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159
颗粒名称: 司法志
分类号: K294.2
页数: 14
页码: 221-234
摘要: 本文介绍卓尼县司法机构及司法事业建设情况。
关键词: 卓尼县 司法志

内容

第一章司法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司法机构
  卓尼自明永乐间实行土司世袭制度以来,均由土司衙门包揽所有诉讼及全权行使审判、调解等司法职能。衙门内部并无专职司法机构和专职人员,遇有重大案件时,土司即为最高审判官。一般民事纠纷及普通案件,则由其下属的头目、总管等佐僚或旗下的长宪全权办理。
  民国34年(1945年)5月,经甘肃省政府、甘肃省高等法院核准,筹备组建了卓尼设治局司法处,首任法官由设治局秘书代理,下设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1人。司法处还配备录事3人,法警6人,负责民讼等司法职能。民国35年(1946年),甘肃省高等法院任命卓尼司法处审判官1人,主任书记官1人,其余人员未变。民国37年(1948年),甘肃省高等法院任命卓尼司法处审判官1人,直到卓尼和平解放。
  另外,在卓尼设治局内还设有军法室,由设治局长亲自兼任军法官,并置军法承审员、军法书记员各1人,专门承办军政特刑案件。
  第二节县司法局机构沿革
  1979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岀《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1980年12月,依照通知精神,经中共卓尼县委、县政府决定,组建了卓尼县司法局,选调工作人员3人;办公地点设在县政府一间20平方米的平房里,是县人民政府下设的司法职能机构。主要职能是负责主管法律、公证、人民调解和法律宣传等工作。在此之前,卓尼司法行政工作均由同级人民法院兼管。1981年3月至1983年4月,工作人员逐步充实到4〜5人。1982年3月17日,成立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4月抽调2人分别到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工作,初与司法局合署办公,1983年与司法局分离。
  1987年机构人员日臻健全,各项业务全面展开,司法工作开始纳入正规。
  第三节普法教育
  1981年,举办法律宣传橱窗7期,受到间接教育人数达5万余人次。1982年,共举办宣传橱窗5期,举办调解人员业务培训班等形式的法制宣传47次,受到宣传教育的群众达4356人次,给各小学印发法制歌曲《我们要守法》;放映《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录像共67场次,受教育群众达2万人次。1983年“严打”中,从8月20日至9月底历时40天,组织抽调40名干部,组成法制宣传队16个,编印法制宣传材料32种13000多份,于同年8月25日先后深入各机关单位、农牧村,共召开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会议723次,受到教育的群众达3万余人次。配合“严打”,举办法制宣传专栏11期,黑板报35期,墙报34期,宣传橱窗4期,法制照片展览一次35张,放映幻灯片11场,观众4500人次,专题播放法制宣传材料36次,其中基层放大站播放13次,为机关单位的广大职工(含洮河林业局)及县城5个中小学的师生进行法制宣传补课12次,受教育人数2330人次。
  1984年,举办宣传橱窗8期,展览图片117张,黑板报、专栏共167期,有线广播197次,书写标语口号1962张,召开各种会议595次,参加53405人次,放映幻灯片16场,编印发放法制宣传材料4810份,受教育面达75%。
  1985年,依照中共中央中发(1985)23号国务院《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同年8月底,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成立了县普法领导小组。9月底,抽调干部2人,在县内卡车乡达子多村进行普法教育试点。11月,“普法教育规划”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作岀决议,批转下发。同年,经县委党校学员讲解法制课5天,听课195人次;给县城小学、藏校开法制课2次,听课800多人次;在城关、麻路等物资交流会期间,共播放录音25次,听众约15000人次;法制图片展览4天,观众约1万人次;放映幻灯6场,观众约16000人次。县广播局自本年7月开始每天增播法制宣传专题节目1次,每次约15分钟。
  1986年,结合全县普法教育工作给县直党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宣讲法律常识课,并进行了法律常识的开卷考试,由于司法机关的主持和领导、督促,使全县的普法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1987年,组织人员对全县16个乡(镇)进行法制宣传的同时,对人民调解、司法助理、普法机构等进行了认真细致地调查,并采取了及时的补救措施。依照州政府(1987)82号文件精神,于同年9月,抽调2名干部,在麻路进行了组建乡(镇)法律服务所的试点工作。是年,根据安排,组织县、乡干部、职工,进行了一次法律常识考试,参加考试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28人(含沈河林业局),占应参加人数的93%;副科级以上干部259人,占应参加人数的84%;一般干部、职工2208人,占应参加人数的87%。1988年,根据考试成绩,进行验收,为单位和个人颁发了“普法学习合格证”。至此,对干部、职工的普法教育基本结束。
