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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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171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6
页码: 229-234
摘要: 195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同年12月,依照甘肃省高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卓尼检察署改为检察院。1954年,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令》,运用法律程序镇压一切危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不法犯罪分子。1955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积极进行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关键词: 卓尼县 检察工作

内容

第一节检察机构
  1950年1月17日,卓尼自治区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令,正式成立了卓尼自治区检察署。1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38次行政会议决定先后任命冯永炳为卓尼公安局局长、冯永炳、程自强兼任检察署正副检察长,配备干部5人。
  195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同年12月,依照甘肃省高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卓尼检察署改为检察院。
  1958年5月20日至25日,经卓尼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同志金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2月31日,临、卓两县合并,检察机构亦随之合并于临潭县检察院。
  1962年1月1日,卓尼县人民检察院恢复,任命检察长副检察长各1人。
  1967年1月28日,由于受“文化大革命”冲击,检察院机构陷于瘫痪,不久实行“军管”。成立保卫部后,检察院所有工作由保卫部统管。
  1978年6月,恢复筹建县人民检察院。1979年1月,任命张国祥为检察长。
  1980年,检察院内分设刑事、法纪、经济3个股及办公室。
  1981年3月,经卓尼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武光辉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4年,经卓尼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武光辉连任检察长。
  1987年,县检察院升格为副县级。同年4月,经卓尼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杨春景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90年2月,经卓尼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张新民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年,根据甘南州检察院通知,将三股一室升级为三科一室,即刑事科、法纪科、经济科、办公室,共有工作人员24人。
  第二节检察工作
  1954年,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令》,运用法律程序镇压一切危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不法犯罪分子。配合公安部门清査特务、阴谋暴乱的惯匪、反革命分子以及行凶杀人、放火、抢劫、种植贩卖吸食毒品、马良股匪骨干分子等。此外,对企业、工商业、农牧业、粮食统购等方面,实行监督和检察。对劳动改造和违纪案件实行监督和査办。对一般案件会同公安机关,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重大疑难案件,经申报上级检察署批准后,起诉法院判决。检察机关当时不受理经济、森林、民事等案件。
  1955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积极进行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同年,率先建立了公安提请案件的审査批捕和起诉制度,同时确定:破坏国家经济建设,贪污、盗窃国家财物,侵害人民合法权益以及违犯破坏劳动法规和劳动纪律所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等犯罪案件为侦察和检察范围。自1952〜1955年,共受理各类案件93件145人,其中公安提请批捕93件145人,经审査批捕68件103人,不批捕16件28人,撤回9件14人,起诉1件1人。其中刑事案89件140人,经济案4件5人。
