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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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16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审判制度
分类号: D926.2
页数: 2
页码: 226-227
摘要: 1980年,正式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至此,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审判制度日趋性全和完善。一般轻微的自诉案件和其它轻微的刑事案件,实行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其余均实行3人合审。对重大案件、疑难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实行辩护、上诉等公开审判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
关键词: 卓尼县 审判制度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由土司衙门受理16掌尕48旗群众申诉的民事纠纷案件和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由各旗长宪、仓官、总管调解处理。如果案件申诉到土司衙门,先由传号、头目审问,口头判处,具结了案。结案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各交纳衙门钱5串,并按情节轻重,罚款硬币10一15串。如情节严重的杀人犯,则向衙门交纳“夏旦”(命价)罚金50串左右。重大案件传号、头目处理后如当事人不服,或案情重大,传号、头目不能受理的,均须呈请土司亲自开堂审问。审问时,头目、传号在左右陪站。开堂前,由房科准备好审问单,写明原告、被告姓名以及证人,呈交土司,传票人将原、被告人、证人在土司登堂后,带到堂前叩头跪诉,二班、三班衙役(类似法警),携带所需刑具,站在土司两边听命,有时,对不承认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用刑。审问结果.由土司口头宣判,不写类似文字通告。重大杀人案件,有的当堂宣判,有时土司审问后,交群众中有威望的总管、头人调处。凡是杀人案都要“打命价”,“打命价”案件结束后,规定在逃凶手三年不能上庄。男人命价规定500串,女人300串,还有按当时的情况折合白银或白洋以及用牛、马等实物折价赔偿命价的规定。
  1951年,卓尼实行巡回就审制度。1月开始试行巡回审判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2年年底,成立审判委员会、院务会.试行口诉代书等制度。
  1953年,正式实行了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共选派人民陪审员47人。建立人民接待制度,解答人民来信来访,代录口诉。同年,区、乡建立和实行调解制度,共有调解委员会22个,选举委员183人。
  1954年,在审理婚姻与重大刑事案件和机关起诉的案件时,邀请妇女组织和检察机关出庭陪审。至年底,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定专人管理档案。
  1955年,依照审判工作的原则,实行公开辩护,上诉等制度。
  1957年,人民法院实行单独审判制度。
  1958年,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实行律师和人民调解制度,不久又停止。1962年,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凡经法院判决的案件,须经党委审批。
  1967年,“文化大革命”中法院实行军管。
  1980年,正式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至此,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审判制度日趋性全和完善。一般轻微的自诉案件和其它轻微的刑事案件,实行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其余均实行3人合审。对重大案件、疑难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实行辩护、上诉等公开审判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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