寺”所属恰盖等各大寺院周围的森林,均属寺院所有,此外,寺院活佛府邸的林地均属昂欠所有。明嘉靖十七年(1538年)三月,杨土司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特意为禅定寺第六世活佛划了“昂欠”林,北以洮河为界,南至郭雅川山顶阴坡林地,所有权归活佛。
  集体所有林
  亦即村庄护林,分布在村庄附近,或几个村庄连片的林地,所有权归村庄集体,由集体管护,村民用材有严格的砍伐规约。不许其它村落民众砍伐、利用。据民国32年(1943年)调査,大峪沟有护林4处。
  私有林
  主要指上层人士占有的部分林地,每家约占林地十余方里不等,有自行采伐、出售、利用的自主权,所有权归个人,是私有财产的一部分。
  临潭西道堂占有林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伊斯兰教主马启西建立西道堂后,购得卓尼仓科林地一处,由教民敏五哥任经理。其后,在马明仁任教主时期,先后又增购林地13处,林地总面积达数万公顷,所有权归西道堂。这些林地分别是:民国23年(1934年),购鹿儿沟林地一处为最大,俗有九沟十八岔之称,由马尔力任经理。民国17年(1928),购盘桥林地一处,由马存洼任经理。民国20年(1931年)购木多林地一处,由马建业任经理。民国29年(1940年),购力池林地一处。民国28年(1939年)购久尼林地一处,由马建业任经理。同年购塔乍林地一处,由次宗德任经理。民国27年(1938年),购牙吉林地一处,由马建汪任经理。同年购吉尼林地一处,由马宗德任经理。民国30年(1941年),购力架林地一处,由丁正光任经理。此外。还购得小片林地3处。这些外售林直至1952年收回国有。
  木商占有林
  自清道光年间,兰州、临洮、岷县等地木商开始入境,在境内纳浪等林区大量购买部落林地,订立林尽归山的契约。有的甚至连同农田、林地,以山川河流为界,以亩为计进行裹购,契约规定:二、三十年不等,木商有权任意砍伐,直至林尽。民国32年(1943),洮河林场赎购木商占有林地达4万余亩。
  二、国有林
  1958年,县境林权全部收归国有。由洮河林业局下属下巴沟、车巴、卡车、大峪、新堡、羊沙、冶力关等7个基层林场具体管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十分关心和重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放宽政策、搞活经济。1982年6月26日,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和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关于将国有新堡林场移交卓尼县经营管理的通知”,成立了由中共卓尼县委、洮河林业局联合组成移、监交领导小组,于同年6月30日办完了移交手续,将国有新堡林场划拨给卓尼县农林局经营管理,所有权仍归国有。移交县管林业用地总面积23840公顷,有林地面积12118公顷,总蓄积500315立方米;疏林地3450公顷,蓄积31750立方米;宜林地3735公顷,非林地18136公顷。1986年6月24日,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86)22、78号文件规定,将原卡车林场所属的木耳、茁儿以及车巴林场的郭卓沟、盘桥等林区,总面积为283725公顷,其中林地面积172516公顷,总蓄积739010立方米的林权移交给县农林局管理。
  三、集体林
  1982年2月23日,根据中共卓尼县委、县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林业三定的安排意见”的通知精神,决定由国营林场为县境15个乡(镇)、67个村委会、280个村民小组,8246户农牧民群众划拨了 “护村林”,面积50550亩,蓄积299177立方米。平均每户有林地7.8亩,蓄积46.5立方米,所有权归村民小组和自然村,同时,由卓尼县人民政府颁发了林权证226份。此外,为12个乡(镇),54个村委会,193个村民小组划拨了护林责任区。面积为1826954.5亩,占全县林地面积的63.3%,总蓄积1296727立方米,约占蓄积总量的82%。由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负责经营管理,并与洮河林业局所属林场签定护林责任书.155份,由国营林场每年拨发森林管护费10万元。
  四、自然保护区
  1983年1月24日,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1982)385号文件批转甘肃省农委“关于建立洮河林业局郭卓沟紫果云杉自然保护管理站的报告”,同年6月1日白龙江林业管理局作了批复。根据批复正式建立了郭卓沟紫果云杉自然保护管理站,位于县境卡车林场,隶属洮河林业局,面积37653亩,总蓄积23万立方米,其中紫果云杉占18.4%,有工作人员16人,主要从事对紫果云杉树种的保护和管理。1985年1月30日,经洮河林业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撤销洮河林业局郭卓沟紫果云杉自然保护站,改为保护点,隶属卡车林场。
  第二节林政管理
  民国30年(1941年),国民党甘肃省政府农林部,先后在洮河流域设立洮河流域林区管理处,由周映昌、程景皓2人任处长,并在县境拉扎河口等地设立工作站,共有林警和其它工作人员40余人。民国32年(1942年),国民党甘肃省政府颁发1073号《藏汉合壁文告》保护森林。“1073号藏汉合壁文告”全文如下:“准颁发藏汉合壁文告,仰分区张贴,以资保护森林由指令建四未字第1073号,令临潭县县长聂迥凡,7月23日函呈査件,为藏区森林摧残甚厉,请发藏汉合壁文告,以资保护由。函呈悉,査洮河流域森林,现农林部正在卓尼筹组管理处,业经分令该县协助进行在案,兹在管理处尚未设定之前,予准印发’藏汉合壁文告'仰即分发各林区张贴,以资保护,并随时査究摧残砍伐,具报法办,此令!附发布告20张。此布鉴印:杨文源,建四未字第10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林政管理,把林政管理工作始终置于林业建设的重要位置,1982年4月,洮河林业局成立了卓尼林区基层公、检、法机构,1988年将原管林处改组为护林防火办公室、营林处等3个科级职能机构,有林业公安干警66人,消防民警33人。公安局下设政工、秘书、治安、刑侦、预审等5个股,1个看守所,2个森林消防队。同时设立卓尼、车巴、大峪派出所。检察院分设:秘书、刑事检察、经济检察3个股,工作人员11人。法院分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厅、民事审判厅、经济审判厅,工作人员12人。依照国家政策和法令进行林政管理,使林政管理走向法制轨道。
  卓尼县农林局、公安局亦于1988年招收林业警察9人,于也儿、新洮二地成立林业派出所,组成县乡林政管理队伍。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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