  1957年,配合公安、法院重点打击制作贩卖毒品等犯罪活动。
  1958年,进行査办叛匪、地、富、反、坏、右分子以及其它刑事犯罪分子。实行对公安提请案件的审查批捕和起诉等检察活动。共受理各类提请案件313件379人,经审查批捕295件361人,不批捕6件6人,撤回12件12人,起诉227件285人,免予起诉12件12人,不起诉56件64人。
  1962年1月1日,恢复卓尼县建置后,检察工作的重点是配合整风运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实行和加强劳改检察、社会检察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查处申诉案件及违纪案件。
  1964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问题的批复》,根据规定,受理贪污等经济案件和违纪案件的检察。共受理案件131件178人,其中:公安提请案件131件178人,经审查批捕75件93人,不批捕52件78人,撤回4件7人,起诉62件76人,免予起诉8件12人,不起诉5件5人。其中:经济案件18件20人,刑事案件112件157人,法纪案件1件1人。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1967年1月28日,公、检、法受到冲击,检察院陷于瘫痪。十年中,所有检察、批捕、移送、起诉案件等职能,均由当时的军管会、保卫部行使。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依照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共中央中发(1978)21号文件精神,经中共卓尼县委决定,重新恢复了县人民检察院。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以来,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和工作制度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健全。
  一、刑事检察
  1983年8月19日,遵照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重大战略决策和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扫除“六害”即为首要任务》的通知等,共受理刑事检察案件60件72人,经检察批捕57件69人,不批捕的2件2人,撤回1件1人。1976年至1983年,共受理刑事检察案件241件308人,经检察批捕209件274人,不批捕的22件24人。二、经济检察
  自1983年以来,依照中共中央(1989)5号文件和全国第八次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在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中,把贪污、受贿案件列为重点。在此期间,共受理检察案件2件2人,批捕1件1人,不批捕的1件1人。到1989年共受理经济案件17件26人,经检察批捕16件25人,不批捕的1件1人,共追回赃款达40704元。
  三、法纪检察
  1983年以来,根据检察机关的职能规定,实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使监督和检察。共受理法纪案件6件10人,经检察批捕4件8人,不批捕2件2人。
  四、监所检察
  根据法律监督职能,自1983年以来,不定期的对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以及管教队、少年管教队、拘留所中受理人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探视办理监管改造过程中的犯罪案件等行使监督和检察。
  第三节公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严格各项法律检察职能,认真贯彻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对公安机关侦察终结的各类移交案件,行使提起公诉或免于起诉和不起诉的职权;对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决定开庭审判的各类案件,由检察机关检察长或检察员以公诉人的身份依法岀庭行使支持公诉的法律职权。至1987年以来,共办理公诉案件231件307人,发表公诉词229篇。提出抗诉案件2件2人,其中改判1件1人,改变定性1件1人。
  案例(一):非法刑讯致死人命案
  1964年10月,卓尼县那子卡乡(现阿子滩乡)坐车首村一头耕牛被盗,由此而引起刑讯逼供,打死本村妇女邱月荷,手段之残,目不忍睹,在当时影响很大,从发案到全案审结完毕,历时二年零三个月。该案在历年所审各类刑事案件中,实属典型的重大案例。
