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律顾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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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16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法律顾问
分类号: D926.5
页数: 2
页码: 223-224
摘要: 民国时期,土司衙门里设有专门写诉状的“讼师”,但不是职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5一1957年实行律师制度,不久又被废除,1979年仍恢复律师制度。自1981年起,县司法局配备了1名专门从事律师工作的干部。
关键词: 卓尼县 法律顾问 司法工作

内容

民国时期,土司衙门里设有专门写诉状的“讼师”,但不是职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5一1957年实行律师制度,不久又被废除,1979年仍恢复律师制度。自1981年起,县司法局配备了1名专门从事律师工作的干部。1982年3月17日,设立了卓尼县法律顾问处,配备副主任1人(为科级事业单位)。1983年1月,增配工作人员1人。1984年3月,又增配工作人员2人。1987年6月,又增加工作人员1人。1988年10月,依照甘肃省司法厅文件通知精神,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律师事务所”。至1988年底,共有工作人员3人,其中律师1人,工作人员2人。
  随着机构编制的逐步健全和完善。自1981年至1990年,共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3家,接受刑事辩护108人次,民事代理54件,其中:民事45件,经济9件。庭外调解41件,挽回经济损失20万元。代写法律文书115件,解答法律咨询572件,法律宣讲82次,接待群众来信来访401件,其中处理来信3件,业务收费7779元。1981年9月,对卓尼县法院审判的豆东吉故意伤害一案,经律师认真细致地工作,“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协助法院查清了事实真相,分析了案件性质,经辩护,被告人被判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此外,应聘去外县、州内,协助办理刑事、民事、经济等案件。1988年7月.应聘对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玛曲县开庭审理的成来故意杀人一案,经辩护律师深入细致地调査研究,协助法院查清了案情的关键所在,被告人被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避免了一起可能被误杀被告人的错案。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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