  农牧村普法教育也被列入重点,对各乡(镇)根据各自的实际做了具体实施的规划和安排,配备和加强了一定数量的宣传队伍和普法教育骨干,翻译印发藏文普法教材,购销藏文读本5640册。在达子多村普法教育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在洮砚、扎古录、柏林、木耳、纳浪等乡,进行法律宣传常识的教育。1988年8月,组织人员,在尼巴乡进行纯牧区普法教育试点。据不完全统计,受教育的牧民群众达22000多人次。
  普法教育促进了民族之间的团结。多民族聚居区之间、民族之间的各种民事纠纷明显下降,各民族之间的互助、友爱、团结不断得到增强。如申藏乡的旦藏村由藏、汉、回等民族组成,过去由于民族之间长期存在隔阂.并历次发生过不利于团结的纠纷。在普法宣传教育后,使大部分群众提高了觉悟,增强了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各种纠纷和违法事件有明显下降趋势。近几年,很多回族群众主动和藏、汉族群众结伴外出同甘共苦包揽劳务,挣取劳资,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普法教育,使广大群众的法律观念和意识明显增强,依法办事的习惯正在逐步形成。至1988年,全县共有5家企业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共办理经济合同公证580多件,为基层依法调处民间纠纷.1200多件,提供无偿法律咨询1500多人次。为86对夫妇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结婚的劝其解除了婚约。社会治安明显好转,城关等地区的刑事发案率逐步下降,重大恶性案件相应减少,一般案件也有明显收敛,下降率分别为10~20%。
  第四节法律顾问
  民国时期,土司衙门里设有专门写诉状的“讼师”,但不是职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5一1957年实行律师制度,不久又被废除,1979年仍恢复律师制度。自1981年起,县司法局配备了1名专门从事律师工作的干部。1982年3月17日,设立了卓尼县法律顾问处,配备副主任1人(为科级事业单位)。1983年1月,增配工作人员1人。1984年3月,又增配工作人员2人。1987年6月,又增加工作人员1人。1988年10月,依照甘肃省司法厅文件通知精神,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律师事务所”。至1988年底,共有工作人员3人,其中律师1人,工作人员2人。
  随着机构编制的逐步健全和完善。自1981年至1990年,共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3家,接受刑事辩护108人次,民事代理54件,其中:民事45件,经济9件。庭外调解41件,挽回经济损失20万元。代写法律文书115件,解答法律咨询572件,法律宣讲82次,接待群众来信来访401件,其中处理来信3件,业务收费7779元。1981年9月,对卓尼县法院审判的豆东吉故意伤害一案,经律师认真细致地工作,“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协助法院查清了事实真相,分析了案件性质,经辩护,被告人被判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此外,应聘去外县、州内,协助办理刑事、民事、经济等案件。1988年7月.应聘对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玛曲县开庭审理的成来故意杀人一案,经辩护律师深入细致地调査研究,协助法院查清了案情的关键所在,被告人被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避免了一起可能被误杀被告人的错案。
  第五节公证调解
  1982年3月3日,依照国发(1980)190、306号和甘肃省委、省政府(1980)110号、省政发(1981)107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第四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了卓尼县公证处,配备工作人员1人,与司法局合署办公,隶属县司法局。
  1983年增配工作人员1人,并任命公证员1人。1984年配备副主任1人,公证员1人,共有工作人员3人。同年共办理公证业务200件,其中:经济合同199件,维护公民权利和义务的1件。1984年办理210件,其中公民权利和义务的4件,劳动合同32件,经济合同174件。1985年,办理325件,其中公民权利和义务1件,劳务合同20件,经济合同304件。1986年办理408件,其中公民权利和义务11件,劳务合同102件,经济合同305件。1987年共办理197件,其中公民权利和义务5件,经济合同192件。
  1980年7月,卓尼县依照宪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重新颁布的精神,逐步在基层生产队、生产大队组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截止1987年,共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97个,调解人员514人,其中农村437人,城镇77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调解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解决了大量的民间纠纷。据不完全统计,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调解的各类纠纷相当于县人民法院同期审理民事案件的10倍左右,1986一1987年共调解民事纠纷553件,成功率达90%以上,真正起到了将民间纠纷消灭于萌芽状态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审判