  案情:1964年10月6日,坐车首村一头集体的骗雌牛被盗。7月由本村队长范元昌、会计王卓巴去临潭旧城调查。据调査:旧城的马曼亥、赵武银等提供线索,二人怀疑盗牛案系邱月荷丈夫王积德所为,王卓巴返村后,首先查阅劳动岀勤登记册,当查到王积德在牛被盗的前4天不在家,其妻邱月荷后5天不在时,便一口咬定说:“贼窝子保险是王积德家”,即王积德就是盗牛贼,并向支部书记王存阳一一作了汇报。王存阳于11月4日晚召开队干部会议,讨论处理王积德,最后作出了两项非法决定:一是由张振祥、王福个去车巴沟修路工地将王积德捆绑押在普藏山(距坐车首3华里),另由王卓巴带领民兵张本成、牛尚贤审讯;二是由范元昌、张振声带领辛来花(女)、张玉英(女)、鲁金环(女)等7人刑讯王积德之妻邱月荷。会上王卓巴说道:“这次把王积德、邱月荷叫来要下决心,不能和上次一样(骡子被盗),让乡上给我们撑腰。”
  张振祥、王福个2人将王积德捆绑带回,行至大卧车森林处,由王卓巴喝令将王带入僻背林内,捆绑拷问,在3人的酷刑拷问和王卓巴根据假证明指名刑讯下,王积德只好任其摆布,一一招供。结果致王胸部疼痛、右手骨折,一路上连续晕倒过3次,无人过问,并在普藏山关押囚禁7天之久。范元昌、张振声等又在队办公室刑讯邱月荷,审问时,邱胆正气壮,又拉范元昌到她家中搜查,范说:“搜出钱算盗牛,罚上加罚”!邱问范元昌搜不岀钱怎么办?惹怒了范元昌,便下令让人用麻绳将邱月荷捆绑,悬在门上逼供。邱理直气壮的答道:“说的没有”。范又下令让鲁金环拿来碗渣砸碎烧在火盆里,并由辛来花脱去邱月荷的裤子,张振声压住邱的头部,鲁金环、赵日车草压住两腿,由张玉英从火盆里夹出烧红的碗渣在邱的屁股上烧烫。邱忍受不了惨疼,只好违心承认,说她去古战村遇见拉直村的马沙力合,问过这头牛的情况,可能是他偷去了。范元昌说:这不老实,接连又将用勺子炒烧的碗渣碎末倒在邱的臀部烙烤,邱疼得直呼喊青天大老爷,冤枉……,说她已怀孕7个月。范听后,不但不收敛,反而采取更加毒辣的手段,从仓库取出镰刀,烧红后在邱的阴部周围烙烤,其状惨不忍睹。此时有那子卡村的牛善河保进来,再未敢动刑,但此人刚出门,张振声又叫辛来花拿来靠背椅,将邱放在椅子上,腹部担空(怕掉胎),又把碗渣倒在邱的臀部,继续严刑逼供。他们这种惨无人道的行为被驻队干部胡宗荣发现,进行了制止。邱月荷共遭酷刑5次,长达4小时,其臀部被烙得黄色一片,阴部周围血肉模糊,并被关押7天。这期间,其夫王积德并未幸免,继续承受着刑讯逼供,在铁棍、绳子等刑具面前只好照前供认。11月8日,由王存阳主持队干会议,讨论没收王积德、邱月荷夫妇家产,决定通过了让王积德倾家荡产,也得赔牛。次日进行搜査,没收衣、具等物26件,房屋5间,折款1000元。
  同年11月10日晩将邱月荷又批斗了一夜,11日整理了所谓“四类分子邱月荷的单行材料”,内容有打死人命、盗牛和骡子等罪行,报乡要求法办。12日将其夫妇释放,并让其作出保证不再重犯。那子卡乡根据所谓罪行材料的性质,于11月20日派当时乡行政负责人包述义到坐车首进行为期6天的摸底调查。在此期间,该包已掌握了邱月荷被烙烤惨遭酷刑受害等问题,表明乡上决定先做安排工作。但他又召开了那子卡坐车首两个公社共76人参加的群众批斗大会,并在会前会后进行动员,于11月27日至28日两个晚上又对邱月荷进行了残酷斗争,在批斗会上对邱乱打、扯辫子,利用同邱素有宿怨的辛来花、张玉英等再次趁机拳打脚踢,致邱腹部疼痛加剧,不能行走,其夫向队干部请求时,王存阳却答复:“死也得参加会议”。不得已,便由两个孩子搀扶邱月荷至会场。会后,邱月荷在回家途中,连续晕过去3次,倒卧路上,到家后,腹部疼痛难忍,直翻身打滚,呼叫连天。天亮时,对丈夫说:“我不行了,你把娃娃抱来,(两岁孩子,当时在其外婆家),叫我看上一眼"。后经医生抢救无效,于29日下午含恨死去(怀有7个月的男婴)。30日晚上,包述义又同王存阳等人策划,召开了66人参加的群众大会,对含冤而死的邱月荷又进行了 “罪大恶极”、“一贯偷盗”的批判等攻击,并宣布“四类分子邱月荷畏罪自杀”。接着又由王存阳、范元昌等搞了一个所谓“四类分子邱月荷的19条罪状”,包述义亲自作了修改,以此来愚弄群众,掩盖他们的犯罪事实。
  案件的审结:案件发生后,县委非常重视,陆续派了5名干部破案,经过解剖分析,终于查明了前因后果”赵永清、包述义草草向县上电话报告:说死者是畏罪自杀,并且立即进行了掩埋。死者的大女儿王录目草哭诉到临潭县法院,临潭县法院感到案情重大.让其在卓尼县法院诉告。当办案人员到达发案地点,了解情况时,他们为了逃避罪责,上下左右进行封锁,谁都不吐实情,连死者的丈夫王积德都不敢说实话,经再三动员,才说出了案情的详细经过。更为恶劣的是,他们一口咬定死者是畏罪自杀的。张振声还说:“从死者脸色来看,保险吃了鸦片”。范元昌在背面给社员徐九女说:“政府调查时,你就说邱月荷没有怀孕”。还恫吓死者家属,把无孕说成有孕,这是诬蔑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因死者死得太冤屈,家属一再申请解剖,明辨屈直,最后请来州公安处法医张红德对尸体进行了解剖。
  经登门访问,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和法医解剖的结果证明:死者邱月荷是被打致死,死者肠出血坏死及脾脏破裂岀血而造成死亡。对邱的胃内溶物也经省公安厅两次化验,确定与毒物一概无关,死者腹内确有一7个月的男性死婴。
