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的民族经济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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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卓尼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52002023000011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的民族经济状
分类号: F127.8
页数: 3
页码: 172-174
摘要: 在封建剥削阶级和历代统治阶级的巧取豪夺、歧视压迫下,卓尼各族人民生活长期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经济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下。牧区以游牧为主,牧民随水草而居,无条件进行草原建设和畜种改良。生产工具极其简陋,只有皮绳、马绊、驮鞍、奶桶、酥油桶、刀子、帐篷等。
关键词: 卓尼县 民族经济 民族经济状

内容

在封建剥削阶级和历代统治阶级的巧取豪夺、歧视压迫下,卓尼各族人民生活长期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经济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下。牧区以游牧为主,牧民随水草而居,无条件进行草原建设和畜种改良。生产工具极其简陋,只有皮绳、马绊、驮鞍、奶桶、酥油桶、刀子、帐篷等。用刀子割羊毛、用木棍拔毛的现象极为普遍。牲畜疫病、牧场虫害、草原鼠害严重,生产发展极其缓慢。农村大多实行轮歇耕作、广种薄收,许多半农半牧区无中耕、除草、施肥习惯。极个别的山区还残存刀耕火种的原始耕作方法。铁制农具只有锄铲、镰刀等数种,耕地用“二牛抬杠”,下籽则用手撒,脱粒用连枷拍打或驱赶牛群踩踏。有些地方虽有灌溉的条件,但缺乏水利设施等。加之地势高寒,气候寒冷且无霜期短,灾害多而抗灾能力差,因此无论粮食作物还是油料作物的产量极不稳定。像青棵、洋芋的产量较好年景也只是籽种的四五倍,即所谓的“五分田遇到重灾则颗粒无收,小麦、豆类作物均如此。由于农业生产的极端落后,当地农牧民在解放前普遍缺粮,许多贫困农牧民终年过着半饥半饱的生活。
  过去当地无现代工业,手工业也很少,只有简单的木作、揉革、织褐、制毡、缝衣诸项。大多以副业生产形式存在。在禅定寺等寺院中,虽有一些僧侣以从事雕刻经版、彩绘、缝衣手工劳动为生活补贴,但不受重视并限制其收入。群众生活中必须的金、银、铜、铁制品的加工,主要依靠外来回、汉民族个体工匠经营。
  当地在历史上和内地就建立有密切的传统贸易关系,许多回、汉商贩在促进民族经济交往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此地交通不便,特别是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后,帝国主义势力渗入以及官僚资本的掠夺,使当地藏区的传统民族贸易又走向衰落和畸形发展的道路。当地人民生活所需货物均须从外地运入,多由商贩经手销售,价格昂贵,盘剥惊人。如生活必需的食盐、茶叶、布料、香烟及走私的枪支弹药等。不少奸商混迹于商贩队伍之中,以次劣商品欺骗当地群众,或以不等价交换牟取暴利。每年从本地运出大量白银、羊毛、皮张、麝香、鹿茸等珍贵土特产品尚不足以抵日常生活之微薄开销。这些长期存在的封建剥削压迫制度,直接造成了当地经济落后,人民生活贫困的社会状况。广大农牧民终年辛劳奔波而所获无几,贫病交加,境遇惟艰惟辛。住房大多低暗阴湿,帐房陈旧破漏。农户常以酸菜、洋芋或豌豆拌汤充饥度日;牧民则常以搭拉水拌糟耙果腹,常年仅以麻布衫和老羊皮袄遮体蔽风寒。直到新中国成立,全县人口的文盲率仍高达90%以上,现代科学技术在此地几乎是一块空白。农牧民的卫生条件也很差,疫病流行,缺医少药,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健康。
  新中国成立前,境内藏族聚居地区的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包括耕地、草滩、草山等)、牲畜、森林的占有异常集中。耕地全属“兵马田地”,至于牧区的草山名义上还保持部落所有制的外壳,但实际支配权则掌握在寺院和部落头人的手中,部落一般成员只有使用权。由于土Ak的封建所有制所决定,藏族农牧民在对土司、寺院、头人的人身依附的羁绊下,世代束缚于旗和部落的土地上,凭“尕书”领种一份“兵马田地”(约二、三十亩),既不得擅自买卖、转让,也不得越界游牧,并按规定向土司、寺院交纳租赋和服劳役,或自备乘骑、武器、口粮以服兵役。土司、寺院既拥有政治、经济、宗教等方面的封建特权,又利用大量生产资料,以实物地租和劳役地租相结合的方式,对广大劳动人民进行经济剥削。所以,历史上卓尼实行的政教合一社会制度和封建领主所有制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部落的相对统一和稳定,但限制了民族经济的发展。