  第一节审判机枸
  明永乐十六年(1418年),卓尼地区的政治、军事、司法等均归土司掌管。在土司衙门内部,又设有头目、总管、传号及二、三班班头和班役。除处理群众一般纠纷案件外,主要担负管理监牢和犯人的任务。此外,黑番4旗2个长宪与迭部2个仓官因距卓尼较远,特许单独办案,职权最大。土司衙门设监牢1处,分二班和三班,重大案情犯押入二班,案情轻微的押入三班。各班有班役若干,主管人犯。主要刑具有木枷、木墩、脚镣、手铐、铁绳、木板子、木棒等。
  民国26年(1937年),爆发了卓尼博峪事变,国民党甘肃省政府趁机实行“改土归流”,建立了卓尼设治局,由二十任土司杨复兴任洮岷路保安司令。民国34年(1945年)7月,成立了卓尼设治局司法处,开始受理民、刑诉讼案件,但效果甚微。特大刑事案件(如烟毒、抢劫、人命等)仍由卓尼设治局长兼军法官会同土司衙门进行审判。
  1949年9月,卓尼和平解放,隶属岷县专员公署,设立卓尼人民法院,由张庭俊代理院长。
  1950年5月,岷县专员公署撤销,卓尼成立了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隶属甘肃省人民政府。1950年12月11日正式成立了卓尼自治区人民法院,院长由自治区委员会主任杨复兴兼任,原岷县分庭审判员陆聚贤任副院长,有审判员1人,书记员仓人,看守员1人。其时,没有设立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审判业务由甘肃省法院直接主管。1952年底,组建了审判委员会,由自治区党委、公安、检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同年建立了卓尼自治区人民法院口诉代书处。鼓励各级学校为人民诉讼代写诉状,当时深得广大群众欢迎和拥护。
  1953年9月,设立巡回审判组2个,配备干部3人。同年根据中央第二届司法工作会议精神,设立了人民接待室。到年底,在洮南、洮北、柳林、录竹、拱巴、北山等地组建了区、乡调解委员会22个,选举调解委员会委员183人。
  1954年6月初,成立巡回法庭1个,工作人员3人。不久,先后在柳林、洮南、洮北3个区建立了审判点5个,并且很快开展工作。
  1956年11月18日,卓尼县人民法院新的领导机构组成,并成立了新的审判委员会。
  1957年1月,成立了卓尼县插岗人民法庭。
  1958年下半年,临、卓两县合并,卓尼县人民法院撤销。
  1962年1月,临、卓两县又分设,随之,卓尼县人民法院恢复,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室。
  1965年2月,卓尼县新堡人民法庭成立。
  1968年2月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人民法院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卓尼县初级人民法院军事管制委员会,至年底法院军事管制委员会裁撤,合并公、检、法3家,成立革命委员会保卫部。
  1973年4月,县人民法院重新恢复时有审判员3人,书记员2人,文书1人,法警1人,秘书、总务2人,共10人,无业务庭设置。民事、刑事各配备工作人员2人。
  1977年,共有编制7人,同年1月1日,新堡法庭恢复,人员编制2人。
  1979年,人员得到逐年增加,年底由9人增加到14人。
  1980年,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院建设引起了各级党委的重视,至年底,审判人员增加到19人。
  1981年3月,经卓尼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选举陆聚贤为县人民法院院长。同年10月13日,经甘肃省司法厅甘司字(81)第87号文件批复,成立了卓尼县恰盖、麻路人民法庭,分别配备庭长1人,书记员1人。
  1984年4月,经卓尼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选举刘金贵为县人民法院院长,同年3月,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成立了洮北、多坝法庭,5月,成立了经济审判庭。1985年5月,因经费缺乏,麻路、恰盖法庭停办,人员调洮北法庭。
  1987年4月,经卓尼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选举何克敏为县人民法院院长,法院升格为副县级。
  1988年底,洮北法庭因长期租房办公,虽经争取拨了修建经费,但因地皮无法解决,将此项经费用作多坝法庭基建款。不久,将洮北法庭全部人员调迁多坝法庭,洮北法庭停办。至年底,全院共有干警24人,其中基层法庭5人。县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室。院长、副院长各1人,审判员5人,庭长3人,助审员3人,书记员4人,法警1人,档案、打字、文书、勤杂工、司机各1人,有罗马吉普车1辆,囚车1辆,三轮摩托车1辆。正式开展工作的基层法庭有新堡、多坝法庭,共有人员5人,其中庭长2人,助审员1人,书记员2人。