  该案先以违法乱纪报县委,后经县委、州委批示,定性为报复杀人案。1964年12月17日,经县检察院批准将7名罪犯逮捕。12月29日,县公安局对7名罪犯执行逮捕。1965年7月120,以法刑91号报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核,州中级法院以(1965)法刑字第345号文件批复:对案件中有关问题,需进一步查清发回重审,后经调查审理,报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久又退回,几经反复,最后于1967年4月27H,经中共卓尼县委第137次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对坐车首“严重违法乱纪、致死人命” 一案的判刑决定:
  案犯包述义判处有期徒刑18年;范元昌判处有期徒刑18年;王存阳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王卓巴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福个判处有期徒刑7年。赵永清、张振声、张振祥3人免于刑事处分。
  案例(二):雷兆祥错案
  被告雷兆祥,因反革命一案,经卓尼县人民法院以(58)刑字第282号判决书判决:
  被告人雷兆祥,房院两处共23间,黄金30两,存款13017.73元,公债820元以及牛、羊、骡等所有财产,除留给家属少部分外,其余一律没收,归为国有。此外,査获卡宾、冲锋等各种枪支11支,轻机枪1挺,短枪5支以及子弹、大烟、白洋等所有反动证件一律没收。
  原判认定事实:被告雷兆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率领反动武装,在卓尼县下迭等地袭击、杀害长征途中的中国工农红军战士5人,并抢劫武器弹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8年与匪首策划反革命武装叛乱。
  此案经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58年12月10日,以(58)法刑字第554号判决书判决:以反革命罪判处雷兆祥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雷兆祥以事实失实而不服,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60年7月1日,以(60)反核字第106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I960年7月5日核准死刑,立即执行。1960年7月25日,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1979年,雷兆祥之子雷耀以原判事实失实为其父申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査,査明:认为对被告雷兆祥的历史罪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按照既往不咎的政策已作结论,故不应重新论罪。至于1958年与匪首策划反革命武装叛乱等问题,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据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80)刑监字第23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60)反核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及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58)法刑第554号判决书。
  二、雷兆祥死刑属于错杀,应按起义人员既往不咎的政策对待。
  1981年11月5日,中共卓尼县委以卓党发(1981)56号文件,关于对雷兆祥错杀一案善后工作的决定:
  一、对雷兆祥一案,召开群众大会公开改判,按国家职工病故对待,按规定由县民政局发给抚恤金,县财政发给埋葬费,由县人民法院发给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500元。
  二、雷兆祥之妻,李纳主草鉴于年迈,现已丧失劳动能力,由县公安局转为城镇户口,从批准之月起,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20元。
  三、对原没收的23间土木结构房屋,鉴于原物不存,按每间造价50元计,共1150元,由县财政退赔。
  1982年4月16日,中共甘南州委以州落字第(1982)001号对卓尼县委《关于雷兆祥案件财产清退问题的报告》批复:
  同意清退雷兆祥案件遗留财产,即房屋23间(2处),黄金30两,存款13011.73元,公债820元,对现存房屋如数退还,已拆除的折价退款,黄金按当时银行兑换价格折合人民币退还。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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