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预审看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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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15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预审看守
分类号: D631.7
页数: 2
页码: 219-220
摘要: 从1950年10月至1953年公安局设预审股。1954一1957年改为执行股,1957年10月至1958年年底恢复预审股,1968年4月至1973年8月,预审业务由当时的“保卫部”侦破组办理,同年9月恢复卓尼县公安局机构后至1989年底仍设预审股。预审制度是刑事诉讼中预审阶段审理案件的政策、法律、行政规范的总和。公安机关的预审制度是随着我国法律的日臻完善而不断建立健全起来的。
关键词: 卓尼县 预审看守 看守所管理

内容

从1950年10月至1953年公安局设预审股。1954一一1957年改为执行股,1957年10月至1958年年底恢复预审股,1968年4月至1973年8月,预审业务由当时的“保卫部”侦破组办理,同年9月恢复卓尼县公安局机构后至1989年底仍设预审股。
  预审制度是刑事诉讼中预审阶段审理案件的政策、法律、行政规范的总和。公安机关的预审制度是随着我国法律的日臻完善而不断建立健全起来的。现行的预审制度是1979年8月20日,公安部颁布的《预审工作规则》,主要内容是:(1)预审机构设在县公安机关,(2)预审工作任务是查明犯罪,追究应负刑事责任的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3)坚持实事求是,不纵不枉的原则,(4)确定预审、检察、审判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关系,(5)侦案与预审作为公安机关的两个阶段,实行侦审分开。依照上述制度和制定《提请批准逮捕书》,经检察院批准后,执行逮捕人犯等一系列预审程序,行使了逮捕、拘留、搜查、收集证据、审讯人犯。
  看守主要包括案犯的羁押、看守制度等。县局有看守所一处,配备有一定数量的看守人员,隶属县公安局预审股。1976年9月以前,看守任务由预审股兼理。1974年以前,看守所的警戒、拘捕、押解人犯,由县公安队、县公安中队、县民警中队、中国人民解放军卓尼县中队担任,1975年后,由县武警中队担任。依照1979年8月20日公安部制定的《看守工作制度》行使羁押案犯、人犯看守、提审押解、人犯劳动、生活卫生、通信接见、财物保管、人犯出所等职能。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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