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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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160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司法
分类号: D926.13
页数: 4
页码: 221-224
摘要: 1979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岀《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1980年12月,依照通知精神,经中共卓尼县委、县政府决定,组建了卓尼县司法局,选调工作人员3人;办公地点设在县政府一间20平方米的平房里,是县人民政府下设的司法职能机构。主要职能是负责主管法律、公证、人民调解和法律宣传等工作。在此之前,卓尼司法行政工作均由同级人民法院兼管。
关键词: 卓尼县 司法工作

内容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司法机构
  卓尼自明永乐间实行土司世袭制度以来,均由土司衙门包揽所有诉讼及全权行使审判、调解等司法职能。衙门内部并无专职司法机构和专职人员,遇有重大案件时,土司即为最高审判官。一般民事纠纷及普通案件,则由其下属的头目、总管等佐僚或旗下的长宪全权办理。
  民国34年(1945年)5月,经甘肃省政府、甘肃省高等法院核准,筹备组建了卓尼设治局司法处,首任法官由设治局秘书代理,下设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1人。司法处还配备录事3人,法警6人,负责民讼等司法职能。民国35年(1946年),甘肃省高等法院任命卓尼司法处审判官1人,主任书记官1人,其余人员未变。民国37年(1948年),甘肃省高等法院任命卓尼司法处审判官1人,直到卓尼和平解放。
  另外,在卓尼设治局内还设有军法室,由设治局长亲自兼任军法官,并置军法承审员、军法书记员各1人,专门承办军政特刑案件。
  第二节县司法局机构沿革
  1979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岀《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1980年12月,依照通知精神,经中共卓尼县委、县政府决定,组建了卓尼县司法局,选调工作人员3人;办公地点设在县政府一间20平方米的平房里,是县人民政府下设的司法职能机构。主要职能是负责主管法律、公证、人民调解和法律宣传等工作。在此之前,卓尼司法行政工作均由同级人民法院兼管。1981年3月至1983年4月,工作人员逐步充实到4〜5人。1982年3月17日,成立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4月抽调2人分别到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工作,初与司法局合署办公,1983年与司法局分离。
  1987年机构人员日臻健全,各项业务全面展开,司法工作开始纳入正规。
  第三节普法教育
  1981年,举办法律宣传橱窗7期,受到间接教育人数达5万余人次。1982年,共举办宣传橱窗5期,举办调解人员业务培训班等形式的法制宣传47次,受到宣传教育的群众达4356人次,给各小学印发法制歌曲《我们要守法》;放映《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录像共67场次,受教育群众达2万人次。1983年“严打”中,从8月20日至9月底历时40天,组织抽调40名干部,组成法制宣传队16个,编印法制宣传材料32种13000多份,于同年8月25日先后深入各机关单位、农牧村,共召开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会议723次,受到教育的群众达3万余人次。配合“严打”,举办法制宣传专栏11期,黑板报35期,墙报34期,宣传橱窗4期,法制照片展览一次35张,放映幻灯片11场,观众4500人次,专题播放法制宣传材料36次,其中基层放大站播放13次,为机关单位的广大职工(含洮河林业局)及县城5个中小学的师生进行法制宣传补课12次,受教育人数2330人次。
  1984年,举办宣传橱窗8期,展览图片117张,黑板报、专栏共167期,有线广播197次,书写标语口号1962张,召开各种会议595次,参加53405人次,放映幻灯片16场,编印发放法制宣传材料4810份,受教育面达75%。
  1985年,依照中共中央中发(1985)23号国务院《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同年8月底,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成立了县普法领导小组。9月底,抽调干部2人,在县内卡车乡达子多村进行普法教育试点。11月,“普法教育规划”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作岀决议,批转下发。同年,经县委党校学员讲解法制课5天,听课195人次;给县城小学、藏校开法制课2次,听课800多人次;在城关、麻路等物资交流会期间,共播放录音25次,听众约15000人次;法制图片展览4天,观众约1万人次;放映幻灯6场,观众约16000人次。县广播局自本年7月开始每天增播法制宣传专题节目1次,每次约15分钟。
  1986年,结合全县普法教育工作给县直党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宣讲法律常识课,并进行了法律常识的开卷考试,由于司法机关的主持和领导、督促,使全县的普法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1987年,组织人员对全县16个乡(镇)进行法制宣传的同时,对人民调解、司法助理、普法机构等进行了认真细致地调查,并采取了及时的补救措施。依照州政府(1987)82号文件精神,于同年9月,抽调2名干部,在麻路进行了组建乡(镇)法律服务所的试点工作。是年,根据安排,组织县、乡干部、职工,进行了一次法律常识考试,参加考试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28人(含沈河林业局),占应参加人数的93%;副科级以上干部259人,占应参加人数的84%;一般干部、职工2208人,占应参加人数的87%。1988年,根据考试成绩,进行验收,为单位和个人颁发了“普法学习合格证”。至此,对干部、职工的普法教育基本结束。