  第二节审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由土司衙门受理16掌尕48旗群众申诉的民事纠纷案件和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由各旗长宪、仓官、总管调解处理。如果案件申诉到土司衙门,先由传号、头目审问,口头判处,具结了案。结案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各交纳衙门钱5串,并按情节轻重,罚款硬币10一15串。如情节严重的杀人犯,则向衙门交纳“夏旦”(命价)罚金50串左右。重大案件传号、头目处理后如当事人不服,或案情重大,传号、头目不能受理的,均须呈请土司亲自开堂审问。审问时,头目、传号在左右陪站。开堂前,由房科准备好审问单,写明原告、被告姓名以及证人,呈交土司,传票人将原、被告人、证人在土司登堂后,带到堂前叩头跪诉,二班、三班衙役(类似法警),携带所需刑具,站在土司两边听命,有时,对不承认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用刑。审问结果.由土司口头宣判,不写类似文字通告。重大杀人案件,有的当堂宣判,有时土司审问后,交群众中有威望的总管、头人调处。凡是杀人案都要“打命价”,“打命价”案件结束后,规定在逃凶手三年不能上庄。男人命价规定500串,女人300串,还有按当时的情况折合白银或白洋以及用牛、马等实物折价赔偿命价的规定。
  1951年,卓尼实行巡回就审制度。1月开始试行巡回审判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2年年底,成立审判委员会、院务会.试行口诉代书等制度。
  1953年,正式实行了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共选派人民陪审员47人。建立人民接待制度,解答人民来信来访,代录口诉。同年,区、乡建立和实行调解制度,共有调解委员会22个,选举委员183人。
  1954年,在审理婚姻与重大刑事案件和机关起诉的案件时,邀请妇女组织和检察机关出庭陪审。至年底,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定专人管理档案。
  1955年,依照审判工作的原则,实行公开辩护,上诉等制度。
  1957年,人民法院实行单独审判制度。
  1958年,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实行律师和人民调解制度,不久又停止。1962年,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凡经法院判决的案件,须经党委审批。
  1967年,“文化大革命”中法院实行军管。
  1980年,正式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至此,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审判制度日趋性全和完善。一般轻微的自诉案件和其它轻微的刑事案件,实行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其余均实行3人合审。对重大案件、疑难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实行辩护、上诉等公开审判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三节审判工作
  一、刑事审判
  依照1950年7月14日政务院颁布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运用司法程序惩治危害人民与国家利益的阴谋暴乱、破坏社会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以及违抗土地法令的罪犯。配合剿匪、平叛、镇反、禁毒等运动,对杀人、放火、抢劫等惯犯,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反革命分子、特务、阴谋暴乱的首要分子、马良股匪的骨干分子、激起群众公愤的刑事要犯,经报批核准,依法处以死刑。
  1958年,重点对叛匪案件进行了审判,至年底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420件。
  1983年,依照中共中央有关规定,刑事案件,主要以杀人、放火、爆炸、投毒、贩毒、强奸、抢劫及其它流氓犯罪等作为刑事案件的重点,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治。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是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15件。历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277件。
  二、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历来坚持和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注重调解,就地办案”的16字方针和民事政策。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认真实施《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坚持婚姻自主的原则,通过大量婚姻案件的审理,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效的制止了早婚、私婚、包办等非法婚姻关系,为建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作用。
