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草原管理责任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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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21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草原管理责任制
分类号: S812.5
页数: 2
页码: 268-269
摘要: 1989年11月,卓尼县成立了草原监理所,依照《草原法》和《甘肃省草原法实施细则》大力开展以法治草,进行草原防火和大面积灭鼠。不久,县上制定了《卓尼县草原管理办法九1990年,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草场全面进行登记、造册、建档、划分承包,明确了责、权、利的统一观念。切实落实季节畜牧业,合理区划,对草场实行划区轮牧,以草定畜,形成了良好的草原管理责任制度,草原管理责任制逐步向法治轨道转移。
关键词: 草原管理 责任制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境内没有草原管理体制和系统的管理制度,对草山纠纷等问题的处理,均由部落土官、头人出面调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自50年代起,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的建立健全,各项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以自然村、生产队为单位,通过人民民主选举产生草原管理委员会,由具有一定威信的老牧民组成。按照草场分布和牲畜数量等情况逐户分片,划分范围界限,改进放牧方式,改过去“天牧”为跟群放牧,着力推行专人专群常年包干放牧,按季节划分草场,逐步建立人工饲草料基地,严禁采药、开荒等破坏草原生态植被的行为,违者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60年代,由于受所谓“开光平滩,牛羊上山”的错误口号的影响和干扰,以牧为主的生产方针没有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优良的自然草场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的保护,甚至将宜牧区也强行划为农区进行粮食生产,企图弃牧经农,违背了客观生产规律,妨碍了畜牧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畜牧业生产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适应畜牧业生产的管理体制。生产制度、经营分配制度、草原管理制度等法规及其它配套措施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使畜牧业生产发展得到了回升。
  1989年11月,成立了草原监理所,依照《草原法》和《甘肃省草原法实施细则》大力开展以法治草,进行草原防火和大面积灭鼠。不久,县上制定了《卓尼县草原管理办法九1990年,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草场全面进行登记、造册、建档、划分承包,明确了责、权、利的统一观念。切实落实季节畜牧业,合理区划,对草场实行划区轮牧,以草定畜,形成了良好的草原管理责任制度,草原管理责任制逐步向法治轨道转移。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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