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案件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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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151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案件侦破
分类号: D631.2
页数: 4
页码: 217-220
摘要: 自1951年起,卓尼县公安侦破的政治案件类型有:特务案件、反革命集团案件、反革命叛乱案件、反动标语案件、外勾敌特组织案件、诬蔑领袖人物案件、伪造证件案件、反动会道门案件、宗教非法活动案件等。
关键词: 卓尼县 公安工作 案件侦破

内容

第一节政治案件
  自1951年起,公安侦破的政治案件类型有:特务案件、反革命集团案件、反革命叛乱案件、反动标语案件、外勾敌特组织案件、诬蔑领袖人物案件、伪造证件案件、反动会道门案件、宗教非法活动案件等。其中比较典型和突出的是:1951年,根据公安部、甘肃省公安厅的指示,破获特务分子组织的“新社会革命党”卓尼分部“中国知行学社卓尼分社”案;同年破获“民耻党”案;1952年,破获特务分子组织的“东亚反共同盟军中国西北方面军”案;同年破获“中国反共同盟青年救国军”案;1951年至1956年,配合部队剿匪破获马良等股匪案;1958年,破获反革命武装叛乱案;1963年,破获房继祖等人组织的“太平国”反革命集团案;1986年,破获申藏乡旦藏村反动会道门“嘛呢会”活动案;1987年,破获柳林镇寺台子村“关帝庙”活动案等。
  1976年8月2日和1987年7月先后两次,境内卡车、大族、木耳、洮北、恰盖、洮砚、申藏、城关等地发现台湾空投传单、气球及其它食物等,公安机关及时抽调干警赶赴现场,进行了就地消毒,防止扩散,共收集反动传单16种1599张,气球1个,其它食物若干包。此外,根据快、准、实、细、稳的要求,重视和强化了特情队伍的建设,加强了情报信息的搜集、传递和研究,配合省、州公安机关,对专案进行了长期的架网侦控,为上级业务部门科学决策和指示工作,提供了珍贵的参考资料。
  1989年春夏之际,北京等地发生动乱和反革命暴乱期间,安排公安干警走访了在兰州、西安等地上学的52名大专院校学生的村庄、单位,逐人逐户进行了排摸,尕取了防范措施,没有发生动乱现象,有效地遏制了不安定因素,保持了稳定局面。
  369号反革命组织案
  主犯房继祖,男,1939年生于境内大族乡口癿村,初师肄业回乡务农,曾担任该队会计职务,后因该犯思想反动,对工作极不负责而撤销职务,使该犯怀恨在心,自1962年2月由另一案犯介绍加入了现行反革命组织“群英会”,立国号为“太平国”。利用所居插花地带偏僻闭塞、群众文化落后、觉悟较差诸条件大肆进行反革命活动,妄图颠覆人民政权,四处网络党羽扩大组织,曾吹嘘“要当洪秀全呢!"369号案件经报请省州立案后,县公安局由一名副局长牵头组成了专案组,经过3个多月的侦察、取证,于1963年5月破获此案,主犯房继祖及同案犯何XX等一行6人全部落入法网。
  第二节刑事案件
  1956年4月之前,县内还没有专门的刑侦机构,刑事案件侦破业务由治安股实施管理。1956年5月,设刑侦股,负责承担刑事案件侦破业务,1957年10月撤销,业务与治安股合并。历年共侦破杀人案、伤害案、抢劫案、盗窃案、强奸案多起,其中较为典型且侦破速度较快的是1982年7月侦破的“4・29”凶杀案。
  “4・29”凶杀案:
  1982年4月29日,距县城以东8.5公里处的洮河中发现一具无名尸体。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3名干警会同县医院大夫赶往现场验尸,死者为20岁左右的男性青年,全身衣着整齐(无鞋、帽),背、腰、胸部各留有刀痕。初步分析推断为一起杀人灭尸案。经现场勘査后,县公安局于当天抽调干警7人,组成专案组具体负责侦破。