  一、农业租赋劳役
  实物地租一般以份地为单位计算,每户年交正租一斗。农户除正租外,还须向土司交纳“土贡”,即无偿交纳诸如狩猎品、砂金、药材、酥油、牛羊肉、烤猪、狼肚、柴草、木料等。此外,另交200一250文“官钱”(税赋)。另以“伙种”形式由农民代耕土司和寺院的“户世田”,由农民承担全部劳动,由土司和寺院仅出籽种,收入全归土地所有者, 其剥削量约为60%。
  二、畜牧业租赋
  畜牧业中的租赋劳役以代牧牲畜的形式出现,以牲畜为主。代牧一头牦雌牛交酥油15市斤左右,犒雌牛加倍。代牧绵羊每年每只交羊毛约2斤。代牧母畜则轮分仔畜。以牧奶牛计,代牧户一年辛勤所得只不过是一些曲拉、牛毛、牛粪等,其余所得均为牛主所有。其间的代价即准许牧户在牧主所辖草山内放牧。
  三、劳役
  劳役是封建主剥削依附民的另一种主要手段。土司、寺院凡进行修建、驮运、砍柴、背水等一应杂役,均由所属依附民以轮流当值形式承担。土司衙门中的杂役和附近别墅的杂役,均由各旗下、掌尕及“家人”旗的属民轮流服役。卓尼各旗属民还兼服兵役,遇有征战,应征者必须自备乘骑、武器、口粮,由部落头人率领到指定地点集合听调。半农半牧区的贫苦牧民,每年占用3〜5个月时间出外当雇工,其所得工价除口粮外,数月尚挣不了一块银元。
  四、高利贷
  境内解放前高利贷剥削和宗教剥削的名目繁多。如春借秋还的当年期高利贷利率,则为本金的30〜50%,一年以上的往往为本金的一倍即“驴打滚”。寺院的大小法会给属民的摊派也很频繁,普通户每年需耗去一个强劳力之全部劳动所得。
  五、番规处罚
  新中国成立之前,此地均按清廷和土司制定的“番律”、“番规”处置民间讼事。土司衙门和禅定寺僧纲衙门均设有法堂、监狱,可随时审判民刑案件。各旗下和部落头人亦有权处理大小民事纠纷案件,办案时照例索取“开口钱”、“闭口钱”,衙门属吏提调人犯还要“鞋脚钱”(跑路钱)。处罚以罚款为主,兼施酷刑逼供。罚款数额少则数元、数十元,多则数百元。处理人命案件时,照例以“赔命价”结案。命价按封建等级区分,一个命价大约赔10头牛,妇女的命价约占男子的一半,头人的命价为一般平民的5~10倍。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

《卓尼县志》是卓尼县地方史志编委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编纂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亦是卓尼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地方志书。其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0年底,个别分志因资料占有实际情况而略有参差。本志综合志、记、传、图、表、录为一体,以志为主,附以图表传记。记事用语体文记述。力求资料翔实准确,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本志以现代社会分工和地方特点为依据谋卷析章,由专志、章、节三层构成,部分节下设目。横排竖写,一贯到底。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纵摄全书,志中设专志31卷分门别类,志尾设附录辑杂拾萃。古代纪年、地名、职官等称谓,均依当时历史习惯。历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当代事件均用现行公元纪年、职称及标准地名。人物传遵循“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卓尼籍有重大影响的已故知名人士,对在本地具有重要业绩的外籍已故知名人士一并立传,以卒年为序排列。革命烈士英名录中收录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为卓尼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人物表中收录卓尼籍 在外地工作的副县级以上军政人物和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物及部分英雄模范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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