  农牧村普法教育也被列入重点,对各乡(镇)根据各自的实际做了具体实施的规划和安排,配备和加强了一定数量的宣传队伍和普法教育骨干,翻译印发藏文普法教材,购销藏文读本5640册。在达子多村普法教育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在洮砚、扎古录、柏林、木耳、纳浪等乡,进行法律宣传常识的教育。1988年8月,组织人员,在尼巴乡进行纯牧区普法教育试点。据不完全统计,受教育的牧民群众达22000多人次。
  普法教育促进了民族之间的团结。多民族聚居区之间、民族之间的各种民事纠纷明显下降,各民族之间的互助、友爱、团结不断得到增强。如申藏乡的旦藏村由藏、汉、回等民族组成,过去由于民族之间长期存在隔阂.并历次发生过不利于团结的纠纷。在普法宣传教育后,使大部分群众提高了觉悟,增强了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各种纠纷和违法事件有明显下降趋势。近几年,很多回族群众主动和藏、汉族群众结伴外出同甘共苦包揽劳务,挣取劳资,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普法教育,使广大群众的法律观念和意识明显增强,依法办事的习惯正在逐步形成。至1988年,全县共有5家企业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共办理经济合同公证580多件,为基层依法调处民间纠纷.1200多件,提供无偿法律咨询1500多人次。为86对夫妇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结婚的劝其解除了婚约。社会治安明显好转,城关等地区的刑事发案率逐步下降,重大恶性案件相应减少,一般案件也有明显收敛,下降率分别为10~20%。
  第四节法律顾问
  民国时期,土司衙门里设有专门写诉状的“讼师”,但不是职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5一1957年实行律师制度,不久又被废除,1979年仍恢复律师制度。自1981年起,县司法局配备了1名专门从事律师工作的干部。1982年3月17日,设立了卓尼县法律顾问处,配备副主任1人(为科级事业单位)。1983年1月,增配工作人员1人。1984年3月,又增配工作人员2人。1987年6月,又增加工作人员1人。1988年10月,依照甘肃省司法厅文件通知精神,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律师事务所”。至1988年底,共有工作人员3人,其中律师1人,工作人员2人。
  随着机构编制的逐步健全和完善。自1981年至1990年,共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3家,接受刑事辩护108人次,民事代理54件,其中:民事45件,经济9件。庭外调解41件,挽回经济损失20万元。代写法律文书115件,解答法律咨询572件,法律宣讲82次,接待群众来信来访401件,其中处理来信3件,业务收费7779元。1981年9月,对卓尼县法院审判的豆东吉故意伤害一案,经律师认真细致地工作,“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协助法院查清了事实真相,分析了案件性质,经辩护,被告人被判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此外,应聘去外县、州内,协助办理刑事、民事、经济等案件。1988年7月.应聘对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玛曲县开庭审理的成来故意杀人一案,经辩护律师深入细致地调査研究,协助法院查清了案情的关键所在,被告人被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避免了一起可能被误杀被告人的错案。
  第五节公证调解
  1982年3月3日,依照国发(1980)190、306号和甘肃省委、省政府(1980)110号、省政发(1981)107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第四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了卓尼县公证处,配备工作人员1人,与司法局合署办公,隶属县司法局。
  1983年增配工作人员1人,并任命公证员1人。1984年配备副主任1人,公证员1人,共有工作人员3人。同年共办理公证业务200件,其中:经济合同199件,维护公民权利和义务的1件。1984年办理210件,其中公民权利和义务的4件,劳动合同32件,经济合同174件。1985年,办理325件,其中公民权利和义务1件,劳务合同20件,经济合同304件。1986年办理408件,其中公民权利和义务11件,劳务合同102件,经济合同305件。1987年共办理197件,其中公民权利和义务5件,经济合同192件。
  1980年7月,卓尼县依照宪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重新颁布的精神,逐步在基层生产队、生产大队组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截止1987年,共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97个,调解人员514人,其中农村437人,城镇77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调解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解决了大量的民间纠纷。据不完全统计,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调解的各类纠纷相当于县人民法院同期审理民事案件的10倍左右,1986一1987年共调解民事纠纷553件,成功率达90%以上,真正起到了将民间纠纷消灭于萌芽状态的职能作用。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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