  1978年,根据全国第三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了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依照民事政策和法律法规,审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修订和制订了一系列新的民事法规、法令,民事审判工作日趋规范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9年来,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477件,其中:家庭婚姻1148件,房屋产权313件,损害赔偿256件,其它760件。
  三、经济纠纷审判
  1984年11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州两级人民法院指示精神和《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成立卓尼县法院经济审判庭,贯彻实施了《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经济法规。至1988年10月,共受理审结经济纠纷案6件,其中经济合同纠纷案3件,涉及金额达63031.22元。
  第四节案件复查
  1973年,在落实民族政策中,对1958年平叛扩大化被法院依法判处的1988件案件,经复查,纠正了1632件。
  1977年,遵照中共中央(1976)23号文件精神,复査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共复查案件25件,87人。
  1978年3月至1979年6月,遵照中共中央(1978)32、78号文件精神和甘肃省委、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复査纠正冤假错案的一系列指示,对“文化大革命”以来,审判的各类刑事案件,特别是对“恶性”案件,文革中的反革命案件、其它刑事案件等谓之“三类”案件,重点进行了逐案逐人复查。历时一年零六个月,共复查纠正了249件284人,占应复查案件和人数的99.3%。同年,对1977年复查纠正维持原判和部分改判的案件25件87人,又采取了回头看,进行了再复查,对其中24件纠正不当的案件,重新作了更正,为被平反的34人补发生活补助费7350元。
  1981年5月,根据中共甘南州委(1981)16号和中共卓尼县委(1981)42号文件精神,对在1958年平叛、反封建斗争中扩大化遗留案件,进行了认真复查。此外,对在1973年落实民族政策中,维持原判,被戴上反革命分子“帽子”以及划而不戴的“敌性内处”的595人,列为复査对象。历时三个月,经两次逐案逐人摸底清查、核实,其中235人未经法院审判,经法院审判的只有346件360人,经复查核实无罪平反的169件170人,其中属叛乱问题的82件83人,维持原判的177件190人。
  1983年,根据中央办公厅柳、发(1983)9号文件,甘肃省委80号文件,以及中共卓尼县委《关于进一步解决195丁年平叛、反封建斗争遗留问题的安排意见的安排》等精神,同年3月,成立了领导小组,由县委1名副书记和1名副县长分别担任组长,共抽调人员240人。对1958年被逮捕的大多数人作了平反。此外,对在1958年平叛中,出了力做出贡献的参战民兵、参加驮运队、担架队的人员和基层干部、积极分子等1686人,也进行了复査,经复查定为抚养的8户。复查中,上级共投入专项经费807000元,其中:拨付禅定寺15000元,被错没收财产的杨复兴13万元,雷兆祥一案清退款28222.89元,为群众兑现582965.08元。
  1986年9月,遵照中办发(1986)6号文件精神,对在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判处的97案中,对政治案件32件32人,其它普通刑事案件65件79人,和在“严打”、“文革”中判处,后经复查,维持原判的31件33人列入复查对象。至年底,历时4个月,经过认真复查核实,改判无罪的反革命案件19件19人,维持原判的13件13人。宣告无罪的普通刑事案件26件28人,维持原判的21件21人,按其它处理的18件30人,共计宣布无罪的有45件47人。第三章检察
  第一节检察机构
  1950年1月17日,卓尼自治区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令,正式成立了卓尼自治区检察署。1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38次行政会议决定先后任命冯永炳为卓尼公安局局长、冯永炳、程自强兼任检察署正副检察长,配备干部5人。
  195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同年12月,依照甘肃省高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卓尼检察署改为检察院。
  1958年5月20日至25日,经卓尼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同志金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2月31日,临、卓两县合并,检察机构亦随之合并于临潭县检察院。
  1962年1月1日,卓尼县人民检察院恢复,任命检察长副检察长各1人。
  1967年1月28日,由于受“文化大革命”冲击,检察院机构陷于瘫痪,不久实行“军管”。成立保卫部后,检察院所有工作由保卫部统管。
  1978年6月,恢复筹建县人民检察院。1979年1月,任命张国祥为检察长。
  1980年,检察院内分设刑事、法纪、经济3个股及办公室。
  1981年3月,经卓尼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武光辉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4年,经卓尼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武光辉连任检察长。