  经过调查了解和辨尸认定,死者系卓尼县食品公司肉禽组工人杨敬森,男,汉族,22岁,系阿子滩公社古战川人。1980年6月参加工作,尚未转正。死者自参加工作以来,经常私自回家。4月28日上午又失踪未上班,单位以为其又私自回家故未寻找。专案组在清理死者宿舍时,由家属、同事参与清点财物,发现丢失上海牌手表1只,涤纶裤1条,现金7元。
  专案组根据以上情况分析,此为一起图财杀人案件。通过对48人的反复筛选,从中发现了重大嫌疑对象,目标集中到了与杨来往较密切的无业人员赵国庆。
  赵国庆,又名赵加措,男,藏族,19岁,人称阿姑娃(意为小和尚),系卓尼县阿子滩公社麻乍队社员,自1981年来卓尼禅定寺当和尚以来,一贯游手好闲,不务正业。1981年4月,通过职工XX与杨敬森来往频繁。据食品公司职工反映:4月24日,见到该赵去杨的宿舍,经查证核实,该赵于4月27日晚12时左右,与县物资局工人马XX相遇后,一同去县法院范XX处喝酒。直至深夜1点左右。4月29日晚12点左右,公安干警在死者宿舍査看时,发现该赵也在死者宿舍周围游转,经盘问,该赵称:他是来叫杨敬森到他住的地方做伴的。此后,在査证核实中,又以借口其母病重,家中来电话要他回去为由离开了卓尼。
  经了解,赵离开卓尼后并未去其家中,而与同社迭巴队青年张XX、童XX在临潭闲逛,将19钻“上海”牌手表以45元卖掉了。县物资局工人马XX证实:4月27日晚12时左右,在县医药公司门前公路上与赵相遇时.发现该赵刚从上河队下来,走路慌慌张张,说话气喘吁吁。当时马某约他去喝酒,在买酒时,发现他身上只带有7元钱,喝酒时看见该赵手腕上戴着“上海红箭头”,全钢19钻手表。马某又证实:4月28日早上,他学习回来时,发现赵国庆起床后,便洮了自己的衣服,当即马XX还交岀了赵放在他立柜中的一把刀子等物。经辨认,这把刀子与死者衣服上的刀口及尸体上的伤口基本吻合。几经证实,死者丢失的“上海”表,蓝涤纶裤子以及7元人民币等,均从赵的身上发现,该赵被收审后,神态反常,据此,在州公安处的亲自主持下,制定了收审方案,并向县委常委作了全面汇报,于6月21日晚对赵国庆进行了拘留审査。
  通过政策攻心,罪犯赵国庆供认:“自1981年认识了杨敬森后,互相来往密切。常在一起鬼混,后为一女子争风吃醋,怀恨在心,于4月27日晚将杨敬森(死者)骗至上河村边的河堤上,先用拳将其打跌到河堤下石笼上,戳了三刀杀死,并将死尸推入河中,拿了杨的房门钥匙.去其房中拿了手表,一条裤子及7元现金。”以上罪行,赵犯供认不讳,经查与犯罪事实完全相符,此案遂破。
  第三节预审看守
  从1950年10月至1953年公安局设预审股。1954一1957年改为执行股,1957年10月至1958年年底恢复预审股,1968年4月至1973年8月,预审业务由当时的“保卫部”侦破组办理,同年9月恢复卓尼县公安局机构后至1989年底仍设预审股。
  预审制度是刑事诉讼中预审阶段审理案件的政策、法律、行政规范的总和。公安机关的预审制度是随着我国法律的日臻完善而不断建立健全起来的。现行的预审制度是1979年8月20日,公安部颁布的《预审工作规则》,主要内容是:(1)预审机构设在县公安机关,(2)预审工作任务是查明犯罪,追究应负刑事责任的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3)坚持实事求是,不纵不枉的原则,(4)确定预审、检察、审判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关系,(5)侦案与预审作为公安机关的两个阶段,实行侦审分开。依照上述制度和制定《提请批准逮捕书》,经检察院批准后,执行逮捕人犯等一系列预审程序,行使了逮捕、拘留、搜查、收集证据、审讯人犯。
  看守主要包括案犯的羁押、看守制度等。县局有看守所一处,配备有一定数量的看守人员,隶属县公安局预审股。1976年9月以前,看守任务由预审股兼理。1974年以前,看守所的警戒、拘捕、押解人犯,由县公安队、县公安中队、县民警中队、中国人民解放军卓尼县中队担任,1975年后,由县武警中队担任。依照1979年8月20日公安部制定的《看守工作制度》行使羁押案犯、人犯看守、提审押解、人犯劳动、生活卫生、通信接见、财物保管、人犯出所等职能。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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