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察工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17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检察工作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3
页码: 229-231
摘要: 1955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积极进行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同年,率先建立了公安提请案件的审査批捕和起诉制度,同时确定:破坏国家经济建设,贪污、盗窃国家财物,侵害人民合法权益以及违犯破坏劳动法规和劳动纪律所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等犯罪案件为侦察和检察范围。
关键词: 卓尼县 检察工作

内容

1954年,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令》,运用法律程序镇压一切危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不法犯罪分子。配合公安部门清査特务、阴谋暴乱的惯匪、反革命分子以及行凶杀人、放火、抢劫、种植贩卖吸食毒品、马良股匪骨干分子等。此外,对企业、工商业、农牧业、粮食统购等方面,实行监督和检察。对劳动改造和违纪案件实行监督和査办。对一般案件会同公安机关,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重大疑难案件,经申报上级检察署批准后,起诉法院判决。检察机关当时不受理经济、森林、民事等案件。
  1955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积极进行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同年,率先建立了公安提请案件的审査批捕和起诉制度,同时确定:破坏国家经济建设,贪污、盗窃国家财物,侵害人民合法权益以及违犯破坏劳动法规和劳动纪律所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等犯罪案件为侦察和检察范围。自1952〜1955年,共受理各类案件93件145人,其中公安提请批捕93件145人,经审査批捕68件103人,不批捕16件28人,撤回9件14人,起诉1件1人。其中刑事案89件140人,经济案4件5人。
  1957年,配合公安、法院重点打击制作贩卖毒品等犯罪活动。
  1958年,进行査办叛匪、地、富、反、坏、右分子以及其它刑事犯罪分子。实行对公安提请案件的审查批捕和起诉等检察活动。共受理各类提请案件313件379人,经审查批捕295件361人,不批捕6件6人,撤回12件12人,起诉227件285人,免予起诉12件12人,不起诉56件64人。
  1962年1月1日,恢复卓尼县建置后,检察工作的重点是配合整风运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实行和加强劳改检察、社会检察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查处申诉案件及违纪案件。
  1964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问题的批复》,根据规定,受理贪污等经济案件和违纪案件的检察。共受理案件131件178人,其中:公安提请案件131件178人,经审查批捕75件93人,不批捕52件78人,撤回4件7人,起诉62件76人,免予起诉8件12人,不起诉5件5人。其中:经济案件18件20人,刑事案件112件157人,法纪案件1件1人。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1967年1月28日,公、检、法受到冲击,检察院陷于瘫痪。十年中,所有检察、批捕、移送、起诉案件等职能,均由当时的军管会、保卫部行使。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依照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共中央中发(1978)21号文件精神,经中共卓尼县委决定,重新恢复了县人民检察院。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以来,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和工作制度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健全。
  一、刑事检察
  1983年8月19日,遵照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重大战略决策和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扫除“六害”即为首要任务》的通知等,共受理刑事检察案件60件72人,经检察批捕57件69人,不批捕的2件2人,撤回1件1人。1976年至1983年,共受理刑事检察案件241件308人,经检察批捕209件274人,不批捕的22件24人。二、经济检察
  自1983年以来,依照中共中央(1989)5号文件和全国第八次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在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中,把贪污、受贿案件列为重点。在此期间,共受理检察案件2件2人,批捕1件1人,不批捕的1件1人。到1989年共受理经济案件17件26人,经检察批捕16件25人,不批捕的1件1人,共追回赃款达40704元。
  三、法纪检察
  1983年以来,根据检察机关的职能规定,实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使监督和检察。共受理法纪案件6件10人,经检察批捕4件8人,不批捕2件2人。
  四、监所检察
  根据法律监督职能,自1983年以来,不定期的对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以及管教队、少年管教队、拘留所中受理人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探视办理监管改造过程中的犯罪案件等行使监督和检察。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