  1987年,县检察院升格为副县级。同年4月,经卓尼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杨春景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90年2月,经卓尼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张新民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年,根据甘南州检察院通知,将三股一室升级为三科一室,即刑事科、法纪科、经济科、办公室,共有工作人员24人。
  第二节检察工作
  1954年,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令》,运用法律程序镇压一切危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不法犯罪分子。配合公安部门清査特务、阴谋暴乱的惯匪、反革命分子以及行凶杀人、放火、抢劫、种植贩卖吸食毒品、马良股匪骨干分子等。此外,对企业、工商业、农牧业、粮食统购等方面,实行监督和检察。对劳动改造和违纪案件实行监督和査办。对一般案件会同公安机关,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重大疑难案件,经申报上级检察署批准后,起诉法院判决。检察机关当时不受理经济、森林、民事等案件。
  1955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积极进行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同年,率先建立了公安提请案件的审査批捕和起诉制度,同时确定:破坏国家经济建设,贪污、盗窃国家财物,侵害人民合法权益以及违犯破坏劳动法规和劳动纪律所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等犯罪案件为侦察和检察范围。自1952〜1955年,共受理各类案件93件145人,其中公安提请批捕93件145人,经审査批捕68件103人,不批捕16件28人,撤回9件14人,起诉1件1人。其中刑事案89件140人,经济案4件5人。
  1957年,配合公安、法院重点打击制作贩卖毒品等犯罪活动。
  1958年,进行査办叛匪、地、富、反、坏、右分子以及其它刑事犯罪分子。实行对公安提请案件的审查批捕和起诉等检察活动。共受理各类提请案件313件379人,经审查批捕295件361人,不批捕6件6人,撤回12件12人,起诉227件285人,免予起诉12件12人,不起诉56件64人。
  1962年1月1日,恢复卓尼县建置后,检察工作的重点是配合整风运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实行和加强劳改检察、社会检察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查处申诉案件及违纪案件。
  1964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问题的批复》,根据规定,受理贪污等经济案件和违纪案件的检察。共受理案件131件178人,其中:公安提请案件131件178人,经审查批捕75件93人,不批捕52件78人,撤回4件7人,起诉62件76人,免予起诉8件12人,不起诉5件5人。其中:经济案件18件20人,刑事案件112件157人,法纪案件1件1人。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1967年1月28日,公、检、法受到冲击,检察院陷于瘫痪。十年中,所有检察、批捕、移送、起诉案件等职能,均由当时的军管会、保卫部行使。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依照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共中央中发(1978)21号文件精神,经中共卓尼县委决定,重新恢复了县人民检察院。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以来,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和工作制度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健全。
  一、刑事检察
  1983年8月19日,遵照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重大战略决策和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扫除“六害”即为首要任务》的通知等,共受理刑事检察案件60件72人,经检察批捕57件69人,不批捕的2件2人,撤回1件1人。1976年至1983年,共受理刑事检察案件241件308人,经检察批捕209件274人,不批捕的22件24人。二、经济检察
  自1983年以来,依照中共中央(1989)5号文件和全国第八次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在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中,把贪污、受贿案件列为重点。在此期间,共受理检察案件2件2人,批捕1件1人,不批捕的1件1人。到1989年共受理经济案件17件26人,经检察批捕16件25人,不批捕的1件1人,共追回赃款达40704元。
  三、法纪检察
  1983年以来,根据检察机关的职能规定,实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使监督和检察。共受理法纪案件6件10人,经检察批捕4件8人,不批捕2件2人。
  四、监所检察
