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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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16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司法机构
分类号: D926.13
页数: 1
页码: 221
摘要: 卓尼自明永乐间实行土司世袭制度以来,均由土司衙门包揽所有诉讼及全权行使审判、调解等司法职能。衙门内部并无专职司法机构和专职人员,遇有重大案件时,土司即为最高审判官。一般民事纠纷及普通案件,则由其下属的头目、总管等佐僚或旗下的长宪全权办理。
关键词: 卓尼县 司法工作 司法机构

内容

卓尼自明永乐间实行土司世袭制度以来,均由土司衙门包揽所有诉讼及全权行使审判、调解等司法职能。衙门内部并无专职司法机构和专职人员,遇有重大案件时,土司即为最高审判官。一般民事纠纷及普通案件,则由其下属的头目、总管等佐僚或旗下的长宪全权办理。
  民国34年(1945年)5月,经甘肃省政府、甘肃省高等法院核准,筹备组建了卓尼设治局司法处,首任法官由设治局秘书代理,下设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1人。司法处还配备录事3人,法警6人,负责民讼等司法职能。民国35年(1946年),甘肃省高等法院任命卓尼司法处审判官1人,主任书记官1人,其余人员未变。民国37年(1948年),甘肃省高等法院任命卓尼司法处审判官1人,直到卓尼和平解放。
  另外,在卓尼设治局内还设有军法室,由设治局长亲自兼任军法官,并置军法承审员、军法书记员各1人,专门承办军政特刑案件。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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