  根据法律监督职能,自1983年以来,不定期的对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以及管教队、少年管教队、拘留所中受理人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探视办理监管改造过程中的犯罪案件等行使监督和检察。
  第三节公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严格各项法律检察职能,认真贯彻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对公安机关侦察终结的各类移交案件,行使提起公诉或免于起诉和不起诉的职权;对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决定开庭审判的各类案件,由检察机关检察长或检察员以公诉人的身份依法岀庭行使支持公诉的法律职权。至1987年以来,共办理公诉案件231件307人,发表公诉词229篇。提出抗诉案件2件2人,其中改判1件1人,改变定性1件1人。
  案例(一):非法刑讯致死人命案
  1964年10月,卓尼县那子卡乡(现阿子滩乡)坐车首村一头耕牛被盗,由此而引起刑讯逼供,打死本村妇女邱月荷,手段之残,目不忍睹,在当时影响很大,从发案到全案审结完毕,历时二年零三个月。该案在历年所审各类刑事案件中,实属典型的重大案例。
  案情:1964年10月6日,坐车首村一头集体的骗雌牛被盗。7月由本村队长范元昌、会计王卓巴去临潭旧城调查。据调査:旧城的马曼亥、赵武银等提供线索,二人怀疑盗牛案系邱月荷丈夫王积德所为,王卓巴返村后,首先查阅劳动岀勤登记册,当查到王积德在牛被盗的前4天不在家,其妻邱月荷后5天不在时,便一口咬定说:“贼窝子保险是王积德家”,即王积德就是盗牛贼,并向支部书记王存阳一一作了汇报。王存阳于11月4日晚召开队干部会议,讨论处理王积德,最后作出了两项非法决定:一是由张振祥、王福个去车巴沟修路工地将王积德捆绑押在普藏山(距坐车首3华里),另由王卓巴带领民兵张本成、牛尚贤审讯;二是由范元昌、张振声带领辛来花(女)、张玉英(女)、鲁金环(女)等7人刑讯王积德之妻邱月荷。会上王卓巴说道:“这次把王积德、邱月荷叫来要下决心,不能和上次一样(骡子被盗),让乡上给我们撑腰。”
  张振祥、王福个2人将王积德捆绑带回,行至大卧车森林处,由王卓巴喝令将王带入僻背林内,捆绑拷问,在3人的酷刑拷问和王卓巴根据假证明指名刑讯下,王积德只好任其摆布,一一招供。结果致王胸部疼痛、右手骨折,一路上连续晕倒过3次,无人过问,并在普藏山关押囚禁7天之久。范元昌、张振声等又在队办公室刑讯邱月荷,审问时,邱胆正气壮,又拉范元昌到她家中搜查,范说:“搜出钱算盗牛,罚上加罚”!邱问范元昌搜不岀钱怎么办?惹怒了范元昌,便下令让人用麻绳将邱月荷捆绑,悬在门上逼供。邱理直气壮的答道:“说的没有”。范又下令让鲁金环拿来碗渣砸碎烧在火盆里,并由辛来花脱去邱月荷的裤子,张振声压住邱的头部,鲁金环、赵日车草压住两腿,由张玉英从火盆里夹出烧红的碗渣在邱的屁股上烧烫。邱忍受不了惨疼,只好违心承认,说她去古战村遇见拉直村的马沙力合,问过这头牛的情况,可能是他偷去了。范元昌说:这不老实,接连又将用勺子炒烧的碗渣碎末倒在邱的臀部烙烤,邱疼得直呼喊青天大老爷,冤枉……,说她已怀孕7个月。范听后,不但不收敛,反而采取更加毒辣的手段,从仓库取出镰刀,烧红后在邱的阴部周围烙烤,其状惨不忍睹。此时有那子卡村的牛善河保进来,再未敢动刑,但此人刚出门,张振声又叫辛来花拿来靠背椅,将邱放在椅子上,腹部担空(怕掉胎),又把碗渣倒在邱的臀部,继续严刑逼供。他们这种惨无人道的行为被驻队干部胡宗荣发现,进行了制止。邱月荷共遭酷刑5次,长达4小时,其臀部被烙得黄色一片,阴部周围血肉模糊,并被关押7天。这期间,其夫王积德并未幸免,继续承受着刑讯逼供,在铁棍、绳子等刑具面前只好照前供认。11月8日,由王存阳主持队干会议,讨论没收王积德、邱月荷夫妇家产,决定通过了让王积德倾家荡产,也得赔牛。次日进行搜査,没收衣、具等物26件,房屋5间,折款1000元。
  同年11月10日晩将邱月荷又批斗了一夜,11日整理了所谓“四类分子邱月荷的单行材料”,内容有打死人命、盗牛和骡子等罪行,报乡要求法办。12日将其夫妇释放,并让其作出保证不再重犯。那子卡乡根据所谓罪行材料的性质,于11月20日派当时乡行政负责人包述义到坐车首进行为期6天的摸底调查。在此期间,该包已掌握了邱月荷被烙烤惨遭酷刑受害等问题,表明乡上决定先做安排工作。但他又召开了那子卡坐车首两个公社共76人参加的群众批斗大会,并在会前会后进行动员,于11月27日至28日两个晚上又对邱月荷进行了残酷斗争,在批斗会上对邱乱打、扯辫子,利用同邱素有宿怨的辛来花、张玉英等再次趁机拳打脚踢,致邱腹部疼痛加剧,不能行走,其夫向队干部请求时,王存阳却答复:“死也得参加会议”。不得已,便由两个孩子搀扶邱月荷至会场。会后,邱月荷在回家途中,连续晕过去3次,倒卧路上,到家后,腹部疼痛难忍,直翻身打滚,呼叫连天。天亮时,对丈夫说:“我不行了,你把娃娃抱来,(两岁孩子,当时在其外婆家),叫我看上一眼"。后经医生抢救无效,于29日下午含恨死去(怀有7个月的男婴)。30日晚上,包述义又同王存阳等人策划,召开了66人参加的群众大会,对含冤而死的邱月荷又进行了 “罪大恶极”、“一贯偷盗”的批判等攻击,并宣布“四类分子邱月荷畏罪自杀”。接着又由王存阳、范元昌等搞了一个所谓“四类分子邱月荷的19条罪状”,包述义亲自作了修改,以此来愚弄群众,掩盖他们的犯罪事实。
  案件的审结:案件发生后,县委非常重视,陆续派了5名干部破案,经过解剖分析,终于查明了前因后果”赵永清、包述义草草向县上电话报告:说死者是畏罪自杀,并且立即进行了掩埋。死者的大女儿王录目草哭诉到临潭县法院,临潭县法院感到案情重大.让其在卓尼县法院诉告。当办案人员到达发案地点,了解情况时,他们为了逃避罪责,上下左右进行封锁,谁都不吐实情,连死者的丈夫王积德都不敢说实话,经再三动员,才说出了案情的详细经过。更为恶劣的是,他们一口咬定死者是畏罪自杀的。张振声还说:“从死者脸色来看,保险吃了鸦片”。范元昌在背面给社员徐九女说:“政府调查时,你就说邱月荷没有怀孕”。还恫吓死者家属,把无孕说成有孕,这是诬蔑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因死者死得太冤屈,家属一再申请解剖,明辨屈直,最后请来州公安处法医张红德对尸体进行了解剖。
  经登门访问,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和法医解剖的结果证明:死者邱月荷是被打致死,死者肠出血坏死及脾脏破裂岀血而造成死亡。对邱的胃内溶物也经省公安厅两次化验,确定与毒物一概无关,死者腹内确有一7个月的男性死婴。
  该案先以违法乱纪报县委,后经县委、州委批示,定性为报复杀人案。1964年12月17日,经县检察院批准将7名罪犯逮捕。12月29日,县公安局对7名罪犯执行逮捕。1965年7月120,以法刑91号报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复核,州中级法院以(1965)法刑字第345号文件批复:对案件中有关问题,需进一步查清发回重审,后经调查审理,报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久又退回,几经反复,最后于1967年4月27H,经中共卓尼县委第137次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对坐车首“严重违法乱纪、致死人命” 一案的判刑决定:
  案犯包述义判处有期徒刑18年;范元昌判处有期徒刑18年;王存阳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王卓巴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福个判处有期徒刑7年。赵永清、张振声、张振祥3人免于刑事处分。
  案例(二):雷兆祥错案
  被告雷兆祥,因反革命一案,经卓尼县人民法院以(58)刑字第282号判决书判决:
  被告人雷兆祥,房院两处共23间,黄金30两,存款13017.73元,公债820元以及牛、羊、骡等所有财产,除留给家属少部分外,其余一律没收,归为国有。此外,査获卡宾、冲锋等各种枪支11支,轻机枪1挺,短枪5支以及子弹、大烟、白洋等所有反动证件一律没收。
  原判认定事实:被告雷兆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率领反动武装,在卓尼县下迭等地袭击、杀害长征途中的中国工农红军战士5人,并抢劫武器弹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8年与匪首策划反革命武装叛乱。
  此案经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58年12月10日,以(58)法刑字第554号判决书判决:以反革命罪判处雷兆祥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雷兆祥以事实失实而不服,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60年7月1日,以(60)反核字第106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I960年7月5日核准死刑,立即执行。1960年7月25日,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1979年,雷兆祥之子雷耀以原判事实失实为其父申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査,査明:认为对被告雷兆祥的历史罪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按照既往不咎的政策已作结论,故不应重新论罪。至于1958年与匪首策划反革命武装叛乱等问题,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据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80)刑监字第23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60)反核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及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58)法刑第554号判决书。
  二、雷兆祥死刑属于错杀,应按起义人员既往不咎的政策对待。
  1981年11月5日,中共卓尼县委以卓党发(1981)56号文件,关于对雷兆祥错杀一案善后工作的决定:
  一、对雷兆祥一案,召开群众大会公开改判,按国家职工病故对待,按规定由县民政局发给抚恤金,县财政发给埋葬费,由县人民法院发给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500元。
  二、雷兆祥之妻,李纳主草鉴于年迈,现已丧失劳动能力,由县公安局转为城镇户口,从批准之月起,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20元。
  三、对原没收的23间土木结构房屋,鉴于原物不存,按每间造价50元计,共1150元,由县财政退赔。
  1982年4月16日,中共甘南州委以州落字第(1982)001号对卓尼县委《关于雷兆祥案件财产清退问题的报告》批复:
  同意清退雷兆祥案件遗留财产,即房屋23间(2处),黄金30两,存款13011.73元,公债820元,对现存房屋如数退还,已拆除的折价退款,黄金按当时银行兑换价格折合人民币退还。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